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采购合同+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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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合同+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合同

物资采购统一合同文本

(Ⅰ)

(设备/材料名称)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买方):

合同编号(卖方):

采购订单号:

工程名称:

买方:

卖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5

第1条定义5

第2条合同标的8

第3条合同价格9

第4条交货12

第5条包装与标记16

第6条技术服务和联络19

第7条监造与检验21

第8条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27

第9条质量保证27

第10条转让和分包32

第11条违约责任32

第12条变更36

第13条合同暂停与终止37

第14条不可抗力38

第15条履约保证金39

第16条税费40

第17条通知40

第18条争议解决41

第19条合同生效41

第20条份数41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分类)42

专用条款一:

20kV以下交流变压器43

专用条款二:

35kV及以上交流变压器46

专用条款三:

35kV及以下互感器51

专用条款四:

66kV及以上互感器53

专用条款五:

35kV及以下断路器56

专用条款六:

66kV及以上断路器59

专用条款七:

35kV及以下隔离开关62

专用条款八:

66kV及以上隔离开关64

专用条款九:

35kV及以下电抗器67

专用条款十:

66kV及以上电抗器72

专用条款十一:

消弧线圈、接地变77

及小电阻接地成套装置77

专用条款十二:

组合电器79

专用条款十三:

开关柜(箱)83

专用条款十四:

电力电容器86

专用条款十五:

串联补偿成套装置88

专用条款十六:

避雷器90

专用条款十七:

开关(负荷开关、高压熔断器等)92

专用条款十八:

滤波器94

专用条款十九:

支柱绝缘子96

专用条款二十:

穿墙套管98

专用条款二十一:

母线100

专用条款二十二:

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102

专用条款二十三:

自动化系统及设备107

专用条款二十四:

测控及在线监测系统等设备109

专用条款二十五:

低压屏(柜)、箱111

专用条款二十六:

电源系统113

专用条款二十七:

通信设备115

专用条款二十八:

通信电源等设备117

专用条款二十九:

电气标准器及检测装置119

专用条款三十:

仪器仪表121

专用条款三十一:

铁附件125

专用条款三十二:

金具129

专用条款三十三:

杆塔类131

专用条款三十四:

导地线138

专用条款三十五:

绝缘子141

专用条款三十六:

电缆及电缆附件145

专用条款三十七:

光缆及附件149

专用条款三十八:

电力设施安全防护防盗、消防系统153

专用条款三十九:

继电器155

专用条款四十:

照明设备156

专用条款四十一:

营销类物资158

(含电能表、负控、终端、抄表器、95598设备)158

附件一:

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技术规范书修改一览表165

附件二:

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165

附件三:

工作联系单165

附件四:

货物配送验收单166

附件五:

货物投运单167

附件六:

货物质保单168

附件七:

履约保函(格式)169

(设备/材料名称)采购合同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买方:

合同编号(买方):

卖方:

合同编号(卖方):

签约地点:

采购订单号:

鉴于买方有意向卖方采购设备/材料(简称“合同货物”),用于项目的建设,且卖方同意向买方供应上述合同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本协议中所用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相应词语的含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经有权代表签署的补充协议等文件;

2.合同协议书;

3.合同附件;

4.中标通知书或签约通知书(编号);

5.招标文件(编号。

包括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技术规范书)和投标文件(编号);

6.经双方确认的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一致,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对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技术规范书的修改和补充见《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技术规范书修改一览表》(附件一)。

3、本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含税),分预付款、到货款、投运款和质保金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

具体价格构成详见《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附件二)。

四、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详见《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本合同货物的收货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详见《工作联系单》(附件三)。

五、合同生效后,卖方应按照《工作联系单》所列单位报送合同签约及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和买方拟进行监造的合同货物的生产监造信息。

六、卖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供应合同货物、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并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买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七、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按以下第方式处理。

(1)协调解决:

提交协调解决。

(2)仲裁:

提交,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诉讼:

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九、本合同在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满足以下条件之日生效:

十、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买方执一份,卖方执一份;副本____份,买方执____份,卖方执____份。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买方:

(盖章)

卖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开户行地址:

开户行地址: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电力设备/材料采购合同。

通用条款中:

(1)以“其他规定见专用条款”指引专用条款对通用条款的补充;

(2)以“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指引专用条款对通用条款的修改。

请将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予以一并阅读和理解。

第1条定义

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合同”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以及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其他文件所组成的整体,包括双方根据合同约定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1.2“技术规范书”指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部分,包括双方根据约定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1.3“买方”指购买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4“卖方”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

1.5“分包商”指接受卖方根据本合同所进行的分包的其他法人或组织及该法人或组织的继任方。

1.6“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卖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总费用。

1.7“合同货物”指卖方根据合同所需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消耗品和有关物品。

1.8“备品备件”指卖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买方根据实际运行要求所需的生产用备品备件。

1.9本合同中的“批次”、“批”,均指到货批次。

1.10“货物缺陷”是指货物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货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包括危急、严重、一般缺陷、潜在性缺陷(家族性缺陷)。

1.10.1危急缺陷是指货物存在威胁安全运行并需立即处理的缺陷。

若该缺陷不经处理,随时可能造成货物损坏、人身伤亡、大面积停电、火灾等事故。

1.10.2严重缺陷是指对安全运行有严重威胁,暂时尚能坚持运行但需尽快处理的缺陷。

1.10.3一般缺陷是指上述危急、严重缺陷以外的货物缺陷,其性质一般,情况较轻,近期内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

1.10.4潜在性缺陷(家族性缺陷)是指合同货物在正常运行工况下按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时出现的,经买卖双方和/或第三方权威部门或专家认定的由于设计、材料和制造工艺引起的潜在性缺陷,而非正常的老化、磨损。

1.11“技术资料”指与合同货物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技术指导、运行维护和仓储配送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电子版文档等)。

1.12“技术服务”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货物的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试验、运行、检修有关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3“监造”指在合同货物生产制造过程中,由买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的工艺流程、制造质量及进度等方面的监督。

1.14“监造代表”指由买方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货物进行监造的人员。

1.15“现场”指将要进行合同货物安装和运行的地点或买方指定地点。

1.16“验收”指为证明合同货物已完成安装、调试和性能试验且试运行合格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活动。

1.17“投运”指合同货物完成安装调试,经试验合格,正式投入系统运行或充电无问题后转为备用的活动。

1.18“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本合同履行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元”指合同计价货币单位。

1.21“日(天)”指公历日。

1.2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

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

第2条合同标的

2.1卖方根据合同需供应的合同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技术要求等见《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和技术规范书。

2.1.1卖方投标文件明确合同货物的主要原材料及部件存在两家以上供应商的,卖方应在货物生产前将供应商名单提交买方确认。

未经买方确认,卖方不得擅自变更供应商。

2.2卖方保证其供应的合同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安全的、技术水平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备的选型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

合同货物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应符合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2.3本合同下的供货范围包括所有合同货物、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详见技术规范书。

2.4如果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合同约定的设备材料、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有任何漏项和短缺,而该遗漏或短缺部分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对合同货物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卖方均应负责将遗漏或短缺的部分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2.5合同终止后,在买方要求时,卖方应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维护修理合同货物所必要的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

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在合同范围内,免费继续向买方提供关于完善合同货物的所有技术资料。

第3条合同价格

3.1本合同价格见合同协议书。

合同价格包含卖方将合同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并履行完其他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货物价款、运输费、保险费、包装、标记及卖方提供保护措施的费用,以及根据合同第16.2条卖方需支付的所有税费等。

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元。

合同价格在本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

具体价格构成见《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3.2合同价格分预付款、到货款、投运款和质保金四次支付。

(1)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卖方凭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收据办理支付申请手续。

买方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预付款。

合同预付款为零的,不办理相关手续。

(2)到货款:

全部合同货物出厂试验合格并交货后,卖方凭货物配送验收单(附件四)、增值税专用发票(100%合同价格,铁塔、绝缘子、导地线,卖方应提供90%合同价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办理到货款支付申请手续。

买方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到货款。

(3)投运款:

全部合同货物在现场完成安装、调试、性能试验和验收合格投入运行后,卖方凭货物投运单(附件五)办理支付申请手续。

买方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投运款。

合同投运款为零的,不办理相关手续。

卖方办理铁塔、绝缘子、导地线投运款支付申请手续时,按照实际到货金额与前述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0%合同价格)的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质保金:

合同货物质保期满,并无索赔或索赔完成后,卖方凭货物质保单(附件六)办理支付申请手续。

买方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合同余款。

3.2.1本合同价格支付比例见专用条款。

3.2.2卖方放弃合同预付款的,应提交放弃预付款声明。

与履约保证金同等金额的预付款,自动转为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需提交的履约保证金。

预付款金额超过履约保证金金额的,卖方可根据3.2相关规定办理超过部分预付款支付申请手续。

3.2.3因买方原因导致卖方未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达交货地之日起10个月内(含本数)完成到货验收/投运,卖方可按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办理支付申请手续。

但到货款/投运款的支付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1条及技术规范书应履行的相应义务。

3.3合同货物的付款日期以买方在银行办理支票、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日期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日期即本合同第11.2条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间的依据。

3.4卖方若变更本合同的收款单位、收款账号,应及时向买方提供其所要求的证明文件。

3.5本合同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中货物条目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单位”信息应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税号等。

货物涉及不同产权属性、资金属性、工程名称的,买方应告知上述信息,卖方按产权属性、资金属性、工程名称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卖方应及时开具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到货验收手续办理完毕后30天内且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期满60天前送达买方;铁塔、绝缘子、导地线合同剩余投运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合同货物投运手续办理完毕后30天内且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期满60天前送达买方。

逾期送达的,卖方应按本合同11.1.1规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3.6其他规定见专用条款。

第4条交货

4.1卖方应将合同货物运至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交货地点。

合同货物交货进度见《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未约定交货进度的合同货物应按照实际安装进度的需要发货。

4.2如买方需变更交货时间,应提前30日(含本数)采用传真或函件等方式通知卖方。

4.3卖方如需提前交货,需提出书面要求并征得买方同意。

4.4合同货物交货日期以符合合同要求的合同货物包括备品备件到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准。

此日期即为本合同第11.1.6条计算迟延交货违约金时间的依据。

4.5在合同货物备妥发出前24小时内(含本数),卖方应以传真或函件等方式向买方提交发货通知单,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号/产品工号;

(2)货物发运日;

(3)货物名称、编号及规格型号;

(4)货物总毛重;

(5)外形尺寸;

(6)总包装件数及箱号;

(7)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配送验收单号;

(8)本批货物的装箱清单两份;

(9)毛重超过20吨或包装尺寸超过9×3×3m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重心、起吊点、体积和件数;

(10)工程信息;

(11)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4.6卖方在交货时应提供合同货物出厂试验报告及主要部件的试验报告。

其他规定见专用条款。

4.7所有部件的装运方式均应便于卸货、搬运和现场就位安装,标有千斤顶支架位置、吊索布置的起吊图和安装顶升图,应与装运文件一起提供。

4.8对于毛重超过20吨或包装尺寸超过9×3×3m的货物和特殊形状的包装物,卖方应在发运5天前给买方空邮3份包装说明单,注明重心和起吊点等事项。

4.9如果合同货物是易燃和危险的,卖方应在发运15天前(含本数)向买方提交6份说明合同货物名称、性能、保护措施和处理事故的方法的报告。

4.10如果在运输期间对合同货物温度等有特殊的要求,卖方应在发运前10天向买方送达2份关于注意事项的报告。

4.11卖方应按照技术规范书要求准备满足工程所需的图纸(纸质版和电子版)及产品合格证书等技术资料,并按技术规范书的时间要求提交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

以邮寄方式提交技术资料的,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含本数)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编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和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

卖方应向合同货物最终使用单位提供合同货物的使用手册和图纸(纸质版和电子版)。

4.12卖方保证本合同货物中提供的资料正确完整,应至少提供包括原理图、安装图、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出厂报告、配套检验软件光盘、装箱单及其他相应技术资料。

4.13技术资料以到达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

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第11.1.7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

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但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0天内(含本数)(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含本数))免费向买方补充提供丢失、缺少或损坏的部分。

卖方所提供的图纸若有错误,应及时免费向买方提供正确的图纸并按本合同第11.1.7条进行赔偿。

如因买方原因发生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含本数)(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含本数)),向买方补充提供,费用由买方承担。

4.14卖方应提前2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和承运人信息。

买方有权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

如果买方代表不参加或不能及时参加检查时,卖方有权按原定时间发货。

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并不减轻或免除卖方应承担的责任。

4.15合同货物的收货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见合同协议书。

4.16收货单位所开具的收货凭证,并不代表卖方交货完毕;卖方交货后,应通知买方在7日内(含本数)开具收货凭证。

4.17卖方负责办理发运合同货物所需要的运输手续及合同货物交付前的运输,合同货物运抵并卸至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前的一切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风险责任由卖方承担。

卖方应负责尽快自费对丢失的合同货物补充供货,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并承担由于补充和/或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4.18卖方负责办理合同货物从出厂至指定的交货地点运输途中的保险,保险受益人为卖方,保险范围应包括卖方负责运输的全部合同货物,险种为合同货物价值110%的“一切险”,保险费由卖方承担。

卖方在交货时应向买方出具相关投保证明。

4.19卖方委托承运人送货,卖方人员未到现场的,卖方可以授权承运人办理交货事宜,交货时,承运人需向买方出具授权委托书。

4.20采用航空或铁(公)路零担方式送货的,卖方应随货提供《发货通知单》。

卖方应在货物送达后三天内到达货物交接地点办理交接手续。

4.21其他规定见专用条款。

第5条包装与标记

5.1卖方交付的所有合同货物均应符合相关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照国家主管机关最新的规定进行包装,满足长途运输、能承受水平受力、垂直受力、多次搬运、装卸、防潮、防震、防碎等包装要求。

卖方并应按照合同货物的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冲撞、防霉、防锈、防腐蚀、防冻、防盗的保护措施,以便合同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地运抵合同货物安装现场。

合同货物包装前,卖方应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其他规定见专用条款。

5.2卖方应对合同货物本体(含所有零部件)与合同货物资料(含全套安装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明书、出厂试验记录、产品外形尺寸图、运输尺寸图、铭牌图或铭牌标志图及备件一览表等)分开单独包装,防止受潮,保证合同货物及其资料完好无损,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5.3卖方对包装箱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5.4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分开包装,标记清楚并与主设备一起发货,其他规定见专用条款。

5.5任何在装运中可能散失的合同货物,应用箱式包装等或按照买方要求包装,确保合同货物不散失,并标志以清晰的记号以便识别。

5.6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产品工号;

(2)到货站;

(3)收货人名称;

(4)设备规格型号及部件名称;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8)货物运输警示标识;

(9)工程名称;

(10)其他应标记内容

凡重量达到2吨的合同货物或特殊形状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起吊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

按照合同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禁止溜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标有适当的习惯用符号和直观标记。

其他规定见专用条款。

5.7对于裸装的合同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货物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大件合同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撑或垫木。

5.8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及装配所必需的机器和部件的装配图。

外购件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

5.9《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按每台/套货物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同发货。

小件合同货物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适当的包装方式,装入尽可能小的完好的包装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

5.10所用包装箱应能防盗并能防止货物及零部件的损坏。

卖方与其分包商的货物不得用同一箱号。

5.11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其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5.12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装订成册并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

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工程名称/合同号;

(2)收货人名称;

(3)目的地;

(4)毛重。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的明细表。

5.13卖方用于合同货物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追究卖方违约责任。

5.14卖方用于合同货物的包装材料(松木),应依法办理植物检疫手续,提供当地森检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并作为接收资料移交给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追究卖方违约责任。

5.15用于合同货物的包装材料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卖方应承担因包装材料问题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16卖方应在技术资料及合同货物包装物外表明确标注货物的仓储保管要求,包装物外表的标注应清晰、牢固、防水、耐磨。

如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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