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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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院
中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市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文件要求,学校党委制定了《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的制定是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增强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加强我校反腐倡廉建设,完善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高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能结合实际,认真抓好本单位(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对《规定》的学习贯彻,并做好向全体党员干部的精神传达,并将学习本《规定》作为今年本单位(部门)廉政教育的重要内容。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加强学校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上海市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以及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中层级领导干部,包括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助理。
第三条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必须坚定理想信念,树立高尚情操,弘扬优良作风;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处理好国家、学校和个人的关系,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正确行使权力,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章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四条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接受与本单位(部门)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用于个人学习、进修、出国、考察等活动或者收受这些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佣金、回扣等其他好处;
(五)接受服务对象和学校其它单位(部门)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六)违反规定占有或者买卖住房,动用、借用公款为自己购房、装修住房;
(七)违反规定不实行公务回避和任职回避;
(八)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第五条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兼职、兼职取酬、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兼职取酬;
(二)在学校下属企业或者与学校有关联的企业中以资金或者实物形式入股,未经学校同意将本人科技成果在学校下属企业或者与学校有关联的企业入股;
(三)在以学校领导干部身份参与的有关经济活动中收取酬劳;
(四)以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其他违反规定兼职、兼职取酬和经商办企业的行为。
第六条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科研学术活动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职权或者以虚报、谎报等不正当手段为本人骗取荣誉、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在岗位评聘、项目评审、评优、学历学位、出国等方面谋取私利;
(二)利用职权为本人争取科研项目提供便利,以及从学校各类资金中为本人负责或者参与的项目多批经费和设备;
(三)利用职权在他人的论文、著作及科研成果中挂名;
(四)抄袭、冒用、剽窃他人论文、著作等,侵占他人科研成果;
(五)违反规定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科研教学设备,个人借用、挪用、侵吞、私分科研教学经费;
(六)其他利用职权在科研学术活动中为个人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七条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决策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擅自决定本单位(部门)重大事项;
(二)未经酝酿、论证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本单位(部门)重大事项;
(三)擅自变更集体决策内容或者推诿、拖延、拒不执行集体决定;
(四)其他违反规定个人决定重大事项的行为。
第八条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职权范围内的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调整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打击报复等;
(九)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经济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私存私放公款,设立“小金库”;
(二)虚报冒领国家财政拨款、补贴;
(三)指使财务人员进行违反财经纪律的活动;
(四)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五)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与公务无关的费用;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干预和插手学校建设工程、物资采购等事项,或者未按招投标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擅自决定有关价格、优惠条件和承包商、供应商等事项;
(九)干预和插手学校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十)未经批准转让、转移、调换和变更专用经费、物资、房地产等国有资产;
(十一)泄露应予保密的工作情况和经济信息;
(十二)其他违反经济工作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招生、办学办班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批准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学生入学、转学、毕业或者调整专业;
(二)指使招生机构或招生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招生;
(三)利用职务影响和工作便利干扰招生考试工作以及在招生考试工作中徇私舞弊;
(四)违规批准或参与不符合规定的办班和合作办学;
(五)其他违反招生、办学办班工作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出国(境)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职务、职级出国(境);
(三)未经批准接受服务对象或外单位的出国(境)邀请;
(四)向服务对象摊派出访经费或报销出访费用;
(五)未经批准变更出访路线和时间或者脱离组织;
(六)公务出访携带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友;
(七)在国(境)外做出有损国格人格的行为;
(八)违反规定持因私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
(九)其他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二)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等;
(三)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通讯费等相关费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节会、论坛等活动;
(六)其他违反规定公款挥霍浪费的行为。
第十三条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用公款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应由其自行负担的各种费用;
(二)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案件的调查处理;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四)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五)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或者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其他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岗位评聘、人员招聘、项目评审、科研、评优、增资、入学、出国、就业、经商办企业等方面谋取私利和给予特殊照顾;
(六)允许、授意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参与学校的基建(修缮)、物品购销、劳务合作、经济担保、合作办学等有经济利益的活动或与学校合作开展其他有经济利益的活动;
(七)其他利用职权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三章实施与保障
第十四条学校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分党委书记、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为本规定实施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五条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并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学校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加强对中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经常性教育,将本规定作为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校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要及时指出、督促纠正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校党委、校纪委报告。
第十七条学校中层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学校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学校中层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依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上级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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