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局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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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了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1.2.2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1.2.3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建设厅《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和《全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具体包括:

(1)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雷击等自然灾害导致制气生产、气源输送受阻或者液化石油气的储罐站、罐装站淹没,机电设施损坏;

(2)气源输配、应用设施设备以及辅助设施等发生倒塌、严重泄漏、火灾、爆炸;

(3)供气运输车辆发生车祸导致燃气严重泄漏、人员中毒、火灾、爆炸;

(4)燃气加工、处理、输送过程中遭遇非正常情况,导致城市气源或供气设施中气质指标严重超标;

(5)城市主要供气和输配气系统管网发生干管断裂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

(6)调度、自控、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7)发生破坏、恐怖活动等突发事件,导致城市供气停止或发生上述情况。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州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气系统突然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安全事故。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州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州建设局设立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州建设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州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城乡建设处、勘察设计技术处、住宅与房地产管理办公室和州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组成。

下设办公室、新闻报道组、事故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专家技术组、善后处置组等七个专业处置组。

当城市供气系统发生安全事故时,领导小组成员必须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到达指定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按职务排序递补。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延边州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气系统较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部署、实施和监督;

(2)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州政府的指示精神,及时向上级汇报事故情况;

(3)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和善后处置;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2.1.2州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专业处置组

2.1.2.1州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设在州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州城市建设处处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两名联络员。

主要职责:

负责《预案》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在实施应急救援任务时,与其它处置组协调工作,按照总指挥的指令调动抢险队伍、机械设备及救援物资,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2.1.2.2事故救援组

主要职责是:

根据专家技术组的建议和事故现场情况制定救援方案,按照方案迅速组织抢险力量进行抢险救援。

2.1.2.3医疗救护组

主要职责是:

组织有关医疗单位迅速展开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医院治疗和死亡人员遗体的临时安置。

2.1.2.3专家技术组

主要职责是:

具体负责组织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对事故救援和防范次生灾害提出技术建议,为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1.2.4善后处置组

主要职责是:

协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事故伤亡人员赔付标准,确保伤亡人员得到及时赔付;督促事发单位及时通知伤亡人员家属,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和保险公司及时支付事故赔款;协调民政部门作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置和死亡人员的火化事宜。

2.1.2.5事故调查组

主要职责是:

负责对事故现场的勘察、取证,查清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同时积极配合国家、省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

2.1.2.6后勤保障组

主要职责是:

落实抢险队伍、抢险工程车辆、抢险器材、确保抢险队伍、器材到位,抢险工作有效运转,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周边的地下情况,必要时切断供水、供气或供热管道;协调交通部门负责抢险队伍和疏散人员的运输工作;协调公安部门负责抢险车辆的交通疏导,确保抢险队伍、车辆、器材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2.1.2.7新闻报道组

主要职责是:

具体负责收集相关信息,统一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客观地报道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2.1.3县市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县市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参照州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2.1.4企业单位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城市供气企业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由本企业单位确定,所在地建设行政部门给予指导。

2.2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州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州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县市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城市供气企业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组成。

当发生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时,企业应急组织机构首先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援和先期处置,同时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市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市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告总指挥,启动县市级应急预案;如果是较大以上级别安全事故,由州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州级应急预案。

(组织体系框架见附录)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城市供气企业要建立健全城市供气事故检测制度,及时记录分析有关数据。

在事故发生时,要准确提供事故性质、等级、影响范围,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城市政府和县市建设局报告,并采取积极应对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和蔓延。

各县(市)建设局要在接到报告的第一时间,向州建设局报告。

3.2预警预防行动

对可预知的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供气企业必须及时向所在城市政府和县市建设局汇报,所在城市政府和县(市)建设局在认真分析事故及可能对城市居民产生影响程度的基础上,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信息,不得对公众隐瞒真实情况。

并由城市政府和县(市)建设局及时向州政府和州建设局汇报。

对不可预知的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城市政府和供气企业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及时通报情况,采取积极应对措施。

制定向新闻和公众发布消息的程序,制定检查和监督办法。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城市供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队伍,加强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3.3预警支持系统

州及县市建设局逐步建立健全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预警相关技术支持平台,或利用政府应急技术平台,保证事故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应急指挥信息系统运转正常、指挥有力。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由事故发生地的城市政府和州建设局确定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预警级别。

确定后的事故级别,由城市政府和州建设局共同向新闻媒体通报发布,事故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大(Ⅲ)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预警。

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按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将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分为一般事故(Ⅳ级)、较大事故(Ⅲ级)、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I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事故(I级):

是指造成人员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造成用户3万户以上的事故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

是指造成人员死亡10人-30人,或造成用户2万户以下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

是指造成人员死亡3人-10人,或造成用户1万户以上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级):

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人,或造成用户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4.2事故报告

4.2.1报告原则

有关单位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上报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情况。

4.2.2        报警方式

紧急报警电话:

110

火警电话:

119

急救中心电话:

120

州建设局安全处联系电话:

281320613944383288

州应急办值班电话:

2856110

4.2.3报告程序

(1)供气系统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供气企业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电话报告。

(2)供气企业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事故的级别,并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3)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对于较大以上级别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事发地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州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5)对于重大或特别重大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州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分报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建设厅。

4.2.4报告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住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加工、处理、输配规模;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先期处置

城市供气系统发生事故后,坚持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供气单位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伤员抢救,保护事故现场,控制事态发展。

4.4分级响应

4.4.1一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由县市级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县市级应急预案。

4.4.2较大以上级别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由州级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州级应急预案。

4.4.3重大以上级别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立即报告省政府应急办和省建设厅。

4.5指挥和协调

现场指挥遵循属地化为主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以安全事故主管部门为主、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协调机制。

要明确指挥机构的职能和任务,建立决策机制,报告、请示制度,信息分析、专家咨询、损失评估等程序。

4.6紧急处置

制定详细、科学的应对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处置技术方案。

明确各级指挥机构调派处置队伍的权限和数量,处置措施,队伍集中、部署的方式,专用设备、器械、物资等调用程序,不同处置队伍间的分工协作程序。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提供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救援人员的装备及发放与使用要求。

说明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程序。

4.8             事故调查分析与后果评估

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对事故造成的后果进行评估。

4.9新闻报道

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州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

4.10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

特殊情况下,报州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决定。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部门组织成立善后处置组,认真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5.2调查和总结

5.2.1调查报告

5.2.1.1由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撰写调查报告,按程序审议和上报。

5.2.1.2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故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5.2.2总结评价

5.2.2.1事故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及时做出书面总结报告。

5.3.2.2根据各有关单位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应急指挥部对整个应急行动进行总结和评价。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通信系统,构成应急通讯保障系统,确保应急期间的信息及时、准确、可靠地传输和有效实施指挥。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发生后可能要使用的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应急常用设备,由各供气企业负责落实,并造表列出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

6.2.2应急队伍保障

各供气企业建立应急处置队伍,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召集应急成员、出动程序,确保抢险救援快速反应和持续保障能力。

6.2.3技术储备与保障

成立延边州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并与相关科研机构联系,建立相应的技术信息系统。

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城市供气系统事故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加强技术储备。

6.2.4交通运输保障

由县市政府协调公安交警部门,确保交通运输畅通。

6.2.5资金保障

州及县市政府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确保事故抢险、营救过程中的物资、资金的供给。

6.3档案资料保障

各县(市)城建档案馆在应急救援时应提供重要建(构)筑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档案。

6.4宣传、培训与演练

6.4.1宣传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6.4.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建设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培训,上级建设行政部门负责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培训。

(2)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3)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方式。

6.4.3演练

州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每年组织一到两次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预案》。

6.5监督检查

州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对本《预案》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上级建设行政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部门《预案》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1.1城市供气:

即符合国家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7.1.2供气设施:

包括供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即包括城镇供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调压站、调压箱、瓶装供应站、运输设施(火槽、汽槽)、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

7.1.3供气企业:

是指从事供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

7.1.4抢修:

供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7.1.5运行:

从事供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供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7.1.6应急:

是指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7.1.7本预案中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州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房产局。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州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负责管理与更新,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事故原因和处置情况的总结评价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报州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7.3奖励与责任

州建设局对在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引发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人员,依据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州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制定并负责解释。

7.5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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