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人(客户经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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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人(客户经理)管理办法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的资格审查、聘用与解聘

第三章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的日常管理

第四章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的行为准则

第五章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的基本职责

第六章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的工作流程

第七章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业务考评及奖惩

第八章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的培训

第九章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业务的风险防范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证券营业部的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管理工作,培育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队伍,不断提高公司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营销能力和服务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营业部聘用的证券经纪人和客户经理。

第三条、证券经纪人是指为公司营业部开拓二级市场经纪业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必要时接受客户委托下达委托指令等服务,并领取公司营业部浮动酬金的人员。

本办法中的经纪人特指非公司营业部员工的独立经纪人;客户经理特指公司营业部员工的职业经纪人。

第四条、本办法包括的内容:

经纪人(客户经理)的资格管理及聘用和解聘、日常管理、行为准则、基本职责、工作流程、业务考评及奖惩办法、培训、风险防范、附则等。

第二章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的

资格审查、聘用与解聘

第五条、任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21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爱证券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

(三)品行良好,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知法守法,应聘前5年未受过刑事处罚和严重的行政处分;

(五)经纪人要求具有证券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客户经理要求具有证券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六)从事证券业务3年以上;

(七)具有市场开拓能力。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成为证券经纪人或客户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3年者;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

第七条、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的聘用

(一)证券经纪人的聘用

1、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通过营业部组织的笔试和面试,经营业部人力资源部、交易部(或客户发展部)审核合格、总经理批准者,可确定为试用期证券经纪人,试用期为6个月;

2、试用期结束后,由交易部(或客户发展部)进行业绩评估,凡业绩达到营业部要求、且无其他问题者,须与营业部签定合同后成为证券经纪人,由营业部发给“证券经纪人上岗证”,持证上岗;

3、试用期结束,业绩达不到营业部规定的最低标准者,将不能成为证券经纪人。

(二)根据本人意愿和业务需要,营业部员工可按以下程序优先转为客户经理:

1、员工本人向营业部总经理提出申请;

2、经营业部人力资源部、交易部(或客户发展部)根据营业部业务发展需要初审合格后,参加营业部组织的笔试(笔试内容与经纪人笔试内容一致);

3、笔试成绩合格者,可成为试用客户经理,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结束后,由交易部(或客户发展部)进行业绩评估,凡业绩达到营业部要求、且无其他问题者,须与营业部签定合同后成为客户经理,由营业部发给“客户经理上岗证”,持证上岗;

4、试用期业绩达不到营业部规定的最低标准者,将不能成为客户经理。

第八条、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的解聘

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营业部有权随时解聘,同时终止合同:

(一)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等受到有关部门处罚者;

(二)严重违反公司、营业部有关管理办法、规章和本办法而不改正者;

(三)业绩不佳,在正常市场行情下,连续3个月达不到营业部最低业绩要求者;

(四)违规操作,损害营业部或客户利益金额达营业部规定的标准者。

第三章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的管理实行营业部总经理—交易部(客户发展部)--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分级垂直管理制度。

第十条、交易部(客户发展部)负责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日常管理分为行政管理与业务管理。

行政管理包括:

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个人档案管理、考勤管理、工作日志管理;业务管理包括:

监督与协调、业绩管理、工作总结制度、业务会议制度。

(一)行政管理:

1、档案管理:

交易部(客户发展部)指定人员为每个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建立个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登记表、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业绩统计资料等;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还要将其发展的客户信息,如开户资料、与客户签定的协议等交交易部(客户发展部)备案;

2、考勤管理:

交易部(客户发展部)负责本营业部客户经理的考勤登记,客户经理外出需填写“客户经理外出登记表”,客户经理的考勤状况,作为其基本工资(底薪)与奖惩的依据之一;

3、工作日记管理:

(1)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每日需填写工作日记,交易部(客户发展部)经理负责抽查和辅导;

(2)工作日记内容包括:

日、月工作计划、月工作进展报告、拟开发客户情况、每日开发客户情况、客户档案记载、客户反映和要求等;

(3)通过工作日记,了解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工作情况(工作态度、专业水平、业务素质、客户需求等),作为经纪人(客户经理)工作情况反馈依据之一。

(二)业务管理:

1、监督与协调:

营业部总经理及交易部(客户发展部)经理负责对经纪人(客户经理)的监督与协调,组织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互相帮助,形成整体营销能力。

监督与协调内容包括:

(1)监督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按客户授权范围从事代理业务,并督促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每日向客户送寄对帐单,确认委托单;

(2)调查客户对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的满意程度,督促经纪人(客户经理)改进工作,处理客户投诉;

(3)防止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在公司系统营业部内开发客户或将营业部其他形式新增客户归并到其名下;

(4)协调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开发客户,防止互相争夺客户、竞相诋毁等恶性竞争现象发生;

(5)组织协调日常信息等服务工作。

2、业绩管理:

(1)交易部(客户发展部)设专职或兼职业绩统计管理人员负责对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业绩统计和上报工作;

(2)建立电脑业绩统计信息库,采集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个人业绩记录,进行汇总和排名;

(3)每月公布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业绩排名,作为经纪人(客户经理)考核晋级的依据之一。

3、工作总结:

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须定期向交易部(客户发展部)提交工作总结和展业心得;

4、业务会议管理:

由交易部(客户发展部)经理负责组织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业务会议,业务会议包括:

每周例会、业务分析会、业务研讨会。

(1)每周例会:

每周召开全体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例会,会议内容包括:

公司、营业部重大事项通报、本周工作总结、工作日记检查、交流股市信息、研讨股市行情等;会议目标旨在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鼓舞士气、提高业务水平;

(2)业务分析会:

每月召开业务分析会,参加者为试用期和未完成上月任务的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会议内容包括:

讲授业务知识、帮助分析市场、分析业务滑坡原因;会议目的:

帮助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分析原因,提高客户开拓能力;

(3)业务研讨会:

定期召开业务研讨会,参加者为资深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投资顾问等;会议内容包括:

本阶段业务分析、探讨培育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提高营业部营销能力的方法等;会议目的:

提高营业部对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的管理水平,促进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制度的健康发展。

第四章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的行为准则

第十二条、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必须做到“正直诚信、勤勉尽责、廉洁保密、自律守法”。

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的行为准则包括:

保证性行为和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保证性行为:

(一)遵纪守法,强化服务,树立和维护公司、营业部形象;

(二)加强学习,注重实践,丰富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三)遵守公司、营业部有关业务操作规程,自觉维护营业场所秩序,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四)主动了解客户需求,广泛收集有关资料,公正、客观指导客户交易,实事求是地向客户揭示股市风险;

(五)严守客户机密,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维护客户利益;

(六)发扬团队精神,互相帮助,团结协作,共同作好客户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一)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在接受客户开户时,不得:

1、以任何形式给予客户某种保证;

2、向客户作出投资保底、亏损有限或必定利益等不切实际的承诺;

3、为了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而向客户许诺证券投资不会招致损失,或其他任何形式保证。

(二)不得单纯以获取佣金为目的而鼓励客户频繁买进或卖出证券;

(三)提供给客户的资料及信息,不得有故意造假、诈骗或其他足以使客户误信的行为;

(四)在做广告宣传时,不得有夸大或不实之处;

(五)在获悉有关影响证券价格的内部信息时,不得买卖该证券或将该内部信息提供给客户或他人;

(六)不得与客户联手操纵证券价格;

(七)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严禁在没有录音的情况下接受客户委托,不得私自代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利用该帐户为自己或他人买卖证券;

(八)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

(九)不得代客户提取资金、撤消指定交易或办理转托管手续;

(十)不得泄露客户秘密,如遇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检察机关调查,需向营业部交易部(客户发展部)经理报告,由营业部提供;

(十一)不得使用诋毁本营业部其他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的手段招揽客户;

(十二)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拟准备开发的客户不得包括已在本营业部开户的客户、主动来本营业部开户且未指明任何人为其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和注销在本营业部的帐户却在极短时间又重新开户的客户;

(十三)不得同时兼任其他证券公司或营业部的证券经纪人、投资顾问或客户经理;

(十四)严禁向客户收取或索取酬谢,严禁串通客户损害公司、营业部或其他客户的声誉和利益;

(十五)不得做有损客户利益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的基本职责

第十五条、代理客户开设资金帐户,开户时必须做到:

(一)按客户名称开户,不得以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个人名义开户;

(二)出示客户证券帐户卡、身份证,法人开户要出示营业执照和法人授权书;

(三)出示与客户签订的代理协议和其他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接受客户证券买卖委托指令,负责委托指令的执行。

第十七条、为客户提供咨询意见和各种信息。

咨询意见和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一)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职业前景、年龄和对风险的态度等情况,提供给客户的投资目标咨询意见,以及适合于客户投资目标的证券种类、投资方式和投资时机等建议;

(二)向客户提供关于证券市场运行、各类证券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其他证券基础知识;

(三)向客户提供关于证券投资价值的分析报告;

(四)向客户介绍有关证券的法律知识和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保持与客户的稳定关系,及时通报客户买入、卖出、客户资金和持仓情况,及时打印交易交割单,并每月为客户打印对帐单,及时送达客户;

第十九条、妥善保存客户的全部信息资料,包括客户委托指令的书面记录、电话录音和交易记录等。

第六章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的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客户开户:

(一)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开发的客户应由其本人携同客户前往交易部(客户发展部)由专人办理开户手续。

开户时,填写《客户登记表》,《客户登记表》中“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一栏中,必须由客户亲笔填写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的姓名等信息,经客户和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双方签字,交易部(客户发展部)经理审核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客户登记表》最后交由交易部(客户发展部)经理存档;

(二)如客户无法与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同时前来营业部开户时,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须持客户的书面委托书、股东卡、身份证等在交易部(客户发展部)办理开户手续,客户须在2周之内到营业部签字确认,但资金的存取必须由客户本人办理。

第二十一条、客户委托:

客户开户并存入保证金后即可进行证券交易。

(一)客户自行交易:

客户可通过营业部所有的合法委托交易方式自行进行交易;

(二)客户授权委托:

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接受客户书面委托(信函、传真)及电话录音委托,核对客户签名和预留密码,填写委托单,代理客户委托,填写客户委托记录,于T+1日打印对帐单及交割单,须在2周内要求客户补签对帐单、委托单,并长期保管委托单和对帐单。

第二十二条、交易确认:

交易完成后,经纪人(客户经理)须在T+1日协助客户打印交割单,凡客户授权委托的交易交割单,须在2周内由客户本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当月交易结束后的三个交易日,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须打印自己所有客户的当月交易记录及资金对帐单。

第二十四条、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应记录客户保证金余额和持仓情况,定期分析盈亏情况,及时调整投资建议。

第七章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业务考评及奖惩

第二十五条、营业部交易部(客户发展部)应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统计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业绩,经其本人确认后,连同客户交易量详细清单,交营业部财务部审核、计算,并经总经理批准后,发放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上月酬金。

第二十六条、酬金形式:

(一)证券经纪人酬金形式为“佣金提成*月考评分(+直接奖励)-给客户直接返佣部分-营业部给经纪人提供设备折旧费-营业部支付的相关费用-风险基金-个人收入调节税”,不享受营业部的工资、奖金、住房补贴、过节费及社会统筹保险等;

(二)客户经理酬金形式为“底薪+佣金提成*月考评分(+直接奖励)-给客户直接返佣部分-营业部给经纪人提供设备折旧费-营业部支付的相关费用-风险基金-个人收入调节税”,不享受营业部的工资、奖金,但享受营业部的过节费、住房补贴和社会统筹保险;

(三)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参加公司、营业部组织的培训所需费用由所在营业部承担,但开发客户等其他费用由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自行承担;

(四)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个人收入所的税由本人承担,营业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代扣代缴。

第二十七条、酬金计算及标准

(一)底薪

客户经理底薪可采取固定制或营业部基本工资形式发放,底薪标准在300—800元/人、月为宜,具体金额由营业部根据当地市场情况自行决定。

(二)佣金提成

1、计算公式

佣金提成=(营业部净手续费收入-营业税)*提成比例*提成系数

(其中:

营业部净手续费收入=营业部手续费收入-营业部上缴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管理费、手续费、风险基金等)

2、提成比例标准

(1)按交易量分档计算提成,佣金提成最低交易量、计提比例、比例分档由营业部根据当地市场和营业部自身交易情况自行规定,但计提比例不得超过营业部的盈亏临界点;

盈亏临界点=[营业部净手续费收入-营业税-每月经纪人(客户经理)房租、设备、水电费分摊/月经纪人(客户经理)交易量]/营业部手续费收入

(2)由于证券市场的不确定性,营业部年末可根据市场预测情况对计提比例中交易量指标作出15%幅度内修定。

3、提成系数

是佣金提成的修定指标,按经纪人(客户经理)月交易量的市场占有率(‰)核定。

(三)月考评分

月考评分总分为100%,分三个部分:

1、遵守营业部各项规章制度,准时参加营业部组织的业务会议-------占10%;

2、待客热诚,无客户投诉-------占10%;

3、完成规定的月交易量任务-----占80%。

(四)风险基金

1、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的风险基金,处置权在营业部,主要用于经纪人(客户经理)给客户和营业部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出现违约责任的赔偿及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罚款等,如风险基金不够赔偿,则从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月收入中继续扣除及直接交纳罚金直至赔偿全部损失为止;

2、风险基金按经纪人(客户经理)每月佣金提成的10%提取,存入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的风险基金帐户,累计达到10万元后,将不在提取;

3、对辞职或被营业部解聘的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若三个月没有发现任何经济问题和法律纠纷,营业部可将本息退还给本人。

第二十八条、对业绩突出的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经营业部总经理办公会通过,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营业部的规章制度、违反本管理办法之有关规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给营业部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纪人(客户经理),经营业部总经理办公会通过,视情节轻重,除如数赔偿客户或营业部损失外,还将给予一定处罚;对情节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营业部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的培训

第三十条、培训目的:

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对证券经纪人(客户管理)逐步走向专业化和规范化管理轨道。

第三十一条、培训体系:

培训可分为公司级和营业部级二级培训。

公司级培训主要负责:

规范培训内容和培训教材,完成营业部中高级经纪人(客户经理)的培训,监督和指导营业部的培训工作;营业部级培训主要负责:

利用业务会议进行市场培训,对员工进行市场研究、客户开发和服务能力的辅导,完成公司交办的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培训内容:

(一)观念培训:

公司的理念和企业文化、公司业务发展思路和营业部日常运作、证券营销、礼仪训练、道德行为规范、成长训练等;

(二)专业知识培训:

证券市场、证券交易、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交易风险及防范、国债现货与国债回购、证券投资基本分析、公司财务分析、证券投资技术分析、证券投资组合管理、证券经纪业务法规等;

(三)营销和服务培训:

专业化销售流程、网络销售、战略和战术销售、销售管理、客户管理、信息研究与服务、服务理念与技巧等。

第三十三条、培训方式:

岗位培训与专题培训相结合,定期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课堂培训与市场培训相结合,讲授、研讨、角色扮演和视听辅助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培训方法分为教育和训练两部分:

教育包括:

新知识的传授、基础的教育、晋级成长的教育等;

训练包括:

将所学或所知运用在日常工作上,教育课程的课前准备及课后追踪工作,通过研讨、演练或实际操作不断熟练、改进等。

第三十五条、培训阶段:

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与在岗培训两种。

岗前培训包括基础和实物培训,旨在使新进的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尽快熟悉公司和营业部的状况、了解工作业务流程、迅速进入工作角色;在岗培训包括经常培训和定期培训,旨在增进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的业务知识、提高分析研究水平和客户开发维护技能,从而更好地为客户服务。

第九章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业务的风险防范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有关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除本管理办法外,各营业部还须根据本营业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管理细则。

第三十七条、做好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风险基金的提取、管理和处置工作。

第三十八条、建立交易部(客户发展部)负责人向营业部总经理的定期报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营业部总经理要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交易部(客户发展部)的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公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制订,由公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

条、各营业部根据本营业部实际情况,自本管理办法下发之日起,参照执行。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聘用合同

(参考样式)

甲方:

□□□营业部乙方:

地址:

性别:

现住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作岗位

甲方聘用乙方为营业部的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

乙方在合同期限的工作内容是:

开拓证券市场经纪业务,发展客户,并提供必要的客户服务。

二、合同期限

(一)试用期

1、期限为六个月,合同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试用期的结束:

解聘或转正。

(二)转正后,合同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待遇

甲方按《□□□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收入分配细则》发放乙方酬金。

四、行为准则

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证券从业人员的规定、严禁违法和违规操作;

(二)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保质、保量完成当月任务;

(四)爱护甲方的财产,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五)保护甲方的客源,不得将甲方的客户带出甲方,

五、合同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

(一)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依法变更合同。

变更后的合同文本或合同条款经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二)解除

1、同期届满时,合同自行解除。

如果甲方与乙方经协调一致,同意延续聘用关系,双方续签《□□□营业部□□经纪人(客户经理)聘用合同》。

2、合同期内,如乙方违反甲方基本聘用要求或违反甲方经纪人(客户经理)行为准则,解除聘用合同。

3、一方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三)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或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越权开展业务或因违反甲方经纪人(客户经理)行为准则,造成客户和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离职

聘用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做好移交工作,并且必须将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办公用品及住房如数还给甲方,经查收无误后,方可离职。

七、争议处理

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九、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代签无效。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一、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一)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管理办法》

(二)《□□□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收入分配细则》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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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使命:

立足金融业,服务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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