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治理及疏浚工程质量验收统一规程-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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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

DB/T

云南省河道治理及疏浚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程

(征求意见稿)

2012–xx-xx发布 2012–xx-xx实施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前 言

本规程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建标[2012]178号)《关于印发2012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云南省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站组织并会同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等单位编制而成。

本标准主要内容有: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材料进场验收;土石方与地基处理;围堰;河道主体结构;防渗及导渗;清淤疏浚;植物种植;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附录用表;本标准用词说明;条文说明。

本规程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发布和归口管理,由云南省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站负责具体技

术内容的解释。

在使用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径寄解释单位(。

邮编:

650032,地址:

昆明市西山区刘家营东区立夏路19号四楼云南省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站,Email:

ynsszz@)

主编单位:

云南省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站

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

目 录

1总 则 1

2术 语 2

3基本规定 4

4土石方与地基基础 6

4.1一般规定 6

4.2施工降排水 6

4.3基坑(槽)开挖与支护 8

4.4地基处理 10

4.5岸坡开挖及整坡 10

4.7 土方填筑 1.1

4.7 质量验收标准 13

5围 堰 25

5.1一般规定 25

5.2围堰施工 25

5.3质量验收标准 27

6河道主体结构 30

6.1一般规定 30

6.2河堤基础 30

6.3砌体结构 32

6.4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结构 34

6.5生态河堤结构 38

6.6河堤加固与扩建 43

6.7质量验收标准 44

7防渗及导渗工程 63

7.1一般规定 63

7.2防渗工程施工 63

7.3反滤层、排水工程施工 64

7.4质量验收标准 65

8清淤疏浚及吹填工程 69

8.1一般规定 69

8.2排泥管线 70

8.3 围埝 71

8.4排泥区 72

8.5泄水口 73

8.6吹填施工 74

8.7质量验收标准 74

9植物种植 78

9.1一般规定 78

9.2草皮护坡护肩 78

9.3防浪林 护堤林 78

9.4质量验收标准 79

10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 81

附录A河道治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84

附录B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85

本规范的用词说明 92

1总 则

1.0.1为加强河道治理及疏浚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验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8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河道治理及疏浚各相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河道治理及疏浚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

1.0.3河道治理及疏浚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及云南省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1.0.4云南省河道治理及疏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云南省现行市政基础设施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2.0.1围堰 cofferdam

2术 语

在施工期间围护基坑,挡住河(江、湖)水避免主体构筑物在水体中施工的导流挡水设施。

2.0.2施工降排水cofferdam

在进行土方开挖或构筑物施工时,为保持基坑或沟槽内在无水影响的环境条件下施工,而进行的降排水工作。

常用方法有明排水和井点降排水两种。

2.0.3明排水 drainagebyopenchannel

将流入基坑(槽)内的地表或地下水汇集到集水井,然后用水泵抽走的排水方式。

2.0.4井点降排水drainagebywellpoints

又称井点降水。

在基坑内或沟槽周边设置滤水管(井),在基坑(槽)开挖前和开挖过程中,用抽吸设备不断从滤水管(井)中抽水,使地下水位降低至坑(槽)底以下,满足干地施工条件的、人工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方式。

井点类型包括轻型井点、喷射井点、电渗井点、管井井点、深水泵井点等。

2.0.5施工缝 constructionjoint

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因设计要求或施工需要分段浇筑而在先、后浇筑的混凝土之间所形成的接缝。

2.0.6变形缝 deformationjoint

为适应温度变化的作用、地基沉陷作用和地震破坏作用引起水平和竖向变位而设置的构造缝。

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防震缝。

2.0.7格宾 gabion

是指由机编双绞合六边形金属网面构成的、断面最小尺寸在30cm以上的箱状工程构件。

2.0.8雷诺护垫renomattress

又称石笼护垫,格宾护垫,是指由机编双绞合六边形金属网面构成的厚度(17cm~30cm)远小于长度和宽度的垫形工程构件。

2.0.9生态混凝土eco-concrete

就是通过材料筛选、添加功能性添加剂、采用特殊工艺制造出来的具有特殊结构与功能,能减少环境负荷,提高与生态环境的相协调性,并能为环保做出贡献的混凝土。

2.0.10蓄水试验wateringtest

构筑物施工完毕后,以水为介质对其进行的严密性试验。

2.0.11主控项目dominantitem

分项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12一般项目general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3工程施工质量constructionalqualityofengineering

反映工程施工过程或实体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14工程验收constructionalacceptance

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的活动。

3基本规定

3.0.1从事河道治理及疏浚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河道治理及疏浚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3.0.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制订各项施工管理规定,并贯彻执行。

3.0.3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构(建)筑物资料、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沿线调查,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3.0.4施工单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3.0.5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关键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要办理变更审批。

3.0.6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并有总体布置方案。

对不宜间断施工的项目,

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

3.0.7施工测量应实行施工单位复核制、监理单位复测制,填写相关记录,并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交桩,施工单位对所交桩进行复核测量;原测桩有遗失或变位时,应及时补钉桩校正,并应经相应的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认定;

2临时水准点和河道中心线控制桩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不易被扰动且必须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开挖河道的沿线临时水准点,每200m不宜少于1个;

3临时水准点、河道中心线控制桩、高程桩,必须经过复核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

4对既有河道、构(建)筑物与拟建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开工前必须校测。

3.0.8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0.8的规定,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CJJ8的有关规定;对有特定要求的河道还应遵守其特殊规定。

允许偏差

水准测量高程闭合差

平地

土20n(mm)

表3.0.8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

山地

土6n(mm)

导线测量方位角闭合差

40n(″)

导线测量相对闭合差

1/5000

直接丈量测距的两次较差

l/5000

3.0.9工程所用的主要原材料、构(配)件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

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0.10现场配制的混凝土、砂浆、防水涂料等工程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0.11所用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损坏、锈蚀或变质。

3.0.12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污泥、污水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0.13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

毒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

对临近重要构(建)筑物的深基槽等特殊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3.0.14在质量检验、验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

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0.15河道治理及疏浚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

2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3.0.16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3.0.17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土石方与地基基础

2.1一般规定

4.1.1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影响范围内地下管线(构筑物)及其它公共设施资料,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4.1.2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土石方运距最短、运程最合理和各个工

程项目的合理施工顺序等,做好土石方平衡调配,减少重复挖运。

4.1.3降排水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后方可开始施工。

4.1.4基坑(槽)的开挖、支护方式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等要求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保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

4.1.5基坑(槽)断面的选择与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槽)底宽、深度、分层开挖高度、各层边坡及层间留台宽度等,应方便堤基及河道构筑物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并尽可能减少挖方和占地;

2基坑(槽)外侧应设置截水沟或排水沟,防止雨水浸泡基坑(槽)。

4.1.6基坑(槽)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共同验槽;发现岩、土质与勘察报告不符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由建设单位会同上述单位研究处理措施。

4.1.7基坑(槽)支护应根据基坑(槽)的土质、地下水位、基坑(槽)断面、荷载条件等因素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支护。

4.1.8土石方爆破施工必须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2.2施工降排水

4.2.1对于开挖深度较大、地下水位较高或受地表水影响较大的基坑(槽)开挖时,应采取适当的降排水措施。

4.2.2降排水施工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查收集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测资料;

2确定土层稳定性计算参数;

3制定施工降排水方案,确定施工降排水方法、机具选型及数量;

4对基坑(槽)渗透性的评定和渗水量的估算,以及地基沉降变形的计算;

5确定变形观测点,水位观测孔(井)的布置;

6必要时应做抽水试验,验证渗透系数及水力坡降曲线,以保证基坑地下水位降至坑底以下0.5m。

7基坑(槽)受承压水影响时,应进行承压水降压计算,对承压水降压的影响进行评

估。

4.2.3施工降排水系统的排水应输送至抽水影响半径范围以外的河道或排水管道。

4.2.4降排水施工必须采取有效地措施,控制施工降排水对周边构(建)筑物和环境的不良影响。

4.2.5施工过程中不得间断降排水,并应对降排水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

4.2.6明排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适用于排除地表水或土质坚实、土层渗透系数较小、地下水位较低、水量较少、降水深度在5m以内的基坑(槽)排水;

2排水沟及集水井(坑)应布置在构筑物基础范围以外,且不得影响基坑(槽)的开挖及构筑物施工。

排水沟纵坡宜控制在1‰~2‰,以利于排水。

4.2.7灌注桩等深基础采用井点降水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计降水深度应在设计孔底标高以下0.5m,软土地层的设计降水深度宜适当加大;受承压水层影响时,设计降水深度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

2应根据设计降水深度、地下常水位、土层渗透系数及涌水量按表4.2.7选用适当的井

点系统。

序号

井点类别

表4.2.7 井点系统选用条件

土层渗透系数(m/d) 降水深度(m)

1

单级轻型井点

0.1~50 3~6

2

多级轻型井点

0.1~50 6~12(由井点层数而定)

3

喷射井点

0.1~2 8~20

4

电渗井点

<0.1 根据选用的井点确定

5

管井井点

20~200 8~30

6

深井井点

10~250 >15

注:

多级井点必须注意各级之间设置重复抽吸降水区间。

4.2.8施工降排水终止抽水后,降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洞,应及时用砂、石等填实;地下水静水位以上部分,可采用黏土填实。

4.2.9在原有河道内施工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施工期的防汛、导流,应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需要,编制应急预案。

2可采用开挖导流明渠、埋设导流管等方式对河水进行导流。

导流明渠、导流管的过水断面应能满足河道正常排水要求。

2.3基坑(槽)开挖与支护

4.3.1在基坑(槽)工程开挖施工中,现场不宜进行放坡开挖,当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危害时,应对基坑(槽)进行支护后再开挖。

4.3.2基坑(槽)开挖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基坑(槽)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2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对降水、排水措施进行设计,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时方可开始施工。

4.3.3基坑(槽)开挖与支护施工方案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施工平面布置图及开挖断面图;

2土石方开挖的施工方法;

3围护与支撑的结构形式,支设、拆除方法及安全措施;

4施工设备机具的型号、数量及作业要求;

5不良土质地段开挖时采取的护坡和防止基坑(槽)坍塌的安全技术措施;

6基坑(槽)边坡以外土石方及工程材料的堆放位置及要求;

7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沿线管线及构(建)筑物的保护要求等;

8支护结构、周围环境的监控量测措施。

4.3.4基坑(槽)的边坡应经稳定性验算确定、土质条件良好、地下水位低于基坑(槽)底面高程、周围环境条件允许,且深度在5m以内边坡不加支撑时,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表4.3.4 深度在5m以内的基坑(槽)边坡的最陡边坡

土的类别

坡顶无荷载

边坡坡度(高:

宽)

坡顶有静载

坡顶有动载

中密的砂土

1﹕1.00

1﹕1.25

1﹕1.50

中密的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砂土)

1﹕0.75

1﹕1.00

1﹕1.25

硬塑的粉土

1﹕0.67

1﹕O.75

1﹕1.00

中密的碎石类土(充填物为黏性土)

1﹕0.50

1﹕O.67

1﹕O.75

硬塑的粉质黏土、黏土

1﹕0.33

1﹕0.50

1﹕0.67

老黄土

1﹕0.10

1﹕0.25

1﹕0.33

软土(经井点降水后)

1﹕1.25

4.3.5基坑(槽)开挖深度较大时,应确定分层开挖的深度,并符合下列的规定:

1人工开挖基坑(槽)的深度超过3m时应分层开挖,每层深度不超过2m;

2人工开挖多层基坑(槽)的层间留台宽度:

放坡开挖时不应小于0.8m,

3采用机械开挖时,基坑(槽)分层的深度安机械性能确定,一般不应大于4m。

4.3.6基坑(槽)的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挖前,地基范围内的各种构(建)筑物应全部拆除或迁移,草皮、树根、乱石、坟墓、水井、洞穴、废管道及垃圾等均应彻底清除;

2基坑(槽)的开挖断面应符合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要求。

坑(槽)底原

状地基土不得扰动,机械开挖时坑(槽)底预留200~300mm土层由人工开挖至设计高程,整平;

3坑(槽)底不得受水浸泡或受冻,坑(槽)底局部扰动或受水浸泡时,宜采用天然

级配砂砾石或碎石回填;坑(槽)底扰动土层为湿陷性黄土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

4坑(槽)底土层为杂填土、淤泥、腐殖土及溶盐和有机质含量较大的土、浮土时,应全部挖除并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

5坑(槽)壁平顺,边坡坡度符合施工方案的规定;

6在基坑(槽)边坡稳固后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基坑(槽)的安全通道。

4.3.7设有支撑的基坑(槽),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开挖,并应按施工方案在基坑边堆置土方;基坑(槽)边堆置土方不得超过设计的堆置高度。

4.3.8开挖深度大于5m,或地基为软弱土层,地下水渗透系数较大或受场地限制不能放坡

开挖时,应采取支护措施。

4.3.9基坑(槽)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护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2支护部件的型号、尺寸、支撑点的布设位置,各类桩的入土深度应经计算确定;

3支撑围檩、支撑端头处设置传力构造,围檩及支撑不应偏心受力,围檩集中受力部位应加肋板;

4支护不得妨碍基坑(槽)开挖和河堤构筑物的施工;

5支护安装和拆除方便、安全、可靠。

4.3.10基坑(槽)开挖与支护施工应加强对支护结构、周边建(构)筑物沉降位移观测,如变形过大,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4.3.11河堤构筑物墙背回填达到一定高度后,方可按要求依次拔除支护结构;拔除后应及

时砂灌回填桩孔,有地面沉降控制要求时,可采用边拔桩边注浆等措施。

2.4地基处理

4.4.1河堤构筑物地基应符合设计要求,天然地基的强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加固。

4.4.2坑(槽)底局部超挖或发生扰动时,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超挖深度不超过150mm时,可用挖坑(槽)原土回填夯实,其压实度不应低于原地基土的密实度;

2坑(槽)底地基土壤含水量较大,不适于压实时,应采取换填等有效措施。

4.4.3排水不良造成地基土扰动时,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1扰动深度在100mm以内,宜填天然级配砂石或砂砾处理;

2扰动深度在300mm以内,但下部坚硬时,宜填卵石或块石,再用砾石或碎石填充空隙并找平表面。

4.4.4设计要求换填时,应按要求清槽,并经检查合格;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有关规

定。

4.4.5软弱地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挖除软弱层换填砂、石时,应按设计要求用中粗砂、砂砾或块石,铺填后及时予以压实;

2抛石挤淤应使用块径不小于30cm的坚硬、无风化石块,抛石上部可预留一定空间,

改用较小石块填平压实,再在上面辅设防渗或反滤层并砌筑堤基。

4.4.6强风化岩层地基,除按设计要求清除松动岩石外,筑砌石堤或混凝土堤时基面应铺水泥砂浆,层厚宜大于30mm;筑土堤时基面应涂粘土浆,层厚宜为3mm,然后进行堤身填筑;

4.4.7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河堤构筑物地基处理时,应满足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

4.4.8河堤位于河(湖)积平原承载力较低且换填深度较大时,宜采用砂桩、碎石桩、水泥搅拌桩等复合地基。

2.5岸坡开挖及整坡

4.5.1岸坡开挖应根据周边环境、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条件编制施工方案,采取合理、可行、有效的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4.5.2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岸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等

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

严禁无序大开挖、大爆破作业。

4.5.3岸坡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挖前,应按设计要求对边坡开挖线进行准确放样;

2开挖时,应自上而下进行,分层检查、检测及处理,并认真做好原始记录。

机械开挖时岸坡应预留200~300mm土层由人工开挖至设计坡面线,整平;

3土质岸坡开挖后如不能立即进行边坡防护施工时,应预留保护层,其厚度可根据土质及施工条件确定。

4为保证设计边坡线以下岩体不受破坏,在施工中应尽量采用预裂防震措施,或按设计要求留足保护层,然后再进行开挖区的松动爆破。

必要时应事先进行爆破试验,控制装药量。

保护层开挖应采用浅孔、密孔、少药量的火炮爆破开挖。

5爆破开挖应按《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的相关规定或设计要求进行。

6开挖坡面必须稳定,无松动岩块,且不陡于设计坡度。

对地质弱面应按设计要求分

层进行处理。

4.5.4整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整坡堤段范围内如遇有各种障碍物均应进行清除或处理;

2清除坡面的草皮、杂物,堵塞洞穴。

整坡堤段如局部土壤松动有垃圾腐殖土,应将其挖除,换填较小粒径的块石碎石或碎石土,分层留台阶填筑夯实;

3整坡应由人工配合机械进行,具体同4.5.3第一条规定。

严禁机械直接开挖至设计坡面线。

4.7 土方填筑

4.6.1开工前,应根据设计要求、土(岩)质、天然含水量、运距、开采条件等因素选择取料区。

4.6.2淤泥土、杂质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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