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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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

不合格党员工作

各位同志:

大家好。

今天由我来为大家上一堂党课,主要内容是如何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是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从严管理党员队伍的重要手段。

因此,在座的各位要认真学习并参照执行。

一、民主评议党员

(一)民主评议党员的程序

民主评议党员要严格按照调查摸底、支部委员会初评、组织生活会评议、支部委员会决议的程序开展评议。

在“组织生活会评议”阶段,主要采取“一会四评”的方法开展。

对组织关系在本支部的外出党员,支部应采取通知本人回单位或其他适当形式搞好民主评议。

要严格按照“党员自评、党员互评、支部讲评、领导点评”四个环节,积极开展评议,全程作好记录。

党员自评。

依据党员义务和岗位职责,对照“带头学习提高、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的要求,重点围绕发挥作用以及履行承诺等方面,找差距、查不足、明方向。

党员互评。

在党员个人自评的基础上,党员之间要逐个进行互评。

党员互评应从团结的愿望出发,本着对同志和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敞开思想,畅所欲言,触及问题,帮助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建议。

党支部书记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支部讲评。

党支部书记要按照党章规定的基本任务和单位职责,对照“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的要求和所作的公开承诺,向支部全体党员报告支部工作及本人履职情况。

同时,党支部书记要对本支部每名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等表现情况进行讲评。

领导点评。

上一级党组织负责人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领导工作分工,分头参加和指导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结合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和党支部讲评情况,对党支部及其书记进行点评,也可根据需要对党员进行点评,肯定成绩,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下一步需要改进的方向和要求。

评议结束后,支委会要将各方面对每个党员的评价和反映,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鉴别和总结,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并及时召开支部大会,对照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党员的标准,对每位党员形成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的评议结论,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各单位优秀党员的数量严格控制在单位党员人数的5%之内。

对评议出来的不合格党员,要及时帮助教育,促其改正;对经教育不改的,要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置不合格党员时,应当坚持“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确保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二)民主评议党员的要求

1、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各党组织要高度重视,科学安排,保证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质量,着力在提高实效和参评率上下功夫,防止形式主义。

2、民主评议党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在民主评议党员过程中,要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既不降低党员标准,又不提空泛过高的要求,既要对照标准,严格要求,又不搞上纲上线,蓄意整人。

3、民主评议坚持民主公开原则,要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让广大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意见要与本人见面,并允许申辩。

4、对不合格党员处置,要按照“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严格掌握党员标准和政策界限,坚持思想教育和组织处理并重,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严肃处理。

二、处置不合格党员

(一)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条件

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是做好组织处置工作的关键。

对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的党员,支委会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2、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3、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

4、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5、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

6、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

(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方式

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

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

1、限期改正。

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

2、劝退。

对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劝其退党:

(1)被定为不合格党员后,本人拒不改正,不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纪律约束的。

(2)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

3、除名。

对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除名:

(1)违反党纪及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2)组织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

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

对被劝退、除名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

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三)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程序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1、党支部初步认定。

党支部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

2、党支部调查核实。

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

镇党委可派人参加。

3、镇党委预审。

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镇党委预审。

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镇党委报区委党群部预审。

4、党支部决议。

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

5、组织部门审批。

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镇党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镇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区委党群部审查批准。

6、反馈通报。

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四)注意把握处置不合格党员政策界限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对党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

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与他们联系;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由镇党委审查后,报区委党群部批准,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党员出国(境)定居,以及出国留学、劳务人员中的党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

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同志们,这节党课就讲到这里,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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