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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的知识点

金融法的知识点

法的产生:

经济根源是社会分工、商品交换和私有制;阶级根源是阶级和阶级斗争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法的分类:

1、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地位效力)2、实体法和程序法(具体内容)3、一般法和特别法:

(适用范围)4、成文法和不成文法5、公法和私法

法律责任:

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国家强制力保证。

包括:

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违宪责任、国家赔偿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法定的不利后果,其特点: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

是一种惩罚性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

基本上是一种个人责任(单位)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民事法律责任:

是指公民或法人由于违反法律、违约或者因法律规定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

个人或者单位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种类有: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

违宪责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认定违宪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使公共权力时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利与利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主要形式:

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

它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活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金融机构:

按职能分为四类:

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于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宏观调控关系、金融业务关系和金融监督管理关系(填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关系:

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金融法的特征:

当事人是金融机构;经济法律关系广泛、多样性;准则性比较多

金融法的构成:

主体、客体、内容

中国第一部金融法是1908年清王朝颁布的《大清银行则例》

1995年初步构建了金融立法体系的框架,以先后出台的四大金融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票据法》为标志。

金融法的渊源也就是金融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国内渊源主要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国际渊源是指我国参加或缔结的有关国际条约、协定以及一些国际惯例。

我国的金融立法原则:

1、稳定货币与促进经济增长相结合的原则(央行最重要职责)2、维护金融业稳定发展的原则(单个外资行入股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20%上限)3、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5、尊重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原则

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一种是从一般商业银行发展到大银行以至发行银行,最后形成中央银行,英国为代表;另外一种则多半是在学习和借鉴别国经验,结合本国实际,通过立法而创设的,以美国为样板。

中央银行的职能:

政府的银行、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调控职能监管职能服务职能)

中央银行的性质:

具有国家机关性质,是特殊的金融机构,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结构:

领导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支机构,咨询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九大分行

货币政策委员会基本职责是:

在综合分析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事项,并提出建议。

由人民银行行长,等共11人组成。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人行法)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时,开始发行第一套人民币。

1999年10月1日开始发行第五套人民币。

人民币的发行原则:

经济发行原则、计划发行原则、统一集中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

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进行兑换的机构是办理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是无偿免费办理,有全额半额两种

兑换条件:

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处理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以到有权机关申请鉴定

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经2002年12月3日第4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

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1万)。

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是有下列情况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运输伪币的,从重处罚

《变造货币罪》:

变造货币罪是指对货币采用挖补、剪贴、涂改、拼凑等方法,使原货币加大数量或者改变面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亦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

《持有、使用假币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犯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2005年开始,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由原来的6000元调整为20000元。

出境人员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的,海关予以放行

如果需要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

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证》验放。

对进出境时携带超限额货币不如实向海关申报的旅客,海关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如确认为走私行为,海关将没收其携带的全部货币;如确认为违规行为,海关将对旅客处以携带货币5%-20%数额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

“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中的人民币”。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

直接检查监督权、建议检查监督权(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特殊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

2008年5月9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上海举行揭牌仪式,开始北京和上海两地办公。

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2009年7月20日,融资租赁登记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个人征信系统:

系统采用集中存储模式,具有数据采集、信息查询、异议处理、统计分析和运行管理等五大功能目前,征信中心不通过电话和互联网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免费

个人信息存在错误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转交征信服务中心,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到异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内部核查。

商业银行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向征信服务中心作出核查情况的书面答复。

征信服务中心收到商业银行重新报送的更正信息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

经过核查,无法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的,征信服务中心不得按照异议申请人要求更改相关个人信用信息。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受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或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供书面答复;

对于无法核实的异议信息,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允许异议申请人对有关异议信息附注100字以内的个人声明。

第二章

洗钱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即:

通过各种方式将非法资金形式合法化

洗钱罪客观表现:

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

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

洗钱的过程:

犯罪收入、处置阶段、离析阶段、归并阶段、合法收入

反洗钱主要监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于2004年4月7日正式成立。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属的、不以盈利为目的法人单位,

反洗钱主要法律法规:

《刑法》《反洗钱法》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反洗钱义务的主体: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

金融情报机构(FIU)是国际上对反洗钱信息机构的泛称,是洗钱线索的汇集中心

反洗钱的三大制度:

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反洗钱预防制度的第一道关口);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反洗钱调查:

主体:

人行及省级派出机构;客体:

金融机构;内容:

可疑交易

调查程序:

出示证件、调查通知书

临时冻结;时限48小时

金融机构违法行为:

内控;岗位;反洗钱培训。

金融机构违法行为:

三制度;泄密;匿名账户;拒绝调查;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致使洗钱发生:

对人:

最重可致50万罚款,甚至可取消任职;对机构:

最重可致500万罚款,吊销许可证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

大额交易的标准: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如果是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

可疑交易的标准: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长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可疑行为

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客户身份资料、通过我行营业机构柜台、自助终端进行的各类业务交易记录档案应自业务关系结束之日起或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反洗钱现场检查:

检查主体: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检查客体:

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上级行授权其现场检查的金融机构

检查前准备:

工作人员必须2人以上;制作《现场检查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于进场5天前送达被查单位,另一份由检查单位留存。

现场检查实施:

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现场检查通知书》

《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组长签字,离场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被查单位应在收到《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对《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所述事实进行确认或提出异议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有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金融机构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涉嫌恐怖融资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在相关情况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三章

商业银行概念:

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属于非法人团体,但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

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主体金融机构。

中介职能、支付职能、信用创造职能、服务职能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的“三性”原则:

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企业化经营原则四自方针: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业务往来中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商业银行法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什么要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

1、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高度不对称性2、银行同业间交易的广泛性

商业银行业务范围:

准许的: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禁止的业务:

信托投资业务;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向企业投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型:

主体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条件;二是:

公众存款所采用的方法是违法的。

违反的后果: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存款人在银行开立账户存款的行为在银行和客户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存款人和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合同关系。

是连续的合同关系。

存款人的权利:

还本付息请求权;存款利益保护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存款权益继承权

金融机构的权利:

闲置存款投资权;客户身份审核权;服务费用收取权;大额、可疑存款报告权

存款合同的特点:

格式合同;实践合同;部分内容具有法定性;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履行方式比较特殊

存款合同的效力产生的实质要件:

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存款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形式要件:

书面形式

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的一般性原则: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帐户办理储蓄存款时,应当出示本人有效实名证件,使用有效实名证件上的姓名,金融机构要按照规定进行核对,并登记实名证件上的姓名、号码、发证机关,以确定储户和开立帐户上的存款法律关系的一项制度。

于2000年4月1日起实施

不实行存款实名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整顿,纪律;追究刑责

实名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护照;户口簿;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存单的挂失:

持本人身份证明,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可委托他人办理,但是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

如果储户当时不能办理挂失手续,而用电话、电报、信函等挂失,必须在5天内补办挂失手续否则挂失无效。

挂失()天后,储户与银行商定办理新的存单或支取存款

家事代理权:

家事代理权,它是指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家庭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的权利,配偶一方的行为视为配偶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双方对其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存款继承:

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支取手续

有权查询机关:

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冻结为以上的机构,接下去的机构无权)走私犯罪侦察、审计局、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扣划:

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

有权机关是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查询:

工作证件+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必须是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

冻结:

工作证件+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主要负责人签字)+冻结存款裁(决)定书;

扣划:

工作证件+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主要负责人签字)+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决定书。

存单纠纷案件:

1、一般存单纠纷案件(存单持有人以存单为重要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当事人以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为主要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金融机构向法院起诉要求确定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纠纷案件)2、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

一般存单纠纷案件处理原则:

凭证真实性;存款关系真实性

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

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存单的真实性上有重大过失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仅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以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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