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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通信与导航

1  引言

1.1  本标准适用于航行在海、河各航区及远洋300总吨位(GT)以上的货船、油船、渔船、破冰船、科学考察船以及368kW(500马力)以上的拖船和水上工程作业船在开航前对通信与导航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的技术要求和规则。

1.2  本标准满足《国际无线电规则》、《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海事组织《1979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及我国的《海船无线电规范》、《海船航行设备规范》的有关要求。

1.3  对通信与导航设备在开航前的检查和填写作如下规定:

a.  由国内或国外启航(一个航次的开航港)以及在远程航线上航行的远洋船舶在每航次开航前48h由主管船员对通信与导航设备作开机检查,按附表A填报。

b.  由国内或国外启航的短线远洋船舶(往返期不足二个月)和在国内Ⅱ类、Ⅲ类航区航行的船舶,每季度第一航次开航前由主管船员对通信与导航设备作开机检查。

c.  长江及内河船舶,每季度头十天在开航前,主管船员对通信与导航设备开机检查并按附表B填报。

2  一般要求

2.1  凡出航船舶,在开航前一律对通信与导航设备进行通电开机检查,并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经主管机关认可的个别项目可以免检。

2.2  对通信与导航设备所用的船电和蓄电池的网络、负载、开关和熔丝的位置,必须了解清楚。

2.3  检查无线电室的应急照明灯和设在其门旁和工作台旁的开关应正常有效。

2.4  确认无线电室与驾驶室的双向呼唤或声话通信系统能正常使用。

2.5  开航前必需对装有同心秒针和静默时间标志的时钟进行校准,其误差不大于UTC±20秒/日。

2.6  对中、高频无线电接收设备的键控中断前端保护电路的结构特点必须熟悉,其功能应正常。

2.7  规定的仪表、工具、移动照明灯和通信与导航设备必要备件应齐备。

2.8  规定的通信与导航业务资料和设备的技术说明书应齐全。

3.应急通信设备

3.1  通信用蓄电池

3.1.1  船舶在开航前,必须确保蓄电池处于充足状态,能可靠地使用。

3.1.2  开航前检查每单个铅电池电解液的比重不低于1.250q/cm3电液面应高于极板10~15mm,电池组电压不低于24V。

碱性蓄电池的电液面应高于极板6~12mm,每个镉镍电池的工作电压应为1.2V。

3.1.3  开航前必须检查各组蓄电池组,它们必须牢固、可靠、互相靠紧,并能立即转换用于所有的负载。

3.1.4  开航前必须旋紧注液孔胶塞,胶塞透气孔应畅通,检查电极夹子或接线柱应接触良好。

3.1.5  露天电瓶箱必须可靠防水,箱盖与箱体、箱体与甲板之间必须牢固并能承受台风的袭击。

3.1.6  蓄电池室(箱)内应整齐清洁、空气畅通。

室内照明灯及其开关应密闭良好。

3.1.7  应备有蒸馏水、比重计、漏斗和橡皮手套。

3.2  应急收、发信机

3.2.1  船舶开航前,必须对应急收、发信机作实际操作和检验。

应急发射机用实际天线调配时,应以尽可能短的时间完成,决不能引起违章和有害干扰。

3.2.2  应急发射机

3.2.2.1  应急发射机应能迅速地与主天线和备用天线完成调谐并能可靠地工作。

面板上应有明显标志的有效调谐指示表,按照此表可不经重调能立即有效地发出信息。

3.2.2.2  应急发射机的发射频率在500kHz和2182kHz上,不论用主天线或备用天线均应有最佳输出(一般不低于2.2A)。

3.2.2.3  应急发射机的频率应准确。

3.2.2.4  本台监听在2182kHz上发射输出的语言信号应清晰可懂,无严重失真。

3.2.2.5  除人工键控外,应急发射机与无线电报报警信号自动拍发器和无线电话报警信号发生器应能迅速可靠地键控连通或断开。

3.2.2.6  开航前,用主天线应调谐到最佳频率为500kHz。

3.2.3  应急接收机

3.2.3.1  应急接收机用蓄电池供电,电压上升10%或降低15%时应能正常工作迅速地连通主用或备用接收天线,经扬声器和耳机能正常接收信号。

3.2.3.2  应急接收机应至少能在400 ̄500kHz波段接收A1A,A2A和H2A波型信号,在2182kHz波段接收H3E、A3E波型信号。

3.2.3.3  应急接收机的频率应准确,有正常的灵敏度和信噪比。

3.3  无线电报信号自动报警器和无线电报报警信号自动拍发器

3.3.1  无线电报信号自动报警器(以下简称电报自动报警器)

3.3.1.1  开航前对电报自动报警器应做全过程操作试验。

3.3.1.2  电报自动报警器应有正常的接收灵敏度和信号鉴别性能在机内500kHz振荡信号至接收输入端设计耦合量不变的情况下,电报自动报警器应能接收和选择3或4个长划(每划长4s,间隔为1s)的人工测试信号,并应能在无线电室、驾驶室和无线电员室同时报警。

对报警的复位完成,只能用该报警器面板上的开关。

3.3.1.3  电报自动报警器主电源中断时应能正常报警。

3.3.2  无线电报报警信号自动拍发器(以下简称自动拍发器)

3.3.2.1  自动拍发器与应急发射机和主用发射机的键控应能可靠地接通和断开,面板开关功能正常。

3.3.2.2  开航前对自动拍发器应做实地操作和试验,并证明它产生出的无线电报报警信号格式正确,呼号无误。

3.3.2.3  对自动拍发器应做性能试验,并要求在单机无键控负载情况下进行。

在与发射机连接做键控功能试验时,船舶无线电人员必须对发射机使用假无线负载,并以最小的输出功率,做尽可能短时间的功能性试验,绝不引起海上误报警。

3.3.2.4  自动拍发器的拍发监视功能应正常。

3.4  无线电话自动报警器和无线电话报警信号发生器

3.4  无线电话自动报警器(2182kHz无线电话值班接收机)

3.4.1.1  开航前对无线电话自动报警器应做人工操作试验并要求证明选控和报警功能正常。

3.4.1.2  试验时,启动内部相应的测试电路在4 ̄6s后,无线电话自动报警器应进入静噪状态和对下列两种或三种信号发出报警:

a.1300Hz和2200Hz交替变换的无线电话报警信号;

b.2200Hz航行警告信号报警;

c.1300Hz的应急无线电示位标信号报警。

3.4.1.3  无线电话自动报警器的接收机前端的过压保护和键控中断功能应正常。

3.4.2  无线电话报警信号发生器

3.4.2.1  对无线电话报警信号发生器必须做在单机无键控负载的情况下的特性试验。

与发射机连接做键控功能试验时,船舶无线电人员必须保证该发射机能使用假天线负载,并要求以最小的输出功率做尽可能短时间的操作,绝不引起海上误报警。

3.4.2.2  开航前必须开机试验在周期间隔时间为30s至60s的时间内能连续交替地产生1300Hz和2200Hz的无线电话报警信号。

它们的持续时间各为250±10ms,两音频的报警间隔时间不大于4ms。

3.4.2.3  无线电话报警信号发生器的输出监听作用正常,输出电路能与主用发射机和应急发射机(已配2182kHz)可靠地转换接通或断开。

4  无线电通信救生设备

4.1  一般要求

4.1.1  救生艇手提电台必须单独明显地安放在能立即通向救生甲板的无线电室或驾驶室便于提走的地方。

4.1.2  对无线电通信救生设备做发射性能试验时,应用专用天线。

并接近似实际使用的方式架设或升空,试验时不引起对其他台的有害干扰。

4.1.3  做遇险或报警的发射性能试验时,无线电人员必须保证在使用假天线负载下,绝不引起海上误报警。

4.2  救生艇手提电台

4.2.1  开航前应对救生艇手提电台进行试验。

验证该设备在规定的频率上,用规定的发射类型和工作方式,能正常地发射和接收。

4.2.2  救生艇的手提电台应固定在一条直径不小于6mm、长度不少于18m的软质绳索上。

其机盖须密闭防水,机内应备有下列备品:

a.  带有绝缘子的艇桅天线或可伸长的鞭状天线以及架设它们的附具,能随时立即架设使用。

b.  一条用铜纹线做成的地线长为5m,末端附有50g重物。

c.  应有一条能用气球或风筝升起使用的天线,其附具要求齐全。

d.  性能良好的耳机、送话器。

e.  电工刀、钳子各一把,扁头及十字头螺丝刀,大小各一把。

绝缘胶布一卷,照明正常的防水手电筒一只。

f.  中文明码本及电报纸各一本,铅笔刀一只,铅笔三支。

g.  设备附有简明操作说明和国际通用电码符号。

4.2.3  救生艇手提电台中的自动拍发器应能发出正确的电报报警信号、遇险信号和船舶呼号(已配的设备),开关的转换功能必须可靠,接触良好,能随时启动或终止。

4.2.4  救生艇手提电台的无线电话报警信号发生器(已配有的设备)应能正常地产生正确的双音信号。

4.2.5  救生艇手提电台的发射频率应稳定可靠。

4.2.6  救生艇手提电台的接收机应能良好地接收信号,并有正常的接收灵敏度。

4.3  机动艇固定电台

4.3.1  机动艇固定电台用蓄电池

4.3.1.1  开航前应将机动艇固定电台用蓄电池充足并能立即投入使用,保证救生电台收发信机能全负荷地持续工作6h。

4.3.1.2  开航前检查蓄电池,必须牢固可靠、确保水密,其注液口的胶塞须旋紧,胶塞透气孔应畅通,电极夹子或接线柱的接触应良好。

4.3.1.3  开航前须确认由机动艇发动机带动的直流充电电路正常。

4.3.2  机动艇固定电台发射机

4.3.2.1  开航前开机检测或确认为发射机使用所配备的主天线,按要求的发射类型在规定的频率上,能良好地匹配和正常地输出。

4.3.2.2  面板可调旋钮其锁定作用应良好。

4.3.2.3  发射机的频率稳定。

4.3.2.4  受键控转换天线与发射机的输出端或接收机的输入端均应动作可靠、接触良好。

4.3.2.5  发射机面板应明显地标有按主用天线(艇桅或鞭状天线)确定的调谐指示表,以便不必重新调谐能立即发出有效的信息。

4.3.2.6  开航前主用天线(艇桅或鞭状天线)应将发射机最佳地调谐在500kHz上,并锁紧各旋钮。

4.3.3  机动艇固定电台接收机

4.3.3.1  接收机在规定的频率上须能良好地接收信号,有正常的灵敏度。

4.3.3.2  接收机频率应稳定。

4.3.4  机动艇固定电台的自动拍发器所发出的无线电报报警及遇险信号和无线电话报警信号发生器(已配设备),所产生的双音信号,均应符合本章中第4.2.3条和4.2.4条的要求。

4.3.5  机动艇固定电台舱室的应急照明在任何情况下应正常。

4.3.6  机动艇固定电台内应有一定数量的下列备品:

a.  应急照明灯泡;

b.  各种保险丝(充、放电保险丝,各工作电压保险丝);

c.  收发信机的重要备件;

d.  电报纸、笔、刀;

e.  配备好的专用天线以及架设属具;

f.  配有电台的简明操作说明卡,通用国际电码表和接收电台呼号的有效耳机和送话器。

4.4  2182kHz无线电示位标

4.4.1  目前装有的无线电示位标应能在2182kHz上继续地按A2A或H2A发射1300Hz的报警信号,持续时间为1±0.2s。

4.4.2  在无线电示位标的工作电池上应明确标明换新的年、月、日。

电池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开航前,无线电人员必须确认工作电池的有效性。

4.4.3  电池更新后,按下列方法作发射性能检验:

a.  尽可能将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移入甲板下隔离室内;

b.  在接收机2182kHz频率上,用A2波型接收;收、发两处备妥联络工具;

c.  将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立起,推动水银开关,作短暂几秒钟发射试验,接收机一收到正常信号,立即复位停发,严禁干扰和误报警。

4.4.4  开航前,清理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的放置场所,确认其性能正常,保证施放顺利,发射正常。

必要时,按4.4.3款操作检验。

5  无线电通信设备

5.1  发射机(主用和备用发射机)

5.1.1  在500kHz、2182kHz与其他高频波段上使用的主用或备用天线,按规定的发射类型能良好地匹配以有效地输出信号。

5.1.2  发射机面板各个单元的开关、指示和检测功能均应正常;对J3E型的上边带发射其线性良好,无严重失真。

5.1.3  按下列检验方法确定单边带调制和输出的线性状态。

a.  完成J3E型调配,对送话器发音,观察仪表,单边带调制器的输出电压应有大幅度摆动。

b.  发射机末级的线性工作点应准确,其偏压及静态板(集)流均应满足规定要求值。

发射机多管并联运行时,各管偏压及静态板(集)流应严格一致。

c.  本台监听或与它台试验,语音信号应无严重失真。

5.1.4  发射机应有正常的30s预热延时功能、功放级电流过荷保护功能以及可能有的自动调谐及伺服功能均应正常。

5.1.5  发射机面板应有用主天线与备用天线正确匹配的调谐数据表。

5.1.6  发射机的附属天线开关箱的开关转换功能和指示位置均应正确无误并接触良好。

5.1.7  如采用变流机供电,则其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变流机的输出电压应稳定在额定值的±10%内。

b.  变流机的步进启动正常,汇流环及电刷状况良好,无严重火花。

c.  在无线电室内,变流机工作状况的视觉指示应正常有效。

5.2  主用和备用接收机(以下简称接收机)

5.2.1  在375~27500kHz范围内使用主用或备用接收天线的接收机能正常地收A1A、A2A、H2A、F1B、A3E和上、下边带的J3E波型信号。

面板的开关、控制及显示功能和在100Hz内的微调性能均应正常。

5.2.2  接收机键控天线的中断和前端的过压保护作用均应良好。

5.3  甚高频无线电话

5.3.1  开航前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必须能正常地工作。

对有两部VHF的船舶,如其中一部发生故障,又因客观条件来不及修复,一般情况下虽不应成为影响开航的理由,但必须在下一个停泊港优先修理。

5.3.2  VHF面板上的照明可控作用应正常并能使用低功率(1W)输出。

5.3.3  至少有一部VHF应能使用蓄电池。

5.4  气象传真机

5.4.1  开航前在适当的频率上收录有关电台的气象图,其在正常灵敏度下应有清晰完整的图象,所有开关、旋(按)钮及指示功能均应正常。

5.4.2  气象传真机的前端键控中断保护作用良好。

5.4.3  经常航行在某一航线上的船舶至少配有各主要气象图发布台的两个工作频率源,并将其微调到最佳一点。

5.4.4  气象传真机的三种扫描速度和两种协作系数的选控和同步功能应正常,几何图象不失真。

5.5  卫星通信船站(INMARSAT“A”型船站)

5.5.1  开航前卫星通信船站(以下简称船站)的天线系统应满足其维护保养的要求。

5.5.2  操作试验船站天线的定向和跟踪性能应正常。

TDM载波信号指示最强,天线电缆旋绕极限告警作用良好。

5.5.3  船站能通过程序自检,与岸站试验或确认在电传和电话信道上能正常通信。

试机时严禁按动SOS按钮,绝不引起误报警。

5.5.4  船站的发射输出指示功能正常。

5.5.5  船站的电传打字机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在“等待”状态和“工作”状态中的“本机”操作或“在线”操作均应正常。

b.  检查印字纸情况,必要时换新。

c.  收到“你是谁?

”简语后162.5ms应能发出应答信号。

d.  电源指示、数据“保存”指示以及“在线”和“本机”指示应正常。

e.  数据存贮单元“将满”和“已满”的指示功能正常。

5.5.6  显示终端应能正常工作并字符不失真。

5.5.7  INMARSAT系统的业务文件及计费资料齐全。

5.6  印字电报终端机。

5.6.1  印字电报终端机的电传打字机应满足本标准中第5.5.5款的要求。

5.6.2  印字电报终端机应能通过规定的自检程序,试验或确认ARQ、FEC(通呼和选呼)方式工作正常,有正常的接收打印性能。

5.6.3  利用本机共用电表和开关,检测有关工作电压,应正常。

5.7  无线电对讲机(以下简称对讲机)

5.7.1  对讲机应有专人使用、保管和维修。

5.7.2  对讲机的电源应能随时正常使用、电流充足、接触良好、能可靠地工作。

5.7.3  开航前作实际检验、收发性能应正常。

5.8  航行警告接收机(以下简称NAVTEX)

5.8.1  NAVTEX应能通过程序自检。

5.8.2  测试接收机应输出正常。

测试打印机,应有规定的字符输出。

5.8.3  接出机前端过压保护电路良好。

5.8.4  检查打印机供纸情况,必要时换新。

5.9  传令扩音机

开航前实地试验,应满足下列要求:

a.  驾驶室至船首、船尾、机舱和应急操舱室的双向通话应畅通,广播输出正常。

b.  装有强控制系统的设备,其强控指令功能应正常。

6  无路电导航设备

6.1  雷达

6.1.1  基本性能

6.1.1.1  开航前,船长和雷达操作使用人员必须清楚地了解被用雷达的扇形暗区范围,并在雷达日志的首页应有这一暗区说明。

6.1.1.2  开航前,船长和雷达操作使用人员必须清楚地了解被用雷达可能有的假回波状况,在雷达日志的首页应有这一规律的说明。

6.1.1.3  船长和雷达使用人员必须清楚地了解被用雷达的最小作用距离,在雷达日志的首页,应有这一距离说明。

6.1.1.4  船首线精度

a.  雷达船首线显示正常,聚焦良好。

b.  相对显示时,船首线必须精确地对准显示器的零度,最大误差不大于±1。

c.  控制船首线“显示”或“不显示”的开关,其功能应良好,并随时能关断船首线的显示。

6.1.1.5  方位测量精度

雷达测量方位的精度经实测应正常,一般为±1°。

6.1.1.6  距离测量精度

a.  各距标档的固定距标圈数目应与该雷达的设计一致。

b.  各距标档的扫描线性应良好,各固定距标圈之间的间距相等。

c.  可变距标圈的读数应与固定距标圈一致。

d.  固定和可变距标圈显示亮度的控制作用应正常。

6.1.1.7  收发性能

a.  雷达的本振频率准确,晶体检波电流和磁控管电流值应正常,有较好的探测性能。

b.  由性能监测器测得的收、发性能应正常。

6.1.2  雷达防海浪干扰的控制性能应良好。

将控制器反时针旋转到底,反海浪干扰电路应不起作用,近距离增益正常。

顺时针旋动时,近距离增益应逐渐下降,能良好地抑制海浪干扰。

6.1.3  天线与波导

6.1.3.1  天线整体应牢固可靠,天线运转正常,辐射面应清洁。

6.1.3.2  波导系统应牢固完好,无松动、破裂或焊接不良现象,接头处有水密胶封闭。

6.1.4  雷达电源电压和频率的偏差不应超出额定值。

6.1.5  装有两部雷达的船舶,开航前应使雷达都能正常工作。

在特殊情况下,(一般航次任务)一部雷达因故障经修理暂不能排除,另一部雷达必须能正常工作并满足雷达基本性能要求。

一部雷达有故障虽不影响按时开航,但在下一停泊港时,必须及时修复好。

6.2  自动雷达标绘仪(以下简称“ARPA”)

6.2.1  开航前,应对ARPA系统做实际操作模拟试验,证明系统的避碰功能正常,能正确地跟踪处理目标和不断更新目标信息及直接给出有关目标的方位、距离、航向、航速以及最近点距离和到达最近点的时间。

6.2.2  系统能通过自检程序。

6.2.3  系统应对下列情况能正常地视觉或听觉报警。

a.  立刻碰撞;

b.  目标丢失;

c.  目标进入安全警戒圈

d.  设备故障。

6.2.4  ARPA系统所显示出的物标方位和距离应与雷达显示出的相一致。

6.2.5  信息显示功能正常。

6.3  无线电测向仪(以下简称测向仪)

6.3.1  开航前,应确认测向仪有正常的接收灵敏度,整机工作正常,自差曲线有效。

6.3.2  测向仪与无线电室的操作指令信号系统应有正常的功能。

6.3.3  测向仪指示出的航向应与主罗经一致并同步。

6.3.4  测向仪的补偿和平衡作用应良好,经实测哑点宽度不超过±2°。

6.3.5  自动测向的伺服性能应稳定,经实测,在正常接收情况下指向波动不偏出平均值的±2°。

6.3.6  实测或确认:

接收2182kHz信号,在船首±30°内应有明显最小指向点。

6.4  卫星导航接收机(子午仪导航卫星系统)

6.4.1  开船前检查卫星导航接收机,要求其能通过自检程序,整机工作正常无故障。

6.4.2  卫星导航接收机的前置放大器的密闭防潮性能应良好,其天线和天线杆应牢固可靠,能抗强风袭击。

6.4.3  开航前应有卫星定位数据,定位更新正常,定位误差不超出允许范围。

各种输入和显示功能良好。

6.4.4  字符显示正确、不失真。

6.4.5  断电保护性能良好。

人工中断船电时应有显示或报警,并能继续正常工作。

6.5  台卡导航仪

6.5.1  开航前备妥有效的台卡海图。

台卡仪面板的各类开关、旋钮、巷值表应功能良好,台卡导航仪能正常地工作。

6.5.2  台卡巷值表能精确的调零,巷识别的控制功能正常。

6.5.3  台卡导航仪应能通过例行的性能测试。

如常用的MK-21型其操作相位的校正和测试按钮各台卡表的分巷指各针应能反时针方向各转至下列位置:

红:

约0.20巷,即反转一个巷值的20%;

绿:

约0.15巷,即反转一个巷值的15%;

紫:

约0.25巷,即反转一个巷值的25%。

6.5.4  可能时选定台链,完成巷识别和巷及区的设定,检查台卡表的指示数值与台卡海图的船位比较,在有效的接收范围内,应有正常的定位精度。

6.6  劳兰接收机

6.6.1  检查劳兰接收机本身的误差,不超出1us。

6.6.2  自动搜索、自动同步、自动跟踪和劳兰C的三周精测性能均应正常。

6.6.3  各分频和控制信号的波型均应正确。

6.6.4  有警告功能的设备,当劳兰C三周失配时,应能告警。

6.7  欧米加定位仪

6.7.1  欧米加定位仪面板开关按钮及显示功能均应正常。

6.7.2  人工或自动方式的段同步,均能清晰而连续地监听或显示同步状态。

6.7.3  备用电源应能正常使用。

6.7.4  对下列情况应能报警或显示。

a.不能正确接收所选台对的信号;

b.被测台对的修正信息在6min内不能更新;

c.船电中断或设备故障。

6.7.5  本标准中的要求也适用于与其他导航仪组合在一起的欧米加性能。

7  电子导航设备

7.1  陀螺罗经

7.1.1  开航前,陀螺罗经应能稳定地指北,随从灵敏度正常。

其系统处在上次年度大修的有效期内。

7.1.2  对于双转子罗经,其支承液体的比重、温度和球高均应符合该罗经的要求。

对于单转子或电控罗经,其温度和噪声均应正常。

7.1.3  主罗经随从系统在最大负载(接入全部分罗经)时,灵敏度应正常。

7.1.4  主罗经和所有分罗经之间的同步误差经实测应不超过±1°。

7.1.5  主罗经的故障、断电和过温时系统应能正确地报警和人工复位。

7.1.6  陀螺罗经电源的启动控制以及变流机和稳压装置应工作正常。

7.1.7  主罗经的航速及纬度误差校正功能应正常。

7.2  回声测深仪(以下简称测深仪)

7.2.1  测深仪经实际操作试验应工作正常、显示稳定、回波清晰。

7.2.2  显示零点应准确。

7.2.3  主管人员应了解激发器所在舱室的大概位置。

7.2.4  检查指示器记录组供纸情况,必要时应换新。

7.2.5  测深仪面板的照明应正常可控。

7.2.6  装有深度自动报警的设备,经检验其报警功能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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