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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3经济法概论财重点摘要复习资料精要

 

经济法概论(财)

 

课程代码(00043)

 

重点摘要

 

第一章公司法

公司:

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特征:

1、依法设立。

2、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

3、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4、公司是企业法人。

公司法:

是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特征:

1、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2、公司法是兼具公法属性的司法。

3、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律内容的实体法。

公司的设立:

是指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全部活动的总称。

公司的设立行为:

主要有发起人协议,订立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申请设立登记,募集股份,投资,认股,缴纳股款,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的设立程序:

1、主要是确立公司股东或发起人

2、订立公司章程

3、股东或发起人认缴或履行投资

4、建立公司机关

5、办理设立登记。

公司名称:

是表示公司性质或特定并与其他公司相区别的标志。

公司名称组成:

1、公司类别。

2、公司注册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划。

3、公司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

4、商号、即公司相互区别的文字符号。

公司住所:

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司章程:

是规定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是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的。

公司章程法定性表现:

1、内容的法定性

2、形式的法定性

3、修改程序的法定性

4、效力的法定性

公司章程自治性表现:

1、公司章程是一种行为规范,是公司依法制定的而不是国家制定的。

2、公司章程事由公司予以执行的而非依靠国家强制力予以实施。

3、公司章程的效力只及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社会的普遍约束力。

公司新设合并: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参加合并的公司消灭。

公司吸收合并: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其中一个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均消灭。

公司合并的程序:

1、合并各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又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通知,公司做出合并决议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注册登记。

合并的法律后果:

原公司的股东可以继续成为合并后公司的股东,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概括承受。

派生分立:

是指公司将一部分财产分离出去,设立一个或多个新公司。

新设分立:

是指公司将其财产全部分割,分别设立两个或多个以上新公司。

公司分立的程序: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应作相应分割,分立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作出分立决议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分立的法律效果:

公司分立钱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债的概念:

又称公司债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的分类

1、以债券上是否记载持有人的姓名为标准,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2、以有无担保为标准,分为有担保公司债与无担保公司债;

3、以债权能否转化为股权为标准,分为可转换公司债与非转换公司债;

4、以发行方式为标准,分为公募公司债和私募公司债。

简述公司债与公司股票的区别?

1、公司债只能在本公司成立后发行,而公司股票在公司成立前和成立后均可发行;

2、公司债到期应还本付息,公司股票不存在还本付息的问题;

3、在公司解散时,公司债的持有人一般有由于公司股东的权利。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器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职工权益保障及参与民主管理的形式

1、职工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权利,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依法组织工会的权利,公司职工有权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民主管理的形式:

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制造,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法院予以解散的。

公司清算组的职权

1、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的程序

第一,依法选任清算组成员。

1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10日内通知,60日内报纸公告

第三,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四,清偿债务。

清算费用,工资,保障费,补偿金,税款,债务。

第五,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按比例分配

第六,清算终结。

30日内注销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和法定资格。

50个以下股东

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4、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1、制定公司章程

2、股东认缴及缴付出资

3、选举或确定公司机关

4、申请设立登记

出资证明书的意义

1、它表明公司设立人已履行了缴付所认缴的出资义务,已经成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2、股东依出资证明书记载的事项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出资证明书不能流通,但股东依法转让出资时,可随其出资一同转让。

股东名册的法律意义

1、对股东身份具有确定的效力;

2、对股东关系具有推定效力;

3、公司对在册登记股东的免责效力。

股东的权利

1、出席股东会的权利,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

2、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3、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的权利;

4、按比例获取红利的权利;

5、公司新增出资时,享有优先认购的权利;

6、对其他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认购权;

7、为公司及股东利益起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人;(其中必须过半数有中国境内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订立发起人协议;

2、制定公司章程;

3、发起设立的步骤;

4、募集设立的步骤;

5、申请设立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上市交易日起一年不得转让股份。

4、公司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5、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人员转让其持有股份做出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终止的事由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财务状况,或虚假记载且拒绝改正。

3、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为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报酬;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预算、决算、财务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7、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8、发行债券决议;

9、合并分立决议。

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

1、修改公司章程

2、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

第二章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法

合伙企业的特征

1、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

2、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

3、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

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哪些合伙事务的决定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知识产权和其它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1、合伙事务的执行;

2、合伙事务的决定;

3、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

4、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与承担;

5、入伙;

6、退伙。

当然退伙的法定事由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力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设立,并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合伙协议是基础,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得以劳务出资,名称中应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1、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应当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2、入伙,新入伙成员属于有限合伙人的,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退伙。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退伙有何不同

1、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不能作为当然退伙的法定事由;

2、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能因此要求其退伙;

3、有限合伙人死亡以及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货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货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享有哪些特殊权利

1、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转化

1、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转变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为一个自然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

3、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全部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有投资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即告成立。

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

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事务,投资人可与受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管理的内容和权限,但投资人对受聘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经批准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原因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合伙企业的清偿顺序

1、支付清偿费用;

2、合伙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

3、法定补偿金;

4、企业所欠税款;

5、合伙企业的债务。

简述公司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且应认足或募足甚至缴足,其目的是使公司成立有相当的财产基础

2、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成立后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产,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以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资本确定原则的相关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或股东虽采用资本认缴登记制,但公司的注册资本仍需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发行完毕;

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设立是一次性发行全部股份并予以实际缴纳股款;

3、股东对非货币形式的出资,必须承担出资差额的填补责任。

资本维持原则体现为:

1、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2、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不得高估;

3、股票发行的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的票面金额;

4、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自己发行的股票,也不得接受用本公司股票进行的质押;

5、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应提取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6、公司弥补亏损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股利。

简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是指公司的董事等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具体包括:

1、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不当受益;

2、不得擅自利用或处置公司财产;

3、自我交易的规制;

4、与公司间不正当竞争的规制;

5、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遵守公司章程;

3、以其缴纳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5、对公司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等。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行使股权收购请求权的情形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企业解散的事由/情形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数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章合同法

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3、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使用范围

1、除《合同法》分则的有名合同适用《合同法》以外,对于《合同法》分则没有规定的无名合同,只要其内容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及最相近似的《合同法》分则的规定。

2、《合同法》不适用于行政合同

3、劳动合同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4、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土地承包合同不适用《合同法》

5、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不适用《合同法》,但企业外部承包合同,适用《合同法》

6、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

1、要约的相对人一般都是特定的,而要约邀请的相对人是非特定的。

2、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而要约邀请的内容一般是不确定的。

3、要约是订立合同的行为,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是合同订立的预备行为,对行为人没有约束力。

要约的有效条件

1、要约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2、要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3、要约还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便受其约束。

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相对人生效。

2、对要约人的效力,在要约的有效期间,要约人不得随意改变要约内容或撤销要约。

3、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法律地位,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便成立,受要约人便称为合同的当事人,收到合同的约束。

要约失效的几种情形

1、要约的撤回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3、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4、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5、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怎样解释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内容一致的含义

“一致”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未对其内容作实质性的更改的意思表示。

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更改,就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而提出的为新要约或为反要约。

合同的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酬金

6、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效力的内容(合同约束力的内容)

1、当事人要承担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履行义务

2、当事人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也不得擅自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

4、当事人还要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随附义务

合同生效的要件/条件

第一、订约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意思表示真实

第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合同的标的必须确定和可能,具有履行实现的可能性

合同订约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有效。

(如赠与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有效。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有效,但法律明文禁止除外。

4、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签订的合同有效,违法的无效。

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签订的经营性合同有效。

6、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定人超越职权签订的合同,除相对人或应当知道其超越职权的以外,其代表行为有效。

附条件合同所附条件的要求

1、尚未发生的事实

2、不确定的事实

3、合法的事实

4、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无效合同的种类(涉及国家、集体、公共、第三人、违法)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库或返还集体或第三人。

可撤销合同的法律特征

1、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有瑕疵或者合同内容显失公平;

2、须由乙方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

3、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有效,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不行使撤销权的或者一年内的除斥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合同仍然有效。

4、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请求变更合同,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合同判决的,合同发生自始无效的效力。

可撤销合同的分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5.乘人之危的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的特征

1、合同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既非有效也非无效。

2、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是否追认,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追认的该合同有效,拒绝追认的该合同无效。

3、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予以追人的,自追认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合同溯及于合同成立时发生效力,拒绝追认的合同自始无效。

效力未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因其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其效力尚未确定,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的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撤销权的享有、行使方式和行使期限

合同撤销权采用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合同撤销权人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合同的,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合同的效力认定和处理?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权代理人所签合同的效力认定和处理

这合同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经过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认定和处理

这类合同是指无处分权人擅自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无权处分合同的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权利人追认的,合同自始有效。

2、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后,合同自始有效

3、无权处分合同未被权利人追认,无权处分人也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对权利人不发生效力;无权处分人应对该无权处分合同承担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的、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实现的行为。

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2、诚信履行原则

3、经济合理原则

4、情势变更原则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订约后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可以终止自己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不能履行合同的现实危险;

2、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3、先履行义务人负有通知和举证义务。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第一、两个债权均合法有效到期;

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第三、债务人怠于行使给债权人造成伤害;

第四、债权人以保全债权为必要限度。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

1、客观要件:

债务人实施了有害债权的行为。

主要包括:

放弃到期债权

无偿转让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2、主观要件:

债务人实施有害债权的行为时,受益人存在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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