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隐患及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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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及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标准

随着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大量增加,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人口的急剧增加、各类建筑物的大量竣工和投入使用,都大大增加了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和火灾的危险性。

一、火灾隐患

火灾隐患是指潜在的有直接引起火灾事故可能,或者火灾发生时能增加对人员、财产的危害,或是影响人员疏散及灭火救援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一般分为一般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

如何发现和判定火灾隐患是消防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火灾隐患有的是以有形的形式来表现如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建筑物耐火等级和防火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上锁或封堵,消防设施缺损瘫痪等;有的则是以无形的形式表现出来,如管理混乱,责任不清,制度不健全漠视消防法律法规,轻视消防安全工作,缺乏消防安全常识,违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

从时间上来看,有的火灾隐患是先天历史遗留下来的,有的是后天形成的。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火灾隐患

1)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2)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3)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6)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单位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检查来排查火灾隐患:

1)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

3)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4)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5)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

6)消火栓状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及灭火器材配置等情况。

7)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运行情况。

8)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9)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

10)三合一场所(三合一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等一种或几种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的建筑)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消火栓、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电气线路敷设及电气设备运行等情况。

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12)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二、重大火灾隐患

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直接判定或综合判定的方法,按照判定程序和步骤实施。

(一)下列任一种情况可不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1)可以立即整改的

2)因国家标准修订引起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3)对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进行了消防技术论证,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

4)发生火灾不足以导致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3)甲、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4)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5)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三)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要素

1.总平面布置

1)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2)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

3)城市建成区内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4)丙类厂房或丙类仓库与集体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5)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

6)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2.防火分隔

1)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造成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的50%

2)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超过该防火分区防火分隔设施数量的50%。

3)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这些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

3.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

1)擅自改变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设施,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堵塞而无法正常使用

2)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被封堵。

3)按规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4)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超过规定距离的25%

5)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30%:

其他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50%

6)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50%

7)民用建筑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室内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低于B1级。

8)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9)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场所,其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10)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既有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

11)高层建筑的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被占用,影响消防扑救作业。

1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4.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1)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

2)未按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3)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4)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等以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未按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6)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5.防烟排烟设施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6.消防电源

1)消防用电设备未按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2)未按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工作。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故障状态,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3)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8其他

1)违反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防雷、防静电设施失效。

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或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电气设备

4)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材料装修。

(四)综合判定规则

1)人员密集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要素中,“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中的1)~9)项;未按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材料装修存在上述要素2条(含本数,下同)以上,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要素中,“总平面布置”中的1)-4)项“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中的5)、6)项规定。

存在上述要素2条以上,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3)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综合判定要素”中任意3条以上,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4)其他场所存在“综合判定要素”中任意4条以上,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三、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步骤

单位应按以下步骤判定是否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1)确定建筑或场所类别。

2)确定该建筑或场所是否存在“综合判定要素”的情形及其数量。

3)符合“直接判定”和“综合判定规”则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应及时上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四、火灾隐患整改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大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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