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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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doc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

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日前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服务业招商引资重点。

(一)以建设知名国际旅游城市为目标,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业。

重点搞好景区开发、交通设施、旅游线路、星级酒店等建设项目。

新入驻我市的国内外500强企业、投资2亿元人民币或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

(二)以建设区域性物流集散中心为目标,大力发展商贸物流业。

加快构建以运河港口为枢纽、以立体交通为依托的现代物流体系,打造区域性物流中转集散基地。

新入驻我市的国内外500强企业、投资1.5亿元人民币或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

(三)规范发展房地产业,大力发展商务地产业。

新入驻我市的国内外500强企业或投资额10亿元人民币或外资1亿美元以上房产项目或1万平方米以上商务地产项目只享受本意见第二条政策。

(四)以建设现代科技信息平台为目标,加快发展科技信息服务业。

形成研发、生产、销售相配套、结构合理的软件开发群体。

新入驻我市的国内外500强企业或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或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

(五)以建设功能完善的服务体系为目标,积极发展商务服务业。

对现代服务业跨国公司及子公司在我市新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当年实际到位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

(六)以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升级改造为目标,搞好新型商业业态扩张示范。

建设连锁超市、大型购物中心等商贸企业。

新入驻我市的国内外大型知名品牌企业或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或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

(七)以建设运行健康的金融生态环境为目标,有序发展金融保险业,鼓励支持国内知名银行在我市新设立市级银行分支机构。

本市企业和单位新建服务业项目达到上述招商引资标准且资金足额到位的,同样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

奖励政策。

对达到上述招商引资标准且资金足额到位项目的招商引资直接有功人员,由市政府授予“济宁市服务业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称号,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财税政策。

(一)对新入驻我市的服务业企业,从盈利年度起,前两年由同级财政(下同)将企业上缴地方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奖励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前两年将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奖励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

(二)上述优惠政策期满后,将企业上缴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较上年增长数额的30%奖励给企业,期限为三年。

(三)新建、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三年内,其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扶持。

用地政策。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长年限:

商业、市场、旅游、娱乐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其他用地50年。

居住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其他用地使用权应当至少于届满前一年,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办理续期手续。

(二)完善服务业招商项目土地出让方案,可将投资额度、行业排序、注册资本金等反映企业实力的指标列入出让条件;在符合国家最低限价规定前提下,以最优惠价格作为招拍挂出让起始价;对作为货物储存的部分用地,按工业仓储用地对待;可将收取宗地出让金形成净收益的15%用于完善宗地外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对招商引资的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社会非盈利公益事业的服务业项目,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服务业项目用地可同时享受市政府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暂行意见》(济政发(2008)41号)中相关优惠政策。

实行部门办理责任制。

对列入我市服务业招商重点的项目,在市投资促进委员会统一协调安排下,按照项目所属行业,依据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济宁市服务业重点产业和重点工作协调推进制度的意见》(济政办字(2009)63号),确定牵头部门主办,实行全过程服务,市考核办负责督导,限时办结。

中共济宁市委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意见

 济发〔2008〕28号

(2008年6月24日)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意见》(鲁发(2008)8号),不断拓展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切实提升招商引资规模档次,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把扩大开放招商引资摆在整个经济工作重中之重位置,作为实施项目带动、促进产业升级、加速经济战略转型、增创竞争发展新优势的关键举措,坚持“济宁以外都是外”,统筹推进境内外招商,着力创新招商方式,拓展招商领域,强化招商载体,注重招商实效,务求在更高起点上开创我市扩大开放招商引资新局面。

(二)任务目标。

——招商引资。

未来五年,全市实际利用外资和市外国内资金年均增长30%以上,利用外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大幅提升。

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新型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利用外资步伐加快,建成一批基地型、龙头型、高端型产业大项目。

在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目标的同时,兖州市、邹城市、济宁高新区每年至少开工建设一个投资额10亿元或外资1亿美元以上项目,任城区、曲阜市、微山县、嘉祥县、汶上县每年至少开工建设一个投资额5亿元或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项目,市中区、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梁山县每年至少开工建设一个投资额3亿元或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

——对外贸易。

未来五年,全市外贸进出口年均增长30%左右,高新技术产品、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出口比重大幅提高,形成一批具有健全市场网络和较大影响力的国际知名品牌。

——对外经济合作。

未来五年,全市境外投资年均增长20%以上,国际资源能源互利合作逐步深入,优势企业境外投资进一步扩大,对外承包劳务和海外承揽工程有新突破。

——经济开发区(园区)建设。

未来五年,省级经济开发区(园区)投资强度年均增长15%,到2012年,经济开发区(园区)对全市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40%。

二、大力提升招商引资质量水平

(一)组织开展各类针对性强的招商活动。

继续在京津、长三角、珠三角、闽中南、港澳台以及日韩、欧美等重点区域和国家开展集中招商活动。

认真做好孔子文化节等节会招商工作。

坚持集中招商和专业招商相结合,多措并举,适时开展系列专题招商活动。

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向择商选资转变,把好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关,坚决防止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向我市转移。

(二)突出抓好重点产业项目包装策划。

集中围绕煤化工、机械制造及汽车零部件、生物技术、纺织新材料、医药食品等主导产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商贸物流、金融保险、农业综合开发、文化旅游等领域,筛选一批关联度大、牵动性强、对区域经济发展引领作用明显的重点项目,精心策划,包装推介,加紧运作,争取每年都引进一批大项目好项目。

(三)对招商引资直接有功人员实行奖励。

引进投资额10亿元或外资1亿美元以上大项目,本年度内开工建设且到位资金达到30%以上的,对引资直接有功人员授予“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奖金10万元;引进投资额20亿元或外资2亿美元以上重大项目,本年度内开工建设且到位资金达到30%以上的,对引资直接有功人员授予“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奖金20万元。

(四)着力推进大项目落地建设。

对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实行领导包保联系制度,统一纳入目录管理,并建立台帐,进行周调度、月检查,促其加快运作,尽快落地建设。

投资规模1000万美元以上或引进内资2亿元人民币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项目,由市政府统一协调用地指标、建设标准厂房,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属基地型、龙头型、高端型重大产业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

(五)鼓励企业招商引资。

支持优势骨干企业拿出优良资产对外招商,积极开展合资合作或外资并购,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境外上市融资,鼓励现有外资企业增资扩股。

引进国家鼓励类5000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含外资并购、外资企业增资扩股)或引进市外国内资金5亿元人民币以上,且项目年内开工建设、到位资金达到30%以上的,对企业法人代表授予“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六)强化基础设施和服务业对外招商。

积极鼓励境内外大公司、大商社和战略投资者参与城市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建设。

引导支持各类资本进入旅游景点开发、商贸物流建设以及金融证券保险、文化创意设计、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业领域。

对基础设施、服务业及文化旅游领域引进的外资且年度内实际到位1000万美元以上或2亿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的,一次性奖励投资者30万元人民币。

(七)加快发展总部经济。

组织开展好针对世界500强驻中国总部的招商活动,积极探索通过总部招商加速与国外大公司、大商社特别是世界500强合资合作的有效办法和途径。

对跨国公司及子公司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到位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三年内无偿提供办公场所,奖励企业30万元人民币。

(八)继续对招商项目引荐人给予奖励。

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激励全社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对成功从市外引进投资额3000万元或外资300万美元(含)以上项目的引荐人给予奖励,奖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受益财政按在当地形成固定资产的外方实际投资额的1%兑付。

(九)注重发挥专业招商人员作用。

整合现有专业招商资源,进一步加强各级专业招商队伍建设。

面向境内外招聘一批熟悉国际经贸、掌握外语和商务谈判技巧的高层人才充实专业招商队伍。

从市直经济部门(包括省驻济单位)抽调一批年轻干部,与原单位工作脱钩,深入经济园区、优势骨干企业等一线专职抓招商。

建立专业招商人员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对完成任务好、业绩突出的,按相关规定给予重奖。

三、努力扩大外贸进出口规模

(一)促进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

对当年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企业,按较上年增加绝对额的2%奖励企业法人代表;对机电、生物医药、纺织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按较上年增加绝对额的3%奖励企业法人代表。

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鼓励重要能源、资源性产品以及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的进口,按省规定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二)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展销活动。

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类展览会、经贸洽谈会,考察市场,推销产品。

安排专项资金,对我市各类企业参加境外参展促销活动进行补助。

在同等条件下,各类重点展会摊位分配向重点企业倾斜。

(三)大力实施“科技兴贸”战略。

对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发和出口创新基地建设,出口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区域性检测中心建设以及自主出口品牌建设等项目予以扶持,按省规定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四、大力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一)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

把促进境外投资与扩大对外贸易有机结合,支持具有设备、技术等比较优势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到有潜在市场的国家与地区发展境外带料加工贸易和商品市场。

经核准的各类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在所在国注册时发生的前期费用,按省规定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二)稳定发展对外承包工程。

继续扩大经营主体,帮助企业创造条件争取对外承包经营权,促其提高对外工程承包档次,更多地带动成套设备和技术出口。

对为获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发生的前期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三)积极做好外派劳务工作。

规范经营,加强管理,确保我市外派劳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对经上级部门核准的外派劳务基地和新获商务部批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给予分档奖励。

五、加快省级经济开发区(园区)建设

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的意见》(济发〔2008〕16号)。

按照“适度超前、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省级经济开发区(园区)功能定位,集中布局产业项目,尽快成为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新增长极。

结合新型乡镇建设试点工作,不断创新管理运作机制,实行区镇合一体制。

各开发区要持续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和项目建设力度,营造更加优越的投资环境。

加大对开发区考核奖惩力度,奖优罚劣,促进开发区跨越发展。

六、加大对外经贸工作扶持力度

(一)继续安排对外开放招商引资专项资金。

从2008年起,市财政继续安排2000万元对外开放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并每年有所增加,集中用于各类专业招商活动,招商机构及中介组织日常费用,外经贸年度奖励以及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招商和贸易展览活动补贴等。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各县(市、区)也要设立一定数额的国内外招商经费。

(二)加强对外经贸企业的综合服务。

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外经贸企业支持力度,保险机构要积极为外贸进出口企业提供信用保险,外汇管理部门要在用汇、结汇、核销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方便。

税务、海关、商检等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外经贸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七、切实优化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对外开放招商引资作为第一要务、第一能力、第一政绩,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重要活动、重大项目要领衔挂帅、亲历亲为、靠上运作。

分管领导要把主要精力、大部分时间用在招商引资上,班子其他成员结合分工抓好分管部门和行业的招商工作,确保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

市、县直各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形成抓开放抓招商的强大工作合力。

(二)强化对县(市、区)及市直部门的考核奖惩。

将各县(市、区)、济宁高新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目标的督查考核结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考核。

超额完成部分作为加分因素计入年度考核综合得分。

未完成年度考核任务目标的县(市、区)、济宁高新区,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一年内冻结县级干部提拔,党政班子成员不能定为“优秀”档次。

连续两年完不成考核任务目标的,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

将市直部门单位完成招商引资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

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目标的作为加分因素计入年度考核综合得分,未完成任务目标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好”等次,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主要负责人不能定为“优秀”档次。

鼓励没有招商任务的市直部门单位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并将招商引资情况作为加分因素计入年度考核综合得分。

(三)进一步优化对外开放招商引资软环境。

深入开展“三学三创”和“作风建设年”活动,严格执行创新发展环境二十条规定,努力形成高度透明、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依法办事、公正执法的法制环境,资源成本相对较低、税外收费规范便捷的经营环境,政府部门办事高效、社会中介组织功能健全的服务环境,有各类人才供给、有丰富文化生活、有安全文明秩序的人文环境,以及“处处都是投资环境、人人都是开放形象”的良好社会环境。

 

以上各项奖励不重复兑现,所需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兑付。

凡涉及奖励兑现的,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督促落实。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相符的,按本意见执行。

济宁市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产业项目财政扶持政策

  第一条  新引进投资500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或经国家、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投资3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企业自投产运营之日起,年度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100万元以上的,前两年按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70%、后三年按30%用以扶持企业发展。

  第二条  新引进投资过亿元的工业项目,或金融保险、五星级酒店、现代物流、企业总部、商务服务、文化旅游等现代服务业以及投资过3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企业自投产运营之日起,年度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100万元以上的,前两年按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后三年按30%用以扶持企业发展。

  第三条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或仓储物流、专业市场项目,企业自投产运营之日起,年度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50万元以上的,连续三年按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40%用以扶持企业发展。

  第四条  新引进投资过1000万元、年度上缴税金3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连续三年按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以扶持企业发展。

其中投资过3000万元的,根据当年项目投资实际发生的贷款存量(使用一年以上),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予以一年贴息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

  第五条  新引进年度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30万元以上的其它项目,自投产运营之日起,连续三年按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30%用以扶持企业发展。

二、园区项目土地优惠政策

  第六条  新引进投资过6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经国家、省科技部门认定的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过亿元的工业或区域性物流、专业市场项目,年度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100万元以上,且达到规定投资强度的,区政府按相当于本级土地净收益部分给予扶持,并根据项目投资达效进度分期到位扶持资金。

第七条  支持投资者建设标准化厂房或多层厂房,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且容积率达到规定标准的,区政府按相当于本级土地净收益部分的60%给予扶持,并根据投资进度和项目入住情况分期到位。

  第八条  新引进投资3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项目、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以及世界500强、中国200强、行业30强企业,按一企一策给予专项优惠政策。

财政扶持政策期满后,将企业上缴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上年增长数的30%奖励给企业,期限为三年。

享受土地特别优惠政策的,不再按上缴税金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三、商业地产项目扶持政策

  第九条  投资建设大型商业、商务设施或特色街区,整栋商业商务楼宇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特色街区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按项目建设上缴建筑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扶持;在符合国家最低限价规定前提下,以最优惠价格作为招拍挂出让起始价。

  第十条  投资建设五星级酒店,区政府按相当于本级土地净收益部分全额用于项目扶持,并根据建设进度分期到位扶持资金。

四、楼宇经济项目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新引进金融、保险、证券、科技信息、服务外包、地区总部等高端服务业项目,年度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100万元以上,租赁楼宇经营的,按每平方米4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购买经营用房的,按每平方米7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引进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按一事一议给予特殊政策扶持。

  第十二条  支持楼宇业主将非产业项目用房用于产业项目招商,对楼宇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70%以上改为引进区外产业项目用途的,租赁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用于扶持楼宇业主,后三年按50%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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