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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的兴起与发展

摘要:

企业社会责任是20世纪以来凸现于诸多学科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国际社会潮流。

因此,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也显得迫切和重要。

本文主要通过对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演进脉络的梳理,从而从宏观上总结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阶段及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发展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兴起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起点是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传统经济学理论认为,企业通过市场机制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就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

伴随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迅猛发展,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日趋明显,尤其在19世纪“社会达尔文主义”思潮的影响下,企业对供应商与员工极尽剥削以求尽快成为社会竞争的强者,对社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

学者开始指责“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冷漠,并意识到企业必须对社会承担应有责任。

1916年,芝加哥大学的J.莫里斯·克拉克就写道:

“我们需要有责任感的经济,并且这种责任感要在我们工作的商业伦理中得到发展和体现。

”1923年,英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在其《管理的哲学》一书中首次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他把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有道德因素在内。

张彦宁,陈兰通主编.2007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报告.北京:

中国电力出版社,2008,12

19世纪中叶开始,一些小型分散的企业通过合伙经营、托拉斯和控股公司等组织方式,逐步发展成支配国民经济命脉的大型垄断企业。

以J.P.摩根公司为例,该公司1901年合并了10家钢铁公司,以强大的卡内基钢铁公司为中心,组成美国钢铁公司,其拥有的现金可以供应美国政府1880年度的全部开支。

随着大企业不断兼并、联合,推动了社会财富向少数人手中聚集,二战结束后,资本主义的不断扩张引起了一些了社会矛盾,如产品安全、血汗工厂、贫富差距、环境污染等问题,特别是劳工问题和劳资冲突等,使得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展开。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改变及对可持续发展观的认同,西方社会掀起了一系列深入而广泛的社会责任运动,包括消费者运动、劳工运动、环保运动、女权运动、社会责任投资运动和可持续发展运动等。

如1991年,美国levis公司在亚洲工厂雇佣低龄女工的行为被曝光,受到社会指责,为维护自身的声誉,levis公司制定了自己的社会责任守则与社会责任审核体系,随后,锐步、迪士尼等知名品牌都相继制订了社会责任守则。

随着捍卫公众利益的社会责任运动的不断发展,企业不得不按照以人为本的道德要求来调整自己的管理思路,在此背景下,制定一系列的社会责任标准成为“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重要方式之一,1999年1月,联合国提出的“全球契约”,要求跨国公司和私营企业在各自影响范围内遵守、支持以及实施一套在人权、劳工标准及环境方面的十项基本原则。

2000年,全球共有246个社会责任守则,其中118个是由跨国公司制定的,主要分布在美、英、澳、加、德等国,为了消除名目繁多的社会责任守则,国际社会责任组织(SAI)制定并发布了适用于全球的SA8000。

随着我国加入WTO,这些生产守则需要对我国出口企业认证和审核,使我国很多企业在出口时遭受到贸易壁垒,对我国外向型经济造成较大冲击,于是,企业社会责任逐渐在我国引起广泛关注。

2010年,伴随ISO26000的出台,企业社会责任在我国的发展逐渐迈向新阶段。

二企业社会责任在我国的发展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产生和推行是与中国的改革开放相联系的。

在经济改革方面,由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形成了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等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格局。

这些企业也是在中国履行社会责任的主体。

在对外开放方面,通过对最近一次经济全球化过程的参与,中国经济日益融人世界经济的潮流中。

最近一次的经济全球化,世界财富得到巨大增长,但也产生巨大的不平衡:

贫富差距加大、生态平衡问题日益严重、信息鸿沟等。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大致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产生阶段(1984~2001年)

(1)基本形成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政策和法律环境。

这一阶段起点定在改革开放后的1984年,其重要标志是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形成《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其核心开始全面改革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走向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改革的一个焦点是政企分开,使企业变成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只有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组织,才能谈到现代意义的企业社会责任。

在此之前,企业只是政府的附庸,企业履行的社会责任表现为企业办社会。

同时在速一阶段,基本形成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环境。

首先是1994年《公司法》的颁布,从根本上确立了企业的法人地位,奠定了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主体。

同时,与之相适应,环境保护法、工会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捐赠法规定企业的基本法律责任,形成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基础和底线。

(2)部分企业开始承担扶贫和捐赠责任。

在这一阶段,企业的法人地位和企业的法律环境处于一个形成过程之中,企业主要是履行以法律责任为基础的经济责任。

同时部分企业开始承担了扶贫和捐赠的社会责任。

其标志包括1989年启动的希望工程和于1994年分别成立的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和中国慈善总会。

希望工程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其宗旨是根据政府关于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方针,以民间的方式广泛动员海内外财力资源,建立希望工程基金,促进贫困地区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

中国光彩事业主要是由民营企业家联名倡议发起的一项开发式扶贫的社会事业。

它以“自觉自愿,量力而行,互惠互利,义利兼顾”为原则,面向“老、少、边、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以项目投资为中心,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培训人才、发展贸易,并通过包括捐赠在内的多种方式促进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的进步。

中华慈善总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国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其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希望工程、光彩事业和慈善活动可以说是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拓荒者。

2.以劳工为关注起点和中心的发展阶段(2001~2005年)

(1)为推行企业社会责任提供更宽松的政策和法律环境。

在该阶段中,国家发展战略及政策的有关转变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行提供了一个宽松的环境和契机。

包括从2002年党的十六大以来提出的一系列关于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论断200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了各级政府的审批行为,健全了审批公示制度,完善了信息反馈机制,建立了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等。

进一步理清了政府与企业的法律关系,为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创造吏为宽松的法律环境。

而从本质上讲,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既是企业落实科学发展觋的具体行动,也是企业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

由此,企业社会责任也找到了本土化的依据。

(2)蓬勃兴起的社会责任运动。

在这一阶段,涌现了一批企业社会责任组织。

包括中国企业联合会全球契约推广办公室和可持续发展工商委员会、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企业公民委员会、广东省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会等。

全国各地也举办了各种各样的论坛、研讨和评奖。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还推出了中国第一个关于行业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管理体系。

同时企业也广泛地参与到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包括有73个中国组织(46家企业)参加了《联合国全球契约》,承诺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10万家以上的出口企业适应有关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等的要求,加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管理和建设。

2005年9月7日在中欧企业社会责任北京国际论坛上,以海尔、长安、红豆等大型企业、国营企业、民营企业等为代表的10家中国企业发出了履行社会责任的北京宣言,积极倡议履行社会责任。

3.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内在化发展的新阶段(2006年至今)

(1)进一步从政策和法律上对推行企业社会责任作出肯定。

2006年堪称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新纪元年。

从法律、党的方针政策和政府领导人都进一步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作出规定或肯定。

是第一次从法律、国家发展战略和方针、国家领导人等各个方面同时加以肯定的一年。

在法律层面上,2006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案在其总则第五条中,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因而十分鲜明地提出公司要承担社会责任,并提出遵守法规和社会公德的具体要求。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广泛开展和谐创建活动,形成人人促进和谐的局面。

着眼于增强公民、企业、各种组织的社会责任”,不但是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而且要求公民、各种组织都要增强社会责任。

2007年3月,温家宝总理对国家电网公司发布CSR报告的批示指出,“这件事办得好,企业要对社会负责,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总理的批示,一是充分肯定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对社会负责;二是要求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三是肯定了按照与国际接轨的方式发布社会责任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至此,企业是否要承担社会责任已从学术辩论,从国外的舶来品,通过法律政策走向了社会关注的前台。

2008年1月4日,国资委发布《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定稿)》,要求有条件的中央企业要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及时了解和回应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监督。

2008年5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引导各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重视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2008年11月,胡锦涛在APEC会议上强调:

“企业应该树立全球责任观念,自觉将社会责任纳入经营战略,完善经营模式,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2010年8月,国资委在央企负责人会议上明确指出,所有中央企业在三年内必须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2)社会责任运动向纵深化发展。

2008年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具有两个重要的特点:

一是政府、立法等部门开始高调加入到了运动中来。

从2008年2月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国际论坛”一直到2008年11月的“2008建设和谐社会与企业社会责任论坛”,涉及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政府部门都高调出席,包括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环保总局、安监总局、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民委等部门,都有副部级以上的官员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下企业的社会责任研究加强企业社会责任。

二是运动开始向纵深、系列化发展。

从2008年3月在上海举办的企业社会责任优秀案例国际展,首届公益创新奖,世界未来50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调查等,从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案例和公司案例,开始切实促进企业交流经验,提高公司履行责任能力。

同时,地方政府开始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突出的是深圳市政府开始将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融入其治市的战略和政策中。

(3)推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里程碑:

第一份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这一阶段,一个重要的事件就是国家电网公司向社会发布了第一份中国本土企业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中国已有73家企业加入到了联合国所倡导的《全球契约》,但还没有一家企业像国家电网公司这样公开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应该说它填补了中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个空白,为中国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树立了一个榜样。

这份中国企业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将会是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是中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国际接轨的一个重要标志。

社会责任竞争是新一轮国际竞争的重要标志。

企业竞争由此将进入包括质量、环境和社会责任的全面责任竞争时代。

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是先进企业积极参与社会责任竞争的一种主动行为方式,国家电网公司发布企业

社会责任报告,标志着它在先进理忿上也可与全球500强同台竞技。

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

1企业内部产权制度不明晰

目前,我国企业缺乏道德责任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产权制度不明晰。

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

健全的产权制度是企业自觉履行道德责任的基础,清晰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实现财产保值和增值,促使企业获得最佳资源配置的有力保障,从而进一步促进企业的盈利。

现阶段,国有企业在市场中拥有较大的经营自主权,政府对企业的约束力逐渐弱化,然而,企业经营者只有收入分配的利益和风险,却没有财产债务的利益和风险,同时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国有企业资产出现财产权利私人化和财产责任公有化的矛盾。

企业内部人员在利益的驱使下铤而走险,涂改账册转移资金,低估国有资产进行股份改造,偷漏国家税收,私营企业无偿占有国有资产等。

企业内部产权制度的不清晰是造成企业失责的重要绊脚石,明晰的企业制度结构是企业自力更生的前提保障,良好的企业制度结构是企业长远盈利的必然前提。

2企业内部缺乏相关的职能部门建设

企业道德责任的实现,需要以企业具体的行为做支撑,建立完善企业的公益慈善部门,可以提高企业具体公益慈善行为效率以及企业具体行为的时效性,从而积极回应社会的道德期待。

世界上很多跨国公司,为了迅速融入到当地的社区以及文化,会将以公益慈善部门为核心的社会融合战略作为整个经营战略重要组成部分。

而在我国,由于多数企业的管理者没有充分意识到承担道德责任的重要性,企业内部往往缺少专职的公益慈善部门。

一方面,许多企业没有进行系统的、长期的计划,很多企业的公益慈善行为都是短期性的、一次性的行为,这将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另一方面,少部分已经建立了相关慈善部门的企业,其公益慈善部门在企业中往往处于从属地位,工作人员往往是由员工兼任,专业化运做程度较低。

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公益慈善行为常常难以达到预期目标,更无法在企业内部形成承担道德责任的伦理氛围。

3社会转型期的法律责任制度不健全

我国尚处于经济转型期,社会经济制度和利益关系尚处于调整与完善的阶段,立法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不可避免,这为企业不履行道德责任的行为提供了空间,部分企业受到眼前利益的驱使,把其所必须承担的基本的道德责任抛之脑后,游走于法律与道德的灰色地带。

在这样不完善的法律制度下,旧的道德规范的约束与新的法律规范的约束出现断裂,出现了企业的钻制度空子以牟取暴利的行为。

企业偷税漏税、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商业贿赂等现象的存在,基本都是钻了法律制度的发展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漏洞。

例如,《环境保护法》虽然对企业的处罚做了相应的规定,但相对于企业在违法情况下所获得利益相比这些罚则都显得过轻,很难达到制约企业行为的效果。

又如,现行《公司法》相关规定中,对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相关条款少之又少。

没有赋予中小股东足够的力量制约企业的大股东的决策行为,导致了许多企业的大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利用自身权利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的现象。

4慈善机制的缺位阻碍企业道德责任发展

企业道德责任的发展过程中,慈善组织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慈善机构的社会公益活动是许多企业承担道德责任的重要方式,企业可以通过向慈善组织或基金会的捐赠方式来回应社会的道德期望,健全完善的慈善组织机制是调动企业承担道德责任的积极性的关键步骤。

目前,我国慈善组织的发展相对落后。

第一,我国慈善组织的数量太少。

目前,全国登记在册的非营利民间组织为28万家其中许多是官方和半官方的,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民间组织,其中与慈善相关的寥寥无几,而美国早在1990年,就已经有140多万家与慈善有关的非营利民间机构。

第二,民间慈善组织发展非常缓慢。

我国慈善组织多为政府包办的,民间慈善组织的发展极为缓慢,政府对于慈善款项的运作包揽全局,慈善款项在全社会缺乏专业的分工,善款的使用效率很难提高。

第三,慈善组织的运行缺乏透明度。

我国慈善组织的监督机制也尚未形成,使得慈善机构的公信力和效率经常被质疑。

企业是否愿意参与公益慈善活动从根本上讲决定于慈善组织自身能否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慈善事业缺乏外界有效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影响了企业对于慈善捐赠的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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