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联分段保护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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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联分段保护技术规范
母联(分段)保护
通用技术规范
本规范对应的专用技术规范目录
序号
名 称
编号
1
母联(分段)保护专用技术规范
1101011-0220/0330/0500/0750-01
母联(分段)保护采购标准
技术规范使用说明
1.本标准技术规范分为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
2.项目单位根据需求选择所需设备的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通用部分条款、专用部分标准技术参数表和使用条件表固化的参数原则上不能更改。
3.项目单位应按实际要求填写“项目需求部分”。
如确实需要改动以下部分,项目单位应填写专用部分“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并加盖该网、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公章,与辅助说明文件随招标计划一起提交至招标文件审查会:
1)改动通用部分条款及专用部分固化的参数;
2)项目单位要求值超出标准技术参数值范围;
3)根据实际使用条件,需要变更环境温度、湿度、海拔高度、耐受地震能力、用途和安装方式等要求。
经招标文件审查会同意后,对专用部分的修改形成“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放入专用部分表格中,随招标文件同时发出并视为有效,否则将视为无差异。
4.投标人逐项响应技术规范专用部分中“1标准技术参数”、“2项目需求部分”和“3投标人响应部分”三部分相应内容。
填写投标人响应部分,应严格按采购标准技术规范专用部分的“招标人要求值”一栏填写相应的投标人响应部分的表格。
投标人还应对项目需求部分的“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中给出的参数进行响应。
“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与“标准技术参数表”和“使用条件表”中参数不同时,以差异表给出的参数为准。
投标人填写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响应表时,如有偏差除填写“投标人技术偏差表”外,必要时应提供证明参数优于招标人要求的相关试验报告。
5.对扩建工程,如有需要,项目单位应在专用部分提出与原工程相适应的一次、二次及土建接口要求。
6.采购标准技术规范范本的页面、标题等均为统一格式,不得随意更改。
7.一次设备的型式、电气主接线和一次系统情况对二次设备的配置和功能要求影响较大,应在专用部分中详细说明。
目 次
母联(分段)保护采购标准技术规范使用说明353
1 总则355
1.1 引言355
1.2 供方职责355
2 技术规范要求355
2.1 使用环境条件355
2.2 保护装置额定参数355
2.3 装置功率消耗356
2.4 母联(分段)保护总的技术要求356
2.5 母联(分段)保护装置具体要求358
2.6 柜结构的技术要求358
3 试验359
3.1 工厂试验359
3.2 现场试验359
4 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工厂检验和监造359
4.1 技术文件359
4.2 设计联络会议360
4.3 工厂验收和现场验收360
4.4 质量保证360
4.5 项目管理361
4.6 现场服务361
4.7 售后服务361
4.8 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试验仪器361
1 总则
1.1 引言
投标人应具备招标公告所要求的资质,具体资质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投标厂商应满足2.4.2中的规定、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招标方在技术规范专用部分提出的要求投标方也应满足。
提供的产品应有部级鉴定文件或等同有效的证明文件。
投标方应提供设备近2年运行业绩表。
1.1.1 本规范提出了母联(分段)保护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1.2 本规范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方应提供符合本规范和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1.1.3 如果投标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规范的条文提出异议,则表示投标方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如有异议,应在报价书中以“对规范的意见和同规范的差异”为标题的专门章节中加以详细描述。
1.1.4 本规范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投标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按较高的标准执行。
1.1.5 本规范经招、投标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2 供方职责
供方的工作范围将包括下列内容,但不仅仅限于此内容。
1.2.1 提供标书内所有设备及设计说明书及制造方面的说明。
1.2.2 提供国家或电力行业级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以便确认供货设备能否满足所有的性能要求。
1.2.3 提供与投标设备版本相符的安装及使用的说明书。
1.2.4 提供试验和检验的标准,包括试验报告和试验数据。
1.2.5 提供图纸,制造和质量保证过程的一览表以及标书规定的其他资料。
1.2.6 提供设备管理和运行所需有关资料。
1.2.7 所提供设备应发运到规定的目的地。
1.2.8 如标准、规范与本标书的技术规范有明显的冲突,则供方应在制造设备前,用书面形式将冲突和解决办法告知需方,并经需方确认后,才能进行设备制造。
1.2.9 在更换所用的准则、标准、规程或修改设备技术数据时,供方有责任接受需方的选择。
1.2.10 现场服务。
2 技术规范要求
2.1 使用环境条件
2.1.1 设备储存温度:
-25℃~+70℃。
2.1.2 设备工作温度:
-5℃~+45℃。
2.1.3 大气压力:
86kPa~106kPa。
2.1.4 相对湿度:
5%~95%。
2.1.5 抗地震能力:
地面水平加速度0.3g,垂直加速度0.15g,同时作用。
2.2 保护装置额定参数
2.2.1 额定直流电源:
220V(110V)。
2.2.2 额定交流电流:
5A,1A。
2.2.3 额定频率:
50Hz。
2.2.4 打印机工作电源:
交流220V,50Hz。
2.3 装置功率消耗
2.3.1 装置交流消耗:
交流电流回路功率消耗每相不大于0.5VA,供方投标时必须提供确切数值。
2.3.2 装置直流消耗:
当正常工作时,不大于50W;当保护动作时,不大于80W。
供方投标时必须提供确切数值。
2.4 母联(分段)保护总的技术要求
2.4.1 环境温度在-5℃~+45℃时,装置应能正常工作并且满足规范所规定的精度。
2.4.2 保护装置至少应满足最新版本的以下规定、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但不限于表1中所列的规范和标准。
表1保护装置应满足的规定、规范和标准
标准号
标准名称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2423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GB/T14598.3
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绝缘配合要求和试验
GB/T14598.17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GB/T14598.18
浪涌抗扰度试验
GB/T7261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基本试验方法
GB/T11287
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振动、冲击、碰撞和地震试验
GB/T14285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T14537
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冲击和碰撞试验
GB/T14598.9
辐射电磁场骚扰试验
GB/T14598.10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14598.13
1MHz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14598.14
静电放电试验
GB/T14598.19
工频抗扰度试验
GB/T15145
输电线路保护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DL/T478
静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DL/T5218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
DL/T713
500kV变电站和控制设备的抗扰度要求
DL/T769
电力系统微机继电保护技术导则
DL/T5136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
DL/T667
远动设备及系统第5部分第103篇 继电保护设备信息接口配套标准
DL/T720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柜、屏通用技术条件
DL/Z886
750kV电力系统继电保护
DL/T860
变电站通信网络和系统
表1(续)
标准号
标准名称
DL/T587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DL/T995
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
Q/GDW175
变压器、高压并联电抗器和母线保护及辅助装置标准化设计规范
Q/GDW273
继电保护故障信息处理系统技术规范
电安生[1994]191号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要点
调继[2005]222号
《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试行)》继电保护专业重点实施要求
2.4.3 在雷击过电压、一次回路操作、系统故障及其他强干扰作用下,不应误动和拒动。
装置快速瞬变干扰试验、高频干扰试验,辐射电磁场干扰试验、冲击电压试验和绝缘试验应符合2.4.2的相关标准。
装置调试端口应带有光电隔离。
2.4.4 保护柜与其他设备之间,应采用光电耦合或继电器触点进行连接,不应有直接的电气联系。
2.4.5 保护柜中的插件应接触可靠,并且有良好的互换性,以便检修时能迅速更换。
2.4.6 保护柜内各组电压量、电流量的中性线必须分开。
2.4.7 保护装置应具有直流电源快速小开关,与保护装置安装在同一柜上。
保护装置的逻辑回路应由独立的直流/直流变换器供电。
直流电压消失时,保护装置不应误动,同时应有输出接点以起动告警信号。
应有监视直流回路电压消失的告警信号继电器。
直流电源电压在80%~115%额定值范围内变化时,保护装置应正确工作。
在直流电源恢复(包括缓慢地恢复)到80%UN时,直流逆变电源应能自动起动。
直流电源纹波系数≤5%时,保护装置应正确工作。
拉合直流电源以及插拔熔丝发生重复击穿火花时,保护装置不应误动作。
直流电源回路出现各种异常情况(如短路、断线、接地等)时保护装置不应误动作。
2.4.8 应提供标准的试验插件及试验插头,以便对各套装置的输入和输出回路进行隔离或能通入电流、电压进行试验。
另外,对每面柜的出口跳闸、充电过流等输入、输出回路应在柜面上有隔离措施,以便在运行中分别断开。
隔离及试验部件应考虑操作的方便性,隔离压板标签栏位置应安装在隔离件本体或隔离件下部。
2.4.9 保护装置的出口回路、主要电路、装置异常及交直流消失等应有经常监视及自诊断功能以便在动作后起动告警信号、远动信号、事件记录等。
2.4.10 保护装置中跳闸出口回路动作信号及起动中央信号的接点应自保持,在直流电源消失后应能维持原有状态。
只有当运行人员复归后,信号才能复归,复归按钮装在屏上的适当位置,以便于操作,并应有远方复归功能。
用于远动信号和事件记录信号的接点不应保持。
2.4.11 保护装置中任一元件(出口继电器除外)损坏时,保护装置不应误动作。
2.4.12 跳闸出口回路采用有触点继电器。
跳闸出口继电器触点应有足够容量,跳闸出口继电器触点的长期允许通过电流应不小于5A,触点断开容量为不小于50W。
信号继电器触点的长期允许通过电流应不小于3A,触点断开容量为不小于30W。
2.4.13 所提供的保护设备应能与变电站内继电保护运行及故障信息管理子站或直接与监控系统连接,供方应提供符合国家电网公司要求的通用规约文本。
保护装置向子站或监控系统提供的信息包括:
保护的运行定值及控制字;保护的当前运行定值区;保护的动作信号、动作时间、故障相别;保护的自检状态,自检出错的类型,出错时刻;保护的当前压板状态;保护的当前模拟量。
提供的保护装置应能保证接入变电所其他厂家的子站或监控系统,必要时应提供规约转换装置(包括在投标报价中),保护装置需具备3组通信接口(包括以太网或RS-485通信接口)和打印机接口。
2.4.14 供方所提供的保护设备宜采用符合DL/T860的规约直接与变电站监控系统及继电保护故障信息子站连接,并提供详细规约文件(本)。
保护装置向子站提供的信息符合Q/GDW273。
保护装置需具备3组通信接口(包括以太网或RS-485通信接口)和打印机接口。
2.4.15 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宜采用全站后台集中打印方式。
为便于调试,保护装置上应设置打印机接口。
2.4.16 保护装置应具备远方修改定值功能、软压板远方投退和定值区远方切换功能,其软压板远方投退功能不允许通过修改定值实现。
2.4.17 微机保护装置应具备通信网络对时和卫星时钟对时功能。
应具备IRIG-B(DC)或脉冲对时功能,并通过保护柜端子排接线。
2.4.18 所提供的保护设备软件版本及校验码应与买方进行确认,并提供配套的使用说明书和相关的定值清单。
2.5 母联(分段)保护装置具体要求
2.5.1 母联(分段)断路器保护单独组屏。
母联(分段)断路器应配置独立于母线保护的充电过电流保护装置,充电过电流保护应具有两段过电流保护和一段零序过电流保护。
2.5.2 保护装置的开关量输入。
1)充电过电流保护投/退。
2)信号复归。
3)检修状态投/退。
2.5.3 保护装置应输出充电过电流保护跳闸出口(2组),备用出口(2组);信号接点:
1)保护动作信号(3组:
1组保持,2组不保持);
2)保护运行异常信号(2组:
1组保持,1组不保持);
3)保护装置故障告警信号(2组:
1组保持,1组不保持)。
2.5.4 打印机的交流电源:
220V。
2.5.5 每面保护屏有多台保护装置时安装一台打印机,切换使用。
2.6 柜结构的技术要求
2.6.1 屏体要求详见《国家电网继电保护柜、屏制造规范》。
2.6.2 内部配线的额定电压为1000V,应采用防潮隔热和防火的交联聚乙烯绝缘铜绞线,直流回路最小等效截面不小于1.5mm2,交流电压、电流回路最小等效截面应不小于2.5mm2。
导线应无划痕和损伤。
卖方应提供配线槽以便于固定电缆,并将电缆连接到端子排。
卖方应对所供设备的内部配线、设备的特性和功能的正确性全面负责。
所有连接于端子排的内部配线,应按照相对编号法以标志条和有标志的线套加以识别。
2.6.3 所有端子采用额定值为1000V、10A,压接型端子。
电流回路的端子应能接不小于4mm2的电缆芯线。
TA的二次回路应提供标准的试验端子,便于断开或短接各装置的输入与输出回路;对所有装置的跳闸出口回路应提供各回路分别操作的试验部件或连接片,以便于必要时解除其出口回路。
一个端子只允许接入一根导线。
端子排间应有足够的绝缘,端子排应根据功能分段排列,并应至少留有20%的备用端子,且可在必要时再增加。
端子排间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便于外部电缆的连接。
断路器的跳闸或合闸回路端子、直流电源的正负极、保护提供起动失灵保护接点不应布置在相邻的端子上。
屏上跳闸回路应采用能接4mm2截面电缆芯的端子,并且跳闸回路的公共端子应采用多个端子的连接方式(跳闸回路端子应不少于6个连接端子),以保证一个端子只允许接入一根电缆芯。
屏上电源回路应采用能接4mm2截面电缆芯的端子,并且要求正、负极之间应有端子隔开。
每面柜(屏)内下方应装有截面积≥100mm2的铜质接地汇流母线,母线上应有不少于6个接线柱。
柜(屏)间母线应能方便互连。
2.6.4 屏面上信号灯和复归按钮的安装位置应便于运行监视、操作和维护。
2.6.5 屏上的所有设备(包括继电器、控制开关、熔断器、空气开关、指示灯及其他独立安装的设备),均应在屏面上有便于识别铭牌或标签框,且在屏体内按制造厂家的配线标示原则进行标示,所有标示应牢固、不脱落、不褪色。
2.6.6 保护柜所有空气开关应设在后门外上部。
2.6.7 柜上设备应采用嵌入式或半嵌入式安装和背后接线。
2.6.8 对于必须按制造厂的规定才能进行更换的部件和插件,应有特殊的符号标出。
2.6.9 保护跳、合闸出口压板及与失灵回路相关压板采用红色,功能压板采用黄色,其他压板采用浅驼色。
压板底座可采用浅驼色或与对应压板同色。
3 试验
3.1 工厂试验
卖方提供的设备试验标准应符合IEC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范,并提供每一种型式产品的动模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报告。
卖方提供的每一套设备出厂之前都应按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工厂规定的调试大纲进行出厂检查、性能试验,试验报告应随产品提供。
当需作动态模拟试验或数字仿真试验时,模拟系统的接线和参数由卖方与买方在试验前协商确定,按实际系统参数进行试验。
3.2 现场试验
现场实际设备接入后,应按照DL/T995在一次设备不带电和带电试运行时作现场试验,卖方应配合完成保护装置的现场调试及投运试验。
现场投运前和试运行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和元件损坏,卖方应及时无偿修理或更换,直至符合规范要求。
4 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工厂检验和监造
4.1 技术文件
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应提供买方所要求的性能信息,并对其可靠性和一致性负责,卖方所提供的技术文件(包括资料和数据)将成为合同一部分。
4.1.1 投标时应提供的技术文件
卖方应随投标书一起提供一般性技术文件,并且应是与投标产品一致的最新版本:
1)产品的技术说明书;
2)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动模试验报告;
3)产品的鉴定证书和(或)生产许可证;
4)产品的用户运行证明;
5)产品的软件版本等。
4.1.2 签约后提供设计用的技术文件
卖方应在签约后2周内向买方提供设计用的技术文件:
1)产品的技术说明书;
2)产品及保护屏原理框图及说明,模件或继电器的原理接线图及其工作原理说明;
3)组屏的正面布置图、屏内设备布置图、端子排图及图例说明;
4)保护屏所用的辅助继电器和选择开关采用的标准;
5)保护屏的安装尺寸图,包括屏的尺寸和重量、基础螺栓的位置和尺寸等。
在收到买方最终认可图纸前,卖方所购买的材料或制造所发生的费用及其风险全由卖方单独承担。
生产的成品应符合合同的技术规范。
买方对图纸的确认并不能解除卖方对其图纸的完善性和准确性应承担的责任。
设计方在收到图纸后2周内返回主要确认意见,并根据需要召开设计联络会。
卖方在提供确认图纸时必须提供为审核该张图纸所需的资料。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对其图纸中的任一装置任一部件作必要修改,在设计图纸完成之前应保留设计方对卖方图纸的其他确认权限,而买方不需承担额外费用。
4.1.3 设计确认后应提供的技术文件
在收到确认意见后,卖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买方提供下列技术文件:
1)4.1.2所列的修改后的正式技术文件;
2)保护装置的内部接线及图例说明,保护屏内部接线图及其说明(包括屏内布置及内部端子排图);
3)保护装置的软件版本号和校验码;
4)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包括保护装置的现场调试大纲、整定值表和整定计算说明及计算算例等;
5)通信规约和解释文本及装置调试软件和后台分析软件,以便与计算机监控系统和继电保护故障信息系统联调。
4.1.4 设备供货时提供的技术文件
设备供货时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
1)设备的开箱资料清单;
2)产品的技术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和组屏图纸;
3)出厂调试试验报告;
4)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5)合同规定的出厂验收试验报告和动模报告等。
4.1.5 技术文件的格式和分送要求
1)全部图纸应为A4幅面,并有完整图标,采用国标单位制。
2)提供的技术文件除纸质文件外,还应包括一份电子文档,并提供可供修改的最终图纸电子文件(图形文件能够被PC机AutoCADforWindows2000版支持)。
3)技术文件(图纸和资料)分送单位、套数和地址在专用部分明确。
4.2 设计联络会议
4.2.1 若有必要,买方在收到卖方签字的第一批文件后的2周内将举行设计联络会议。
设计联络会议内容如下:
1)卖方应对修改后的供确认的资料和图纸进行详细的解释,并应解答买方对这些资料和图纸所提的问题,经过共同讨论,买方给予确认,以便卖方绘制正式图纸提供给买方。
2)卖方应介绍合同产品已有的运行经验。
3)卖方应提供验收大纲,工程参数表。
4.2.2 会议需要签订会议纪要,该纪要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4.3 工厂验收和现场验收
要求满足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中关于工厂验收(现场)的规范。
4.4 质量保证
4.4.1 卖方应保证制造过程中的所有工艺、材料、试验等(包括卖方的外购零部件在内)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若买方根据运行经验指定卖方提供某种外购零部件,卖方应积极配合。
卖方对所购配套部件设备质量负责,采购前向买方提供主要国产元器件报价表,采购中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交货时必须向买方提供其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及有关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资料。
4.4.2 对于采用属于引进技术的设备、元器件,卖方在采购前应向买方提供主要进口元器件报价表。
引进的设备、元器件应符合引进国的技术标准或IEC标准,当标准与本规范有矛盾时,卖方应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买方,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假若卖方有更优越或更为经济的设计和材料,足以使卖方的产品更为安全、可靠、灵活、适应时,卖方可提出并经买方的认可,然而必须遵循现行的国家工业标准,并且有成熟的设计和工艺要求以及工程实践经验。
4.4.3 双方签订合同后,卖方应按工程设计及施工进度分批提交技术文件和图纸,必要时,买卖双方尚需进行技术联络,以讨论合同范围内的有关技术问题。
4.4.4 卖方保证所提供的设备应为由最适宜的原材料并采用先进工艺制成、且未经使用过的全新产品;保证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性能与投标文件所述一致。
4.4.5 卖方提供的保护设备运行使用寿命应不小于15年。
4.4.6 卖方保证所提供的设备在各个方面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
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保护设备到货后24个月或SAT后18个月),卖方对由于产品设计、制造和材料、外购零部件的缺陷而造成所供设备的任何破坏、缺陷故障,当卖方收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后,卖方在2天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包括运输费、税收等),以达到技术规范的要求。
质保期以合同商务部分为准。
质保期后发生质量问题,卖方应提供免费维修服务,包括硬件更换和软件版本升级。
4.5 项目管理
合同签订后,卖方应指定负责本工程的项目经理,负责卖方在工程全过程的各项工作,如工程进度、设计制造、图纸文件、包装运输、现场安装、调试验收等。
4.6 现场服务
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视买方工作情况卖方及时派出工程技术服务人员,以提供现场服务。
卖方派出人员在现场负责技术指导,并协助买方安装、调试。
同时,买方为卖方的现场派出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便利条件。
当变电站内保护设备分批投运时,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派工程技术人员到达现场服务。
根据买方的安排,卖方安排适当时间对设备的正确安装和试验给予技术培训。
4.7 售后服务
4.7.1 现场投运前和试运行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和元件损坏,卖方应及时无偿修理或更换,直至符合规范要求。
保修期内产品出现不符合功能要求和技术指标要求,卖方应在4小时内响应,并在24小时内负责修理或更换。
保修期外产品出现异常、设备缺陷、元件损坏或不正确动作,现场无法处理时,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亦应在4小时内响应,并立即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4.7.2 对反事故措施以及软件版本的升级等,应提供技术服务。
4.8 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试验仪器
4.8.1 对每套保护,卖方应提供必要的备品备件。
4.8.2 卖方应提供安装、运行、检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包括专用调试、测试设备。
附录:
专用采购标准固化部分
1101011-0220-0330-0500-00_母联(分段)保护通用技术规范
名称
标准值
1技术特性参数表
1.1母联(分段)保护技术特性参数表
1.1.1电流精工范围*
测量范围下限为0.05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