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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征求稿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征求稿

  篇一: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报批报告

  附件2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报批报告

  一、编制背景

  ?

综合医院建筑技术规范?

(以下简称?

设计规范?

)作为部颁规范于1988年由原建设部和卫生部颁布,1989年4月1日实施。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学科学的发展,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医疗装备的现代化以及生物洁净技术的提高,医院建设领域发生了很多新的变化,对医院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修订?

设计规范?

对于提高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水平,确保医院建筑节能、环保、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任务及修订过程

  

(一)任务。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

关于印发〖二○○二至二○○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XX〕102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会同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作为主编单位,组织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的。

  

(二)修订过程。

  ?

设计规范?

修订任务下达后,主编单位就着手开展相关调研工作,并收集整理了国内外与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相关的资

  料以及?

设计规范?

实施以来各相关方面的意见,同时针对?

设计规范?

修订的一些难点开展了专项研究。

20XX年1月7日,?

设计规范?

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编制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设计规范?

主编单位代表以及编制组成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重点讨论了修订大纲、工作计划、工作分工等内容。

20XX年7月、9月、11月、12月、20XX年4月分别召开了修订稿的3次汇稿会、讨论会、征求意见会,并于20XX年7月1日在卫生部网站上向全国征求了意见,至8月底网上征求意见结束。

根据各地反映的意见,编制组多次集中讨论,对反映的意见或建议进行汇总、分析、归纳和处理,并对规范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20XX年4月5日由卫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召开?

设计规范?

审查会,编制组根据专家审查会意见和近几年医学、建筑等相关技术领域发展情况,对洁净技术、医用气体、电气等章节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部分调整。

20XX年3月7日再次由卫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各编委及专家召开?

设计规范?

审查会。

编制组根据审查会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

设计规范?

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于20XX年初完成?

设计规范?

报批稿。

  三、本规范的主要内容

  本规范包括11章,主要规定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的阶段、依据、医院的工艺设计、内容、平面、装修技术要求、基本技术指标等,并分建筑,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采暖、通

  风及空调系统,电气,智能化系统,医用气体,蒸气系统等做了详细的规定。

  四、审查意见的处理情况

  编制组对国内公开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讨论,逐条给出了书面反馈,同时征询了业内很多单位、专家的个人意见并充实到?

设计规范?

条文中。

20XX年4月和20XX年3月召开审查会后,根据专家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相关条款形成最终报批稿。

  五、《设计规范》的技术水平、作用和效益

  ?

设计规范?

是在广泛调研、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收国内有关科研成果和工程设计、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我国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的实际情况下编制完成的。

?

设计规范?

技术内容合理,与相关标准规范协调,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本规范的实施,对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工作,引导和促进我国综合医院建设的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篇二: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20XX-11-23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基地

  第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总平面

  第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第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

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条环境设计

  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

  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第条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第条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入口。

  第三章建筑设计

  一般规定

  第条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和结构形式,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条建筑物出入口

  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

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

  第条医院的分区和医疗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图标。

第条电梯

  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

  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

  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第条楼梯

  一、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二、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踏步宽度不得小于,高度不应大于

  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

  第条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第7条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10.

  第条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

  第条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第条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板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的规定。

  主要用房采光表表

  名称比值

  诊查室、病人活动室、检验室、医生办公室1/6

  候诊室、病房、配餐室、医护人员休息室1/7

  更衣室、浴室、厕所1/8

  第条室内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一、诊查室,病房;

  二、医技科室根据需要而定。

  第条护理单元的备餐室、浴厕、盥洗室等辅助用房的位置,应力求减少噪声对病房的影响。

  第条室内装修和一般防护要求

  一、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冲洗,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

  二、手术室、无菌室、灼伤病房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放射科,脑电图等用房的地面应防潮、绝缘。

  三、生化检验室和中心实验室的部分化验台台面,通风柜台面,采血与血库的灌液室和洗涤室的操作台台面,病理科的染色台台面,均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四、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

  五、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蚊、防蝇、防雀、防鼠以及防止其它动物侵入的措施。

  第条厕所

  一、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门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

  篇三: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XX

  8电气

  8.1一般规定

  8.1.1医院的医疗场所应根据电气安全防护的要求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使用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的医疗场所应为0类场所;

  2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表、体内接触的医疗场所,应为1类场所;

  3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内接触以及电源中断危及患者生命的医疗场所,应为2类场所。

  8.1.2医疗场所分类及自动恢复供电时间宜符合表8.1.2规定。

  表8.1.2医疗场所及设施的类别划分及要求恢复供电的时间

  注:

a为照明及生命支持电气设备;b为不作为手术室;c为需持续3h~24h提供电力。

  8.1.3医疗用房内严禁采用TN-C接地系统。

  8.2电源

  8.2.1医疗场所供配电系统应根据医疗场所分类及自动恢复供电时间的要求进行设计。

  8.2.2医疗场所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便于电源从主电网自动切换到安全电源系统。

  8.2.3当医疗设备需要采用净化电源时,宜按科室集中设置。

  8.2.4放射科大型医疗设备的电源,应由变电所单独供电。

  8.2.5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等部门的医疗设备电源,应分别设置切断电源的隔离电器。

  8.2.6大型医疗设备的电源系统,应满足设备对电源压降的要求。

  8.3安全保护

  8.3.11类和2类医疗场所使用隔离特低电压设备和保护特低电压设备时,设备额定电压不应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或无纹波直流60V,并应采取绝缘保护。

  8.3.21类和2类医疗场所应设防止间接触电的断电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IT、TN、TT系统,接触电压不应超过25V。

  2TN系统最大分断时间230V应为0.2s,400V应为0.05s。

  3IT系统中性点不配出,最大分断时间230V应为0.2s。

  8.3.3当采用TN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1类医疗场所中额定电流不大于32A的终端回路,应采用最大剩余动作电流为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2在2类医疗场所的下列回路应设置额定剩余电流不超过30mA的漏电保护器;

  1)手术台驱动机构供电回路;

  2)移动式X射线装置回路;

  3)额定容量超过5kV·A的大型设备的回路;

  4)非生命支持系统的电气设备回路。

  8.3.4当采用TT系统时,应按本规范第8.3.3条的规定执行,且所有配电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8.3.5除本规范第8.3.3条第2款所列的电气回路外,在2类医疗场所中维持患者生命、外科手术和其他位于“患者区域”范围内的电气装置和供电的回路,均应采用医用IT系统。

当采用医用IT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多个功能相同的毗邻房间,应至少安装1个独立的医用IT系统。

  2医用IT系统必须配置绝缘监视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交流内阻应大于或等于100kΩ;

  2)测试电压不应大于直流25V;

  3)在任何故障条件下,测试电流峰值不应大于1mA;

  4)当电阻减少到50kΩ时应发出信号,并备有试验设施。

  3每一个医用IT系统,应设置显示工作状态的信号灯和声光警报装置。

声光警报装置应安装在便于永久性监视的场所。

  4隔离变压器应设置过负荷和高温的监控。

  8.3.6在1类、2类医疗场所的“患者区域”内应设置辅助医用等电位联结母排,并应通过等电位连线将保护导体、外部可导电部分、抗电磁干扰屏蔽物、导电地板网络、隔离变压器的金属屏蔽层与等电位母排联结。

  8.3.7在2类医疗场所内,电源插座的保护导体端子、固定设备的保护导体端子或任何外界可导电部分与等电位联结母排之间导体的电阻,不应超过0.2Ω。

  8.3.8辅助医用等电位母排应安装在使用场所内,并应靠近配电箱或在配电箱中。

  8.4电气设备的选择与安装

  8.4.1医用IT系统隔离变压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医用IT系统宜采用单相变压器,其额定容量不应低于0.5kVA,且不宜超过8kVA;2隔离变压器应靠近使用场所,并应采取防护措施;

  3隔离变压器二次侧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250V;

  4当隔离变压器处于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空载运行时,流向外壳或大地的漏电流不应超过0.5mA。

  8.4.21类和2类医疗场所,应根据可能产生的故障电流特性选择A型或B型剩余电流保护器。

  8.4.32类医疗场所每个终端回路,均应设置短路与过负荷保护,但在医用IT系统变压器的一次侧与二次侧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

  8.4.42类医疗场所内,医用IT系统二次侧各终端回路应设置双级保护装置,应配置至少2个独立回路供电的多个插座。

每组插座回路,应独立设置短路保护,有条件时可独立设置过负荷报警。

医用IT系统插座应有固定、明显的标志。

  8.4.51类和2类医疗场所内,宜提供2个不同电源的照明回路。

  8.4.6电气装置与医疗气体释放口的安装距离不得少于0.20m。

  8.4.7医院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急系统的电源、控制缆线宜采用无卤低烟阻燃型或矿物绝缘型;

  2防火漏电保护应采用信号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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