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奖罚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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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奖罚细则.doc

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1、为了进一步强化我矿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业务保安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制止“三违”,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煤矿安全规程》及国务院《特别规定》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令,规定和我矿有关规定。

3、为了严格贯彻执行各项制度,强化安全管理,做到以法治矿,狠反“三违”反事故,消除不安全隐患。

4、各单位领导和员工都要积极维护和自觉遵守本细则规定,若有违犯者主动接受处罚。

5、各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安全第一责任者,对贯彻本细则全面负责,在实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要坚持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提高员工执行规程,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组织员工学习贯彻本《细则》。

第二章奖励

1、矿属各单位在安全生产和安全文明施工中成绩突出,达到上级规定的质量标准化要求,矿按其贡献大小给予个人或集体表彰奖励200-2000元。

2、发生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及时上报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了重大事故,或是减轻事故危害程度者,给予奖励100—1000元。

3、在排除事故隐患或在事故抢险中,知难而上,使矿和员工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或减轻事故的,给予奖励100—1000元。

4、在安全技术管理上,安全设施、安全装备、劳动卫生方面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显著者,给予200—2000元奖励。

5、对安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6、对敢于坚持原则,执行规程,抓获破坏或盗窃安全设施,生产设备、器械、工具等嫌疑人或举报属实的,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7、施工单位对于矿安全检查的安全隐患能按时整改并能及时完成矿领导和有关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给予单位适当奖励。

第三章对安全责任者的处罚

一、对管理人员的处罚:

(一)副总及以上矿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予以处罚: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100元/次,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罚2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2、对分管范围内由于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连带责任。

一般事故罚100元/次,重伤事故罚200元/次,重大事故由矿研究处理。

并参与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追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在现场发现的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的,如果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罚200元/次,重伤事故罚3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在现场发现的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通报并督促落实处理而造成重伤事故的罚3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不盯在现场立即组织处理或当班未处理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班带班领导交代清楚就离开的,罚200元/次,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款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2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所反映的不安全隐患,必须认真对待,给予明确答复,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8、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现象及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罚款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9、不得为业务部门追究的安全事故责任者说清、打招呼,违者报矿处理。

10、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办公会议,并对本身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作出详细的安排、部署,无故不参加者,罚款100元/次。

(二)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以下情况予以处罚: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5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研究处理。

2、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必须向施工单位现场跟班人员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进行验收;同时向矿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施工单位。

否则,罚款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矿长组织追查处理。

3、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矿调度。

否则,处罚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矿长组织追查处理,

4、业务部门主管,因自己或下属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失误的,罚100元/次,对造成一般事故的罚15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的,罚2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5、在井下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要立即给予制止,提出处罚意见交安监科执行,并向违章者所在单位领导通报。

否则,罚款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矿长组织追查处理。

6、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款10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的罚2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罚1000元,并追究相关责任。

7、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工作不认真细致,走马观花,导致事故隐患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排除的,罚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2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罚1000元,并追究相关责任。

8、业务部门追查事故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罚款200元/次。

9、业务部门不派人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的,罚部门主管100元/次。

10、每项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生产技术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按措施要求对该项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行验收,符合规定的由技术科签发开工合格证方可开工。

技术科不组织,罚100元/次;有关部门不派人参加的罚100元/人次;不符合开工条件而强行开工的罚开工者200元;造成事故的处罚1000元,并追究责任,由矿研究处理。

(三)生产、辅助、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予以处罚:

1、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原则,如失职,不坚持原则,发现一次罚100元;由自身原因当月出现三次及以上者,处罚500元。

2、对业务部门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必须按要求安排落实处理。

不落实处理的罚10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的罚200/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罚1000元,并追究责任。

3、深入井下及时查找自身所辖范围内存在的不安全隐患。

如对自己辖区内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视而不见,每出现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罚1000元,追究相关责任。

4、违章指挥或对工人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不加制止,发现一次罚款300元。

5、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

措施的编制在安全上要有针对性,并做到字迹清晰、图文并茂;每份措施必须传达到所施工人员并履行签字手续。

没措施严禁安排开工。

对未参加规程措施学习签字的职工,严禁安排参与施工。

否则,对责任者罚100元/次,“规程、措施”签字依据,及时送一份到安监科,否则,每份罚200元,并限期送达。

6、对本单位的“三违”人员不得纵容、包庇,更不得干扰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的查处,必须积极协助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的追查,否则,罚责任者200元/次,并追究领导责任。

7、主管负责人和技术员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当班处理不完的,现场移交下一班处理,并把处理清理及时反馈到有关业务科室和矿分管领导,否则,罚责任者100元/次。

二、对责任者的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追究施工单位领导人及分管领导的责任,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罚款500—1000元。

1、对安全工作不重视或者放弃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致使安全工作混乱而造成事故。

2、对员工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入矿员工未进行安全培训。

分配员工入井上岗作业,使员工缺乏安全技术知识,操作错误而造成事故发生。

3、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隐患或员工反映的不安全问题,没有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致使事故发生。

4、对事故教训没有认真吸取,不积极采取防范措施或对防范措施不落实,造成同类事故连续发生。

5、违章指挥,无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

6、不重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或他人事故后果者。

7、发现有立即发生事故可能的危险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不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而造成后果者。

8、有敢于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积极揭发隐瞒事故和坚持事故真相的人员,进行讽刺、谩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打击报复者。

第四章安全综合管理

1、矿属各单位领导,对矿所下安全命令、决定、文件、会议精神,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进行传达贯彻,并未提出具体实施的安排和办法措施,每次罚单位主要领导100元。

2、发生事故未向调度室汇报,罚款200元。

发生重伤或人身事故未组织追查,未做到“四不放过”的原则,每次罚有关责任人300元。

3、凡在井下打架、斗殴者均按违章论处,各罚200元,先动手者加罚100元,受伤者对方包其一切所需费用。

4、开工前,未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未按规定向施工人员贯彻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单位,罚单位主要负责人200元。

5、入井人员穿化纤衣服,未携带矿灯、自救器,未带安全帽者,每次罚100元,罚验身员100元。

6、酒后不准入井;入井者罚500元,罚验身工200元。

7、在重要岗位上睡觉,脱岗者每次罚100元。

8、凡携带烟、火入井者罚款500元,带手机、电子表入井者罚200元。

9、对因工程质量低劣,隐患严重而责令停产整顿单位一次罚单位1000元,单位领导500元。

10、对于接到各业务部门的不安全隐患通知书后,未按限期规定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罚单位300元,主要领导100元。

11、对拒绝签收,撕毁“安全隐患通知书”或处罚通知书罚100元。

12、无论任何包庇“三违”及为其说情者,罚款100元,若谩骂、威胁、殴打、报复检查人员和“三违”举报人员罚款200—500元,直至予以辞退。

造成后果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13、随意损坏安全教育长廊漫画、标语者,罚款200元,对举报者奖励300元。

14、开工前,跟班领导、班组长未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而让工人进入作业,罚跟班队长100元,班组长各80元。

15、出现险情及严重不安全隐患,跟班领导、班组长未立即采取措施离开现场,造成事故者各罚300元。

16、无规程措施施工,罚单位领导500元。

17、各单位主要领导必须组织班前会,并做好记录,记录不全、没有记录,罚单位主要领导200元。

18、在岗上或井下睡觉、脱岗者,在岗上打毛衣、打牌、看小说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每次罚款100元。

19、损坏机电设备、通风设施、通讯设施、井下路标和各种安全设备设施者,除对责任者按经济损失的两倍赔偿外,并罚款200元,属于有意破坏者,一经查实,予以开除。

20、施工单位,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安监员工及业务部门人员提出整改而被拒绝或无故拖延,不进行整改的,有权作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的决定,每停头(面)整改一次,每次罚款500——1000元。

第五章采煤

1、回采工作面的上下两个安全出口以及两巷超前维护不符合规定要求,罚单位300元,罚单位主要领导200元。

2、采面未按规定使用四对八根钢梁,使用不合格,每少架设一根梁罚100元,反架一根罚50元,少一根柱子罚50元。

工作面支柱、支护不合格,初撑力达不到要求,每根罚款20元。

3、采面人员在空顶下作业,不及时支护,罚单位200元,跟班领导100元。

4、采面按规定需架设的特殊支架,如木垛、密柱,戗柱、戗棚,达不到要求,每项罚单位100元。

5、回柱放项时,若是单人操作,未设专人观察和监护顶板,罚跟班领导100元。

6、回采工作面超前缺口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罚单位200元。

7、回采工作面上、下落三角,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单位200元。

8、回采工作面及两巷回撤时,将柱、梁、工字钢、水管、槽链不回收,被埋失者,除按原价包赔外,每根、节罚款200元。

9、采面随意留煤皮、甩尾巷、大线不直、采高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罚单位300元,主要领导200元。

10、采面两巷不畅通,人行道宽度,高度达不到规定,

处于爬行巷道时,罚单位300元,主要领导200元。

第六章掘进

1、采取支护的巷道,施工中的最大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出现空顶作业,罚带班长、跟班队长各100元。

2、掘进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敲帮问顶,处理掉活矸危石,对变化带未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冒险作业,罚带班长、跟班队长各100元。

3、巷道开口处,贯通处,十字巷口未架设双抬棚,巷道未按措施要求加强支护的,每次罚单位200—1000元。

4、支架棚腿深度,扎角和迎山角度不够或架在浮碴上,不按规定支设撑木或拉杆,每架罚单位100元。

5、凡架棚巷道施工,未使用前探支架,构件不全不可靠,罚单位300元,跟班领导100元,

6、巷道支架架设,背帮背顶不实不牢,材料不合格,棚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每棚罚施工单位100元。

7、凡无故回棚腿、棚梁,每架棚罚单位200元。

8、锚喷巷道不按规定正确布置锚杆的密度、角度、深度锚喷的喷浆厚度不够,顶板破碎带未辅网护顶者,对施工单位处以200元/m罚款,每根锚杆罚款30元,连接不好的网每块20元(以规程、措施规定为准)。

凡将锚杆锚索锯短或砸扁使用的,一经发现,罚款500元/根,锚锁没有涨紧、不牢固,每根罚款1000元。

锚杆托板上不紧每根罚10元,人力拉出每根罚1000元。

9、溜子机头机尾必须打上稳固可靠的戗压柱,否则缺一处罚溜子司机及当班班长各100元。

10、使用扒装机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有下列情况时处以罚款:

(1)扒装机无专用操作手把而用其它材料代替时,罚司机和当班班长各100元/次,罚负责人50元/天,直至停止使用。

(2)扒装机钢丝绳打结而继续使用时,按每个结50元累加处罚责任者。

(3)扒装机距迎头的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对当班班长、跟班班长各罚款100元,对该区负责人罚款200元/天。

(4)扒装机运行过程中,扒斗行走区间有人逗留或工作时,罚当班班长100元。

并对扒装机司机及逗留人员分别罚款200元。

(5)扒装机导向轮栓在帮顶支护锚杆上使用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次。

11、锚杆眼和爆破眼打干眼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12、掘进工作面炮后不洒水降尘就出货的,对当班班长罚款100元/次,对参加作业人员每人罚款50元/次,瓦检员监督停止施工。

第七章爆破材料和井下放炮

(一)采掘工作面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不进行支护的,严禁从事打眼工作,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米。

(二)无爆破证人员不准从事爆破工作,否则对无证上岗人员及安排其上岗的值班干部各罚款200元。

(三)放炮员不使用专用背包和雷管箱,而使炸药、雷管混装的,罚放炮员50元/次,对无专用背具和雷管箱的放炮员发放炸药的药库发放员,每查出一次罚款50元。

(四)采掘工作面无专用的炸药、雷管箱或毁坏未及时修理更换的,罚负责人100元;两箱齐全完好而放炮员没有上盖加锁或将炸药雷管混装入同一箱内,罚放炮员100元。

(五)未经允许从井下携带炸药出井者,除按治安管理规定处罚外,对偷盗者按所盗火工品原值的20倍罚款,罚被盗单位主要领导2000元/次。

造成严重后果的另外追究刑事责任。

(六)出现下列违章放炮情况之一者,均处以罚款:

1、未执行“一炮三检查”(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均要认真检查作业地点瓦斯及进风情况)的,罚瓦检员、班组长及放炮员各100元/次。

放明炮、糊炮者,罚200元/次,造成事故,由矿研究处理意见。

2、放炮不实行正向装药或不使用水炮泥的,罚放炮员50元/次;炮泥装填结构不合理的(未按从眼底往外:

底药→引药→黄泥→水炮泥→黄泥填满眼),罚放炮员50元/次。

3、掘进头不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罚放炮员100元/次。

4、放炮母线不挂在腰线位置或母线之间出现明接头、母线与雷管脚线自检不用绝缘胶布包扎的,罚放炮员50元/次;母线明接头罚放炮员100元/个。

5、放炮前为按规定发出警号或采掘工作面所有人员未达到指定地点就响炮的,罚放炮员100元/次,并追究瓦检员、安检员、班组长责任,同时追究放炮员的责任,处罚1000元,情节严重的开除,并追究刑事责任。

6、井下使用非放炮器放炮或同一工作面使用两台及以上放炮器放炮的,罚放炮员和当班班长各200元。

7、放炮母线不够长,每少1m罚放炮员5元。

8、毫秒雷管煤巷头按串联之外的其他方式联接的,罚责任者100元/次。

9、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或非放炮员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的,不自联自放的,每次罚放炮员500元。

10、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罚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各100元/次。

11、炸药箱放置位置不当或装配引药未避开电气设备的,罚班组长,放炮员200元/次。

12、打眼、装药平行作业的罚打眼工、放炮员100元/人次。

13、在井下擅自拆装放炮器或用放炮器方法检查母线故障、放炮器故障者,罚责任者500元/人次,追究瓦斯检查员的责任。

14、使用非专用木、竹质炮棍或用力冲击捣实药卷的,罚装药者50元/孔。

15、当班放炮完毕,剩余炸药雷管未及时退还药库销账或转交下一班放炮员使用的,记录不清的,罚当班放炮员200元/次;炸药库保管员不认真清点销账的,罚保管员50元/次,拒绝回收的罚药库保管员100元/次,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16、炸药雷管及其他设备未移至安全地点就放炮的,罚放炮员200元/次。

17、工作面停风或风量不足时放炮的,罚瓦检员、班长及放炮员各200元/次。

18、放炮未响,班(组)长、瓦检员和放炮员必须待足30分钟后同时巡视工作面进行检查,否则罚班(组)长、瓦检员、放炮员各200元。

二、出现瞎炮时,有下列违章行为的,处以罚款:

1、无专人(班组长)指挥处理瞎跑的,罚班组长100元/次,罚擅自处理者50元/次。

2、用手镐等工具挖或硬拽瞎炮雷管脚线的,罚班组长及操作者各100元/次。

3、在瞎眼上用打眼的方法掏出药卷或雷管的,罚责任者100元/次。

4、用高压风力吹瞎眼或残眼内的炸药雷管的,罚责任者100元/次。

5、瞎炮未处理完毕,在有瞎炮的地点附近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工作或围观的,罚违章者100元/人次。

6、当班处理瞎炮未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的班长和放炮员交待清楚的,罚责任者200元。

第八章“一通三防”

一、通风管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因巷道布置不合理,造成不必要串联通风,罚技术科负责人100元,技术负责人50元;并采取措施,尽量杜绝串联通风。

2、系统风量达不到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罚通风负责人200元,技术负责人100元,并责令立即制定措施对系统风量调整,做到以风定产。

3、调整和改变通风系统时,无总工程师批准的调整和改变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总工程师批准的通风系统调整和改变方案进行通风系统调整的,罚通风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200元,并且追究责任给予处分。

4、未经矿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批准,擅停主扇运转者,罚有关责任300元。

5、掘进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中无局部通风设计者,罚编制和审批人员各100元。

6、局扇不按规定上架或吊挂,未安消音器和过渡铁风筒的,罚安装单位行政、技术负责人各100元;通风工不予监督而使局扇投入运转的罚通风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50元。

7、局扇未落实人员看管的,罚通风负责人100元。

8、在有风筒处进行施工不采取保护措施而影响掘进头正常通风的,罚施工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100元,当班施工人员50元/人,并包赔被影响掘进头施工人员工资。

9、巷道贯通前,无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罚通风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200元,并按重大事故追究。

10、巷道维修或老巷回收没有制定落实通风措施的,罚通风负责人100元。

11、供风地点风筒口到迎头距离超过规定者,罚当班瓦检员100元,单位罚200元。

12、凡发生局扇吸循环风的,罚通风负责人200元,技术主管100元,当班瓦斯员罚100元。

13、风筒有一处破口漏风罚责任者30元,有一环没吊或一处不平直罚责任者5元,以此类推。

14、在通风巷道内堆放物料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者,罚堆放者300元;测风站前后20m内堆放杂物者罚堆放者200元,通风负责人100元。

15、随意打开风门不立即关闭或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导致风流短路罚责任者200元。

16、被损坏的通风设施不及时修复,造成风流失控者,罚通风负责人200元,技术负责人100元,并且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7、推车过风门时用车直接撞开风门的,罚责任者200元。

18、损坏通风设施者除按该设施原值的两倍进行赔偿外,并处罚500元,对主要责任者开除矿籍。

19、利用扩散方式通风距离超过6m者,罚责任者100元。

20、无计划停电造成主扇或局扇停风影响安全者,罚责任者100元;导致无计划排放瓦斯的,对责任者罚500元,并另行追究责任,特殊情况停电除外。

21、挤压、撕裂、断开风筒或擅自将迎头风筒摘下者,罚责任者100元。

22、主扇或局扇停风后,井下任何地点风流未恢复正常且未证实瓦斯浓度在1%以下即擅自送电者,除对责任者罚款500元外另行严肃追查处理。

23、测风员不按规定及时测风或填写测风牌板者,罚测风员200元。

二、瓦斯管理有下列情况者,执行罚款:

1、瓦检员漏检、假检或不及时填写牌板及手册者,罚100元/天,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直至开除。

2、井下作业地点停电停风或瓦斯超限,不果断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或不及时向矿调度汇报者,罚施工单位1000元,瓦检员不汇报、不撤人工作失职,罚款500元,直至开除。

3、超过6m的盲巷不及时处理的罚通风负责人100元。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通风部门许可,未采取措施进入栅栏的,进入栅栏内检查瓦斯除外,其他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的,罚责任者300元,罚其单位500元。

5、瓦检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和瓦斯报警断电仪探头不及时检查校正,造成指示偏差时,罚责任者50元/台件。

6、瓦斯日报表不及时送交矿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罚责任者100元/次。

7、回采工作面上隔角(落山角)瓦斯超限不及时采取有有效措施处理者,罚责任者100元/次。

8、老巷、盲巷或采掘工作面回收完毕不及时封闭者,罚通风负责人200元,技术负责人100元。

三、排放瓦斯无专门措施或措施不按要求编制审批以及不按措施规定排放者,属严重违章,须从重追查处罚,直至开除工作籍。

四、局扇及其启动设备安设不合理,造成循环风、串联风的,罚责任者200元。

五、采掘工作面正常开工,没有及时安装瓦斯自动报警断电仪或甩开两闭锁不用者,属严重违章,严肃追查从重处罚。

断电仪发生故障必须立即修复或更换,每拖延一个班,罚款500—5000元,依此类推。

六、损坏安全监测设备的,除按设备原价两倍赔偿外,并处罚500元。

未按规定设置瓦斯传感器报警值、断电值或闭锁装置不灵敏可靠的,每次罚款200—500元。

七、防尘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处罚:

1、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不用的,罚责任者100元。

2、煤尘堆积不及时清扫,罚责任者200元。

3、采掘工作面无防尘水或水量不足,不积极组织解决的,罚责任者100元。

4、运输机巷道的转载点以及其他所有安设防尘管路的巷道未按规定安设喷雾装置和防尘三通闸阀者,每少一个罚责任单位100元。

5、测尘员不及时测尘或报送测尘报表者,罚50元/次。

6、采煤机、掘进机无水割煤(岩)罚责任者200元/次,正常出煤时回风巷道内喷雾设施不开启罚责任者100元/祖,掘进头放炮时其回风道内喷雾设施不开启罚责任者50元/组,运输机巷道出煤(矸)时转载点喷雾不正常开启(稀煤除外)罚责任者50元/组。

八、构筑通风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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