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指引函证1119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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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指引函证1119修订

 

函证工作指引

1.总则

1.1为规范本所审计人员在审计业务过程中执行函证程序,降低审计风险,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等相关准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所称函证(即外部函证),是指审计人员直接从第三方(被询证者)获取书面答复作为审计证据的过程,书面答复可以采用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等形式。

1.3审计人员在实施函证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即:

审计人员应以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审计业务,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运用其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获取和客观评价审计证据。

1.4审计人员实施函证程序的目标是,设计和实施函证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2.函证决策

2.1实施函证程序以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性

(一)审计人员应当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总体应对措施,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无论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结果如何,审计人员都应当针对所有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设计和实施实质性程序;审计人员应当考虑是否将函证程序用作实质性程序。

(二)评估的风险越高,需要获取越有说服力的审计证据。

为此,审计人员可以增加审计证据的数量或者获取更相关、更可靠的审计证据,或将两种方式结合使用。

例如,审计人员更加重视直接从第三方获取审计证据,或从不同的独立来源获取相互印证的审计证据。

实施函证程序,可以帮助审计人员获取可靠性高的审计证据,以应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特别风险。

(三)针对由于舞弊导致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审计人员应当考虑实施函证程序以获取更多的相互印证的信息。

(四)通过函证等方式从独立来源获取的相互印证的信息,可以提高审计人员从会计记录或管理层书面声明中获取的审计证据的保证水平。

2.2审计人员在确定是否有必要实施函证以获取认定层次的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在作出决策时,审计人员应当考虑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函证程序所审计的认定以及通过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如何将检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同时,审计人员应考虑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环境、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账户或交易的性质、被询证者处理询证函的习惯做法及回函的可能性等,以确定函证的内容、范围、时间和方式。

2.3原则上审计人员必须依据审计程序实施函证,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账户余额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若不实施函证,应在裁减审计程序时对不实施函证的原因作详细说明。

2.4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审计人员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函证的内容

3.1函证的对象

函证程序通常用于确认或填列有关账户余额及其要素的信息。

函证程序还可用于确认被审计单位与其他机构或人员签订的协议、合同或从事的交易的条款,或用于确认不存在某些交易条件,如“背后协议”。

3.2函证样本的选择

(一)采用审计抽样或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选择函证样本时,样本应当足以代表总体,样本通常包括:

(1)金额较大的项目;

(2)账龄较长的项目;

(3)交易频繁但期末余额较小的项目;

(4)重大关联方交易;

(5)重大或异常的交易;

(6)可能存在争议、舞弊或错误的交易。

(二)审计人员在选择函证测试样本时,应在工作底稿中记录样本的选取,以应收账款函证的样本选取为例,包括但不限于:

1、()年账龄以上的项目,函证比例()%;

2、年末余额()元以上的项目,函证比例()%;

3、本年累计发生额为前()名的项目;

4、与债务人发生纠纷的项目()项;

5、与关联方(包括持股5%以上股东)项目()项;

6、余额为零的项目()项;

7、非正常的项目()项;

8、其他项目()项;

9、上述函证样本的选择共计()项,其中,针对余额实施函证样本()项,余额合计()元,函证比例()。

3.3函证的时间

审计人员通常以资产负债表日为截止日,在资产负债表日后适当时间内实施函证。

如果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审计人员可选择资产负债表日前适当日期为截止日实施函证,并对所函证项目自该截止日起至资产负债表日止发生的变动实施实质性程序。

4.确定是否实施函证程序考虑的因素

(一)在确定是否实施函证程序时审计人员考虑的因素

审计人员在作出是否有必要实施函证程序的决策时,应当考虑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以及通过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如何将检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同时,审计人员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以确定是否选择函证程序作为实质性程序:

(1)被询证者对函证事项的了解。

如果被询证者对所函证的信息具有必要的了解,其提供的回复可靠性更高。

(2)预期被询证者回复询证函的能力或意愿。

例如,在下列情况下,被询证者可能不会回复,也可能只是随意回复或可能试图限制对其回复的依赖程度:

①被询证者可能不愿承担回复询证函的责任;

②被询证者可能认为回复询证函成本太高或消耗太多时间;

③被询证者可能对因回复询证函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所担心;

④被询证者可能以不同币种核算交易;

⑤回复询证函不是被询证者日常经营的重要部分。

(3)预期被询证者的客观性。

如果被询证者是被审计单位的关联方,则其回复的可靠性会降低。

(二)针对特定账户必须使用函证程序的情况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分别对审计人员针对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应收账款以及存货等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作出了规定。

1.对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的函证

审计人员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2.对应收账款的函证

审计人员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审计人员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审计人员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实务中,表明应收账款函证很可能无效的情况包括:

(1)以往审计业务经验表明回函率很低;

(2)某些特定行业的客户通常不对应收账款询证函回函,如电信行业的个人客户;

(3)被询证者系出于制度的规定不能回函的单位。

3.对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货的函证

如果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审计人员应当实施下列一项或两项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该存货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向持有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第三方函证存货的数量和状况;

(2)实施检查或其他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程序。

如果评估识别出的诉讼或索赔事项存在重大错报风险或者实施的审计程序表明可能存在其他重大诉讼或索赔事项时,审计人员应通过亲自寄发由管理层编制的询证函,要求外部法律顾问直接与审计人员进行沟通。

5.设计询证函考虑的因素

在设计询证函时,审计人员应当考虑所审计的认定以及可能影响函证可靠性的因素。

可能影响函证可靠性的因素包括:

函证的方式、以往审计或类似业务的经验、拟函证信息的性质、选择被函证者的适当性、被询证者易于回函的信息类型

(一)函证的方式

1.积极式函证

积极式函证要求被询证者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回函,确认所列示的信息是否正确或填列询证函要求的信息。

通常认为,对积极式询证函的回函能够提供可靠的审计证据。

但存在被询证者对所列示的信息不验证是否正确就予以回函确认的风险。

为了降低这种风险,审计人员可以采用另外一种形式的询证函,即在询证函中不列明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而是要求被询证者填列有关信息或进一步提供信息。

但是,采用这种空白式询证函要求被询证者作出更多工作,可能导致回函率降低。

2.消极式函证

如果采用消极式函证,审计人员只要求被询证者仅在不同意询证函列示信息的情况下才予以回函。

在实施消极式函证时,没有收到回函并不能明确表明被询证者已经收到询证函,或者是已经核实了询证函中包含信息的准确性。

一般情况下,审计人员不能将消极式函证作为唯一的实质性程序。

只有在同时存在以下四种情况的时候,审计人员可以考虑采用消极式函证:

(1)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

(2)涉及大量余额较小的账户;

(3)预期不存在大量的错误;

(4)没有理由相信被询证者不认真对待函证。

(二)以往审计或类似业务的经验

在判断实施函证程序的可靠性时,审计人员通常会考虑来自以前年度审计或类似审计业务的经验,包括回函率、以前年度审计中发现的错报以及回函所提供信息的准确程度等。

(三)拟函证信息的性质

审计人员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与第三方之间交易的实质,以确定哪些信息需要进行函证。

(四)选择被函证者的适当性

审计人员应当将询证函致送给对函证信息知情的被询证者。

同时,还要考虑被询证者是否具有独立性和客观性、是否拥有回函的授权等因素。

(五)被询证者易于回函的信息类型

询证函所函证信息是否便于被询证者回答将影响回函率和所获取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此外,对获得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授权的询证函,被询证者可能更愿意回函。

第四部分:

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的处理

(一)询问不允许寄发询证函的原因并评价其合理性。

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是对审计人员希望获取的审计证据的限制,审计人员需要询问这项限制的原因。

由于管理层可能妨碍审计人员获取可能显示存在舞弊或错误的审计证据,审计人员需要针对管理层理由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获取审计证据。

(二)评价不允许寄发询证函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包括舞弊风险),以及其他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审计人员基于计划评估结果,可能认为需要修正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并相应地修改计划的审计程序。

例如,如果认为管理层不允许实施函证程序不合理,可能表明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要求评价的舞弊风险因素。

(三)实施替代的审计程序。

如果认为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是合理的,审计人员应当实施替代的审计程序,以获取与这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相关的审计证据。

(四)如果认为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的原因不合理,或者无法实施替代的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当与治理层进行沟通,并考虑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6.对函证过程的控制

6.1在实施函证时,应当对被询证者的选择、询证函的设计、发出以及收回保持控制。

6.2为使函证程序能有效地实施,在询证函发出前,审计人员需要恰当地设计询证函,并对询证函上的各项资料进行充分核对,注意事项可能包括:

(1)询证函中填列的需要被询证者确认的信息是否与被审计单位账簿中的有关记录保持一致。

对于银行存款的函证,需要银行确认的信息是否与银行对账单等保持一致;

(2)考虑选择的被询证者是否适当,包括被询证者对被函证信息是否知情、是否具有客观性、是否拥有回函的授权等;

(3)是否已在询证函中正确填列被询证者直接向审计人员回函的地址;

(4)是否已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记录进行核对,以确保询证函中的名称、地址等内容的准确性。

可以执行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通过拨打公共查询电话核实被询证者的名称和地址;通过被询证者的网站或其他公开网站核对被询证者的名称和地址;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和地址信息与被审计单位持有的相关合同等文件核对;对于供应商或客户,可以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收到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对方单位名称、地址进行核对。

6.3根据审计人员对舞弊风险的判断,以及被询证者的地址和性质、以往回函情况、回函截止日期等因素,询证函的发出和收回可以采用邮寄、跟函、电子形式函证(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直接访问网站等)等方式。

(一)通过邮寄方式发出询证函时采取的控制措施

为避免询证函被拦截、篡改等舞弊风险,在邮寄询证函时,审计人员可以在核实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被询证者的联系方式后,不使用被审计单位本身的邮寄设施,而是独立寄发询证函(例如,直接在邮局投递)。

(二)通过跟函的方式发出询证函时采取的控制措施

如果审计人员认为跟函的方式(即审计人员独自或在被审计单位员工的陪伴下亲自将询证函送至被询证者,在被询证者核对并确认回函后,亲自将回函带回的方式)能够获取可靠信息,可以采取该方式发送并收回询证函。

如果被询证者同意审计人员独自前往被询证者执行函证程序,审计人员可以独自前往。

如果审计人员跟函时需有被审计单位员工陪伴,审计人员需要在整个过程中保持对询证函的控制,同时,对被审计单位和被询证者之间串通舞弊的风险保持警觉。

在我国目前的实务操作中,由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商业惯例还比较认可印章原件,所以邮寄和跟函方式更为常见。

如果审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通过电子方式发送询证函,在发函前可以基于对特定询证方式所存在风险的评估,考虑相应的控制措施。

7.实施函证程序的结果

7.1回函的可靠性

收到回函后,根据不同情况,审计人员可以分别实施以下程序,以验证回函的可靠性。

在验证回函的可靠性时,审计人员需要保持职业怀疑。

(一)通过邮寄方式收到的回函

通过邮寄方式发出询证函并收到回函后,审计人员可以验证以下信息:

1、被询证者确认的询证函是否是原件,是否与审计人员发出的询证函是同一份;

2、回函是否由被询证者直接寄给审计人员;

3、寄给审计人员的回邮信封或快递信封中记录的发件方名称、地址是否与询证函中记载的被询证者名称、地址一致;

4、回邮信封上寄出方的邮戳显示发出城市或地区是否与被询证者的地址一致;

5、被询证者加盖在询证函上的印章以及签名中显示的被询证者名称是否与询证函中记载的被询证者名称一致。

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审计人员还可以进一步与被审计单位持有的其他文件进行核对或亲自前往被询证者进行核实等。

如果被询证者将回函寄至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将其转交审计人员,该回函不能视为可靠的审计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可以要求被询证者直接书面回复。

(二)通过跟函方式收到的回函

对于通过跟函方式获取的回函,审计人员可以实施以下审计程序:

1、了解被询证者处理函证的通常流程和处理人员;

2、确认处理询证函人员的身份和处理询证函的权限,如索要名片、观察员工卡或姓名牌等;

3、观察处理询证函的人员是否按照处理函证的正常流程认真处理询证函,例如,该人员是否在其计算机系统或相关记录中核对相关信息。

(三)以电子形式收到的回函

对以电子形式收到的回函,由于回函者的身7份及其授权情况很难确定,对回函的更改也难以发觉,因此可靠性存在风险。

审计人员和回函者采用一定的程序为电子形式的回函创造安全环境,可以降低该风险。

如果审计人员确信这种程序安全并得到适当控制,则会提高相关回函的可靠性。

电子函证程序涉及多种确认发件人身份的技术,如加密技术、电子数码签名技术、网页真实性认证程序。

当审计人员存有疑虑时,可以与被询证者联系以核实回函的来源及内容,例如,当被询证者通过电子邮件回函时,审计人员可以通过电话联系被询证者,确定被询证者是否发送了回函。

必要时,审计人员可以要求被询证者提供回函原件。

(四)对询证函的口头回复

只对询证函进行口头回复不是对审计人员的直接书面回复,不符合函证的要求,因此,不能作为可靠的审计证据。

在收到对询证函口头回复的情况下,审计人员可以要求被询证者提供直接书面回复。

如果仍未收到书面回函,审计人员需要通过实施替代程序,寻找其他审计证据以支持口头回复中的信息。

(五)被询证者利用第三方协调和提供回函

如果被询证者利用第三方协调和提供回函,审计人员可以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下列风险:

(1)回函来源不合适;

(2)回函者XX;

(3)信息传输的安全性遭到破坏。

(六)免责或限制性条款对回函可靠性的影响

无论是采用纸质还是电子介质,被询证者的回函中都可能包括免责或其他限制条款。

回函中存在免责或其他限制条款是影响外部函证可靠性的因素之一,但这种限制不一定使回函失去可靠性,审计人员能否依赖回函信息以及依赖的程度取决于免责或限制条款的性质和实质。

(一)对回函可靠性不产生影响的条款

回函中格式化的免责条款可能并不会影响所确认信息的可靠性,实务中常见的这种免责条款的例子包括:

1.“提供的本信息仅出于礼貌,我方没有义务必须提供,我方不因此承担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责任、义务和担保”。

2.“本回复仅用于审计目的,被询证方、其员工或代理人无任何责任,也不能免除审计人员做其他询问或执行其他工作的责任”。

其他限制条款如果与所测试的认定无关,也不会导致回函失去可靠性。

例如,当审计人员的审计目标是投资是否存在,并使用函证来获取审计证据时,回函中针对投资价值的免责条款不会影响回函的可靠性。

(二)对回函可靠性产生影响的限制条款

一些限制条款可能使审计人员对回函中所包含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或审计人员能够信赖其所含信息的程度产生怀疑,实务中常见的此类限制条款的例子包括:

1.“本信息是从电子数据库中取得,可能不包括被询证方所拥有的全部信息”;

2.“本信息既不保证准确也不保证是最新的,其他方可能会持有不同意见”;

3.“接收人不能依赖函证中的信息”。

如果限制条款使审计人员将回函作为可靠审计证据的程度受到了限制,则审计人员可能需要执行额外的或替代审计程序。

这些程序的性质和范围将取决于财务报表项目的性质、所测试的认定、限制条款的性质和实质,以及通过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等因素。

如果审计人员不能通过替代或额外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确定其对审计工作和审计意见的影响。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限制条款产生的影响难以确定,审计人员可能认为要求被询证者澄清或寻求法律意见是适当的。

7.2回函不可靠

审计人员认为回函不可靠,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审计人员可能需要修正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结果并相应地修改计划的审计程序。

例如,回函不可靠可能表明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要求审计人员评价的舞弊风险因素。

7.3未回函

在未回函的情况下,审计人员应当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可能实施的替代审计程序举例如下:

1、对应收账款,检查期后收款、货运单据及临近期末的销售;

2、对应付账款,检查期后付款或与供应商的往来函件、其他记录,如货物收讫凭证。

替代审计程序的性质和范围受所涉及账户和认定的影响。

未回函可能表明存在以前未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审计人员可能需要修正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结果并相应地修改计划的审计程序。

例如,回函数量比预期少或多,可能表明存在以前未识别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要求审计人员评价的舞弊风险因素。

7.4积极式函证未收到回函时的处理

如果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实施函证而未收到回函,审计人员应当考虑与被询证者联系,要求对方作出回应或再次寄发询证函。

如果未能得到被询证者的回应,审计人员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如果审计人员认为取得积极式函证回函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必要程序,则替代程序不能提供审计人员所需要的审计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未获取回函,审计人员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确定其对审计工作和审计意见的影响。

当存在以下可能的情况时,审计人员可能识别出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且取得积极式询证函回函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必要程序。

1、可获取的佐证管理层认定的信息只能从被审计单位外部获得;

2、存在特定舞弊风险因素,例如,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员工和(或)管理层串通使审计人员不能信赖从被审计单位获取的审计证据。

7.5对不符事项的处理

审计人员应当调查不符事项,以确定是否表明存在错报。

询证函回函中指出的不符事项可能显示财务报表存在错报或潜在错报。

当识别出错报时,审计人员需要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的规定评价该错报是否表明存在舞弊。

不符事项可以为审计人员判断来自类似的被询证者回函的质量及类似账户回函质量提供依据。

不符事项还可能显示被审计单位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某些不符事项并不表明存在错报。

例如,审计人员可能认为询证函回函的差异是由于函证程序的时间安排、计量或书写错误造成的。

8.需要关注的舞弊风险迹象及采取的措施

在函证过程中,审计人员需要始终保持职业怀疑,对舞弊风险迹象保持警觉。

(一)审计人员需要关注的舞弊风险迹象

与函证程序有关的舞弊风险迹象的例子包括:

1.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

2.管理层试图拦截、篡改询证函或回函,如坚持以特定的方式发送询证函;

3.被询证者将回函寄至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将其转交审计人员;

4.审计人员跟进访问被询证者,发现回函信息与被询证者记录不一致,例如,对银行的跟进访问表明提供给审计人员的银行函证结果与银行的账面记录不一致;

5.从私人电子信箱发送的回函;

6.收到同一日期发回的、相同笔迹的多份回函;

7.位于不同地址的多家被询证者的回函邮戳显示的发函地址相同;

8.收到不同被询证者用快递寄回的回函,但快递的交寄人或发件人是同一个人或是被审计单位的员工;

9.回函邮戳显示的发函地址与被审计单位记录的被询证者的地址不一致;

10.不正常的回函率,例如:

银行函证未回函;与以前年度相比,回函率异常偏高或回函率重大变动;向被审计单位债权人发送的询证函回函率很低;

11.被询证者缺乏独立性,例如:

被审计单位及其管理层能够对被询证者施加重大影响以使其向审计人员提供虚假或误导信息(如被审计单位是被询证者唯一或重要的客户或供应商);被询证者既是被审计单位资产的保管人又是资产的管理者。

(二)针对舞弊风险迹象审计人员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

针对舞弊风险迹象,审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实施的审计程序的例子包括:

1.验证被询证者是否存在、是否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缺乏独立性,其业务性质和规模是否与被询证者和被审计单位之间的交易记录相匹配;

2.将与从其他来源得到的被询证者的地址(如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合同上签署的地址、网络上查询到的地址)相比较,验证寄出方地址的有效性;

3.将被审计单位档案中有关被询证者的签名样本、公司公章与回函核对;

4.要求与被询证者相关人员直接沟通讨论询证事项,考虑是否有必要前往被询证者工作地点以验证其是否存在;

5.分别在中期和期末寄发询证函,并使用被审计单位账面记录和其他相关信息核对相关账户的期间变动;

6.考虑从金融机构获得被审计单位的信用记录,加盖该金融机构公章,并与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相核对,以证实是否存在被审计单位没有记录的贷款、担保、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事项。

根据金融机构的要求,审计人员获取信用记录时可以考虑由被审计单位人员陪同前往。

在该过程中,审计人员需要注意确认该信用记录没有被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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