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约谈暂行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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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员干部约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市住建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约谈,主要是指系统内各基层党组织就局党委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安排、党风廉政建设、效能建设等方面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党员干部,以谈话的方式了解情况、核实问题、督促整改、提醒纠错或告诫警示的一种监督措施。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员干部,主要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干部、非党员干部。

第三条 约谈工作在局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围绕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问题导向,促进效能提升,着眼于抓早抓小,立足于抓常抓长,注重于源头预防,突出前瞻性,增强针对性,提升实效性,做到约谈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第二章   约谈的主要方式和内容

第四条 约谈从性质和内容上分为两类:

提醒约谈、告诫约谈。

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应针对存在问题,开展随机约谈,及时督促整改。

从方式上分为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其中,集体约谈适用于一项重要工作或某专项工作涉及多个责任单位,或涉及面上一些共性问题的,可一次约谈多名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提醒注意、整改落实的,对有关党员干部进行提醒约谈:

(一)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和市委、市政府、市纪委以及局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

(二)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措施不具体,工作一般化的;

(三)纪律作风、工作效能、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四)专项治理、审计和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需要督促整改的;

(五)干部职工和社会舆论有反映,以及民主测评、民意调查结果较差的;

(六)廉政风险等级较高岗位牵头开展重大工作前,需要对履职有关事项进行明确的;

(七)新任干部任职前,需要对履职有关规定纪律进行督促提醒的;

(八)其他需要提醒约谈的事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批评教育、改正错误的,对有关党员干部进行告诫约谈: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及其他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够到位,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领导班子不团结、有矛盾的;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条办法、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的精神不够坚决,管辖范围内“四风”问题未有效制止的;

(四)管辖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查纠不力、执纪不严的;

(五)履职缺位、错位、越位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

(六)工作效能不高,不支持配合推进工作,工作任务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或完成质量不高、效果不好,影响全局工作进展的;

(七)领导班子或干部个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一般”及以下等次的;

(八)存有为官不为、懒政、怠政等苗头性问题的;

(九)其他需要告诫约谈的事项。

第七条  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了解核实的情况和问题;

(二)约谈对象汇报有关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原因;

(三)约谈人提出相关建议和整改要求;

(四)约谈对象表明态度。

 

第三章   约谈人和约谈对象

 

第八条  约谈工作要分级、分层次组织实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实现全覆盖。

提醒约谈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具体问题适时进行,告诫约谈要按照一事一约谈的要求,及时进行。

(一)局党委书记,市纪委、监察局第二纪检组、监察室派驻机构负责人,负责约谈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约谈机关科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

(二)局党委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约谈分管范围内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局机关党委书记受局党委书记委托负责约谈机关其他党员干部;

(三)局属各单位党总支(支部)书记,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根据情况分别对其领导班子成员、下属单位负责人、中层干部进行约谈;局属单位班子成员受局属各单位党总支(支部)书记的委托,对下属单位负责人、中层干部及其他干部进行约谈。

第九条  约谈人的责任

(一)约谈人要恪守工作职责,严格按照约谈内容和程序组织实施约谈;

(二)约谈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泄露不应告知的情况;不得包庇、袒护约谈对象;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

(三)约谈人与约谈对象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约谈人要对约谈对象需要整改的有关问题进行跟踪督办,一抓到底。

第十条  约谈对象的责任

(一)约谈对象必须遵守组织确定的约谈时间、地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约谈;

(二)约谈对象必须实事求是地对有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三)约谈对象拒不服从约谈安排或谈话中态度不端正、敷衍应付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四)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提出的工作建议和要求以及需要整改、提醒、告诫的问题,必须表明态度,严肃认真地抓好落实,并于约谈后2日内上报整改计划、7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约谈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约谈的组织实施

(一)局党委书记,市纪委、监察局第二纪检组、监察室派驻机构负责人,局党委班子成员进行的约谈,由局纪检监察室提出约谈方案呈局党委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局党委书记约谈机关科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局党委分管班子成员、局纪检监察室负责人一并参加,并由局纪检监察室视情形提出局办公室、人事政工科相关人员参加的建议,按程序组织实施约谈;局党委书记约谈机关科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可视情况委托局党委分管班子成员实施;

局机关党委书记进行的约谈,由局纪检监察室提出约谈方案呈局机关党委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局属各单位党总支(支部)书记、班子成员进行的约谈,由各单位向局纪检监察室备案后组织实施,约谈时局纪检监察室有关人员一并参加;

(三)约谈组织实施单位(科室)要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局纪检监察室加强对约谈问题整改工作的调度、督查,对督促整改不力、影响全局工作或群众反映强烈的,视情形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四)约谈情况要建立台账制度,专人负责,一次一登记,一季度一汇总,填写《约谈工作季度统计表》,于每季度末送局纪检监察室备案(邮箱:

rzjwjjs@;电话:

8899073)。

开展约谈情况纳入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和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的参考依据,并将约谈情况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定期向局党委报告。

第十二条  严密组织约谈程序,提醒约谈要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告诫约谈既要有完整的文字记录,也要有相应的音像资料;涉及个人问题的谈话记录须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约谈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第十三条  约谈中涉及的个人问题,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约谈对象如实说明情况,证据材料充分,证实反映问题失实或问题属实但已主动纠正的,予以了结;

(二)约谈对象没有说明情况的,责令其作出进一步说明,并提供证据资料,直至把问题讲清楚;对隐瞒错误、拒不说明情况的,经查实后依据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三)问题属实,但情节较轻,不需要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局人事政工科、纪检监察室视情形给予诫勉谈话,指出错误,提出要求,限期整改;

(四)涉嫌违规违纪的,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四条约谈、诫勉谈话有关材料存入局廉政信息档案,并抄送局人事政工科备案,作为党员干部工作考核、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一年内被提醒约谈超过两次的或经诫勉谈话的,该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累计两次诫勉谈话的,该年度考核作出不称职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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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内容:

1.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约谈工作通知书

2.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约谈工作登记表

3.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约谈工作季度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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