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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合同

附件4:

(若委托人明确要求签订三方协议文本或委托贷款业务涉及担保而委托人要求由其自身作为被担保人的,经办机构应与委托人及借款人签订《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合同(三方协议)》)。

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合同

(三方协议)

编号:

201年(支行简称)委托字第_顺序数_号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托人:

江苏银行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法定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借款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___

邮编:

联系人:

__

联系电话:

委托人在此提供贷款资金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

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对公客户委托贷款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对公客户委托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房地产开发等)。

第二条贷款币种和金额。

本项对公客户委托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

(小写)10,000,00.00元。

第三条贷款利率和结息方式。

本项委托贷款的年利率为_12_%(月利率10‰)。

按日计息,结息方式③(①按月结息,②按季结息,③按年结息),结息日为③(①每月的20日,②每季末月的20日,③每年末月的20日)。

到期未付的贷款利息,受托人向借款人②(①计收复利,②不计收复利)。

贷款期间如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是否相应调整利率:

①(①不调整,实行固定利率;②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条罚息。

若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委托人有权在本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根据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按当期执行利率向借款人加收___50____%利息。

若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委托人有权在本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根据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按当期执行利率向借款人加收___100___%利息。

(是否罚息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

第五条贷款期限。

本项委托贷款的期限为自2014年_1_月_13_日起至2015年1_月__12__日止。

如借款人在经委托人同意之后提前归还此项贷款时,则按实际用款天数和贷款余额计收利息。

第六条委托人(借款人)应按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总金额和期限(不根据借据余额和期限)、约定手续费率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

本协议项下对公客户委托贷款的约定手续费率为年手续费率2%;支付方式为逐笔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①向委托人收取;②向借款人收取,③向委托人收取%,向借款人收取%)。

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合同期限不足三个月的,按三个月收取手续费。

手续费支付不能以借款人是否按期足额还本付息为条件。

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时,受托人不退手续费。

第七条担保方式。

本项委托贷款担保方式为信用方式(信用方式/担保方式)。

如为担保方式,委托人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第八条其他。

委托人将委托资金足额从结算户划入受托人处的委托贷款基金户后,受托人将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发放至借款人账户。

第二章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委托资金。

委托资金应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并且来源合法。

委托人应在贷款发放之前将委托资金从结算户划入在受托人处的委托贷款基金户。

委托贷款基金户仅为受托人内部账务处理而设立,并非委托人在受托人处开立的存款账户,该账户余额并非委托人在受托人的存款余额且余额不计付利息。

第十条委托人自行确定对公客户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事宜。

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应具有合法的借款主体资格;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委托资金的额度。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对公客户委托贷款是否实行担保。

若实行担保,委托人应对借款人选择的担保人或担保物进行确定,对担保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在委托基金额度内委托受托人发放对公客户委托贷款,不得要求受托人超额度放贷。

委托人在发放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前向受托人签发《对公客户委托贷款放款通知书》。

通知书应载明:

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合同编号、担保合同编号、币种、金额、借款人及账户等内容。

第十三条委托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为借款人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第十四条委托人同意对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展期的,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通知受托人,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原贷款有担保的,落实相应担保手续。

第十五条委托人自行承担对公客户委托贷款的风险,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受托人承担贷款风险。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十六条委托人承担将委托贷款资金用途明确告知受托人的义务,并对借款人使用借款情况以及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持续关注与监督。

若借款人未按照前述第一条使用委托贷款资金,借款人应自行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对逾期的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发送的《对公客户委托贷款逾期通知书》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在回执上明确逾期处理意见并签字和加盖公章后发送受托人。

若委托人未回复则视同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不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与义务。

若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在三年内继续向借款人催收,则委托人应按年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费率按照前述第六条执行,且在催收期间委托人有权书面通知受托人不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与义务,停止计收手续费。

第十八条对逾期的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委托人请求受托人代为起诉的,应出具书面文件并向受托人预付相关诉讼费用。

同时,委托人应按年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费率按照前述第六条执行。

第十九条委托人应当承担并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本协议项下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办理担保手续中的公证、登记费用;办理诉讼事务中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追索担保人或处置担保物的费用及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委托人声明

(一)本委托是委托人的自主行为;

(二)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为委托人自主支配;

(三)委托人和指定的借款人身份合法;

(四)对公客户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五)委托人自行申报、缴纳委托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

(六)一切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三章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受托人收到委托资金后,应开设委托贷款基金户,用于核算委托资金,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与《对公客户委托贷款放款通知书》的要求,在确认委托资金足额到位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委托贷款用途的监管原则上应由委托人自行监管。

若委托人明确提出由受托人监管的,受托人仅履行将委托贷款资金的去向告知委托人的义务,即向委托人提供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发放账户的对账单,对账日期自委托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日止。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还本付息后,受托人应及时将相应资金划至委托人账户,并在资金划拨凭证上注明对公客户委托贷款本金或支付的利息。

第二十四条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借款人提供有关材料对本合同项下对公客户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用途等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办理提前还款手续的,受托人在接到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后按通知要求办理。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同意借款人展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办理展期手续的,受托人在接到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后,与委托人及借款人签订《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展期协议》后,办理相关展期手续。

第二十七条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因进行不法经营活动、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或者抵押资产发生损毁、灭失等重大不利事项的,受托人可提前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时归还的,受托人应通知委托人,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及借款人同时发送《对公客户委托贷款逾期通知书》,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在催收回执上的要求进行相关催收处理,且所有催收费用均由委托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在催收回执上要求受托人不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或者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回执,则受托人应停止计收手续费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若委托人在催收回执上要求受托人代为起诉借款人的,委托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发送正式书面申请,并向受托人支付首年委托贷款手续费和预付诉讼费用。

若委托人未支付手续费或或中断支付手续费,受托人有权视同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不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处理。

若委托人要求受托人继续向借款人催收或者代为起诉,委托人应按照前述第十五条约定的手续费费率逐年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

若委托人未支付手续费或中断支付手续费,受托人有权视同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不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处理。

同时,受托人有权在对公客户委托贷款逾期满三年后,对该合同项下相关账户进行销户处理,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委托人起诉时,受托人应提供相关协助。

第四章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应在受托人的营业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借款、还款、付息等事宜。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向受托人一次或分次办理借据,提出款项。

借款借据是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借款凭证,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利率等借款内容与借款借据记载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要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本项对公客户委托贷款,不得挪用。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受托方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的利息或本金(或将当期应付的利息或本金划转至受托人指定账户),并按约定的期限和利率支付贷款本息。

第三十五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须接受委托人和受托人对本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借款人应及时向委托人和受托人提供关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委托人和受托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重大投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与外资合资(合作)、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涉及重大诉讼等事宜,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提前还款二十日前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三十八条借款人要求贷款展期的,须于贷款到期之前三十天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因委托资金来源、贷款对象、用途不合法等因素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条委托人逾期半年以上或拒绝支付对公客户委托贷款手续费的,受托人有权从收回的对公客户委托贷款资金中扣收手续费,有关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一条受托人未按本合同和《对公客户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发放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导致委托人发生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受托人向借款人收回贷款本息后,未按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划转,导致委托人发生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视为借款人违约,受托人有权按委托人书面指令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而不必事先通知借款人:

(一)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贷款逾期并经受托人催收仍不偿还的;

(四)不按委托人和受托人要求提供或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等材料的;

(五)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程序纠纷的。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解决协议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当事人三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三方同意可选择以下第_(具体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___种处理方式:

(一)由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受托人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条款不得与其他条款相抵触,不得影响当事人之间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_______如有填写需法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合同的组成。

与本合同有关的《对公客户委托贷款放款通知书》、借据、担保合同、当事人有关补充条款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条本协议一式叁份,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各执一份。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2014年1月13日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2014年1月13日

 

借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201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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