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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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及天津公司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电装分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决策;
(二)科学、民主、集体决策;
(三)党管干部;
(四)厂务公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党委、行政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和执行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二章“三重一大”制度的内容
第四条“三重一大”制度是指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
(一)重大决策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
2、涉及企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公司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4、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5、企业改制、改革、注销或者变更,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6、企业用工制度、分配方案、经营者年薪以及职工年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的事项;
7、其他有关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重要人事任免包括:
1、分公司党政联席会聘解中层领导干部;
2、分公司党委会任免党群中层干部;
3、分公司后备干部的确定;
4、分公司中层领导干部因违反党纪、政纪需要给予撤职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核准;
5、获得分公司级别及以上荣誉称号的评选或推荐;
6、其他干部管理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包括以下项目的审批、核准:
1、年度投资计划;
2、应当向天津公司报告的重大投资事项;
3、重要物资、设备购置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
4、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内容包括:
1、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事项;
2、预算外资金运作;
3、大额资产损失核销的认定;
4、投资、融资、抵押、担保及对外捐赠;
5、其他未涉及到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三重一大”的决策机构、决策形式和决策程序
第五条决策机构和决策形式:
(一)集体决策机构为:
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职工代表大会等。
(二)集体决策形式为:
上述决策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准备议题,召开会议,会上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讨论,经表决通过,批准实施。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三)需经上级有关部门、天津公司审批的事项,经相关会议审议,形成会议决议报经上级有关部门、天津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研究决定企业改制、重组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做出决定后依法办理。
第六条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可行性研究。
在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做出决策前,应由有关部门对所涉及的事项立项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并形成立项报告;对投资项目根据必要性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在上会前,提交立项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事前沟通。
党政主要领导在决策前应就决策议题进行充分沟通,以便取得一致意见。
(三)集体研究决策。
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会议形式实行集体决策。
集体决策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科学、民主决策。
在会前,将决策事项告知参会人员,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
会议上,决策人员要对决策事项表明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
除有特殊规定外,出席人数需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负责人和部门。
会议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持异议或否定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记录人员要如实记录。
出席会议的人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决策过程文件必须完整归档。
决策有关文字记录、立项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和职代会决议等应归档并由专人负责保存。
第七条重要人事任免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确定人选。
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建议任职人选;
(二)组织考察。
公司党群工作部和人力资源部对建议任职人选进行考核;
(三)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考核结果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前,要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四)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推荐或决定人员的聘解或
任免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到会成员出席,对拟聘解或任免人员要逐一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五)任职公示。
公司党群工作部对拟任职的人选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六)发文聘解或任免。
第四章监督与督查
第八条分公司党委、行政领导班子要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对“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
各单位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分公司纪委是“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也要依照职责积极发挥监督作用,以形成对“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管理的合力。
当发现企业在进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或在执行决策事项的过程中,有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企业规定的问题,或者发现决策事项可能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时,应当在一个月之内提出意见,向分公司主要领导报告。
第九条分公司通过组织督查,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对各单位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情况进行监督。
(一)督查“三重一大”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重点监督检查“三重一大”制度是否建立,决策方式是否合规,决策范围、事项和权限界定是否恰当和清楚,决策程序是否规范,责任是否落实到人,以及制度是否便于操作。
(二)督查“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监督检查决策前是否进行了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时是否充分发扬了民主,是否履行了有关程序,决策过程有无记录,决策有无重大失误,有无决策评价及纠错机制。
分公司纪委可根据情况随时对有关会议记录进行抽查调阅。
(三)督查对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情况。
重点监督检查对制度的执行有无监督规定,监督过程是否具有制约力,监督结果能否落实责任追究。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条违反上述第五条至第七条,应按权责对直接责任者、重要责任人和一般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其中对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警示谈话或者调离岗位的处理;给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给予调离岗位或者降职处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降职或者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依法依纪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人员,应当减发或者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十二条在决策过程中,对错误决策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决策人员,应当免除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相关责任人员按权责区分如下: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对错误决策及造成的后果起直接和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重要责任人,是指对其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错误决策及造成的后果负次要责任的人员。
对其处分的标准,一般应比直接责任者低1至2个档次;
(三)一般责任人,是指在错误决策中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对错误决策及造成的后果负一般责任的人员。
对其处分的标准,一般应比重要责任人低1至2个档次。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经济损失分为:
(一)较大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
(二)严重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
(三)重大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分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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