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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培训讲义精品
2020年1305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培训讲义精品
第一部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72号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经2012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12年12月6日
共9章49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三章 资 产
第四章 负 债
第五章 净资产
第六章 收 入
第七章 支出或者费用
第八章 财务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修订的背景与必要性
原准则于1997年5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实施。
1、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
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部门预算的改革
医疗卫生、教育体制、社会保险的改革
2、财政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对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不断提高
如:
固定资产的计价需要计提折旧、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的编制、报表附注信息需要提供等
3、事业单位会计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
由于各行业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不断发展、创新,一些新的业务或事项在具体会计制度中缺乏规范但又急需处理。
建立事业单位统一的概念框架,有利于为会计实务中出现的、具体会计制度尚未做出规范的新问题提供会计处理依据,提高事业单位会计处理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4、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要保持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8号)颁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5、事业单位会计规范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一层 法律:
会计法
第二层 行政法规: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第三层 部门规章: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高校、科学、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测绘、地质勘查、社保基金等10项)
新准则的主要变化
——10大变化
一、扩大了准则的统驭范围(第三条)
原准则仅统驭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新准则是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根据;
二、首次确立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第四条)
原准则没有明确。
新准则明确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目标应当反映受托责任,同时兼顾决策有用;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上级)单位、债权人、事业单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三、合理界定会计核算基础(第九条)
原准则规定“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
新准则第九条规定: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
行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由财政部在相关会计制度中规定”。
——与《财务规则》相协调。
四、首次设立了“费用”要素。
(第十条)
考虑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些采用权责发生制,有些采用收付实现制,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也非纯粹的收付实现制,为增强准则的统驭性,新准则将原准则中的“支出”要素改为“支出或费用”要素。
五、强化了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六个要求(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
原准则:
可靠性、及时性、可比性、相关性、可理解性、重要性六项
新准则:
可靠性、及时性、可比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全面性六项
增加了“全面性”要求,强调“将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全面完整。
取消了“重要性”要求,主要是考虑到事业单位并无根据业务事项的重要性调整会计报表格式的权限。
六、新增加了“在建工程”资产类别
(第二十一条)
新准则在非流动资产项目构成中增加了“在建工程”,与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并列,这体现了会计信息的全面性要求,为将基建项目并入会计“大账”提供了依据。
结合: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总说明第三条:
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七、明确了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的一般原则(第二十二条)
新准则规定:
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取得资产时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
1、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2、没有相关凭据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3、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八、首次明确了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的要求(第二十三条)
新准则规定:
“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由财政部在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
”从而对事业单位真实的反映资产的消耗水平提出了统一要求,有利于为加强资产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行公共产品或服务成本核算提供信息支持。
结合相关规定: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33条:
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40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行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总说明第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按照本制度规定处理。
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不设置本制度规定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考虑本制度其他科目说明中涉及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
制度处理规定:
按月计提折旧时,按照应计提折旧金额,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摊销处理类似(虚提折旧和摊销)。
九、调整了净资产项目构成(第五章)
新准则规定:
“事业单位的净资产包括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
”
1、事业基金的内容发生了变化。
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其来源主要为年末转入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后的余额滚存的金额以及年末转入非财政专项资金,事业基金不在划分为“投资基金”和“一般基金”。
2、将原“固定基金”改为“非流动资产基金”。
非流动资产基金是指事业单位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占用的资金。
(取得非流动资产或发生相关支出时予以确认,计提折旧和摊销时予以冲减,处置非流动资产时予以冲销。
)
3、专用基金的内容发生了变化: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33条)
原制度:
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住房基金等
新制度:
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等
(1)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地方事业单位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
(会计处理?
)
(2)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财政部规定:
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会计处理?
(3)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3、增加了“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
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各项财政补助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的结转和结余资金。
(核算科目?
)
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项收入与各项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其中:
非财政补助结转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
非财政补助结余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非专项资金收入与各非专项资金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核算科目?
)
新制度资产负债表中净资产项目:
9个:
新旧制度净资产类会计科目对比:
旧制度6个:
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结余分配。
新制度9个:
1、事业基金、
2、非流动资产基金、
3、专用基金、
4、财政补助结转、
5、财政补助结余、
6、非财政补助结转、
7、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8、事业结余、
9、经营结余。
十、完善了财务报告体系(第八章)
新准则借鉴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惯例,引入了财务报告的概念。
新准则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
新准则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三)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并完善和统一了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报表的基本列报格式。
1、在资产负债表结构上,为了增强资产负债表结构的合理性,明确资产负债表由资产、负债、净资产三大要素构成,不在包括收入和支出。
2、首次引入了流动性分类标准,对资产和负债按照流动性进行分类(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五条)
资产分为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
负债分为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
相应地,旧准则中的“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借入款项”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应付账款”分为“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
3、增加了“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这一变化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体系更为完善,以满足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信息需要。
补充:
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对财务分析的内容和主要指标进行了部分调整,取消了“经费自给率”指标,保留了“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和“资产负债率”,增加了“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均基本支出”两个指标。
(1)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
计算公式为:
预算收入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100%
预算支出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100%
(2)人均基本支出,衡量事业单位按照实际在编人数平均的基本支出水平。
计算公式为:
人均基本支出=(基本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实际在编人数
第二部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讲解》
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2012]22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我部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部
2012年12月19日
讲 解 内 容
一、制度的结构体例
二、总说明
三、资产
四、负债
五、收入
六、支出
七、净资产
八、财务报表
九、新旧制度的衔接
一、结构和体例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部分总说明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四部分会计报表格式
第五部分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二、总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下列事业单位除外:
1、按规定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2、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
(二)核算基础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三)会计要素
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四)基建投资会计的核算原则
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五)对折旧/摊销规定的适用范围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按照本制度规定处理。
(六)会计科目的运用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明细科目。
三、资产
(一)新旧制度会计科目比较
新制度会计科目:
17个
1库存现金、2银行存款、3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4短期投资、
5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6应收票据、7应收账款、8预付账款、9其他应收款、10存货
11长期投资、12固定资产、13累计折旧、14在建工程、15无形资产、16累计摊销、17待处置资产损溢
(二)新旧科目余额的衔接
1.“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2、“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科目:
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3、“对外投资”科目:
应对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将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对外投资余额转入新账中“短期投资”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投资”科目。
4.“固定资产”科目:
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1)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2)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对执行新制度前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新旧转账时转入“存货”的固定资产),于2013年12月31日对这些固定资产补提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自2014年1月1日起对这些固定资产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月计提折旧。
5.“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科目,核算无形资产的原价。
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余额反映的是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价值。
转账时,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无形资产”科目,同时将相应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
事业单位按新制度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应当自2013年1月1日起设置和启用“累计摊销”科目,以“无形资产”科目2013年1月1日的期初余额为原价,按新制度规定进行摊销。
(三)会计核算的主要变化
1、“库存现金”
现金溢余或短缺的处理:
如发现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如发现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2、“银行存款”
根据各外币账户按期末汇率调整后的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人民币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或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
3、“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主要处理:
(1)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收到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根据通知书所列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2)按规定支用额度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因购货退回等发生国库授权支付额度退回:
属于以前年度支付的款项,按照退回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存货”等有关科目;
属于本年度支付的款项,按照退回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支出”、“存货”等有关科目。
(4)年度终了,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作注销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
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本科目。
事业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的,根据未下达的用款额度,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下年初,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作恢复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
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
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末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
4、“短期投资”
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收到利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
(3)出售短期投资或到期收回短期国债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出售或收回短期国债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
5、“财政应返还额度”
设置“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两个明细科目
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财政直接支付
年度终了,事业单位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财政直接支付),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下年度恢复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后,事业单位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发生实际支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直接支付)。
(2)财政授权支付
年度终了,事业单位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作注销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事业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的,根据未下达的用款额度,借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下年初,事业单位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作恢复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
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末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时,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
6、“应收票据”
商业汇票到期收不到票款时,转“应收账款”
7、“应收账款”,8、预付账款,9、其他应收款
主要注意:
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时,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1)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核销的应收账款金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2)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3)已核销的款项在以后期间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10、“存货”
(1)核算范围扩大:
各种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事业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以在购进时直接列作支出,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自行加工的存货:
在加工过程中发生各种费用时,借记本科目(生产成本),贷记本科目(材料相关的明细科目)、“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
加工完成的存货验收入库,按照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相关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生产成本)。
(3)对外捐赠、无偿调出:
按照存货的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捐出、调出存货时,按照“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的相应余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4)盘盈盘亏:
盘盈:
按照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盘亏或者毁损、报废:
按照待处置存货的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报经批准予以处置时,按照“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的相应余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11、“长期投资”
(1)核算科目变化:
原“事业基金(投资基金)”改为“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
(2)投资成本的确定:
货币投资:
购买价款+相关税费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
评估价+相关税费
(3)取得投资的处理:
以货币资金取得:
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
以固定资产取得:
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
按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同时:
借:
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累计折旧
贷:
固定资产
(4)投资持有期间,收到利息利润的处理
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
(5)转让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按照待转让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借:
待处置资产损溢
贷:
本科目。
借:
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
贷:
待处置资产损溢
转让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及发生的税费,也通过“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核算,净收入转作“应缴国库款”等。
(6)对外转让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本息的处理
借:
银行存款
贷:
长期投资
贷或借:
其他收入——投资收益
同时:
借:
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
贷:
事业基金
12、“固定资产”
新旧主要变化:
1)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一般设备1000,专用设备1500)
2)“固定基金”改为“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3)引入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