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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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

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 1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4

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6

第四部分会计报表格式 31

第一部分总则

一、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等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核算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的地区,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及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等基金(以下统称社会保障基金)。

三、财政部门应当将社会保障基金按照险种及不同制度分账核算。

四、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等部分业务或者事项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

五、财政专户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六、财政专户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七、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制。

八、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本位币。

九、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十、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会计核算:

(一)财政部门应当区分险种及不同制度,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二)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当执行本办法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

(三)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财政部门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而不填列科目名称。

(四)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对明细科目的设置作必要的补充。

十一、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政专户会计报表:

(一)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区分基金险种及不同制度分别编制财政专户会计报表。

(二)财政专户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

(三)财政专户会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四)财政专户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十二、财政专户相关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等,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及国家有关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规章和制度规定。

财政专户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符合财政部制定的相关社会保障资金信息化工作规范和标准,确保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及生成的会计信息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十三、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8号)同时废止。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序号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备注

一、资产类

1

1003

银行存款

2

1101

暂付款

3

1201

债券投资

4

1202

委托投资

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专用科目

二、负债类

5

2001

暂收款

6

2101

借入款项

三、净资产类

7

3001

财政专户结余

四、收入类

8

4001

社会保险费收入

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转社会保险费收入

9

4101

财政补贴收入

10

4102

集体补助收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科目

11

4201

利息收入

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转利息收入

12

4202

委托投资收益

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科目

13

4301

转移收入

14

4401

上级补助收入

15

4402

下级上解收入

16

4501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17

5001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

18

5101

大病保险支出

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用科目

19

5102

劳动能力鉴定支出

工伤保险基金专用科目

20

5103

工伤预防费用支出

工伤保险基金专用科目

21

5104

稳定岗位补贴支出

失业保险基金专用科目

22

5105

技能提升补贴支出

失业保险基金专用科目

23

5106

城乡医疗救助补助支出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用科目

24

5107

疾病应急救助支出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用科目

25

5201

转移支出

26

5301

上解上级支出

27

5302

补助下级支出

28

5401

其他支出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一节资产类

1003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中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存款金额。

二、本科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开户银行、活期定期存款、存储期限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银行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规定财政专户接收社会保险费收入、接收税务机关、收入户、支出户、国库“待划转社会保险费”分户缴入的利息收入、接收委托投资运营资金、接收委托投资收益、接收财政补贴收入、接收转移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基金、接收跨省异地就医资金等时,按照实际收到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二)按规定从财政专户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上缴或划拨基金、根据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和预算或实际支出明细清单向支出户拨付基金、拨付委托投资运营资金、支付跨省异地就医资金等时,按照实际划拨或支付金额,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银行存款”账应当定期与经办机构、开户银行核对,原则上每月核对一次。

月度终了,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经办机构、开户银行提供的对账凭证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当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财政专户银行存款余额。

1101暂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在社会保障基金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暂付、应收款项,包括财政专户各类预付、预拨、先行支付、垫付款项等。

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向上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以及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跨省异地就医的预付资金,通过本科目核算。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先行支付的医疗、工伤保险待遇支出通过本科目核算。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预付资金额度,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通过本科目核算。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向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预拨部分资金,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暂付款种类进行核算。

(一)对于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向上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委托上级投资”明细科目,核算向上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的本金、委托投资资金所产生的存款利息、投资收益。

(二)对于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异地就医的预付资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异地就医预付金”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按照预付对方地区进行明细核算,核算参保地区向就医地区划拨的异地就医预付资金。

三、暂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将委托投资资金归集到上级基金,按照实际划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委托上级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非省级基金收到归集到上级基金的委托投资资金的存款利息通知,按照应确认的总金额,借记本科目(委托上级投资),按照本级委托投资资金产生的利息金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照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产生的利息金额,贷记“暂收款(下级归集委托投资)”科目。

非省级基金收到归集到上级基金的委托投资资金的投资收益通知,按照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总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委托上级投资),按照本级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贷记或借记“委托投资收益”科目,按照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贷记或借记“暂收款(下级归集委托投资)”科目。

收到上级基金划回的委托投资资金本金、利息和投资收益,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应收回的委托投资资金本金金额,贷记本科目(委托上级投资),按照应收回的委托投资资金存款利息,贷记本科目(委托上级投资)科目,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与应收回的委托投资资金本金和利息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委托上级投资)科目。

(二)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增加异地就医暂付款时,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借记本科目(异地就医预付金),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冲销异地就医暂付款时,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异地就医预付金)。

(三)支付其他各类预付、预拨、先行支付、垫付等款项,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回、结算各类预付、预拨、先行支付、垫付等款项,按照实际收回或结算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因债务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暂付款,按照报经批准后列作其他支出的金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财政专户尚未结清的暂付款项。

1201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按规定购入国债的成本。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国债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债券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规定购买国债,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到期收回国债本息或按规定转让国债,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债券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持有的国债购入成本。

1202委托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省级基金按规定及委托投资合同约定划拨给受托机构的委托投资资金本金,以及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本金”“投资收益”两个明细科目,并按照受托机构、委托投资资金来源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委托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省级基金从财政专户向受托机构划拨委托投资资金,按照实际划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省级基金收到受托机构提供的关于委托投资资金投资收益的相关通知,按照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投资收益)科目,按照本级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贷记或借记“委托投资收益”科目,按照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贷记或借记“暂收款(下级归集委托投资)”科目。

(三)省级基金收回委托投资资金的本金和投资收益,按照实际转入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应收回的委托投资本金金额,贷记本科目(本金),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与应收回的委托投资资金本金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委托投资(投资收益)”科目。

(四)省级基金将已确认的委托投资收益转作委托投资本金,按照实际划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本科目(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委托投资资金的本金及投资损益余额。

第二节负债类

2001暂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障基金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暂收款项。

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到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以及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暂收款,跨省异地就医的预收和清算资金,国库“待划转社会保险费”分户转入财政专户待拆分的利息收入等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暂收款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财政部门按照经办机构的缴存明细核算暂收款项。

对于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到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下级归集委托投资”明细科目,核算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本金、委托投资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投资收益。

对于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异地就医的预付和清算资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异地就医暂收款”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参保地区上级经办机构收到下级经办机构归集的异地就医预付金、清算资金,以及就医地区接收参保地区划拨的异地就医预付金和清算资金。

对于国库“待划转社会保险费”分户转入财政专户待拆分的利息收入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待拆分利息收入”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转入财政专户待拆分的利息收入。

三、暂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到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下级归集委托投资)。

省级基金收到下级基金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所产生的存款利息,根据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下级归集委托投资)。

省级基金收到受托机构提供的委托投资资金投资收益确认通知,按照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金额,借记或贷记“委托投资(投资收益)”科目,按照本级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金额,贷记或借记“委托投资收益”科目,按照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金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下级归集委托投资)。

非省级基金收到归集到上级基金的委托投资资金的存款利息通知,按照确认的总金额,借记“暂付款(委托上级投资)”科目,按照本级委托投资资金产生的利息金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照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产生的利息金额,贷记本科目(下级归集委托投资)。

非省级基金收到归集到上级的委托投资资金的投资收益通知,按照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总金额,借记或贷记“暂付款(委托上级投资)”科目,按照本级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贷记或借记“委托投资收益”科目,按照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下级归集委托投资)。

向下级基金返还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本金、利息和投资收益,按照实际划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下级归集委托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取得异地就医暂收款时,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异地就医暂收款);偿付或结清异地就医暂收款时,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借记本科目(异地就医暂收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取得其他暂收款项,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偿付或结清暂收款项,按照实际偿付或结清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暂收款项,按照报经批准后确认为其他收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五)收到国库“待划转社会保险费”分户转入财政专户待拆分的利息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拆分为所属社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财政专户尚未偿付或结清的暂收款项。

2101借入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障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借入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借入款项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借入款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借入款项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归还借款本息时,按照实际支付的本金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本息合计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借入款项由财政代为偿还时,按照实际偿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贴收入”科目。

(四)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按照报经批准后确认为其他收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社会保障基金尚未偿付的借入款项。

第三节净资产类

3001财政专户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历年累积的、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二、财政专户结余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将各收入类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各收入类科目,贷记本科目。

“委托投资收益”科目结转前如为借方余额,则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投资收益”科目。

(二)期末,将各支出类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各支出类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期末财政专户结余。

第四节收入类

4001社会保险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保险费收入,以及其他资金(含财政资金)代参保对象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收入。

二、社会保险费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社会保险费,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发生财政专户退还本年社会保险费收入的,按照退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财政专户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结余”科目。

三、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1财政补贴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财政给予社会保障基金的补助、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对参保对象的待遇支出补助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社会保障基金相关管理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设置明细科目。

三、财政补贴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财政补贴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财政专户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结余”科目。

四、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2集体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村(社区)等集体经济组织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参保人的补助收入。

二、集体补助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集体补助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财政专户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结余”科目。

三、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201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取得的利息收入、税务机关、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户、国库“待划转社会保险费”分户等缴入财政专户的利息收入和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归集到上级的委托投资资金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利息种类设置“存款利息”“债券利息”明细科目。

三、利息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财政专户收到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

(二)对于省级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到财政专户存款利息时,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财政专户存款中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所产生的存款利息金额,贷记“暂收款(下级归集委托投资)”科目,按照归属于本级的财政专户存款利息金额,贷记本科目。

非省级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确认归集到上级的委托投资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按照确认的金额,借记“暂付款(委托上级投资)”科目,按照本级委托投资资金产生的利息金额,贷记本科目,按照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产生的利息金额,贷记“暂收款(下级归集委托投资)”科目。

(三)收到购买的国债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到期收回国债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债券账面余额,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五)财政专户收到国库“待划转社会保险费”分户转入的待拆分利息收入,按规定拆分为所属社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时,按照拆分金额,借记“暂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财政专户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结余”科目。

四、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202委托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直接(省级基金)或间接(非省级基金)委托国家授权的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营所取得的净收益或发生的净损失。

二、委托投资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省级基金收到受托机构提供的委托投资资金投资收益确认通知,按照应当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总金额,借记或贷记“委托投资(投资收益)”科目,按照本级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按照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贷记或借记“暂收款(下级归集委托投资)”科目。

(二)非省级基金收到上级有关委托投资资金投资收益的相关通知,按照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金额,借记或贷记“暂付款(委托上级投资)”科目,按照本级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按照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贷记或借记“暂收款(下级归集委托投资)”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财政专户结余”科目,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财政专户结余”科目。

三、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301转移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因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划入的财政专户收入。

二、转移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因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按照实际转入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退回转移收入时,按照实际退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财政专户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结余”科目。

三、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401上级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下级基金接收上级基金拨付的补助收入。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资金类型进行明细核算。

三、上级补助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转入财政专户的上级基金拨付的补助资金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财政专户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结余”科目。

四、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402下级上解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上级基金接收下级基金上解的基金收入。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资金类型和上解地区进行明细核算。

三、下级上解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转入财政专户的下级上解的基金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财政专户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结余”科目。

四、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501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除社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集体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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