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审管理的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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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审管理的暂行规定.doc

闽水监督〔2011〕59号

福建省水土保持监督站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生产建设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审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技术评审与管理工作,我站组织有关方面力量,对闽水监督〔2009〕97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进行修订。

现把《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审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审管理的暂行规定》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

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规定通知

抄送: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太湖流域管理局,省水利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各设区市、县(市、区)水利局及其水土保持监督站,各技术评审专家,吴章云副厅长。

福建省水土保持监督站2011年7月4日印发

附件:

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编审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相关法规、规章,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以下简称“防治标准”)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编制、技术评审与管理工作,制订以下暂行规定:

一、报告书编写格式和编审的规定

1、报告书格式必须符合水利部水土保持司《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程序、编写格式和内容的补充规定》(保监[2001]15号)。

2、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甲级、乙级、丙级的持证单位,其所承接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范围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参加报告书编制的人员,必须持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上岗证书,并经我省相关机构备案,但不得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注册。

3、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必须建立报告书编制质量管理制度,明确编制、校核、审查、核定、批准等环节的岗位职责和质量考核、责任追究等具体要求,严格把好报告书编制质量关。

编制单位须对所编制的报告书质量负责。

报告书封面须加盖建设单位与编制单位公章;与工程设计资质单位合作的项目,还应加盖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的公章。

4、承担涉及对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拦档工程和斜坡防护、防洪排导工程等内容的报告书编制单位,必须具有或者通过合作拥有建设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其工程设计内容及其图件要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格的技术人员负责编(绘)制、校核、审查、核定,并亲笔签名。

5、参加报告书编制和质量把关的人员,包括编制、校核、审查、核定人员,按规定必须在报告书的专页上亲笔签名,其中参加编写人员必须在自己所编制的章节上亲笔签名,以示负责。

提交技术评审的报告书,必须经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持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批准,并亲笔签字,加盖持证单位公章。

二、报告书收件、预审、受理、评审的规定

6、负责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的机构(以下简称“技术评审机构”),对项目业主报送的报告书送审稿,要指定专人进行收件,收件应当办理书面登记手续。

收件后,技术评审机构要根据生产建设项目特点,指定专人对报告书送审稿进行预审,包括对报告书送审稿的格式审查和内容审查,并办理预审的书面手续,出具预审书面意见。

7、报告书送审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视为预审不合格:

(1)生产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的主管水土保持工作的主体相一致的;

(2)报告书送审稿的编制格式不符合水利部水土保持司《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程序、编写格式和内容的补充规定》(保监[2001]15号)文件规定的;

(3)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不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要求的;

(4)参加报告书编制人员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上岗证书与工程设计资格证书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或参加编制(绘制)、校核、审查、核定、批准等环节的有关人员亲笔签名不符合要求的;

(5)报告书编制深度达不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要求的;

(6)报告书送审稿的附件或基本图件不符合要求的;

(7)报告书送审稿的内容出现抄袭的。

8、技术评审机构要指定专人,对经预审基本合格的报告书进行受理,要求补充有关材料的,要一次性告知,并办理受理的书面手续。

对预审不合格的报告书,退回项目业主,按预审要求进行补充、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水利部水保[2007]184号《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报告书送审稿存在本暂行规定第七部分规定的报告书不予批准的九种情况之一时,则不予受理。

9、召开报告书送审稿技术评审会议的条件:

(1)报告书收件和预审基本符合要求;

(2)已办理网上审批受理的申报手续;

(3)专家实地察看项目现场情况、项目组成与报告书编制内容相符合;

(4)项目业主承诺项目主体设计单位能够派出相关设计人员参加技术评审会。

10、技术评审机构对受理的报告书送审稿,应及时组织专家及有关单位代表察看现场、召开技术评审会议。

邀请参加会议的专家,应当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性质、专业特点和要求,随机抽签确定,形成专家组,人数一般为5—7人,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

技术评审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定期调整、充实、完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专家库,建立起与生产建设项目规模相适应,各相关专业技术结构较合理,数量有一定保证的专家队伍,以满足技术评审工作的需要。

技术评审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有关单位派代表参加,但应严格控制参会人数。

11、报告书的技术评审工作由专家组负责主持,专家组对报告书送审稿编制的技术质量进行全面审查、把关。

专家组一般应根据专业特点,对报告书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分工把关;每位专家都要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的编制质量进行评分,并作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资质考核的主要依据。

其他参加人员的发言也要形成书面意见,一并存档。

12、报告书送审稿的汇报,必须制作多媒体;汇报的内容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对线型工程还应制作能反映线路选址走向的地形地貌视频图件(推荐googleearth即谷歌地球)。

会场应悬挂项目主体工程总平面布置、地理位置等大比例尺图件。

13、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设计人员必须到会,并就项目工程主体设计与水土保持的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14、报告书必须由主要编写人员进行汇报,编制单位参会不少于3人,编制单位的主管领导应当到会。

15、报告书送审稿的技术评审意见,应当综合反映专家组和与会各位代表的意见,特别要体现反对者的意见。

如技术评审结论性意见产生较大分歧时,应由专家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

评审会议形成的技术评审意见,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主要技术依据。

三、报告书编制的主要内容规定

16、报告书编制深度要与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设计深度相一致。

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已动工的生产建设项目补编报告书,其报告书编制深度必须达到初步设计。

17、省级以上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与重点治理区、各类自然与景观保护区、饮水水源保护区等执行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其他地区执行水土流失防治二级标准。

18、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约束性因素分析,必须按技术规范的规定和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制定颁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水保监[2008]8号)文件要求,逐一对照分析(不能缺项),并明确分析评价的结论性意见。

19、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特别是直接影响区范围,必须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要求明确界定。

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石方挖填平衡中必须分为总量平衡和表土平衡,并分别制定总土石方与表土的流向框图。

21、必须按技术规范确定的界定原则(5.1.3)和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制定颁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水保监[2008]8号)文件要求,明确界定水土保持工程内容。

22、各取土(石)场、弃渣场的场址(含周边敏感目标),必须进行实地录像、拍照,并有文字资料的分析说明。

23、工程建设所需的土、砂、石等建筑材料,如建设单位自行开采,其选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条规定;如外购,则必须明确合法的采购料场名称、地点、可供数量等;报告书应附购销双方的协议(或合同)以及料场单位设立、征地、安全、水土保持方案等的审批文件。

单个料场供料量在50万m3以上的,还须提供储量的初勘资料。

24、工程建设产生的余渣,如采取外售或外调其它工程利用,则报告书应附余渣供销双方协议(或合同),其内容需明确每年包销余渣数量、用途、去向及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此外,还应附余渣接纳单位设立、征地、安全、水土保持方案等的审批文件。

报告书则应明确余渣提供方的临时堆放场或中转场地点、占用土地类型、面积、场地容量、堆渣量及临时堆渣的水土保持措施等。

25、水土流失预测必须有类比工程实测的相关分析数据、资料,并结合生产建设项目工程的实际进行修正,选取合理的水土流失预测参数。

26、水土保持监测内容的编制,除满足技术规范要求外,还必须符合水利部水保[2009]187号文件规定。

27、水土保持工程的典型设计,必须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和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制定颁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水保监[2008]8号)文件的要求。

28、截水、排水等防洪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及其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

29、拦渣坝、挡渣墙、拦渣堤、围渣堰以及排土场、尾矿库等拦渣(挡)工程的设计,除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要求外,还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其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重点针对坝(墙、堤、堰)、地基和堆渣体边坡的稳定性,选用相关参数,采用不同方法进行计算、验算与比较分析,以确保拦渣(挡)工程的稳定与安全。

同时,按规定应进行拦渣(挡)工程的选址、坝(墙、堤、堰)型方案及坝体断面设计的比选。

工程设计的深度,应符合技术规范对不同设计阶段规定的内容与深度要求。

30、植物措施应在对立地条件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本着适地适树的原则,选择适合当地生态环境的树(草)种,并进行乔、灌、草优化配置。

有景观要求的项目还应尽量满足美化景观要求。

31、水土保持概(估)算的编制,应当符合水利部颁布的《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3]67号)等规定。

其中,水土保持工程单价应当按照当地建设部门公布的最新季度的单价标准进行调整;当单价(含人工费、机械台班费、材料费)过低时,应当参照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办法(闽水[2005]计财73号)等规定。

32、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授权国务院财政、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但尚未颁布,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编制暂按我省现有规定执行,但涉及按面积计算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则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除了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外,还应包括损坏地貌植被面积。

33、水土保持损益分析应侧重于在弃渣利用、土地和耕地垦复、林草植被恢复、堤(海)岸线资源防护、水土资源保护和功能恢复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量化分析。

34、报告书的结论应简明扼要,突出阐明水土保持方案可行性的结论意见。

35、建议部分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建议项目业主在项目初步设计、招投标设计、技施设计阶段,应把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纳入其设计内容,进行同时设计;

(2)建议项目业主在开展招投标时应把水土保持内容纳入招投标合同,一并进行签订;

(3)在充分分析评价主体工程设计的基础上,应对主体工程设计提出有利于水土保持、有利于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建设性建议,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及时办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手续。

(5)建设生产类项目应建议水土保持方案服务期满后重新报批水保方案。

36、报告书的有关图件和附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四、报告书送审稿评审不予通过的规定

37、评审组现场察看和评审过程中,发现编制人员未到现场勘测与调查,对项目建设现场情况不了解,或者情况介绍混乱,水土保持方案设计严重脱离实际的;

38、报告书中介绍的工程特性表主要数据与主体工程设计主要数据不一致(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已变更,但报告书编制未相应变更)的;

39、报告书中没有主体工程的比选方案,比选方案水土保持评价缺乏水土保持有关量化指标的;

40、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对原自然地貌的扰动率超过70%,或对林草植被的破坏率超过70%的;

41、工程的土石方平衡、废弃土石渣利用达不到水土保持技术规范要求的;

42、报告书编制深度和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达不到要求的;

43、水土保持工程界定不明确或存在重大错误的;

44、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取土、挖砂、采石地点不落实的;5万m3以上取土、挖砂、采石地点没有进行专门设计和没有比选方案的;

45、生产建设项目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置违反《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没有综合利用的;其专门存放地点不落实或存放容量不能满足要求的;库容5万m3以上专门存放地没有进行专门设计和没有比选方案的;

4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等规定,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专门存放地点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之内,未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预审查同意或批准的;

47、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七条等规定,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专门存放地点处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之内,未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预审查同意或批准的;

4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二十六条等规定,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专门存放地点处在各类自然保护区范围之内,未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预审查同意或批准的;

4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三条等规定,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专门存放地点处在沿海防护林、生态公益林、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占用其他林地范围之内,未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预审查同意或批准的;

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专门存放地点占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沟道等,未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预审查同意或批准的;

51、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等规定,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专门存放地点处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但未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同意或批准的;

52、涉及尾矿库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现有省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其尾矿库的选址、设计、施工及其安全监管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因此,其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尾矿专门存放地点,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意。

其尾矿库的选址、设计、安全评价等不符合《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第十五条等有关规定,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

5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洪水影响评价的审查或审批,而未开展此项工作的;

54、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等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或土地复垦方案没有纳入报告书编制内容的;

55、矿山项目主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预可研报告)未经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审查的;

56、连续开采(包括新整合)的矿山项目,其本期与前期的项目组成和水土流失责任范围界定不清的;或其前期开采没有报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或其前期开采虽然报批了水土保持方案,但实施不到位、仍然存在水土流失问题或隐患的;或虽然实施了水土保持方案,但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的;或未经地质灾害评估的;或按规定应当开展洪水影响评价而未开展评价和审批的;

57、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其设计参数达不到稳定安全要求的。

五、报告书不予批准的规定

58、涉及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我省产业政策有关规定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的生产建设项目;

59、涉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禁止开发的区域(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或区域范围内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生产建设项目;

60、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规定,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开发项目;

61、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的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内取土、挖砂、取石的生产建设项目;

6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水工程项目;

63、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精神,须经省级以上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前期工作,但未能提供相应文件依据的生产建设项目;

64、分期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其前期工程存在未报批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方案未实施、或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现象;

65、同一投资主体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所属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中,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方案未实施、或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现象;

66、按有关规定,涉及行政区域限批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

六、报告书报批稿修编、审核(或复审)等后续工作的规定

67、报告书报批稿的修编与审核(或复审)。

编制单位应在技术评审会后10个工作日内,对获得专家组评审通过的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修编,并附修编情况专页说明,形成报告书报批稿。

报批稿必须经专家组正、副组长审核通过,并在修编说明的专页上签字后,方可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如报告书送审稿只获有条件通过,则报批稿必须经专家组全体成员复审通过,并经专家组正、副组长在修编说明的专页上签字后,方可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68、报告书送审稿经专家组审核通过,但项目业主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报送报告书报批稿,则视为自动放弃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申请。

69、报告书报批稿审批的承办。

经专家审核(或复审)通过的报告书报批稿,必须经项目业主单位负责人的审阅认可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项目业主及时报送技术评审机构,承办报告书的审批手续。

技术评审机构应指定专人,对报告书报批稿进行行政审核,并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报告书的审批手续。

70、报告书报批稿须附:

(1)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确认函;

(2)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和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承诺函;(3)履行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和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法定义务的承诺函。

71、做好审批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文件分送工作。

水土保持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后30日内,报告书编制单位必须将报告书报批稿(包括纸质和电子版)送达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送达回执应报送技术评审机构;如未送达,则对每个项目专家评分的平均分给予扣10分,并给予信用不良记录一次。

72、报告书审批后,两年内生产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的,业主单位须重新报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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