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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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研究.doc

摘要:

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前,由于一直实行高度中央集权的财政管理体制,地方政府没有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税收权限,也就不存在政府间税收竞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政府逐渐形成了独立的经济利益,纷纷展开竞争活动,政治上的分权与财政上的让利使地方财政利益日益凸显。

随着财政分权的逐步推进,尤其是分税制的确立,地方政府在财政支出上有了一定自主权,在取得收入上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类似于西方联邦制国家的政府间税收竞争就应运而生了。

税收作为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

通过税收征管筹集财政收入,参与社会收入分配,可以缓解分配不公,促进社会公平;通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社会弱势群体,可以推进社会进步,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因此,和谐税收建设直接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成效。

税收竞争同样属于竞争行为,虽然有着特殊的表现形式、发生在特殊的竞争领域,但依然遵循同样的竞争规律。

本文运用政府间税收竞争的一般理论,对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规范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的一些建议。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部分:

  第一部分:

绪论。

本选题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文献综述。

  第二部分:

政府间税收竞争相关理论解析。

对政府税收竞争的内涵,分类及效应进行了分析。

  第三部分:

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现状分析。

对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形成条件和基本框架进行了说明,并就现阶段政府税收竞争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分析。

  第四部分:

规范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对策。

文章从政府职能、政府间财政关系、税收计划管理、税收竞争规制四方面提出了些意见。

  关键词:

政府税收竞争分税制税收计划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建国以来到80年代,我国主要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在这种体制之下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要上缴中央,财政支出由中央下放,地方政府既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也没有可以运用的财权以吸引其他地区税源流入本地区。

因此,在统一的财政中央集权制度下基本上不存在税收竞争问题。

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放权让利改革战略和财政分灶吃饭体制的推行,地方政府在地区性事物中的自主能力得到强化。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明确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收入分配关系,同时硬化了政府间资金上解、下拨的预算约束关系,各级政府当家理财、自收自支、自求平衡的动力明显增强。

地方政府相对于中央政府的独立利益进一步得到承认和章显,地方政府对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方向的决定权越来越大。

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地方政府就必然要取得尽可能多的财政收入,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的税收,自然成为政府间经济利益竞争的中心,而以经济增长为考量的政绩评价体制更让地方政府间竞争不断加剧。

  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地方政府间对经济资源的竞争有很长的历史。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地方政府为投资项目而展开的竞争一直比较激烈。

在转轨时期,地方政府间对资源的争夺更加白热化。

同时,随着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分权改革逐渐展开,中央与地方政府在资源方面的竞争也日益凸现出来。

而在政府间的竞争过程中,国内税收竞争日渐凸现出来,并对经济诸多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

  1.2研究目的和意义

  随着我国市场化和分权化改革的推进,尤其是财政分权体制的建立,我国各级政府逐渐形成了独立的经济利益,地方政府为实现各自利益边界的最大化而展开的对税收资源的争夺日益激烈,由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政府针对相对落后地区制定了诸多税收优惠政策,加上税收体制不规范,很多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名目繁多的减免税费的优惠措施,而以经济增长为考量的政绩评价体制更加剧了地方地方政府间的争夺,引起了理论界对税收竞争效应的关注和对有害税收竞争的讨论。

  本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就在于通过对政府间税收竞争一般理论分析,揭示政府间税收竞争产生的根源,并具体分析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产生的原因,以及影响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规范展开的因素。

在此基础上对如何规范和限制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提出一定的建议,找到促进地区间良胜税收竞争和避免恶性税收竞争的方法和对策。

  1.3文献综述

  关于税收竞争的研究,国外的文献已经非常丰富。

自蒂伯特以来,国外经济学家己经从各种角度拓展了税收竞争问题的研究。

  最近几年,国内学者也有一些关于税收竞争方面的研究文章。

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国内各地方辖区之间的税收竞争的研究文献也越来越多。

  国内学者对我国国内税收竞争成因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例如,陈志阳(2002)认为,中央在财力上的集权和事权上的下放,使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不配套,为地方政府之间展开税收竞争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而真正引发税收竞争的深层次原因则在于地方政府的利益驱动。

王文波认为,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根源在于经济性分权与地方资源的饱和利用。

他指出,地区税收竞争的存在有其内在规律,地方政府的内在利益驱动导致地方税收竞争不可能消失。

  国内学者对国内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效应的研究主要是利用西方学者税收竞争理论,结合我国的情况所作的分析,缺乏相应的实证研究。

国内学者也对如何协调我国国内政府间税收竞争做了一定的分析。

薛刚等认为推进和规范我国的税收竞争,中央政府要注意四个方面:

即按照市场竞争体制的要求进行财政分权;弱化上级政府的行政命令干预,使各级政府决策的经济结果内部化;强化法制与民主的监督机制;建立起政府间合理规模的公平补偿机制。

王文波则认为,中央政府的作用在于:

限制各地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信息充分、政策透明化;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实现财权和事权的相对统一;给予地方一定的立法权;完善法制,使我国税收制度更加透明、公平、规范;保护各地培养财源的积极性。

  第二章政府间税收竞争相关理论解析

  2.1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内涵

  第一,广义的税收竞争。

指独立性的政府所采取的任何形式的非合作性税制设定行为。

  第二,中义的税收竞争。

指在广义税收竞争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限定条件,即要求每一个政府的税收政策能够影响税收收入在政府间的分配。

如果政府非合作的税制设定行为不在于影响税收收入在政府间的分配,或它根本不能影响其分配,将不被视为政府间税收竞争活动。

  第三,狭义的税收竞争。

指各个独立性政府非合作税制的设定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每个政府的政策选择将会影响流动性税基在这些政府所代表的地区之间的分配。

特别是政府之间可能会在争取劳动力、企业、资本或消费者等方面展开竞争。

  综合而言所谓政府间税收竞争是指在实行财政分权的多级政府体系中,相对独立且具有一定竞争性的政府以促进本地区经济增长,增进辖区福利,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的,采取多样化的税收竞争手段,争夺经济资源及税收资源的政府自利行为。

政府间税收竞争需要具备的五个基本条件:

  第一,存在一个多层政府结构,有两个以上竞争性政府主体。

  第二,有一定程度的地方自治,从而激励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和政策多样化。

  第三,地方政府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本辖区;而非依赖转移支付。

  第四,地方政府有一定的税收自主权,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调整税基或税率。

  第五,课税对象(居民、厂商或资本)可以跨区域流动,并且对税收比较敏感。

  它也包含以下两个合理的扩张解释:

  第一,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手段是降低有效税率而非名义税率,对纳税人而言,是广义的税收而非狭义的税收。

  第二,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内容,除了通过优惠性的税收政策争夺经济资源外,还包括通过税负输出直接争夺财政资源。

  2.2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基本分类

  2.3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效应

  2.3.1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积极效应

  第一,减轻了税收对经济活动的扭曲,有利于贯彻税收中性的原则政府间税收竞争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各个政府纷纷开展减税竞争、降低税率,以低税率的优惠吸引辖区外投资。

从这一角度看,它能够均衡各地区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并使各地区税收负担的水平趋于公平、合理,从而减轻税收对经济活动的扭曲,有利于贯彻税收中性的原则。

  第二,有利于增加“纳税人剩余”,减少“政府剩余”所谓“纳税者剩余”,是指居民愿意并且能够支付的公共物品的税收价格与其实际支付的公共物品的税收价格之间的差额。

政府间税收竞争能够降低公共产品及服务的税收价格,保护纳税人和居民免受辖区政治家和官僚的掠夺。

居民的“以足投票”或“以手投票”不仅会限制辖区政府官员对公共权力的滥用,促使政府更好地了解辖区居民的偏好,而且使得居民可以多元化选择地公共产品的收益水平及其税收价格,并且可以实现自身对政府转移支付额的最小化从而享受到“纳税者剩余”。

  所谓“政府剩余”,是指政府能够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与其愿意并且实际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之间的缺口所产生的政府保留,也可以称为“政府的租金”。

在存在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情况下,政府取得收入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这将促使政府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财政支出效率,导致“政府剩余”趋近于零。

这是辖区内政府、居民和企业三者博弈的必然结果。

  第三,有利于促进地区经济增长,使各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政府通过税收竞争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吸引更多的投资进入本辖区,从而促进辖区经济的发展。

另外,政府通过采取一定的税收竞争措施,可以弥补其在某些方面如资源、基础设施建设、地理位置、人才、技术等等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抵消其他辖区的比较优势,对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第四,有利于促进要素的流动,促使政府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政府间税收竞争客观上加速了要素在地区间的横向流动,各地区增收和保收的的压力增大。

要素的流动(流入和流出某个辖区)不仅取决于该地区的税率变化,还要看该地区的公共支出对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情况,这必然促使政府更加注重公共产品的供给,改善当地的投资环境。

  2.3.2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消极效应

  第一,侵蚀税基,降低公共服务水平。

政府间税收竞争往往是以降低有效税率为主要表现形式,但这是以侵蚀税基,减少政府可支配收入的为代价的。

随着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开展,在缺乏有效协调的情况下,税收优惠的程度会不断升级,最终会导致税收竞争所带来的边际收益小于边际成本,竞争双方陷入“囚徒的困境”,从而影响政府职能的正常发挥。

政府最终将无法为公共产品筹资,导致公共产品供给不足,辖区的福利下降。

  第二,扭曲税收分配的负担水平,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

一方面,政府间税收竞争减少了政府的可支配收入;另一方面,由于要素流动性增强,政府又不能对流动性强的要素过度征税。

为了保证其财源的相对稳定,政府必然采取其它的弥补措施,这就导致了税收负担的不合理转移。

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税收负担从流动性强的生产要素上转移到流动性弱的生产要素上;二是税收负担从国外投资者身上转嫁到国内投资者身上。

这种税收负担的不合理转移既不符合横向公平,也不符合纵向公平,在较大程度上降低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

  第三,扭曲了资源的配置,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

政府间的税收竞争都是从维护本辖区的利益出发,以税收优惠为主要手段吸引要素的流入,而漠视了地区间税收优惠政策的协调,使得资源流动违背了正常的经济规律,扭曲了资源的配置。

由于这种经常性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诱导资源的行为,使资源从能够得到有效使用的地区流向使用效率不高但有税收优惠的地区,资源配置的效率受到损害。

[论/文/网]

  第四,导致税制复杂化,缺乏透明度。

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存在和发展促使各地区纷纷制定层次多、范围广的税收优惠政策,使税制过于复杂化,税收优惠政策的透明度降低,并容易导致恶性税收竞争。

  第三章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现状分析

  3.1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概况

  3.1.1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是在单一制国家内实行财政分权的结果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经历了1980年、1985年、1988年和1994年四次重大改革。

总的趋势是在中央集权的前提下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财政自主权。

前三次改革有一定共性,就是实行对地方政府放权让利的财政包干体制。

后一次则是适应市场经济机制的财政分税体制改革。

财政包干体制确认了地方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所谓“地方产权”,而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则使我国走向了真正意义上财政分权的道路。

  随着财政分权的推进,地方政府不再仅仅是一个纵向依赖的行政组织,而逐渐成为一个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目标和资源配置权限的经济组织,税收竞争本身就是地方政府运用中央赋予的资源配置权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目标的过程。

可以说,1994年税制改革稳固地确立了促成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利益格局。

如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由国税和地税管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运费支出,可按取得的货运发票所载金额7%的扣除率进行进项抵扣,在地税货运发票管理不规范的情况下,就可能对中央税收产生影响,导致纵向税收竞争,这也是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一系列文件规范货运发票管理的原因。

分税制作为政府间税收分配的整体安排,地方政府的积极参与以及对具体内容的激烈争论,也是税收竞争的具体体现,对税种划分、分享税类、分成比例的争论即是纵向的税收竞争,而对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的争论即是横向的税收竞争。

但我国在推行财政分权的同时,在行政上仍然实行高度集权,财政上各级政府相对独立,行政上下级要服从上级,纵向税收竞争缺乏平等的竞争主体,横向税收竞争可以由中央政府进行强有力的协调,这是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最为重要的制度特征。

  3.1.2要素流动性的局限是我国政府间的税收竞争的制约条件

  但要素尤其是居民的流动在我国还受到比较明显的限制。

首先,严格的户籍制度虽然逐渐松绑,但主要是针对高学历者或极少数私人资本拥有者,一般居民仍然未享有自由迁徙的权利。

其次,居民收入没有实现完全的货币化,某些非货币化收入,如住房,以及一些非货币化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盈余分配权等,仍然和原住辖区捆绑在一起。

再次,分散的社保体系妨碍居民的流动。

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远没有建立起来,没有开征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资金统筹程度低,居民的社会保障依赖于原住辖区,且地区差别很大。

再次,企业的迁移也不是自由的。

国有企业尤其是地方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还比较多,即便地方政府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其迁移也受到地方政府的种种牵制和阻挠。

最后,由于民主机制不健全、政府信息不透明、迁移成本高等原因,我国地方政府辖区内居民和厂商还缺乏有效的偏好表露和以足投票机制,从而制约了政府间税收竞争的规范开展。

  3.1.3中央政府主导下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是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的主要体制渠道

  我国实行高度中央集权的税收管理体制,中央税和在全国范围统一开征的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完全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即便对享有完全的征管权和收入权的税种,也没有决定税基和税率的权力(除屠宰税、筵席税、土地使用税外)。

因此,从法理上讲,我国地方政府没有通过降低税率、提供税收优惠进行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权力。

这固然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但显然不符合我国面积广袤、地区差别极大、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的国情,不利于各个地区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或实现特定的区域经济发展要求。

因此,中央政府根据不同地区地理位置、资源察赋、经济发展程度、特殊需要等情况,实施了有差别的税收政策,如促进东南沿海地区改革开放的政策、西部大开发的政策、老少边穷地区扶贫开发的政策、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等,这些政策都包含了实行税收优惠的内容。

  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看作是对政府间税收竞争政策的替代,这些政策除在形式上是由中央政府制定的以外,和标准意义上的政府间税收竞争政策毫无二致,同样是为了吸引流动性要素特别是资本进入特定辖区,地方政府必然会为这些政策“花落谁家”进行激烈竞争。

最近中央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出台了相应的财税政策,重庆等老工业基地也跃跃欲试,希望能分享政策收益,这说明地方政府在自身的税收权力受到约束的情况下,通过中央政府主导下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竞争的积极姿态。

  3.1.4对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是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的主要手段

  高度中央集权的税收管理体制限制了地方政府进行税收竞争的能力,但“急用先行”、“宜粗不宜细”一直是我国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也是我国法律文件的特色,具体到财政分权方案来说,就是分税制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税收法律体系,并没有十分镇密地限定各级政府的税收行为,而是给了地方政府足够大的弹性空间。

从立法意图上说,地方政府不具有税收自主权,无权设定或变更税率,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在税收政策上的“自由裁量权”比理论上所允许的要宽泛得多,而地方政府也不会放过任何一个对税收法律法规进行有利于本辖区的解释或操作的机会,于是经常出现“中央决定名义税率、地方决定实际税率”的现象。

如对国内上市公司1996年至2006年各年度分地区实际所得税税率的统计和方差分析显示,不同地区上市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税率集中在一个狭小的、明显低于33%的法定名义税率的范围内,地区之间不存在显著差异,表明我国地区之间存在着在资本市场上争夺流动性资本的税收竞争。

最近,大连、北京、广州等城市相继通过扩大扣除范围或扣除额的方法,变相提高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降低了实际的适用税率,也是一种税收竞争行为。

  不仅如此,我国地方政府的财政体制和收入形式很不规范,在正式的财政制度之外存在预算外收入、体制外收入等非正式的财政关系,在税收之外存在政府基金、规费、一般性收费、乱收费等对纳税人而言具有同等效果的收入形式,它们通常构成广义的税收负担。

通过清费、减费进行竞争,可以收到与严格意义上的税收竞争完全等同的效果。

因此,从广义税收的角度考虑,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应该包括政府收费的因素。

  3.2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的表现形式

  第一,优惠税率或定期减免税。

它是指地方政府为了吸引辖区外经济资源的流入,承诺对满足条件的特定纳税人实行低于法定名义税率的优惠税率,或者免除或减少纳税人一定期限内应当缴纳的税款。

一般是针对存续性税源的竞争,目的在于通过让渡短期的税收利益而谋取长期的经济税收利益。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减免税政策的决定权在中央,地方政府没有给予政策性减免的权力,因此,这种承诺从法律上讲是无效的。

但我国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观念不强,擅自设立开发区对企业实行优惠税率的现象,经常见诸报端,同时由于地方政府对税收执法实质上的干预能力及税收政策的弹性,擅自减免税的承诺往往可以得到某种程度的兑现。

如:

地方政府可以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虚假手续骗取税收优惠资格(假福利企业、假高科技企业);税务机关因在诸多方面受制于当地政府,可能和地方政府结成利益共同体,想方设法按其指定的税率征税。

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中曾这样通报批评:

“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沪财税收(1996)2号)的有关规定,批准上海市松江电子仪器厂等4户企业享受免征18%企业所得税的优惠,2000年度免征上述4户企业1999年的企业所得税2124亿元。

  第二,税收先征后返或财政返还。

指地方政府在取得税收收入后,直接或者以财政支出的形式,把一定比例或者全部的收入再返还给纳税人。

地方政府通过税收先征后返或者财政返还,减少可支配的税收收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类似于向纳税人提供了减免税的优惠。

尤其是税收先征后返,被中央政府视为变相的减免税,2001年1月11日,国务院下发《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检查纠正各种自行出台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并规定了具体的惩罚措施。

对财政返还,由于以财政支出为中介,在地方政府财政自治的范围之内,不仅没有被禁止,而且实际上被允许或默许。

因此,地方政府对地方骨干企业和新投资于本地的企业通过财政返还进行税收补贴的现象非常普遍。

如上海市各区为吸引投资,对进入本地的企业当年地方税纳税额超过一定数量的,给予40%一70%的财政返还。

  第三,人情引税。

人情引税主要指无直接利益交换关系的引税,因为税收折扣、财政返回都可以成为引税的手段,而“人情引税”则是指一个辖区的政府并不向纳税人提供任何优惠,而是凭借人情关系,游说、拉拢辖区外的税源流入。

“不向纳税人提供任何优惠”是指税收方面的直接优惠,并不意味着纳税人得不到任何好处,纳税人通过转移税源可以赢得流入地政府的感情,可以在其他方面得到关照,可以在此后的纳税或其他经济行为中得到补偿,它所提供的优惠类似于“期权”。

在基层一些地方,税务人员乃至其他公职人员工资奖金的发放,往往和分解到人头的税收任务的完成紧密相关,为保“吃饭钱”而利用关系拉税的现象屡见不鲜。

  第四,买卖税款。

在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引税演化为买税卖税,即对把税源拉入本辖区的中介人给予税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报酬,辖区政府取得剩余部分。

“买卖税款”的行为大多发生在经济落后或财政入不敷出的地区,一般是在地方政府默许的情况下,由基层财税机构操作买卖地方性税种。

主要手段有两种:

一是域外买卖。

由乡镇财政机构以列支方式提供经费,地方税务所将本应向其他地区财税机构缴纳的税款买到本地,完成税收计划;二是域内买卖。

有的地方税务所利用其自身机构按经济区划设置的优势,对所辖范围若干个乡镇的税收收入进行调控,视本辖区乡镇或辖区外乡镇为其提供经费的多少,来确定分配给该乡镇税收的数额。

  第五,税收“打折”。

税收折扣是税务机关对依法应当取得的税收收入不足额征收,而是把一定的折扣额让渡给纳税人,从而达到减轻纳税人税负、吸引辖区外税收资源流入的目的。

如河南省统一规定对建筑安装营业税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建筑安装营业税专用发票时,以票面所载营业额为计税依据按照3%的法定税率征收营业税,并随征2%的所得税,连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应征税费为营业额的5.3%。

但有的地方政府为引入异地税源,不随征所得税,而按3.3%的比率征收,等于使纳税人享受了应征消费税37.7%的折扣额。

在实行随征的其他税种,如交通运输业营业税,也存在为吸引税源流入而擅自不随征的现象。

此外,在税收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开大头小尾票、用白条打折收税等现象,都是税收折扣的具体体现。

这种税收竞争方法一般是针对临时性税源或者是一次性税源的争夺,直接以取得税收收入为目的。

  第六,税收自由裁量权滥用。

我国税法中存在大量授权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的规定,这在大多数纳税人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情况下,不失为防止税收流失的权宜之计,但在缺乏客观且科学的税负核定公式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完全可以很有弹性地决定企业的实际税负。

譬如,分税制否定了税收承包的做法,但现实中仍然存在协商办税的情况,即“包税”、“定税”或“变相包税”,具体缴纳多少税,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谈判能力和地方政府的财政需要。

又如,对大量存在的个体双定户,地方政府更是可以运用定税权,对进入本辖区经营的商户确定较低的纳税定额,降低商户营业成本,形成“漏斗集聚效应”,吸引辖区外商业资源的流入,通过跨界购买,进行税负输出。

还有一种情况是,我国税务稽查的计算机化程度很低,税务审计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稽查人员的素质、稽查力量的配备、稽查的态度和决心等主观因素,在俄罗斯存在的地方政府通过放松税务审计进行非正式的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情况,在我国同样存在。

  第七,增加特定支出。

按照税收价格论的观点,辖区政府向辖区内企业提供的公共服务,应该与它所做出的税收贡献成比例,尽管这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但地方政府为了吸引辖区外资本的流入,通常会将一般税收收入用于特定投资项目和特定对象,进行基础设施改善,或对企业提供补贴,使企业承担的税收价格和享受的公共服务不对称。

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项目,在没有足够财力对企业提供优惠的情况下,展开地价竞争,即以较你的甚至是低于土地开发成本的价格,提供给土地给特定的投资项目或特定的厂商。

  第八,减少规费收取。

地方政府还运用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进行竞争,尤其是各辖区政府普遍收取的规费,如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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