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心得体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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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心得体会

根据区教育督导办公室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压实教育督导问责制度,特制定《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我校组织全体教师对《教育督导问责办法》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学习研究,我认为,《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大政治举措,也是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改革,推进教育管理方式转变提供了基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具有鲜明的新时代特征,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目标明确

教育督导问责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提高教育治理能力,督促各地各校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所称教育督导问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等被督导对象,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能和管理权限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一项工作制度。

教育督导问责遵循依法问责、分级实施、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被督导单位、有关人员存在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的,适用本办法。

二、重点突出

强化问责,是这次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点,也是督导“长牙齿”的有力保障。

为此,被督导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视,履行规划、建设、投入、人员编制、待遇保障、监督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等教育职责不到位,严重影响本地区教育发展。

(二)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整体教育教学质量持续下降、教育结构失衡、侵犯学校合法权益、群众满意度低。

(三)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目标任务。

(四)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

(五)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

设保障或卫生防疫不力,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

(六)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等导致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

(七)下级人民政府、所辖(属)学校和行政区域内其他教育机构对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或整改后出现严重反弹。

(八)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

措施有力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中对被督导单位的问责方式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一)公开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督导报告,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予以点名批评并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二)约谈。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被督导问责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作出书面记录并报送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三)督导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教育督导结果和整改情况等通报至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相关部门。

(四)资源调整。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通报被督导问责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对被督导问责单位依照职权进行限制或调减。

通过《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的出台再加上问责机制进一步的完善,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一定能进一步强化督政、督学、评估监测职能,强化对下一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及时发现问题、诊断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地生根。

2.《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学习心得(乔妍)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于近日颁布,该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如有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处置失当等情形,应当予以问责。

《问责办法》的出台,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举措。

该办法所称教育督导问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等被督导对象,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能和管理权限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一项工作制度。

主要问责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

其中,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如“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在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评估监测、督导检查工作中未达到合格(通过)标准。

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或出现严重违规”等。

对被督导单位的问责,主要通过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等方式进行。

对被督导单位相关责任人,主要通过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等方式进行。

《问责办法》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推进教育督导结果的科学运用,增强教育督导刚性约束,发挥教育督导的“助推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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