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嘉大厦业主临时公约.r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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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嘉大厦物业业主临时公约凯嘉大厦物业业主临时公约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2业主临时公约业主临时公约为加强凯嘉大厦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保护物业的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制订本公约,并由全体业主及使用人承诺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名词定义第一章名词定义一、物业:

是指座落于石家庄市中山路于休门街西南角处,命名为凯嘉大厦的建筑物及全部相关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及共用场地。

二、业主:

指物业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三、使用人:

指不拥有物业的所有权,但通过某种形式如签订租赁合同而获得物业使用权,并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四、建设单位:

指石家庄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五、物业管理单位: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六、业主临时公约:

指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由业主承诺遵守的,对全体业主及使用人具有约束力的,有关业主及使用人在物业使用、维护及管理等方面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行为守则。

七、共用部位:

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阅、走廊通道。

八、共用设施设备:

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卫星电视有线电视设施、供电线路、配电设备、通信线路、照明、供热设施、消防设施、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

九、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指物业管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物业业主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管理和服务,业主或使用人交纳用于保养、维护以及使物业保持正常使用功能的费用的服务。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3物业名称:

凯嘉大厦物业类型:

公寓、商业、写字间坐落位置:

石家庄市中山东路126号四至:

东至休门街,南至北人字街,西至平安南大街,北至中山路。

建筑面积:

48368.37万平方米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一、房屋外观:

房屋外观完好、整洁。

各栋楼房有明显标志,大厦设制导示牌、平面图。

房屋完好率达98%以上。

无违反规则私搭乱建现象。

房屋零修及时率达98%以上,零修合格率100%,并建立回访制度,回访率100%。

房屋资料档案齐全、管理完善、并建立住户居住档案,所在门牌号、房号清晰,随时可查。

二、设备运行和维护管理1、公共设备图纸、资料档案、管理完善。

2、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保养检修制度完备。

3、每日有设备运行记录,运行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4、24小时提供电梯服务。

5、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水质化验单、操作人员健康证、合格证齐全。

6、消防系统设备完好无损,可随时启用。

7、公用设施设备完好率达98%以上。

三、物业范围内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管理1、公共配套设施完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2、供水、供电、通讯、照明设备设施齐全、工作正常。

43、道路畅通、路面平坦。

4、污水排放畅通。

四、环境卫生1、大厦写字间的卫生间内设有垃圾筒,垃圾分类袋装处理。

2、公共楼梯、扶栏、通道、地下室公共部位保持清洁。

五、园林绿化管理1、公共绿地、庭院绿地合理分布。

2、管理措施落实、无破坏、践踏及随意占用现象。

3、适时修剪、养护、施肥、灭虫害。

4、保证绿化养护完好率,对死、枯植物及时补种。

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1、交通车辆运行有序。

2、上、下班时间遇交通高峰时主动疏导交通。

保证大厦门前交通畅通。

3、及时纠正违章行驶和乱停乱放。

七、公共秩序维护1、大厦实行封闭式管理。

2、大厦出入口24小时值班,公共区域定时巡逻,重点部位24小时实施监控。

3、公共秩序维护人员有明显标志。

工作规范、作风严谨。

4、对危险隐患部位设置明显标志或标识。

八、消防管理1、全天定时、不定时的巡逻检查。

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维护完好,可随时启用。

杜绝因物业管理责任发生火灾事故。

2、禁止易燃、易爆、有毒害、含放射性物质进入大厦。

3、配电室及高层建筑避雷装置安全有效。

4、配电室、库房、停车场等主要部位严禁烟火。

九、房屋共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1、小修:

51)水、电、暖、公用照明小修不过夜;2土建类小修项目二天内完成。

2、急修:

发生各类急修项目,十至二十分钟内赶到现场组织抢修。

第四章业主权利与义务第四章业主权利与义务一、业主权利1、依法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的使用权。

2、依法对其拥有产权的物业进行转让、赠予、出租、出借、抵押的权利。

3、享有与本大厦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合理共同使用大厦共用设施和公共场所的权利,但不具有单独处分权和排他使用权。

4、可在不影响楼宇建筑结构、公共设施及外观外貌的情况下,遵照本公约和各项物业管理制度对其名下物业进行装饰、装修。

5、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有权选举或被选举为业主委会委员,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的工作。

7、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和提出意见与建议。

业主的义务1、自觉遵守本公约及本物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2、在使用、经营、转让其名下物业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3、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4、自觉维护大厦良好的公共环境和秩序。

5、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以及按时向物业管理单位缴水、电费等代收代缴费用。

6、业主有教育家庭的其他成员、雇工、访客及其物业的实际使用人等遵守本公约和各项物业管理制度的义务,并对其因违反本公约和有关管理制度而产生的全部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7、业主所购物业发生转让或出租时,业主应于该行为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书6通知物业管理单位。

业主有义务要求受让人或承租人签署承诺书遵守本公约。

8、在需要入户进行某些专业检修管理服务时,业主应支持、配合大厦物业管理单位员工的工作,应允许携带作业之必要的工具入内。

第五章建设单位权利与义务第五章建设单位权利与义务一、对其拥有产权的物业,享有与其他业主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并选聘物业管理单位之前,有责任选聘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实施管理,并与之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三、物业交付使用时,向物业管理单位移交本物业的全部产权资料和技术资料。

四、按照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

第六章物业管理单位权利与义务第六章物业管理单位权利与义务一、物业管理单位的义务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公约及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确定的内容和标准,实施本物业的管理工作,并达到本公约第三章规定的质量标准。

2、对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大厦内公共秩序、交通等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3、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并以明示的方式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4、物业装饰装修施工的监督管理。

5、参与物业竣工交付使用时的验收交接o6、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计划及财务年度计划。

定期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账目。

8、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9、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时,物业管理单位应在议定的期限内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710、物业管理单位的行为不得损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物业管理单位的权利1、向业主和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2、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临时公约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有权向给公共部位、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人索赔。

有权向侵害公众利益的人及危害管理制度的人索赔、有权向损害物业管理人员人身安全、财产损失的人索赔。

有权对出入本大厦的人员、车辆查验证件。

3、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护、养护等有偿服务。

4、有权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和服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在已建立的固定通知栏发出通知的情况下,可以暂时终止有关设备、设施的使用,进行维护、修理、改造。

6、有权开展多种经营、特约服务及有针对性的服务项目,以满足不同层次业主的生活、工作需要。

第七章物业的使用、管理和修缮第七章物业的使用、管理和修缮一、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安全整洁、美观等原则,妥善处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都不得随意改变原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私自占用和占有。

物业管理单位为了管理功能需要,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共用设施的,应提交业主大会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变更。

三、业主和使用人不得改变建筑物自用部位的使用功能、结构、外观,不得改动自用部位的水、电、暖、视、讯等设施。

如因装饰装修私自改变的,应当恢复原状,并赔偿相关业主的一切损失。

8四、业主进行自用部位的装饰装修之前,必须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单位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施工、运料、倾倒垃圾。

未办理完审批手续者,施工人员、施工工具、材料不准进入大厦。

五、没有业主的合法委托书,物业使用人不得进行房屋装修改造、不得转让使用权。

六、业主出租房屋时,应与承租人在物业管理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办理大厦居住证,否则不得出入大厦。

出租人对承租人应交纳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应交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七、物业管理单位因突发事件需停水、停电等紧急抢修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正常维修需停水、停电时,要预先通知业主做好准备。

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单位维修设施应给予支持,提供方便。

八、物业管理单位因紧急抢修、抢险需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及时进行修复,恢复正常使用标准;属正常维修保养施工,需长时间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可预先发出通知,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正常。

九、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影响他人的利益及危及公共利益及合法权益时,责任业主、物业使用人应负责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给予配合支持。

对不履行义务者,物业管理单位有权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物业管理单位可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广告牌设置及权益1、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顶端外墙外围,包括商业用房,未经物业管理单位许可不得设立。

2、设立广告牌匾必须遵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

十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9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9、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0、随意停放车辆。

11、聚众喧闹、燥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随意燃放烟花、爆竹。

14、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八章公共秩序和环境维护第八章公共秩序和环境维护一、大厦居民出入凭居住证,没有居住证者不准进入大厦。

二、来访人员需经被访者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大厦。

三、在大厦施工的人员要凭身份证在物业管理单位办理临时出入证。

施工人员需在大厦内夜间留宿者,必须由业主许可并担保,物业管理单位办理住宿手续方可留宿。

四、业主、使用人家中来客短住,要按政府有关规定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件,凭客人的身份证、暂住证在物业管理单位办理临时出入证。

五、来不及办理证件者,需由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迎送或证明,客人方可出入大厦。

六、地下室禁止留人住宿。

10七、业主和使用人的机动车辆,要在物业管理单位办理车位手续,领取机动车识别卡,没有识别卡的机动车辆不准驶入大厦或停放。

为保证车库内的交通畅通,机动车辆要按规定停放、车主自负车辆安全。

八、外来机动车辆不准驶入大厦。

九、运送大宗物品的车辆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准入证后方可驶入,并要按指定路线、指定位置行驶停车,要在限时内卸完物品驶出大厦。

十、2.5吨以上的载重车、大型客车及工程车禁止驶入大厦公共事业单位施工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因抢险、抢修用车除外。

十一、骑自行车、三轮车出入大厦,通过门岗时一律下车推行。

十二、来访人员、施工人员的自行车、三轮车一律不准进入大厦。

十三、自行车按规定加锁后停放在自行车库,并锁好车辆。

车主自负自行车的安全,不得乱停乱放。

十四、业主和使用人有责任爱护区内消防设施,不得擅自侵害、占用。

十五、业主对自己安全装修施工负责,严格要求施工人员合理使用水、电,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进入大厦。

十六、因业主装修施工给他人造成损失、伤害,业主要承担修复、赔偿责任。

十七、业主和使用人有责任维护大厦的公共环境整洁。

十八、装修施工期间,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装修垃圾,并承担垃圾清运费。

遵守装修施工时间,不影响他人的休息、生活。

十九、生活垃圾袋装分类投入垃圾桶内。

二十、不随地乱扔杂物,不随地吐痰。

二十一、不随便在公共区域、外墙面张贴、悬挂广告宣传品及其他物品。

二十二、夜间十点后,停止产生噪声影响的娱乐活动。

二十三、不准往大厦内运带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质。

二十四、机动车辆车容不洁,不得驶入大厦。

第九章物业管理服务费和公共维修基金第九章物业管理服务费和公共维修基金11一、物业管理服务费业主、使用人应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1、业主交纳费用的时间:

从购房合同约定的向业主交付房屋之日起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2、写字楼、商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2元。

3、公寓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

4、因乙方原因空置房屋,应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5、业主出租物业的,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交纳。

6、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7、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按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调整。

8、每次交纳费用的时间:

每季度末交纳下季度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季交纳。

9、交纳办法:

业主直接到物业公司缴纳或由约定银行办理物业区域内消费卡统一代收。

届时卡上应有足够的存款余额。

二、代收代缴收费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物业公司可提供水费、电费、采暖费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不向业主附加任何手续费。

三、其他服务费用1、地下机动车库车位使用费:

只收卫生保洁费、公共设施运行维护费。

2、地上机动车固定位只收取车位占地使用费、卫生保洁费、场地、设施维护费。

3、有线电视:

按有关的规定收取。

四、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1、根据国家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石家庄市有关物业管理规定,本物业建立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维修基金。

该基金由政府主管部门代管并在有关部门指定银行开设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122、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当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3、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

4、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节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5、业主入住收房时,应付清维修基金。

第十章违约责任第十章违约责任一、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因执行本公约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物业管理单位未能达到管理服务质量标准的,业主有权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或各项管理规定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物业管理单位造成损失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物业管理单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业主或使用人有权要求清退多收费用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五、业主或使用人违反本公约,不按约定的收费标准、交费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补齐,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欠费金额的2的比例交纳滞纳金。

第十一章其他第十一章其他一、保险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物业公司从管理费中支付。

2、业主和使用人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其自行办理。

133、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未包含业主个人人身、财产和各种车辆安全保险费。

二、楼内共用部位用电由房屋使用人分担。

三、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物业管理单位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业主或使用人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本公约已在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经当事人签署遵守公约承诺书之日起生效。

凯嘉大厦层号业主签字:

日期:

年月日2、业主和使用人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其自行办理。

143、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未包含业主个人人身、财产和各种车辆安全保险费。

二、楼内共用部位用电由房屋使用人分担。

三、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物业管理单位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业主或使用人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本公约已在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经当事人签署遵守公约承诺书之日起生效。

凯嘉大厦层号业主签字: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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