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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规定…………………………………………29

18.工程变更监理制度………………………………………………………30

19.监理交底工作制度………………………………………………………32

20.安全监理巡视及旁站制度………………………………………………34

21.工序交接签证制度………………………………………37

22.施工质量检查项目划分审查制度……………………………………38

23.施工记录检查制度……………………………………………………39

24.计划统计报表编制制度………………………………………………40

25.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检查验评制度…………………………………42

26.工程竣工监理初检制度……………………………………………44

27.工程总结和评比管理制度……………………………………………45

28.保修期监理跟踪及回访制度…………………………………………46

29.项目监理部安全工作例会制度……………………………………………47

30.项目监理部文件资料管理规定………………………………………48

31.监理工作日志填写规定………………………………………………49

32.项目监理部工作自查办法……………………………………………50

33.安全监理工作责任及考核奖惩规定………………………………………55

34.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制度………………………………………57

35.安全监理检查签证制度……………………………………………………61

36.安全监理审查备案制度……………………………………………………66

37.质量监理工作方案…………………………………………………………69

监理工程师守则

1.监理工程师必须遵守国家法令,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正确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

2.严格履行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监理合同,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职责。

3.不得参与和监理项目有关的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试验检测等承包商的经营活动和宴请,不得在上述单位任职和兼职。

严禁收取各承包商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补贴、分成、额外津贴和奖金等。

4.不允许泄露与所监理项目有关的需要保密的事项,若发表涉及所监理项目有关的资料或论文时,应征得项目法人及承包商的同意。

5.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建设监理程序工作,定期向有关部门和项目法人报告所监理工程的动态和情况。

在监理工作中,因监理方过错造成重大的事故及损失,本人应承担一定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6.在处理各方面的争议时,应坚持公平和公正的立场。

7.不允许以个人名义在任何报刊上登载承担监理业务的广告,不允许发表贬低同行、吹嘘自己的文字和讲话。

8.必须坚持科学态度,对自己的建议、判断负责,不唯项目法人和上级意图是从。

当自己的建议、判断被项目法人和上级否定时,应向其充分说明可能产生的后果。

施工安全控制管理制度

1.安全职责:

1.1总监理师安全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部安全第一责任者。

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和文明施工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

1.1.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按照国家及原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监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制定工程建设监理规划,明确监理的安全管理职责、任务及各施工阶段的安全工作重点。

1.1.2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安全职责和权限,代表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总体监督和管理,督促施工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的有关安全职责和义务。

1.1.3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监督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文明施工,对违章行为提出纠正和整改意见。

遇有威胁安全的重大问题时,提出“暂停施工”的通知,并督促施工承包商分析、解决问题,争取早日恢复施工。

1.1.4组织审查施工承包商的施工技术方案、安全措施、作业指导书,督促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1.1.5对施工承包商选择的分承包商进行安全资质审查。

1.1.6组织并主持安全活动,听取专职安全监理师汇报,了解安全情况,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7组织并主持安全检查,参加项目法人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整改。

1.1.8在工程施工协调会上,检查、总结和部署安全文明施工。

1.1.9协助项目法人组建“现场安全委员会”,在“现场安全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1.1.10进行一般事故调查,审查并在授权范围内批准施工承包商的事故处理方案,监督事故处理过程,检查事故处理结果,签证处理记录。

参加重大事故调查,提出监理意见。

1.2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职责:

1.2.1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在总监的领导下,做好安全监理工作。

1.2.2制定安全监理工作计划经总监理师批准后实施,定期编写安全监理简报并下发有关单位。

1.2.3协助总监组织并参加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三定”原则督促整改。

1.2.4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情况,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通知整改。

1.2.5制止施工现场的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总监批复,发出“暂停施工令”,待整改完善后,恢复施工。

1.2.6参加安全会议和施工协调会,协助总监做好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

1.2.7督促施工承包商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重要工器具的定期试验、鉴定工作。

1.2.8参加审查施工承包商各工序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开工前,检查施工承包商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安全培训考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现场开工安全施工条件情况,并监督安全措施的实施。

1.2.9审查施工承包商选用的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资质,督促施工承包商对分包商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做好监督检查与指导,严禁以“包”代管。

1.2.10总监开展每周的安全日活动,做好监理人员的安全思想宣传教育工作,督促监理人员做好自身安全防范。

1.2.11按“三不放过”的原则,督促施工承包商做好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安全管理内容:

2.1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杜绝死亡事故和重大人身、设备安全事故,杜绝“三违”(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操作性违章),提倡安全文明施工。

2.2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和文明施工实行监督、检查,对安全严重失控的施工单位,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

2.3在施工准备阶段及分部工程开工前,审核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各级安全责任制、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培训考试、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安全组织机构及重大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等。

2.4检查施工工器具、设备,必须有检验合格证明。

对无合格证明和超出检验周期的不准用于施工。

2.5以安全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为依据,监督承包商安全管理和安全施工,制止违章行为。

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指令先行停止施工,提出监理意见。

2.6施工阶段的安全停工通知单,必须由总监理师签字,经项目法人批准后实施。

2.7监理人员在现场安全控制过程中,要随时注意施工人员操作情况、机械设备状态、工器具配备是否符合安规要求,施工环境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等。

2.8监理单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签发“安全整改通知单”送承包商按“三定”原则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做好信息反馈。

2.9审查重大施工项目、特殊危险作业、特殊跨越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提出监理意见。

2.10检查施工承包商爆炸物品管理,爆炸物品管理应符合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安全规程要求。

2.11审定施工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商的安全施工资质,督促承包商对分包商的安全施工进行监督、指导、教育、考核,防止以“包”代管。

2.12在月度工程协调会上,检查施工安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情况,提出下一阶段的安全工作要求,做好预测、预控。

2.13督促施工承包商开好月安全工作例会及施工队(班)周安全活动,要求安全活动结合工程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

2.14遇到威胁安全和质量的重大问题时,监理人员应及时提出“暂停通知”,并按有关程序上报。

督促承包商认真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争取早日恢复施工。

2.15施工承包商应将下列文件提交监理工程师备案:

(1)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2)本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

(3)经承包商主管领导审批的特殊施工

安全技术措施;

(4)施工安全及交通安全检查情况通报及事故报告。

工程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的条款,在委托范围内,实施全方位的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实现工程质量目标。

1.制定监理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计划,明确质量控制要点、方法和手段。

2.受理施工承包商的开工报审,核查确认开工条件,报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批准,发布开工令。

3.当承包商对已批准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由总监理师签认,报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批准。

4.监理单位应对承包单位试验室资质和能力进行核查,确保工程试验的有效性。

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等书面通知承包商限期整改或撤出现场。

6.监理单位参与承包单位的施工测量放线,并对其测量成果进行复核确认。

7.工程中拟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监理单位要参加为其组织的专题论证会,经审定后报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批准。

8.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要根据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采用巡视、检查、旁站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施工承包商报送的隐蔽工程报审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确认。

9.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应通过总监理师发出“暂停施工通知单”,责令停工整改,整改结果经监理检查确认后,施工承包商办理复工手续恢复施工。

总监理师在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令时,宜事先向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报告。

10.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11.工程经监理单位验评合格具备申报质监验评条件后,按质监管理程序,监理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工程质监检查申请,并配合开展质监工作。

12.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监理依据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及现行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一般质量事故由监理会同承包商进行分析、处理,处理意见报项目法人备案。

重大质量事故,总监理师应及时上报项目法人,并组织有关方进行现场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向项目法人提交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

13.负责工程建设管理所需的质量标准、文件、资料、记录的传递、保管和有效性。

审查、核对设计文件各专业接口。

14.承包商按工程合同施工完三级自检合格后,监理单位应组织工程初检,初检合格后向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提出进行竣工验收的申请。

工程进度控制管理制度

1.根据里程碑进度计划,编制一级进度计划。

一级进度计划采用网络图和横道图形式,报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审查、批准后,颁发给相关承包商。

2.负责管理一级进度计划,包括颁布、变更、调整和贯彻实施。

3.由总监理师审批承包商编制的二级进度计划,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督实施。

4.由总监理师组织监理人员审查开工条件,向项目管理单位呈报开工报告。

正确启用停工、复工程序,正确管理工期索赔程序。

5.监理单位依据设计合同,按设计出版计划进行施工图的催交、领取,发放、保管。

6.监理单位依据物资供应合同,按物资供应计划的要求,对工程的物资供应情况进行全面的协调、监督管理。

7.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二级进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书面通知承包商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8.监理单位应在监理月报中向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汇报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9.监理单位组织、主持工程调度会(每月不少于一次),并负责会务工作。

工程投资控制管理制度

1.监理单位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

1.1承包单位统计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1.2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1.3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

2监理单位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

2.1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填报竣工结算报表;

2.2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

2.3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竣工结算报表,与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承包单位协商一致后,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报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

3.监理单位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投资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防范措施。

4.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从投资、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在工程变更的方案实施前与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承包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价款。

5.监理单位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

6.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

7.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8.监理单位应按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并对竣工结算价款与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承包单位协商确定。

9.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和该部分工程款支付申请。

合同管理制度

对项目法人与各承包商签订的承包合同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各承包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跟踪管理。

1.工程暂停及复工

1.1由于非承包单位的原因时,在总监理师签发工程暂停令之前,应根据停工原因就有关工期和费用等事宜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1.2由于非承包单位的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时,监理单位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

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复工令

1.3由于承包单位的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在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根据承包商的复工申请,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复工令,由此引起的工期和费用等事宜由承包商负责。

2.工程变更处理程序

2.1由设计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应由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通知单;

由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施工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由设计单位编制工程联系单。

2.2监理单位应在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授权的范围内,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查并签署监理意见,超出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授权的范围的工程变更应报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批准。

2.3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承包商的实施。

2.4未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或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批准的工程变更,监理单位不得予以计量。

3.索赔的处理

3.1监理单位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工程合同文件及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凭证等处理工程索赔。

3.2监理单位受理承包商提出的费用索赔应满足以下条件

3.2.1索赔事件造成了承包商直接经济损失;

3.2.2索赔事件是非承包商的责任引起的;

3.2.3承包商已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索赔申请,并附有索赔凭证材料。

3.3总监理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承包商的索赔申请,并签署监理意见。

3.4由承包商的原因造成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的额外损失,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向承包商提出索赔时,监理单位应公正地与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和承包商进行协调。

4.工程延期与延误

4.1按合同规定,如果出现下述由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监理工程师应公平、合理地考虑延期和补偿费用:

4.1.1额外或附加工作数量的增加和性质的变化;

4.1.2合同条款中所指的任何其它延误,如:

图纸、指令、通知的延误等;

4.1.3发生其它特殊情况

4.2延期的审批

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延期原因并上报总监理师,总监理师审核后,上报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批准,由监理执行。

4.3当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竣工交付造成工期延误时,监理单位应按合同规定从承包商应得款项中扣除误期损害赔偿费。

信息管理制度

1.监理单位设立工程信息管理员,负责工程的信息管理。

2.监理部信息监控的主要内容包括:

工程建设依据性文件,会议纪要,有关合同和协议,各参建单位的机构设置和职责、管理制度,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控制,投资控制,组织协调,设计管理,物资管理,合同管理,工程资料管理,竣工、系统调试和启动运行文件、工程总结等。

3.监理单位负责对设计、施工承包商等上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并定期向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提供相应的工程信息。

4.监理单位日常传递给有关单位的主要信息有:

监理月报、工程各阶段质检报告、安全报表、计划统计报表等。

5.确保工程信息的有效性

5.1监理单位的工程信息要及时、准确,以便能真实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

5.2监理单位要督促承包商严格执行工程定期报表制度,按时编报、积极收集、整理与工程有关的信息资料,进入信息系统。

6.确保工程信息的安全性

6.1监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制度,对于限制传播范围的信息内容不得泄密。

6.2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计算机操作程序,严防人为损坏和病毒侵害,确保计算机安全运行和信息的安全性。

6.3设立专人、专机,并从硬件、软件两方面加强对计算机的维护,积极主动地响应公安部定期颁布的各类病毒公告,及时升级杀毒软件,确保计算机运行安全。

6.4严禁在计算机上玩游戏,或使用没经查毒的光盘和磁盘。

6.5监理单位要求各承包商上报的电子资料应先查毒,不准传送带有病毒的资料。

7.信息管理员必须认真作好信息管理日志存档工作,并建立信息档案。

信息档案包括:

信息名称、来源、时间、信息提供者、接受者、接受形式、信息类型和处理结论。

8.监理人员每天应填写监理日志,如实地反映工程监理信息。

现场协调会及会议纪要签发制度

1.现场协调会由监理单位组织或主持,按一定程序定期召开。

研究协调施工现场包括计划、进度、质量、安全及工程款支付等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2.参加单位及人员:

2.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监理部主要成员;

2.2施工承包商项目经理及其它有关人员;

2.3项目法人代表;

2.4设计代表

2.5物资代表;

2.6需要时还可邀请其它有关单位人员参加。

3.会议主要议题

3.1检查上次会议纪要的落实执行情况;

3.2与会各单位书面向会议汇报上月工程情况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提出下月工作计划(包括施工、设计、物资供应、监理等);

3.3制定有关措施,协调处理各单位提出的问题;

3.4提出下月工作计划及要求;

3.5工程款的支付与索赔;

3.6其它未尽事宜;

4.会议纪要与签发

会议纪要由监理单位形成,经与会各方认可,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签发,分发给有关单位,发文要有记录。

会议纪要主要内容:

4.1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姓名;

4.2参加单位及人员;

4.3会议讨论的主要内容;

4.4决议事项。

开工条件审查制度

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督促承包商做好工程开工条件的充分准备,为避免仓促开工,特制订本制度:

1.监理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编制开工审查纲要,交承包商。

2.承包商应按监理要求提交开工申请,应有详尽的附件支持。

支持性文件和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3.监理部在收到开工申请后,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仔细检查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并逐条核实。

具备以下条件时,报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批准,由总监理师签发开工令。

3.1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3.2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3.3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已获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的批准;

3.4承包商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3.5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4.承包商申报的资料及批复的开工函等文件,监理单位及承包商必须妥善保管、备查。

分包商资质审查备案制度

1.分包商是指从总包商分包某个分部、分项工程或某种专业工程的施工单位。

在施工现场,分包商由总包商统筹安排其活动,并对总承包商负责。

2.现行的分包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由项目业主/项目管理单位指定的分包商,与总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

另一种是总承包商自行选择分包商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

以上两种分包方式,均由总包商在所分包的工程开工前向监理单位申报所选择的分包商的资质。

3.总承包商填写“分包商资格审查申报表”报监理单位,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3.1拟分包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内容;

(3)分包范围

(4)开、竣工日期;

(5)质量等级;

(6)工程项目一览表。

3.2分包商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等。

3.3分包商的业绩包括经验、能力、信誉、财务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3.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3.5分包协议书(合同)。

4.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总承包商的申报材料后,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除审查分包商的资质外,还应包括以下审查内容:

4.1审查报审材料中分包商是否明确拟分包工程名称(部位)、工程数量、拟分包工程合同额、分包工程占全部工程的比例等,分包商是否具备承担所分包的工程的能力。

4.2与拟选的分包商接触,详细了解其工程经验、工程信誉、管理水平,以及财务等情况。

4.3审查拟签的分包合同是否与施工总包合同相抵触。

5.监理单位审查结束后,做出资质审查的结论,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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