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罚没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管理规定-01-17.doc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2501094 上传时间:2023-05-03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5.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罚没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管理规定-01-17.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罚没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管理规定-01-17.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罚没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管理规定-01-17.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罚没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管理规定-01-17.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罚没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管理规定-01-17.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罚没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管理规定-01-17.doc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罚没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管理规定-01-17.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罚没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管理规定-01-17.doc(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罚没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管理规定-01-17.doc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罚没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2-01-31

各市、县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等法规政策,省物价局会同省工商局制定了《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罚没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第一条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罚没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管理,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罚没物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没收的产(商)品,用于生产、销售的原辅材料、半成品、零配件、生产工具、设备,以及产品标识、包装物等物品。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追究生产者、销售者法律责任,以及拍卖(变卖)处置的罚没物品,对于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第四条办案机关委托价格鉴定时,应当出具罚没物品价格鉴定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价格鉴定的理由和要求;

(二)罚没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种类、数量、来源、生产或销售时间;

(三)罚没物品的质量状况,贵重的罚没物品应当附照片;

(四)查获罚没物品的时间、地点;

(五)价格鉴定范围和基准日;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七)加盖办案机关印章。

必要时,应当附检验报告。

第五条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书载明的内容对实物进行查验,如有差异,应当立即与办案机关共同确认。

价格鉴定机构一般不留存罚没物品,如确需留存时,应当征得办案机关同意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价格鉴定机构因价格鉴定需要,可以提请办案机关协助查阅有关帐目、文件等资料。

可以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或者提取证明材料。

第七条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2名以上价格鉴定人员组成鉴定小组,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依法进行价格鉴定。

第八条价格鉴定的期限,由办案机关与价格鉴定机构约定。

价格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期限内作出价格鉴定结论,并送达办案机关。

第九条价格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办案机关、价格鉴定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二)价格鉴定的标的、目的和基准日;

(三)价格鉴定依据、方法和过程;

(四)价格鉴定结论;

(五)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七)价格鉴定结论出具日期及价格鉴定人员签名。

价格鉴定结论书应当由价格鉴定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价格鉴定机构印章。

对于价格鉴定技术路线复杂的,应附价格鉴定技术报告。

第十条价格鉴定结论经办案机关确认后,作为办案机关办理案件的价格依据。

第十一条办案机关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自接到价格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价格鉴定机构提出重新鉴定,也可以直接向有复核裁定权的价格鉴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

第十二条对罚没物品价格鉴定应遵照下列原则:

(一)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时,罚没物品

价格比照《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相关规定计算;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对依法拍卖(变卖)的罚没物品,按罚没物品的实际价值计算。

第十三条办理价格鉴定事项的办案机关工作人员和价格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 是案件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 办理的价格鉴定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办理的价格鉴定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价格鉴定工作公正进行的。

办案机关和价格鉴定机构发现其所属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与价格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十四条罚没物品价格鉴定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罚没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价证〔2001〕346号)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初中教育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