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行政审批项目办理规定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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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行政审批项目办理规定汇编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行政审批项目办理规定汇编

2009-7-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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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的规定(试行)   

    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制度,规范我省《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一)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  

  2、有依法领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  

  4、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并完善可 靠,经依法验收合格;  

  5、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6、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  

  7、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8、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  

  9、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  

  2、有依法领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4、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5、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6、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  

  7、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8、有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9、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10、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需上报的资料     

   

(一)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1、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市、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公章);  

  2、有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  

  3、有按矿井规模由省、市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地质报告(资料);  

  4、矿井生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须有市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投产验收文件;  

  5、有依法领取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市、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公章);  

  6、有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矿长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煤矿上级主管部门的矿长任职任命书(加盖市、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公章);  

  7、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煤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花名表(需加盖培训单位和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公章);  

  9、有所在县(市、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的申请文件;  

  10、有经县(市、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审查合格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煤生许表一);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领导或分管领导需签字;  

  11、有环境监测报告(附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12、有与划定范围一致的井田范围拐点坐标表及资质单位出具的各井口坐标测绘成果表,统一为六度带。

其它带须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坐标表。

以上换带表和测绘成果均须附资质单位证书复印件并盖章;  

  13、有上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灾害预防计划及批准文件;  

  14、有新实测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地形地图》、《避灾线路图》、《供电系统图》、《排水系统图》,并在图上标明与邻近矿井的隔离煤柱及四邻关系(加盖市、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公章);  

   15、由于历史原因、地形限制、测量误差等原因造成井口、井底、大巷位于界外的,需有与相邻煤矿签订的互保协议和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文件;  

  16、基建矿井需有省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延期、变更、补办煤炭生产许可证  

  1、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市、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公章);  

  2、有年检合格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市、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公章);  

  4、有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矿长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煤矿上级主管部门的矿长任职任命书(复印件 加盖市、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公章);  

  5、所在县(市、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申请文件;  

  6、有经县(市、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审查合格的相应申请书;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领导或分管领导需签字;  

  7、有依法领取的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市、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公章);  

  8、有与划定范围相一致的井田范围拐点坐标及井口坐标表(统一为六度带,其它带须有资质单  位出具的换带表);井证不符的须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县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出具错误原因及同意使用文件(以上换带表和测绘成果均须附资质单位证书复印件并盖章)。

  

  9、有实测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并在图上标明与邻近矿井的隔离煤柱及四邻关系(图签中必须有矿长签字,图中需加盖市、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公章);      

  10、遗失补办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须有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申明作废公告;  

  11、变更(包括企业名称、矿名、矿长、隶属、经济类型、系统、能力、开采煤层等)须有相应的批准文件。

其中改扩建(包括变更系统、煤层、能力)及国有煤矿技改等均须有市以上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新系统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同时需提供设计及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批文。

旧井关闭或改变用途须有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证明文件;  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的改扩建须有省级以上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新系统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同时需要提供设计及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批文。

旧井关闭或改变用途须有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证明文件;  

  12、由于历史原因、地形限制、测量误差等原因造成井口、井底、大巷位于界外的,需有与相邻煤矿签订的互保协议和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文件。

  

  13、近期矿井矿产资源/储量监测报告及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证明。

申请企业应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三)、审批程序  

  1、省煤炭工业局政务大厅负责接收下级煤炭管理部门上报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证、换发、延期、变更、补办等申请文件和有关资料。

政务大厅文件和资料接收人员在接收文件和资料时对其齐全完整性进行初审,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办理完毕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全部手续。

  

  2、经初审齐全完整的资料由政务大厅编号登记,开据《煤炭生产许可证资料接收回执单》,注明接收时间及审理时间。

  

  3、政务大厅审查人员根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上报资料的技术合理性,法律、法规的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并与上一次换证资料进行对比,审查资料的连续性和可信性,审查合格的交政务大厅负责人复核。

审查复核合格的,由政务大厅起草文件,按审批权限报经处长、分管局领导、局长签批后发文。

  

  4、审查合格的煤炭生产许可证资料(包括审查意见卡)由许可证档案管理员整理归档,并根据批准办证文件由档案管理员打印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填写台账和进行办证统计。

  

  5、生产许可证打印完成后,由政务大厅承办人员审核,加盖省煤炭工业局公章,经档案管理员进一步核实后发放生产许可证和办证文件。

“网络—快递”办证的,证件及相关资料通过网络快递系统发放。

  

  6、在资料审核中,对上报资料的合法性、技术合理性及连续性有疑议的,省煤炭工业局组织专家组会同市(县)煤炭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合格、符合办证条件的,进入办理程序。

    

  7、文件和资料接收人员要一次性提供申办煤炭生产许可证事项所需的材料目录或有关范本,一次性告知申办煤炭生产许可证事项的意见和要求;承办人员应一次性提出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得反复多次提问题,在提出问题的同时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建议。

  

  8、上报资料审核不合格的煤矿及现场检查(抽查)不合格的煤矿由政务大厅开据《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矿井回执单》退回原报送单位,退回的资料补充完善后重新行文上报。

  

 (四)、审批时限  

  煤炭生产许可证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按国家规定,办证机关在接收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完整齐全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核实工作,为提高行政效率,省煤炭工业局承诺对符合条件的在4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其中:

原则上政务大厅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审查,处长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分管局领导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局长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发,另10个工作日为机动时间。

  

  (五)、审批权限  

  延期、变更矿长、矿名、经济性质、补办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发文;变更能力、系统、煤层的,经分管局领 导审核,由局长审批后发文。

   

   (六)、有效期  

  在正常情况下,《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低于3年。

  

   (七)、实行A、B角岗位责任制  

  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实行“A、B角零缺位制”。

省局领导正常情况下签批由A角负责,在A角缺位达5个工作日以上的,由B角负责。

  

    本规定从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二.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申请《开办煤矿》审批的规定(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2〕49号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申请开办煤矿审批制度,规范申请开办煤矿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开办煤矿的条件  

  1、符合全省煤炭产业政策;  

  2、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采方案;  

  3、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4、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  

  5、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6、申请开办煤矿的设计生产能力要在60万吨/年以上,且必须采用先进的正规壁式机械化开采,资源回收率达到规定要求;  

  7、申请开办煤矿必须在市(县)范围内关闭淘汰一定数量的生产力水平落后的小煤矿;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开办煤矿需提交的资料  

  1、开办煤矿企业申请审批登记表(一式八份);  

  2、县(市、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逐级审核签署意见的文件,开办乡镇煤矿企业的还需提交资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的意见;  

  3、省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国土资源部门对其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4、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或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地质报告;  

  6、关小建大、 能力置换方案;  

  7、环境保护评价报告;  

  8、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煤炭加工转化方案;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程序  

  1、省煤炭工业局收到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上报的开办煤矿申请文件后,由分管局领导阅批;  

  2、行业管理处根据局领导批示,对申请开办煤矿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  

  3、行业管理处将资料齐全并符合申请开办条件煤矿的初审意见呈报分管局领导修订,修订后的初审意见呈报局主要领导;  

  4、由局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局务会,讨论决定是否批准申请单位开办煤矿;  

  5、对局务会研究通过的申请开办煤矿,由省煤炭工业局行文向省政府呈报请示;  

  6、申请开办的煤矿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煤炭工业局行文批复,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设计审查等报批手续。

  

   四、审批时限  

  申请开办煤矿每年审批两次,分别在四月和十月召开局务会。

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呈报省政府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五、审理权限  

  1、申请开办煤矿须由省煤炭工业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省政府批准;  

  2、省政府批准后,经省煤炭工业局分管局领导审核,由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发文。

  

   六、实行A、B角岗位责任制  

开办煤矿审批实行“A、B角零缺位制”。

省局领导正常情况下签批由A角负责,在A角缺位达5个工作日以上的,由B角负责。

  

  本规定从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三.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矿井改扩建(包括技术改造、增大生产能力)》审批的规定(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2002〕49号文件的规定,进一步规 范矿井改扩建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矿井改扩建的条件  

  1、符合全省煤炭产业政策;  

  2、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采方案;  

  3、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证照;  

  4、地方煤矿进行改扩建必须在市(县)范围内关闭淘汰一定数量的生产力水平落后的小煤矿;  

  5、矿井改扩建后的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上,必须采用先进的正规壁式机械化开采,资源回收率达到规范要求;  

  6、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矿井改扩建需提交的资料  

  1、煤矿增大能力申请审批登记表(一式六份);  

  2、县(市、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逐级审核签署意见的文件;  

  3、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  

  4、依法划定的开采范围、煤层、储量的有关资料;  

  5、经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或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地质报告;  

  6、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环境监测报告;  

  7、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8、关小建大、能力置换方案;  

  9、煤炭加工转化方案;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程序  

  1、省煤炭工业局收到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矿井改扩建申请文件 后,由分管局领导阅批;  

  2、行业管理处根据局领导批示,对改扩建矿井有关资料进行初审;  

  3、行业管理处将资料齐全并符合改扩建条件的煤矿初审意见呈报分管领导修订,修订后的初审意见呈报局主要领导;  

  4、由局主要领导召开局务会,讨论决定是否进行扩大生产能力的申请;  

  5、经局务会研究同意的改扩建矿井,由省煤炭工业局行文批复,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设 计审查等报批手续。

  

   四、审批时限  

  矿井改扩建每年审批两次,分别在四月和十月召开局务会。

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审批权限  

  矿井改扩建须由省煤炭工业局局务会议研究同意,经省煤炭工业局分管局领导审核,由局主要领导 审批后发文。

  

   六、实行A、B角岗位责任制  

  矿井改扩建资料审查实行“A、B角零缺位制”。

省局领导正常情况下签批由A角负责,在A角缺位达5个工作日以上的,由B角负责。

  

  本规定从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四.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炭经营资格证》初审的规定(试行) 

    根据《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煤炭经营资格证 》初审制度,规范全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2、符合国家和省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要求;  

  3、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经营场所;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存、装卸、加工等设施;  

  5、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质计人员具备上岗证书;  

  6、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具备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  

  7、对申请从事铁路运输经营煤炭的企业,应具备上级管理部门能够安排铁路运输计划的条件;  

  8、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9、申请铁路运输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国有重点煤矿、山西统配煤炭经销总公司、县以上(含县级)各级煤运公司、煤炭进出口公司、乡镇煤运公司、能源产业集团公司、山西黄河集团公司、局直属、有铁路专用线的地方煤矿和洗煤厂及省政府批准的上述系统外企业可以申请办理铁路运输煤炭经营资格;  

  

(2)符合全省铁路运输煤炭经营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要求;  

  (3)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4)煤炭生产和洗选加工企业应拥有铁路专用线,煤炭经销贸易企业应具备不少于30个货位的铁路装车条件。

  

  10、申请公路运输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全省公路运输煤炭经营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要求;  

  

(2)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3)有相对固定的煤炭运输车队。

  

  11、申请煤炭洗选加工销售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含焦化厂配套自建洗煤厂)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2004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洗煤厂,年入洗能力不低于60万吨。

2005年1月1日后新建 的洗煤厂,按照晋政发(2005)6号文件规定执行;  

  

(2)生产技术装备及工艺路线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12、申请经营省内工业与民用煤储售煤场的企业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省及当地设立储煤场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规划要求;  

  

(2)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3)固定经营场所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无煤县(区)和年公路供煤量在50万吨以上的电厂周边。

重点产煤县(区),距国道、省道2公里以内,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和主要河道两旁1公里内,不得设立储煤场;  

  (4)储煤场地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

  

   二、煤炭经营资格证初审应提交的资料  

  1、企业的申请书、申请表、归口管理单位的申请报告。

归口管理单位是指:

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山西统配煤炭经销总公司、省煤运总公司、省煤炭进出口公司、省乡镇煤运公司、省能源产业集团公司、山西黄河集团公司、省政府批准的计划单列单位和各市(地)有关主管部门。

从事铁路和公路经营煤炭的,其计划归口管理单位应在申请表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中签字盖章。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新设立的企业需提交公司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验资报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4、固定办公地点、经营场所的房地产证或租赁合同;  

  5、从事铁路经营的,须提交企业自有铁路专用线、铁路货位数量、储煤场地的使用证或租赁合 同等材料。

从事公路经营的,须提交运输车队资料;  

  6、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报告;  

  7、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计量、质量检验设备合格证和颁发的计量、质检操作上岗证书;  

  8、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初审程序  

  1、申请办理《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按规定向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政务大厅提交申请报告及申请材料;  

  2、受理人员按规定查验申请报告及申请材料。

受理后,出具《受理通知书》;  

  3、按照《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规定,审查部门应组织人员,对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 实,出具调查报告;  

  4、按照山西省煤炭产业政策,提出审查意见后,起草初审报告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5、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上报局务会研究,或报局长审批;  

  6、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报告。

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告知原因;  

  7、申请单位携带个人有效证件,凭《受理通知书》领取初审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山西省经济委员会。

  

   四、初审时限  

  自收到有效的申请报告及完整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20个工作日内不能 完成的,经省煤炭工业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各环节办结时限为:

  

  1、从受理完整资料之日起,到起草初审报告,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企业进行调查核实,可延续3个工作日;  

  2、分管局领导审批、局务会研究或局长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形成初审报告,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煤炭经营资格证内容的变更 煤炭经营资格证内容变更,视其变更内容,按照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查的相应条件、申报资料、审查程序等规定办理。

煤炭经营资格证内容变更的审查时限,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查工作。

对增加、变更铁路发煤站的,应严格按照全省煤炭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要求和相应的条件,申报与变更有关的资料,审查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查。

  

     六、实行A、B角岗位责任制煤炭经营资格证初审实行“A、B角零缺位制度”。

省局领导正常情况下签批由A角负责,在A角缺位达5个工作日以上的,由B角负责。

  

  本规定从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五.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项目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的规定(试行)   

    根据《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项目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保障煤矿安全,制定本规定。

   

   一、煤矿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审批  

  

(一)审批对象  

  1、新建及改、扩建的煤矿;  

  2、改变原设计生产系统的煤矿;  

  3、各级煤炭企业单独建设的矿井安全项目。

  

  

(二)需提交的资料  

  1、初步设计(含安全工程项目设计);        

  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审批程序  

  1、安全处接基建局转来的初步设计(含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后,承办人对其完整性进行审 核;  

  2、经审核齐全完整的文件资料由安全处登记,注明接收时间及审理时间,不齐全完整的退回报送单位;  

  3、煤矿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审查报审文件资料经审核受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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