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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光伏扶贫的模式和激励政策.doc

简析我国光伏扶贫运营模式及其激励政策

摘要:

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由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经济属性和高可操作性,光伏扶贫己被列为国务院扶贫办2015年“十大精准扶贫工程”,分布式光伏发电将在扶贫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本文先是简要了解光伏扶贫的研究背景、研究进展;分析其运营模式及其激励政策,最后给予一些政策建议。

关键词:

光伏扶贫运营模式激励政策

一、研究背景

农村能源是发展农业生产、保障农民生活、改善农村环境的重要资源与物质基础,其消费模式与区域能源安全、生态环境以及农村社会生活变化息息相关。

然而与城市地区相比,中国农村能源问题突出但关注薄弱,能源短缺、滥砍滥伐、小煤矿、室内空气污染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农村地区生产、生活及生态。

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的深入与普及,作为国家能源系统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农村能源将凸显出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我国光伏发电技术产业化及市场发展经过20年的努力,已经在技术水平、产业基础等方面具备了加快启动光伏市场的条件基础。

在欧美光伏市场对我国光伏组件实行“双反”背景下,扩大内需,将清洁无污染的光伏发电产业推向土地资源丰富,人口占比超过我国人口总数50%,光伏发展却接近真空的农村地区,将成为我国农村地区改善数千年来低效高耗的粗放型用能模式,缓解能源紧缺形式,实现节能减排、生态改善、能源结构优化和可持续发展的新契机,同时也是光伏产业扩大内需的新增长点。

此外,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据2008年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数据显示,在偏远的山区、牧区和岛屿等地,仍有2000多万人口没有解决通电问题。

这些地区地处边远,经济落后远离电网,但太阳能资源往往非常丰富,发展离网户用型光伏发电有效将解决这些无电区的通电问题。

现实与理想总存在一定的距离,农村光伏发电发展的各种优势对各相关利益方的吸引力远抵不过其发电成本高,投资回收期长以及融资困难等一系列的难题。

为推动光伏发电项目大规模进入农村市场,国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扶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政策,但配套补贴政策,尤其是农村地区的补贴政策相对缺位,使“光伏下乡”的道路困难重重。

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农村贫困人口脱贫将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的任务,是一场攻坚战。

由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经济属性和高可操作性,光伏扶贫己被列为国务院扶贫办2015年“十大精准扶贫工程”,分布式光伏发电将在扶贫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十三五”期间,在太阳能年利用小时数1000以上的国家级贫困县中全面开展光伏扶贫工程,覆盖已建档立卡的无劳动能力约300万贫困户,为贫困户带来每户每年至少3000元的现金收入。

光伏扶贫工程每年建设规模约300万千瓦,占年新增光伏发电装机的20%,占光伏电池产量的10%。

同时在扶贫方面,鼓励各级政府出台配套政策,统筹节能减排、扶贫、棚户区改造等资金,支持城镇农村及边缘地区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

二、研究进展

09年陕西"太阳-太阳"光伏发电扶贫工程,是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解决陕西剩余无电人口用电困难的爱心工程和惠民工程,采用户用独立光伏发电系统解决无电户的基本生活用电。

11年广东省开始光伏扶贫探路,借鉴澳大利亚,国家补贴高价收购住户的太阳能发电的并网电量政策,结合我国的扶贫政策,给贫困地区带来收入。

13年合肥市光伏扶贫下乡将围绕建设“中国光伏应用第一城”实施光伏下乡扶贫工程,充分利用农村贫困户的屋顶资源,建设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站,开拓农村贫困户增收渠道,探索一条光伏下乡扶贫的新路子。

在全市广大农村开展光伏下乡扶贫工程试点工作。

此项工作在国内尚无前例,合肥首开全国先河。

15年安徽岳西县光伏扶贫PPP项目签约成功,创新了光伏扶贫模式,提高了其运营管理水平。

16年“+房屋改建”,“+金融”,“+就业”,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扶贫+”模式在实践中取得很大成果。

三、农村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与运营模式分析

3.1农村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模式

目前光伏项目的投资模式有分布式小型发电系统与大型集体电站两种。

我国幅员辽阔,广大农村地区也具有不同的人文、地理和自然属性。

农村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形式应因地制宜,符合各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承受力以及生产、生活用能的现实需求。

借鉴以往研究,在偏远贫困,人口密度小的农村地区,适合建设投资小、规模小的分布式户用型的光伏发电项目,实现农户生产生活用电的自给自足;而在资源丰富,生活富足的鱼米之乡,人口稠密,农户生活水平较高,生产生活用电需求高,可考虑集资、引资建立集体光伏电站,发挥电站的规模效益。

3.2农村光伏发电项目运营模式

我国绝大部分太阳能光伏电站都以示范工程的方式建设,采取项目业主自有资金投资,自发自用的模式运营,相关的政府部门对其所分管的相应项目进行项目申报的审批、项目业主资质的认证以及电站项目建成后的验收、针对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光伏建筑一体化光伏电站项目的初期投资财政补贴发放、针对大型地面光伏并网电站项目的上网电价补贴等工作。

3.2.1安徽地区扶贫模式

安徽省将扶贫融入产业发展中,在光伏扶贫项目实践中,总结推出了三种模式:

一是户分布式光伏发电模式,即在每户屋顶上安装一个3千瓦分布式光伏电站,省级补助1000万元,贫困户自筹1/3(可申请小额扶贫贴息贷款),其余资金由县负责筹措,也可以由建设企业投资,但投产6年内发电收入1/3归企业。

户用电站产权归贫困户。

电站建成后,前8年运行维护由建设企业负责,8年后从发电收入中拿出0.02元/度筹建运维基金。

二是村级分布式光伏电站模式,即在行政村利用村集体荒地或者公共建筑屋顶建设小型分布式光伏电站,产权归村集体,收益主要用于村公益事业。

资金方面由县筹资或者企业资助1/3。

三是扶贫光伏电站模式,由企业投资建设,地方政府土地入股,产权归投资企业,发电收入5%用于扶贫屋顶不能建设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的贫困户。

电站建成20年内,每个贫困户每年可收入2500元,较好地解决了贫困家庭持续稳定增收问题。

安徽省己并网8763户;在村集体电站项目方面,己并网项目2个,每个60千瓦;在地面电站方面,2个10万千瓦光伏扶贫项目初步排定在2015年底投运。

3.3当前大力发展光伏发电产业的瓶颈制约

按照光伏新增发电能力1600万千瓦计,仅在2015年安装的光伏发电设备,就要在未来的20年中,总计补贴约1500亿元。

且补贴是刚性的,一旦发生,不可终止,否则光伏企业会面临倒闭的风险。

允诺支付的补贴数额可观,但真实发放的情况却相去甚远。

财政部的公开数据显示:

2014年,光伏发电补贴的主要来源——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用于太阳能发电补助的仅为52亿元,不仅远低于补助风力发电的275亿元,甚至低于补助生物质能发电的74.07亿元。

过去的10年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一涨再涨,从2006年的0.001元/千瓦时飙升至0.015元/千瓦时。

虽然对居民生活用电征收的附加费一直维持在0.001元/千瓦时,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缴却始终不力,补贴缺口仍然存在。

四、我国现有光伏发电激励政策

2013—2014年国家新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政策。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电价和补贴政策,改进补贴资金管理;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国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电量给予补贴,补贴资金通过电网企业转付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国家发改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国税总局发布《关于中央财政补贴有关问题的公告》指出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针对屋顶资源、融资等发展难题提出诸多具体措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的意见》,宣布对分布式光伏电源实行“免费接入、全额收购”政策。

继国务院、财政部、发改委均发布光伏补贴的相关政策之后,各省市也积极响应,全国多个地方分布式太阳能补贴政策相继出炉。

2014年4月左右,各地对光伏发电的补贴政策渐渐明朗,如上海市新出台《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规定,光伏及风电两类新能源项目将根据发电量获得为期5年的奖励。

分布式光伏的度电补贴金额为工、商业用户0.25元/千瓦时,个人用户0.4元/千瓦时,加之国家补贴0.42元/千瓦时,用户可获得国家和地方得双重优惠,收益可观。

总结我国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以及以上政策措施,为提高光伏发电项目的经济性,激励政策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首先,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独立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尤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户用太阳能的推广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

其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可由银行优先安排基本建设贷款,贷款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也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参与,其中由国家审批建设规模达3000千瓦以上的大中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国家发改委将协助业主落实银行贷款。

对于银行安排基本建设贷款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给予2%财政贴息,中央项目由财政部贴息。

再次,实行光伏发电项目的固定上网电价制度。

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确定。

另外,经济激励,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最后,规定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及产业基础能力

建设项目和光伏发电关键技术产业化的财政资助等。

4.1农村集体光伏发电项目不同运营模式激励政策敏感性分析

目前,我国并网光伏发电项目(>300kWp)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种模式:

(1)项目初始投资由政府补贴一定比例,其余部分由业主负担,商业运作,没有上网电价补贴;

(2)投资全部由业主自筹,获得上网电价;

(3)初始投资全部由政府补贴。

由于农村市场这一群体的特殊性,资金缺乏,本文为农村集体光伏发电项目设立的建设资金来源主要介于模式

(1)与模式

(2)之间,即初始投资在获得政府一定比例的补贴外,还享受上网标杆电价优惠,以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综合前文内容分析,选取对我国现有光伏产业激励以及补贴政策,对农村光伏集体电站经济效益具有影响的政策因素进行敏感性分析,从而判定政策的重要程度,对于政府制定合理科学的农村光伏发电项目激励政策具有现实意义。

对于“集体自建,余电上网”这种模式,政策的激励对象主要为农村集体,敏感性分析需考虑的激励政策应该包括政府补贴比例,贷款利率,贷款比例,上网电价,税收优惠等变化对农户内部收益率或者净现值的影响。

对于“合同能源管理,余电上网”这种模式,政策激励的对象主要是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以及以合同能源

管理公司为代表的众多第三方投资商,所以激励政策敏感性分析应考虑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与农村集体签订的项目运营合同期限,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在项目运营期内愿意给予农村集体用电的优惠协议价格,政府对项目初始投资的补贴比例,上网电价,税收优惠等因素变化对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经济效益的影响。

4.2农村光伏发电项目激励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光伏市场发展仍主要依靠政府的激励政策。

激励政策的变化对光伏市场和光伏企业的影响巨大,侧重点不同,产生的效果亦相去甚远。

本文综合考虑了各种激励政策因素对农村光伏发电利益相关者效益的影响程度,对比了不同运营模式下,不同激励政策工具实施的效果。

从敏感性分析结果来看,对农村光伏发电项目主要激励对象来说,最有效的政策侧重点包括政府补贴比例、协议电价、合同期限,政府在这些方面的激励政策将会显著影响农村光伏项目的利益相关者的效益以及推广效果。

而贷款额度、贷款利率、税收优惠等措施影响相对较小,政府可以考虑以这些激励作为辅助政策实施,最大程度推进农村光伏发电项目推广。

(1)、提高农村光伏发电项目政府初始补贴额度达到或高于50%,将使项目内部收益率上升到行业标准,从而具有投资吸引力(对于度电补贴,对于农村特殊市场,可以在0.42元/千瓦时的基础上给予额外补贴,各地政府的政策都已渐渐出台)。

2009年7月,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三部委启动金太阳示范工程,颁布《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计划在2-3年内,采取财政补助方式支持不低于500兆瓦的光伏发电示范项目,规定原则上按光伏发电系统及其配套输配电工程总投资的50%给予补助,其中偏远无电地区的独立光伏发电系统按总投资的70%给予补助。

我国农村地区人民生活水平低,无法承担光伏发电项目的巨额初始投资,因而需要政府的强力支持。

(2)、对于初始投资资金采用银行贷款方式筹集的农村光伏项目,尽量较少贷款在项目初始投资中的比重。

当贷款比例占初始投资资金低于22%,或者贷款利率低于3.87%时,项目内部收益率高于行业基准收益率而具有投资价值。

2013年8月22日,国家能源局联合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出台《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金融服务的意见》,在贷款利率和贷款年限上给予较大优惠,最长20年的贷款年限,优质项目的可予以基准利率下浮5%-10%的优惠,为光伏发电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绿色通道,解决融资难问题。

结合其他的补贴激励政策,在贷款优惠的情况下,农村光伏项目甚至可根据实际需要,提高贷款比例,成功完成融资。

(3)、提高上网电价,增加项目投资者收益。

使农村光伏发电项目具有投资

经济性的上网电价在不同运营模式下不同,最高需要达到1.6元/千瓦时。

其变化对项目经济性的影响并不十分显著,即敏感性较低。

2013年8月发布的《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根据各地太阳能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将全国分为三类太阳能资源区,三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9元,0.95元和1元,尚未达到经济性标准。

因此,上网标杆电价可作为重要的辅助激励政策,配合其他激励政策同时发挥作用。

(4)、若运营模式为“合同能源管理”,适当延长协议合同期限可以增加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收益,进行有效激励。

对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或者引入第三方投资的农村光伏发电项目,合同规定的第三方项目运营期限,以及合同中第三方与农户约定的协议电价,对项目的投资经济性具有显著的影响。

当合同期限高于17年,运营方可以收回初始投资同时获利。

由于农户只提供自家闲置的屋顶或蔬菜大棚,或者空地,便可在15-20年后获得项目使用权,因而适当延长第三方运营时间到20年左右,也是可行的。

此外,在合同期后的几年,农户可以无偿享受较高的电价节约,或者余电上网优惠,因而适当提高合同期内用电价格,也是可行的。

正如项目中0.6元/千瓦时,略高于现行居民用电价格0.52元/千瓦时。

(5)、以合理额度的税收优惠进行激励。

税收优惠的激励力度较小,现行减半征收,采用

8.5%的增值税税率。

但是,即使免税征收,亦不能使项目具有投资价值。

所以可作为辅助配套政策实施。

农村光伏发电项目的推广,需要建立激励政策体系来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

有力的促进农村能源的发展。

单纯考虑实施一项政策的做法成本较高,效果也比较差。

因而,农村光伏发电项目的激励政策,可以综合考虑各个政策,发挥他们互相促进的协同效果。

同时,完善农村光伏发电相关法律法规,加大中央及地方财政对光伏技术发展支持力度,积极促进投资方式、体制创新,加大农村光伏宣传力度,培养农村光伏产业专业人才。

切实实施这些方面,将有效促进农村光伏产业的推广及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欣然浅谈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及其技术问题201602

2、魏晓波分布式发电在扶贫工作中的大有可为201603

3、刘汉元光伏扶贫可堪重任201603

4、任雅棣农村光伏发电项目效益分析及激励政策研究201606

5、赵晨旭安徽省发展光伏下乡和光伏扶贫的成效及存在问题对策20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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