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37号令、31号文-危大工程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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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得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得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得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得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就是指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得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得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得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得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得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与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得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得重点部位与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与工程施工安全得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得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得,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得,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得,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得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得,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与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得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

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得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得一致意见。

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得,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得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得,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得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与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与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得,修改后得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与论证。

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得,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得,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与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得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得,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得,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得,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与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得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得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得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得,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二十二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设区得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得单位与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得,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得,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得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与个人得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得,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得罚款;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得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得;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得;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得;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得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得;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得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得。

第三十条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得工程风险得,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得罚款。

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得重点部位与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与工程施工安全得意见得,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得罚款;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得罚款。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得,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得罚款。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与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与安全技术交底得;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得;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得。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得,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得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得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得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得;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得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得;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得。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得,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得罚款;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得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得;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与安全巡视得;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得;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得;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得。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得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得;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得;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与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得。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得,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得罚款;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得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得;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得;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得;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得。

第三十八条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得,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得罚款;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得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得;

(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得;

(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得;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得。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得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得,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索引号:

000013338/201800069 主题信息:

其她

发文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18年03月08日

文件名称:

危险性较大得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

2018年06月01日生效

文号:

中华人民共与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主题词:

废改立情况:

2019年3月13日依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得决定》(中华人民共与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

建办质(2018)3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

《危险性较大得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得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得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与规范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得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得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得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

危大工程概况与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与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与分工:

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她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

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

超过一定规模得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得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得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得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得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就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与验算依据、施工图就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就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五、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

超过一定规模得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得,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得,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与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六、关于监测方案内容

进行第三方监测得危大工程监测方案得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七、关于验收人员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得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与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八、关于专家条件

设区得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得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得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九、关于专家库管理

设区得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家库专家得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业绩,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得,取消专家资格。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得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得通知》(建质c2009)87号)自2018年6月1日起废止。

附件:

1.危险性较大得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2.超过一定规模得危险性较大得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中华人民共与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5月17日

附件1

危险性较大得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得基坑(槽)得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与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得基坑(槽)得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得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得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得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得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得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得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得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与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得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2

超过一定规模得危险性较大得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得基坑(槽)得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lOOkN及以上得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得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得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得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得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得特殊建、构筑物得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得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得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得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得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得网架与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得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得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得分部分项工程。

索引号:

000013338/201800134 主题信息:

工程质量安全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与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生成日期:

2018年05月17日

文件名称: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得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得通知

文号:

建办质[2018)31号

整理:

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公司新疆工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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