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中的几种常见错误.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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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中的几种常见错误.ppt

2009年下学期,周义平副教授,13017130178,QQ:

287848208,干部应用写作技巧,主体班专题课教案,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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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录(3),公文写作中的几种常见错误,【案例分析】,一、文种使用不当,二、不符合行文规则的要求,三、公文格式不合规范,四、语言文字表达方面的毛病,五、标点符号使用上存在的问题,公文写作中的几种常见错误,【案例分析】,一、文种使用不当,二、不符合行文规则的要求,三、公文格式不合规范,四、语言文字表达方面的毛病,五、标点符号使用上存在的问题,关于建议对海关稽查暂行规定个别文字表述作出修改的请示海关总署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并署长:

海关稽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发布实施以来,对海关依法执行稽查职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我们在工作实践中发现,规定的部分内容也还存在一些不足,特别是个别文字表述有欠严谨周密,因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给工作带来了一些不便甚至被动。

为此我们强烈要求务必抓住适当的时机对文件作出修改,以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我们的具体修改意见主要集中在规定的第十三条上。

该条中有这样的表述:

“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可以视情节轻重暂停其报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和保存账册、资料的”,这里的两个“可以”的关系不够明确,因此在实际执行中随意性较大,不便统一要求,行政相对人也因此反映有失公平。

这里的“给予罚款”也显然不如“处以罚款”准确。

“给予罚款”既可以理解为“给对方罚款的处置”,也可以理解为“将罚没(而来)的款项给对方”。

实际工作中我们已多次遇到被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利用这句有歧义的话提出意见甚至反诉。

以上意见,如有不当请批评指正。

此致敬礼海关2004年10月11日,关于建议对海关稽查暂行规定个别文字表述作出修改的请示海关总署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并署长:

海关稽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发布实施以来,对海关依法执行稽查职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我们在工作实践中发现,规定的部分内容也还存在一些不足,特别是个别文字表述有欠严谨周密,因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给工作带来了一些不便甚至被动。

为此我们强烈要求务必抓住适当的时机对文件作出修改,以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我们的具体修改意见主要集中在规定的第十三条上。

该条中有这样的表述:

“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可以视情节轻重暂停其报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和保存账册、资料的”,关于建议对海关稽查暂行规定个别文字表述作出修改的请示海关总署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并署长:

海关稽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发布实施以来,对海关依法执行稽查职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我们在工作实践中发现,规定的部分内容也还存在一些不足,特别是个别文字表述有欠严谨周密,因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给工作带来了一些不便甚至被动。

为此我们强烈要求务必抓住适当的时机对文件作出修改,以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我们的具体修改意见主要集中在规定的第十三条上。

该条中有这样的表述:

“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可以视情节轻重暂停其报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和保存账册、资料的”,“例文”使用的文种是“请示”,一、文种使用不当,“例文”使用的文种是“请示”,一、文种使用不当,“例文”使用的文种是“请示”,而请示的适用范围是对本机关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或者不能擅自决定的问题“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一、文种使用不当,“例文”使用的文种是“请示”,而请示的适用范围是对本机关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或者不能擅自决定的问题“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例文”涉及的问题是对海关稽查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修改。

这样的问题不属于海关的职权范围,修改与否只能由其上级海关总署决定,海关可以提出看法、建议。

所以用请示行文是错误的,可改用“意见”。

一、文种使用不当,“例文”使用的文种是“请示”,而请示的适用范围是对本机关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或者不能擅自决定的问题“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例文”涉及的问题是对海关稽查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修改。

这样的问题不属于海关的职权范围,修改与否只能由其上级海关总署决定,海关可以提出看法、建议。

所以用请示行文是错误的,可改用“意见”。

一、文种使用不当,“例文”使用的文种是“请示”,而请示的适用范围是对本机关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或者不能擅自决定的问题“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例文”涉及的问题是对海关稽查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修改。

这样的问题不属于海关的职权范围,修改与否只能由其上级海关总署决定,海关可以提出看法、建议。

所以用请示行文是错误的,可改用“意见”。

因为“意见”的适用范围是“对重大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一、文种使用不当,“例文”使用的文种是“请示”,而请示的适用范围是对本机关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或者不能擅自决定的问题“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例文”涉及的问题是对海关稽查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修改。

这样的问题不属于海关的职权范围,修改与否只能由其上级海关总署决定,海关可以提出看法、建议。

所以用请示行文是错误的,可改用“意见”。

因为“意见”的适用范围是“对重大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海关稽查暂行规定的修改应属重大问题,海关对此提出自己的看法,与“意见”的适用范围正吻合。

一、文种使用不当,“例文”使用的文种是“请示”,而请示的适用范围是对本机关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或者不能擅自决定的问题“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例文”涉及的问题是对海关稽查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修改。

这样的问题不属于海关的职权范围,修改与否只能由其上级海关总署决定,海关可以提出看法、建议。

所以用请示行文是错误的,可改用“意见”。

因为“意见”的适用范围是“对重大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海关稽查暂行规定的修改应属重大问题,海关对此提出自己的看法,与“意见”的适用范围正吻合。

而且“意见”的行文方向灵活自由,完全可以用于上行文。

一、文种使用不当,“例文”使用的文种是“请示”,而请示的适用范围是对本机关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或者不能擅自决定的问题“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例文”涉及的问题是对海关稽查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修改。

这样的问题不属于海关的职权范围,修改与否只能由其上级海关总署决定,海关可以提出看法、建议。

所以用请示行文是错误的,可改用“意见”。

因为“意见”的适用范围是“对重大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海关稽查暂行规定的修改应属重大问题,海关对此提出自己的看法,与“意见”的适用范围正吻合。

而且“意见”的行文方向灵活自由,完全可以用于上行文。

另外,“例文”标题分行割裂了词语。

一、文种使用不当,关于建议对海关稽查暂行规定个别文字表述作出修改的请示海关总署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并署长:

海关稽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发布实施以来,对海关依法执行稽查职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我们在工作实践中发现,规定的部分内容也还存在一些不足,特别是个别文字表述有欠严谨周密,因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给工作带来了一些不便甚至被动。

为此我们强烈要求务必抓住适当的时机对文件作出修改,以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我们的具体修改意见主要集中在规定的第十三条上。

该条中有这样的表述:

“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可以视情节轻重暂停其报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和保存账册、资料的”,关于建议对海关稽查暂行规定个别文字表述作出修改的请示海关总署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并署长:

海关稽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发布实施以来,对海关依法执行稽查职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我们在工作实践中发现,规定的部分内容也还存在一些不足,特别是个别文字表述有欠严谨周密,因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给工作带来了一些不便甚至被动。

为此我们强烈要求务必抓住适当的时机对文件作出修改,以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我们的具体修改意见主要集中在规定的第十三条上。

该条中有这样的表述:

“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可以视情节轻重暂停其报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和保存账册、资料的”,二、不符合行文规则的要求,“例文”的受文对象是“海关总署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并署长”。

二、不符合行文规则的要求,“例文”的受文对象是“海关总署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并署长”。

这样的受文对象明显有悖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行文规则的要求。

二、不符合行文规则的要求,“例文”的受文对象是“海关总署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并署长”。

这样的受文对象明显有悖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行文规则的要求。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二、不符合行文规则的要求,“例文”的受文对象是“海关总署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并署长”。

这样的受文对象明显有悖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行文规则的要求。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海关总署下属的办公厅和政策法规司与海关只可能是平行或者不相隶属关系,怎么能成为海关请示的受文对象呢?

二、不符合行文规则的要求,“例文”的受文对象是“海关总署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并署长”。

这样的受文对象明显有悖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行文规则的要求。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海关总署下属的办公厅和政策法规司与海关只可能是平行或者不相隶属关系,怎么能成为海关请示的受文对象呢?

其正确的受文机关应该是海关总署,此其一。

二、不符合行文规则的要求,“例文”的受文对象是“海关总署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并署长”。

这样的受文对象明显有悖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行文规则的要求。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海关总署下属的办公厅和政策法规司与海关只可能是平行或者不相隶属关系,怎么能成为海关请示的受文对象呢?

其正确的受文机关应该是海关总署,此其一。

其二,办法明确规定: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二、不符合行文规则的要求,“例文”的受文对象是“海关总署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并署长”。

这样的受文对象明显有悖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行文规则的要求。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海关总署下属的办公厅和政策法规司与海关只可能是平行或者不相隶属关系,怎么能成为海关请示的受文对象呢?

其正确的受文机关应该是海关总署,此其一。

其二,办法明确规定: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而“例文”从其内容看,不可能是上级机关负责人交办的事项,故其受文对象中的“署长”与办法有关规定明显不符。

这里的两个“可以”的关系不够明确,因此在实际执行中随意性较大,不便统一要求,行政相对人也因此反映有失公平。

这里的“给予罚款”也显然不如“处以罚款”准确。

“给予罚款”既可以理解为“给对方罚款的处置”,也可以理解为“将罚没(而来)的款项给对方”。

实际工作中我们已多次遇到被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利用这句有歧义的话提出意见甚至反诉。

以上意见,如有不当请批评指正。

此致敬礼海关2004年10月11日,这里的两个“可以”的关系不够明确,因此在实际执行中随意性较大,不便统一要求,行政相对人也因此反映有失公平。

这里的“给予罚款”也显然不如“处以罚款”准确。

“给予罚款”既可以理解为“给对方罚款的处置”,也可以理解为“将罚没(而来)的款项给对方”。

实际工作中我们已多次遇到被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利用这句有歧义的话提出意见甚至反诉。

以上意见,如有不当请批评指正。

此致敬礼海关2004年10月11日,1.正文的尾语不妥,三、公文格式不合规范,1.正文的尾语不妥请示正文的末尾都有固定的结束语,这已是约定俗成的程式化内容。

三、公文格式不合规范,1.正文的尾语不妥请示正文的末尾都有固定的结束语,这已是约定俗成的程式化内容。

常用的“以上请示当否,请指示”、“当否,请批复”、“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此结束语用于要求上级批转的请示)等等。

三、公文格式不合规范,1.正文的尾语不妥请示正文的末尾都有固定的结束语,这已是约定俗成的程式化内容。

常用的“以上请示当否,请指示”、“当否,请批复”、“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此结束语用于要求上级批转的请示)等等。

而“例文”的结束语是“以上意见,如有不当请批评指正”并加上了普通书信的末尾敬语。

不仅结束语与正文不符合而且形式上也让人莫名其妙。

三、公文格式不合规范,1.正文的尾语不妥请示正文的末尾都有固定的结束语,这已是约定俗成的程式化内容。

常用的“以上请示当否,请指示”、“当否,请批复”、“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此结束语用于要求上级批转的请示)等等。

而“例文”的结束语是“以上意见,如有不当请批评指正”并加上了普通书信的末尾敬语。

不仅结束语与正文不符合而且形式上也让人莫名其妙。

而且这篇公文的正确文种是“意见”,其结尾用语应该是“以上意见妥否,请审阅。

”,三、公文格式不合规范,2.“落款”不规范。

三、公文格式不合规范,这里的两个“可以”的关系不够明确,因此在实际执行中随意性较大,不便统一要求,行政相对人也因此反映有失公平。

这里的“给予罚款”也显然不如“处以罚款”准确。

“给予罚款”既可以理解为“给对方罚款的处置”,也可以理解为“将罚没(而来)的款项给对方”。

实际工作中我们已多次遇到被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利用这句有歧义的话提出意见甚至反诉。

以上意见,如有不当请批评指正。

此致敬礼海关2004年10月11日,这里的两个“可以”的关系不够明确,因此在实际执行中随意性较大,不便统一要求,行政相对人也因此反映有失公平。

这里的“给予罚款”也显然不如“处以罚款”准确。

“给予罚款”既可以理解为“给对方罚款的处置”,也可以理解为“将罚没(而来)的款项给对方”。

实际工作中我们已多次遇到被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利用这句有歧义的话提出意见甚至反诉。

以上意见,如有不当请批评指正。

此致敬礼海关2004年10月11日,2.“落款”不规范。

三、公文格式不合规范,2.“落款”不规范。

党的公文有“发文机关署名”,要求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的右下方。

三、公文格式不合规范,2.“落款”不规范。

党的公文有“发文机关署名”,要求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的右下方。

行政公文规定: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成文时间;,三、公文格式不合规范,2.“落款”不规范。

党的公文有“发文机关署名”,要求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的右下方。

行政公文规定: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成文时间;当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为防止出现空白印章,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用简称)排在发文时间和正文之间。

三、公文格式不合规范,3.成文日期书写不规范。

三、公文格式不合规范,这里的两个“可以”的关系不够明确,因此在实际执行中随意性较大,不便统一要求,行政相对人也因此反映有失公平。

这里的“给予罚款”也显然不如“处以罚款”准确。

“给予罚款”既可以理解为“给对方罚款的处置”,也可以理解为“将罚没(而来)的款项给对方”。

实际工作中我们已多次遇到被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利用这句有歧义的话提出意见甚至反诉。

以上意见,如有不当请批评指正。

此致敬礼海关2004年10月11日,这里的两个“可以”的关系不够明确,因此在实际执行中随意性较大,不便统一要求,行政相对人也因此反映有失公平。

这里的“给予罚款”也显然不如“处以罚款”准确。

“给予罚款”既可以理解为“给对方罚款的处置”,也可以理解为“将罚没(而来)的款项给对方”。

实际工作中我们已多次遇到被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利用这句有歧义的话提出意见甚至反诉。

以上意见,如有不当请批评指正。

此致敬礼海关2004年10月11日,3.成文日期书写不规范。

“例文”的成文日期是“2004年10月11日”。

三、公文格式不合规范,3.成文日期书写不规范。

“例文”的成文日期是“2004年10月11日”。

三、公文格式不合规范,3.成文日期书写不规范。

“例文”的成文日期是“2004年10月11日”。

三、公文格式不合规范,3.成文日期书写不规范。

“例文”的成文日期是“2004年10月11日”。

应改成“二OO四年十月十一日”。

三、公文格式不合规范,3.成文日期书写不规范。

“例文”的成文日期是“2004年10月11日”。

应改成“二OO四年十月十一日”。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三、公文格式不合规范,3.成文日期书写不规范。

“例文”的成文日期是“2004年10月11日”。

应改成“二OO四年十月十一日”。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三、公文格式不合规范,3.成文日期书写不规范。

“例文”的成文日期是“2004年10月11日”。

应改成“二OO四年十月十一日”。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

“成文时间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O”。

三、公文格式不合规范,3.成文日期书写不规范。

“例文”的成文日期是“2004年10月11日”。

应改成“二OO四年十月十一日”。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

“成文时间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O”。

三、公文格式不合规范,关于建议对海关稽查暂行规定个别文字表述作出修改的请示海关总署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并署长:

海关稽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发布实施以来,对海关依法执行稽查职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我们在工作实践中发现,规定的部分内容也还存在一些不足,特别是个别文字表述有欠严谨周密,因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给工作带来了一些不便甚至被动。

为此我们强烈要求务必抓住适当的时机对文件作出修改,以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我们的具体修改意见主要集中在规定的第十三条上。

该条中有这样的表述:

“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可以视情节轻重暂停其报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和保存账册、资料的”,关于建议对海关稽查暂行规定个别文字表述作出修改的请示海关总署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并署长:

海关稽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发布实施以来,对海关依法执行稽查职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我们在工作实践中发现,规定的部分内容也还存在一些不足,特别是个别文字表述有欠严谨周密,因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给工作带来了一些不便甚至被动。

为此我们强烈要求务必抓住适当的时机对文件作出修改,以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我们的具体修改意见主要集中在规定的第十三条上。

该条中有这样的表述:

“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可以视情节轻重暂停其报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和保存账册、资料的”,1.用语用词欠当。

四、语言文字表达方面的毛病,1.用语用词欠当。

公文非常讲究语言文字表达的准确、严密、得体。

四、语言文字表达方面的毛病,1.用语用词欠当。

公文非常讲究语言文字表达的准确、严密、得体。

“例文”用语用词欠当之处不少。

四、语言文字表达方面的毛病,1.用语用词欠当。

公文非常讲究语言文字表达的准确、严密、得体。

“例文”用语用词欠当之处不少。

例如“在工作实践中发现”一句中的“工作实践”在此就明显不妥。

四、语言文字表达方面的毛病,1.用语用词欠当。

公文非常讲究语言文字表达的准确、严密、得体。

“例文”用语用词欠当之处不少。

例如“在工作实践中发现”一句中的“工作实践”在此就明显不妥。

“工作实践”包括的范围很广,几乎可以囊括全部海关工作,而作者使用此词联系上下文来看,是专指“海关稽查工作”,纯属大词小用。

远不如改成“执行过程”准确妥当。

四、语言文字表达方面的毛病,1.用语用词欠当。

公文非常讲究语言文字表达的准确、严密、得体。

“例文”用语用词欠当之处不少。

例如“在工作实践中发现”一句中的“工作实践”在此就明显不妥。

“工作实践”包括的范围很广,几乎可以囊括全部海关工作,而作者使用此词联系上下文来看,是专指“海关稽查工作”,纯属大词小用。

远不如改成“执行过程”准确妥当。

再如“规定的部分内容也还存在不足”中的“部分内容”,表达也欠妥。

四、语言文字表达方面的毛病,1.用语用词欠当。

公文非常讲究语言文字表达的准确、严密、得体。

“例文”用语用词欠当之处不少。

例如“在工作实践中发现”一句中的“工作实践”在此就明显不妥。

“工作实践”包括的范围很广,几乎可以囊括全部海关工作,而作者使用此词联系上下文来看,是专指“海关稽查工作”,纯属大词小用。

远不如改成“执行过程”准确妥当。

再如“规定的部分内容也还存在不足”中的“部分内容”,表达也欠妥。

“部分”是与“整体”相对应的概念,有一个量的要求。

说“部分内容也还存在不足”让人以为规定有相当多的条款存在问题。

四、语言文字表达方面的毛病,1.用语用词欠当。

公文非常讲究语言文字表达的准确、严密、得体。

“例文”用语用词欠当之处不少。

例如“在工作实践中发现”一句中的“工作实践”在此就明显不妥。

“工作实践”包括的范围很广,几乎可以囊括全部海关工作,而作者使用此词联系上下文来看,是专指“海关稽查工作”,纯属大词小用。

远不如改成“执行过程”准确妥当。

再如“规定的部分内容也还存在不足”中的“部分内容”,表达也欠妥。

“部分”是与“整体”相对应的概念,有一个量的要求。

说“部分内容也还存在不足”让人以为规定有相当多的条款存在问题。

而实际上只有第十三条中的个别文字用语十分不妥。

四、语言文字表达方面的毛病,1.用语用词欠当。

公文非常讲究语言文字表达的准确、严密、得体。

“例文”用语用词欠当之处不少。

例如“在工作实践中发现”一句中的“工作实践”在此就明显不妥。

“工作实践”包括的范围很广,几乎可以囊括全部海关工作,而作者使用此词联系上下文来看,是专指“海关稽查工作”,纯属大词小用。

远不如改成“执行过程”准确妥当。

再如“规定的部分内容也还存在不足”中的“部分内容”,表达也欠妥。

“部分”是与“整体”相对应的概念,有一个量的要求。

说“部分内容也还存在不足”让人以为规定有相当多的条款存在问题。

而实际上只有第十三条中的个别文字用语十分不妥。

还有一些病句,像“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之类。

四、语言文字表达方面的毛病,1.用语用词欠当。

公文非常讲究语言文字表达的准确、严密、得体。

“例文”用语用词欠当之处不少。

例如“在工作实践中发现”一句中的“工作实践”在此就明显不妥。

“工作实践”包括的范围很广,几乎可以囊括全部海关工作,而作者使用此词联系上下文来看,是专指“海关稽查工作”,纯属大词小用。

远不如改成“执行过程”准确妥当。

再如“规定的部分内容也还存在不足”中的“部分内容”,表达也欠妥。

“部分”是与“整体”相对应的概念,有一个量的要求。

说“部分内容也还存在不足”让人以为规定有相当多的条款存在问题。

而实际上只有第十三条中的个别文字用语十分不妥。

还有一些病句,像“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之类。

另外,“强烈要求务必”,不得体。

四、语言文字表达方面的毛病,2.文字欠精炼。

四、语言文字表达方面的毛病,关于建议对海关稽查暂行规定个别文字表述作出修改的请示海关总署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并署长:

海关稽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发布实施以来,对海关依法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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