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AO标准附件6第2部分第六版第25次修订1附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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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O标准附件6第2部分第六版第25次修订1附篇
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第1章定义
下列术语在国际商业航空运输航空器的运行的标准和建议措施中使用时,具有如下含义:
航空作业使用航空器进行专业服务的航空器运行,如农业、建筑、摄影、测量、观察与巡逻、搜寻与援救、空中广告等。
机场拟全部或部分供航空器进场、离场和地面活动使用的陆上或水上一个划定区域(包括所有建筑物、设施和设备)。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机场可供用于下述活动的限制:
a)起飞,用跑道视程和/或能见度以及必要时的云的条件表示;
b)精密进近着陆和着陆运行,用与运行类型相应的能见度和/或跑道视程以及决断海拔高度/相对高度表示;
c)使用垂直引导的进近着陆和着陆运行,用能见度和/或跑道视程以及决断海拔高度/相对高度表示;和
d)非精密进近着陆和着陆运行,用能见度和/或跑道视程、最低下降海拔高度/相对高度以及必要时的云的条件表示。
定翼飞机一种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航空器。
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固定的翼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用取得。
航空器可以在大气中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取得支撑的任何机器。
备降机场当航空器不能或不宜飞往预定机场或在预定机场着陆时,可以飞往的另一机场。
备降机场包括:
起飞备降机场当航空器起飞后不久需要着陆而又不能使用原起飞机场时,用以进行着陆的备降机场。
航路备降机场当航空器在航路中遇到不正常或紧急情况后,用以进行着陆的备降机场。
目的地备降机场当航空器不能或不宜在预定机场着陆时,可以飞往的备降机场。
注:
起飞机场也可作为该次飞行的航路或目的地备降机场。
高度测量系统误差(ASE)假设气压高度表设定正确,高度表显示器指示的高度与相对于静止大气压力的气压高度之间的差。
使用仪表进近程序实施的进近和着陆运行仪表进近和着陆运行分类如下:
非精密进近和着陆运行使用横向引导而不使用垂直引导的仪表进近和着陆。
使用垂直引导的进近和着陆运行使用横向和垂直引导但未达到精密进近和着陆运行要求的仪表进近和着陆。
精密进近和着陆运行使用精密横向和垂直引导,按相应运行种类所确定的实施最低标准的仪表进近和着陆。
注:
横向和垂直引导指由以下方式提供的引导:
a)地基助航设备;或
b)计算机生成的导航数据。
精密进近和着陆运行的类型:
I类(CATI)运行决断相对高度不低于60米(200英尺),并且能见度不低于800米或跑道视程不低于550米的精密仪表进近和着陆。
II类(CATII)运行决断相对高度低于60米(200英尺)但不低于30米(100英尺),跑道视程不低于350米的精密仪表进近和着陆。
IIIA类(CATIIIA)运行在下列情况下的精密仪表进近和着陆:
a)决断相对高度低于30米(100英尺)或无决断相对高度;和
b)跑道视程不低于200米。
IIIB类(CATIIIB)运行在下列情况下的精密仪表进近和着陆:
a)决断相对高度低于15米(50英尺)或无决断相对高度;和
b)跑道视程低于200米但不低于50米。
IIIC类(CATIIIC)运行无决断相对高度和跑道视程限制的精密仪表进近和着陆。
注:
当决断相对高度(DH)和跑道视程(RVR)属于不同运行类型时,仪表进近和着陆运行应按照最严格类型的要求实施(如:
决断相对高度在IIIA类的范围内而跑道视程在IIIB类的范围内,则应属于IIIB类;或决断相对高度在II类范围内而跑道视程在I类范围内,则应属于II类)。
商业航空运输运行为获取酬金或收费从事旅客、货物或邮件运输的航空器运行。
危险品在航空运输中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环境构成严重危险的物品或物质,它门都列在危险品技术细则中或根据这些细则进行分类。
注1:
在附件18第3章中,对危险品作了分类。
决断海拔高度(DA)或决断相对高度(DH)精密进近或使用垂直引导的进近中的一个特定海拔高度或相对高度,在该高度上,假如尚未建立继续进近所需的目视参考,则必须开始复飞。
注1:
决断海拔高度(DA)以平均海平面为基准,决断相对高度(DH)以跑道入口标高为基准。
注2:
所需的目视参考是指为了使驾驶员能够判断航空器相对于所需飞行航径的位置及位置变化率,应能够看见(并保持一段足够的时间)的目视助航设施或进近区的一部分。
在带决断相对高度的III类运行中,所需的目视参考是指特定程序和运行所规定的目视参考。
注3:
在同时使用决断海拔高度和决断相对高度时,为方便起见,可写成“决断海拔高度/相对高度”,缩写为“DA/H”。
应急定位发射器(ELT)可按指定频率发送特殊信号的设备通称,根据用途不同,可以由撞击自动启动或者由人工启动。
应急定位发射器可有下列几种:
固定式自动应急定位发射器(ELT(AF))永久固定在航空器上自动启动的应急定位发射器。
便携式自动应急定位发射器(ELT(AP))紧固在航空器上,但易于从航空器上取下的自动启动的应急定位发射器。
脱离式自动应急定位发射器(ELT(AD))紧固在航空器上,通过撞击,在某些情况下也通过液压传感器自动脱离和启动的应急定位发射器,也具备手工脱离功能。
救生应急定位发射器(ELT(S)可从航空器上取下、置于在紧急情况下便于随时取用、由遇险者手工启动的应急定位发射器。
飞行机组成员在飞行值勤期内对航空器运行负有必不可少的职责并持有执照的机组成员。
飞行手册与适航证相关的手册,包括确认该航空器适航所需满足的限制,以及飞行机组成员安全操纵航空器所必需的指令和信息。
飞行计划向空中交通服务单位提供的、关于某一航空器一次预定飞行或其中部分飞行的特定信息。
飞行记录器安装在航空器内的、用于协助事故/事故征候调查的任一型号记录器。
飞行时间─定翼飞机从定翼飞机为准备起飞而开始移动时起,到飞行结束最后停止移动时为止的总时间。
注:
此处定义的飞行时间与一般采用的“轮挡时间”同义,其计算方法是从定翼飞机为起飞目的开始移动时起至飞行结束最后停住时止。
通用航空运行除商业航空运输运行或航空作业运行以外的航空器运行。
仪表气象条件(IMC)用能见度、离云距离和云幕高*表示的、低于为目视气象条件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气象条件。
注:
为目视气象条件规定的最低标准见附件2第4章。
维修为确保航空器持续适航性所需执行的任务,包括大修、检查、更换、缺陷纠正以及具体的改装或修理或以上各项的组合。
维修大纲描述具体的定期维修任务及其完成的频次和相关程序(如可靠性方案)的文件,这些程序对适用这些程序的那些航空器的安全运行是必要的。
维修放行单证明已按照批准的数据和维修机构的程序手册所述的程序或根据相当的制度令人满意地完成有关维修工作的文件。
气象资料关于现时的或预计的气象条件报告、分析、预报和任何其他的说明。
最低下降海拔高度(MDA)或最低下降相对高度(MDH)非精密进近或盘旋进近中一个特定的海拔高度或相对高度,如没有取得所需的目视参考,则不得下降至该海拔高度/相对高度之下。
注1:
最低下降海拔高度(MDA)以平均海平面为基准。
最低下降相对高度(MDH)以机场标高为基准,或者如果跑道入口标高低于机场标高2米(7英尺)以上时,以跑道入口标高为基准。
盘旋进近中的最低下降相对高度以机场标高为基准。
注2:
所需的目视参考是指为了使驾驶员能够判断航空器相对于所飞航径的位置及位置变化率,应能够看见(并保持一段足够的时间)的目视辅助设施或进近区的一部分。
在盘旋进近中,所需的目视参考是指跑道周围环境。
注3:
在同时使用最低下降海拔高度和最低下降相对高度时,为方便起见,可写成“最低下降海拔高度/相对高度”,缩写为“MDA/H”。
夜间从黄昏民用暮光结束到黎明民用曙光开始之间的时间,或由有关当局规定的由日落到日出之间的其他时间。
注:
黄昏民用暮光在日轮中心位于地平线下6︒时结束,黎明民用曙光在日轮中心位于地平线下6︒时开始。
超障海拔高度(OCA)或超障相对高度(OCH)用于确定符合相应超障准则的最低海拔高度,或在相应跑道的入口标高或机场标高(视适用情况而定)之上的最低相对高度。
注1:
超障海拔高度以平均海平面为基准。
超障相对高度以跑道入口标高为基准,在非精密进近中一般以机场标高为基准,但当跑道入口标高低于机场标高2米(7英尺)以上时,以跑道入口标高为基准。
盘旋进近中的超障相对高度以标高为基准。
注2:
在同时使用超障海拔高度和超障相对高度时,为方便起见,可用“超障海拔高度/相对高度”表示,缩写为“OCA/H”。
机长由经营人(如系通用航空则由所有人)指定的指挥飞行并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
精神活性物质酒精、类鸦片药、大麻类物质、镇静剂和催眠剂、可卡因、其他精神性兴奋剂、幻觉剂、以及挥发性溶剂,但咖啡和烟草除外。
修理在某一航空产品被损坏或磨损之后,将其恢复到适航状态,以确保该航空器继续符合为颁发该型航空器的型号合格证所使用的相应的适航性要求的设计方面。
所需导航性能(RNP)在一划定空域内实施运行所必需的导航性能的说明。
注:
对于某一特定所需导航性能类型和/或其应用,规定了导航性能和要求。
所需导航性能类型在至少95%的总飞行时间内,某次飞行偏离其预定位置的距离容限值,用海里表示。
例:
RNP4表示:
在95%的总飞行时间内,其导航精度为正负7.4千米(4海里)。
跑道视程(RVR)航空器驾驶员在跑道中心线上能够看到跑道表面标志或者跑道边线灯光或者中线灯光时的距离。
登记国航空器登记注册的国家。
注:
如一架属于国际运行机构的航空器不是以国家登记的,则组成这一机构的国家应共同并分别承担《芝加哥公约》要求登记国承担的义务。
关于这方面,见1967年12月14日理事会决议《国际运行机构所营运的航空器的国籍及登记》,载于《关于国际航空运输的经济规章的政策和指导材料》(Doc9587号文件).
安全目标等级(TLS)代表在特定情况下被视为可以接受的风险等级的统称。
总垂直误差(TVE)航空器飞行的实际气压高度与其指定的气压高度(飞行高度层)之间的垂直几何差。
目视气象条件(VMC)用能见度、离云距离和云幕高*表示的、等于或高于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气象条件。
注:
规定的最低标准,见《附件2》第4章。
__________
*按附件2的定义。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章适用范围
附件6第II部分所包含的各项标准和建议措施适用于用定翼飞机从事国际通用航空运行。
注1:
适用于被批准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的营运人的定翼飞机运行的各项标准和建议措施,见附件6第I部分。
注2:
适用于用直升机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运行或国际通用航空运行的各项标准和建议措施,见附件6第III部分。
───────────
第3章总则
注1:
虽然《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登记国有权利或根据情况有义务履行某些职能,但大会在A23-13号决议中承认:
当航空器被另一国的营运人所租赁、包租或互换(特别是不带机组的情况)时,登记国可能无法履行其职责,而且在公约第83条分条生效前,公约可能未充分规定营运人所在国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理事会主张:
在上述情况中,如登记国自认不能充分履行公约所赋予的某些职责,但营运人所在国能够更好地履行这些职责,则登记国可以将这些职责委托给营运人所在国,但须为后者所接受。
不言而喻,在公约第83条分条生效前,前述措施仅为实用的权宜之计,不会对规定登记国职责的《芝加哥公约》条款或任何第三国产生影响。
然而,由于公约第83条分条已于1997年6月20日生效,这种转移职责的协议将对在符合第83条分条确定的条件后签署了相关议定书(Doc9318)的缔约国产生影响。
注2:
对联合经营的国际运行,如所用的定翼飞机不在同一缔约国中登记,则本附件的这一部分并不妨碍有关各国缔结协议来联合行使有关附件各条款对登记国所规定的职责。
3.1机长必须遵守其定翼飞机运行所在国家的有关法律、规章和程序。
注1:
登记国可能要求遵守与3.1的规定不冲突且更严格的措施。
注2:
在公海上空飞行的规则包含在附件2中。
注3:
为驾驶员提供的关于飞行程序参数和运行程序的资料载于PANS-OPS第I卷。
关于编制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的标准载于PANS-OPS第II卷。
某些国家使用的超障准则和程序可能与PANS-OPS不同,出于安全原因,了解这些差异是重要的。
3.2机长在舱门关闭后必须对定翼飞机上的机组、乘客和货物的安全负责,并从定翼飞机为起飞目的准备移动直至飞行结束最后停止和作为主要推进部件的发动机刹车为止的时间内对定翼飞机的运行安全负责。
3.3如果在危及定翼飞机或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违反当地规章或程序的措施,机长必须立即通知有关地方当局。
如事件发生地所在国提出要求,机长必须向该国的有关当局提交关于违章情况的报告;同时,机长也必须向登记国提交这一报告的副本。
此类报告必须尽早提交,通常在十天以内。
3.4机长必须负责以可用的最迅速的手段将导致人员严重伤亡、定翼飞机或财产重大损坏的任何定翼飞机事故,通知最近的有关当局。
注:
“重伤”一词的定义见附件13,“重大损坏”一词的解释见《事故报告手册》(Doc9156)。
3.5建议机长应在定翼飞机上备有所有将要飞经地区有关搜寻与援救服务的主要资料。
3.6危险品
注1:
载运危险品的条款见附件18。
注2:
公约第35条提及货物限制的若干等级。
3.7精神活性物质的使用
注:
关于精神活性物质的使用的条款,见附件1的1.2.7和附件2的2.5。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4章飞行准备和飞行中的各种程序
4.1飞行设施齐全
除非通过一切可用的合理的手段查明对此种飞行和定翼飞机的安全运行所直接需要的和可使用的地面或水上设施,其中包括通信设施和导航设备是齐全的,否则机长不得开始飞行。
注:
本标准中的“合理的手段”是指机长在起飞站通过航行情报服务机构公布的官方资料或从其他来源可随时取得的资料的使用。
4.2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机长不得以低于机场所在国为该机场规定的运行最低标准的标准飞进或飞出机场,经机场所在国特别批准的除外。
注:
为了拟定飞行计划,有些国家习惯于对一个机场被指定为备降机场所宣布的运行最低标准往往比同一机场计划作为预定降落的机场时要高。
4.3讲解
4.3.1机长必须通过口头讲解或其他方式,保证使机组成员和乘客熟悉下列各项设备的位置和用法:
a)椅带;视情况还有,
b)应急出口;
c)救生衣;
d)供氧设备;和
e)供个人使用的其他应急设备,包括乘客应急讲解卡。
4.3.2机长必须保证机上所有人员知道机上携带的供集体使用的主要应急设备的位置和一般使用方法。
4.4定翼飞机的适航性与安全措施
4.4.1在机长对下列各项确信无疑之前不得开始飞行:
a)定翼飞机处于适航状态,经过正式登记并随机带有各种适用的证件;
b)考虑到预期的飞行条件在定翼飞机上安装了相应的仪表和设备;
c)已按第8章完成了所有需要的维修;
d)考虑到预期的飞行条件,定翼飞机的质量和重心位置在安全限度之内;
e)机上装载分布适当并牢固系留;和
f)包含在飞行手册或其等效文件中的定翼飞机运行限制不会超过。
4.4.2建议机长应有在发动机都工作情况下的定翼飞机爬升性能的充分资料,以便能够确定在离场阶段以当时的起飞条件和预期的起飞技术可以达到的爬升梯度。
4.5气象报告和预报
飞行前机长必须熟悉适合预定飞行的所有可得到的气象资料。
为从出发地附近飞离和每次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所做的准备工作包括:
1)研究可用的现时天气报告和预报;2)规划一个备用的行动方案,在可能由于天气原因不能按计划完成飞行时使用。
注:
对飞行计划的要求见附件2—《空中规则》和《航行服务程序—空中规则和空中交通服务》(PANS-ATM,Doc4444)。
4.6气象条件对飞行的限制
4.6.1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
除非可用的现时气象报告或现时报告结合预报表明,沿航路或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段的气象条件在相应的时间使遵守这些规则成为可能,否则不得按目视飞行规则开始飞行,目视气象条件下纯属当地性质的飞行除外。
4.6.2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
4.6.2.1当需要目的地备降机场时除非可用的运行资料表明,在预计抵达时间,预定抵达的机场和至少一个目的地备降机场的条件等于或高于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否则按仪表飞行规则的飞行不得开始。
4.6.2.2当不需要目的地备降机场时按仪表飞行规则飞往一个不需要备降机场的机场的飞行不得开始,除非:
a)为预定着陆机场规定了一个标准的仪表进近程序;和
b)可用的现时气象资料表明,在预计抵达时间前后各两小时存在下列气象条件:
1)云底至少高于仪表进近程序规定的最低标准300米(1000英尺);和
2)能见度至少5.5千米或高于程序规定的最低标准4千米。
4.6.3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4.6.3.1除非最新获得的气象情报表明,预定着陆机场或至少一个目的地备降机场在预计抵达时间的条件等于或高于规定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否则不得继续飞向预定着陆机场。
4.6.3.2在精密进近或非精密进近时距机场低于300米(1000英尺)时,除非报告的能见度或管制的跑道视程高于规定的最低标准,否则不得在外指点标以外继续进行仪表进近。
4.6.3.3在精密进近的情况下或在非精密进近时下降到距机场低于300米(1000英尺)时报告的能见度或管制的跑道视程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如已过了外指点标,进近可以继续到DA/H或MDA/H。
在任何情况下,定翼飞机不得违反机场运行最低标准,超过其限制点继续进近着陆。
注:
管制的跑道视程是用来决定是否达到运行最低标准的一个或一个以上跑道视程报告点(接地、中间点和停止点)报告的值。
在用跑道视程时,除非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管制跑道视程即为接地跑道视程。
4.6.4除非定翼飞机已得到批准并备有应付结冰条件的设备,否则在已知或预计结冰条件下不得开始飞行。
4.7目的地备降机场
按仪表飞行规则实施的飞行,在飞行计划中至少必须选择和指定一个目的地备降机场,除非:
a)根据飞行持续时间和当时气象条件,可以有把握地肯定,在预计抵达预定着陆机场的时刻并在其前后合理的一段时间内,可在目视气象条件下进近和着陆;或
b)预定着陆机场地处孤立,也无合适的目的地备降机场。
4.8燃油和滑油供应
4.8.1除非考虑到气象条件和飞行中可能发生的任何延误,定翼飞机携带的燃油和滑油足以保证能安全完成飞行,并视相应情况符合下列特别规定,否则不得开始飞行:
4.8.1.1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至少要携带足够的燃油和滑油使得定翼飞机能够:
按照4.6.2.2中的例外情况不需要目的地备降机场时,飞到计划着陆的机场,然后还能再飞
45分钟;或
a)需要目的地备降机场时,飞至计划着陆的机场后转到备降机场,然后还能再飞45分钟。
注:
4.8的规定并不限制在飞行中修改飞行计划飞往另一个机场,但从重新计划飞行的一点起须能符合4.8的要求。
4.9氧气供应
机长必须保证在所有飞行中,在缺氧会造成损害机组成员的能力或有害乘客健康的那些高度上有足够的呼吸用氧供机组成员和乘客使用。
注:
附篇B给出关于氧气携带和使用的指导性资料。
4.10氧气的使用
所有飞行组成员在飞行中履行对定翼飞机的安全运行必不可少的职责时,必须在出现4.9所要求的供氧情况时,持续使用呼吸用氧。
4.11飞行中的紧急情况指示
机长必须保证在飞行中遇有紧急情况时,指示所有机上人员采取适合当时情况的应急措施。
4.12驾驶员报告天气
建议当遇到可能影响其他航空器安全的天气情况时,应尽快报告。
4.13危险的飞行条件
建议在航路上遇到与气象条件无关的危险飞行情况时应尽快报告。
此种报告应给出与其他航空器安全相关的细节。
4.14飞行组成员的健康状况
机长必须负责保证:
a)如果飞行组任何成员因受伤、患病、疲劳、酒精或药物影响等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不得开始飞行;和
b)当飞行组成员由于疲劳、患病、缺氧等原因造成的功能性损害导致执行任务的能力显著降低时,则不得越过最近的合适的机场继续飞行。
4.15在岗位上的飞行组成员
4.15.1起飞和着陆
要求在驾驶舱值班的所有飞行组成员都必须在各自的岗位上。
4.15.2航路上
要求在驾驶舱值班的所有飞行组成员,除为履行与定翼飞机运行有关的职责或为生理需要而有必要离开外,都必须在各自的岗位上。
4.15.3椅带
所有飞行组成员当在其岗位上时必须始终系好椅带。
4.15.4安全带
建议当备有安全带时,每个坐在驾驶员座椅上的飞行组成员都应在起飞和着陆阶段系好安全带;其他飞行组成员也应在起飞和着陆阶段系好安全带,除非肩带妨碍他们履行职责,在此种情况下,可松开肩带,但必须系好椅带。
注:
安全带包括肩带和一个可以单独使用的椅带。
4.16仪表飞行程序
4.16.1机场所在国必须批准并颁布一个或多个按照仪表进近和着陆运行分类设计的仪表进近程序,以服务于每条仪表跑道或用于仪表飞行运行的机场。
4.16.2所有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定翼飞机必须遵守机场所在国批准的仪表飞行程序。
注1:
仪表进近和着陆运行分类的定义见第1章。
注2:
为驾驶员提供的关于飞行程序参数和运行程序的资料载于PANS-OPS第I卷。
关于编制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的标准载于PANS-OPS第II卷。
某些国家使用的超障准则和程序可能与PANS-OPS不同,出于安全原因,了解这些差异是重要的。
4.17一般指示
4.17.1一架定翼飞机不得在机场的活动区滑行,除非操作人员:
a)已经由定翼飞机所有人,如定翼飞机是租用的则由承租人或经指定的代理人正式指准;
b)完全胜任对定翼飞机进行滑行;
c)如需要无线电通信,有资格使用无线电话;和
d)曾接受过合格人员关于机场布局及在适当情况下关于航路、符号、标志、灯光、空中交通管制信号与指令、术语和程序等的教育,并能够遵守机场定翼飞机活动安全所需的运行标准。
4.18乘客在定翼飞机上时的加油
4.18.1建议一架定翼飞机不应在乘客登机、下机或在机上时加油,除非配备有机长或其他合格人员,随时准备以最实际和最迅速的可用方法开始并引导乘客撤离定翼飞机。
4.18.2建议如果在乘客登机、下机或在机上时加油,应用定翼飞机的内话机系统或其他适当的方法保持监督加油的地面机组人员与机长或4.18.1所要求的其他合格人员之间的双向通信。
注1:
4.18.1的规定并不一定要求放下定翼飞机整体舷梯或打开紧急出口作为加油的先决条件。
注2:
关于航空器加油的条款见附件14第I卷;安全加油方法指南见《机场服务手册》(Doc9137)第1和第8部分。
注3:
当加的不是航空煤油、或当加油的结果造成航空煤油与其他航空涡轮油混合或使用开放式油管时,要求有附加的预防措施。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5章定翼飞机性能使用限制
5.1定翼飞机的运行必须:
a)符合适航证或经批准的等效文件的条款;
b)在登记国审定当局规定的使用限制内;和
c)在附件16第I卷中相应的噪声审定标准所规定的质量限制内,但经机场所在国主管当局另行批准的某个机场或某条跑道没有噪声干扰问题的例外环境除外。
5.2包含登记国审定当局所规定的供目视使用的限制标牌、明细单、仪表标志或其组合物必须在定翼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