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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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

处罚文书制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制作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证据保存、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申请强制执行和案卷卷宗归档等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原则上使用本规范规定的统一格式(见附件)。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的,须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稽查执法局)备案。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

  内部文书是指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

  外部文书是指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对外使用,对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二章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积极使用电子模板制作。

第六条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

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除编号和价格、数量、日期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内容外,其余内容应当使用汉字。

第七条 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

  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八条 文书中“案由”填写应表述精练准确,一般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

“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

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编注案号实行一案一号。

简易程序:

当场处罚决定书“案号”为“行政区划简称+处罚机关简称+执法类别+简罚+年份+序号”。

例如: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厅城乡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制作的文书,“案号”可编写为桂建房简罚〔2012〕1号。

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案号”统一为“行政区划简称+处罚机关简称+执法类别+文书种类+年份+序号”,例如:

桂建房罚〔2012〕1号。

第十条 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

  

(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二)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全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单位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四)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第十一条 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记录有遗漏或者笔误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按指印确认。

  第十二条 执法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三条 文书中办案机构、法制机构和行政机关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没有歧义。

  第十四条 需要交付当事人的外部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成年直系亲属代签收。

  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第十五条 文书中注明加盖公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公章,加盖公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第三章具体文书适用及制作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当场处罚决定书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文书。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事实等情况。

  处罚依据应当写明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目;处罚内容应当视情况选择种类。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违法违规案件立案表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中,用以履行报批立案手续的文书。

  “案件来源”栏应当按照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它等情况据实填写。

  “案情简介”栏应当写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证据等简要情况以及涉嫌违反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或者勘验的文字图形记载和描述。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要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或所勘验的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作全面、客观、准确的记录。

现场检查笔录与现场的检查情况应当一一对应,变换检查现场应当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不能将若干个现场的检查情况集中记载于一份现场检查笔录中。

对现场绘制的勘验图、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十九条 询问笔录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文字记载。

询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

询问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并做到一个被询问人一份笔录,一问一答。

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并用括号标记。

调查笔录是原始记录,须一次完成,一般不允许事后补记或事后誊写,笔录的空白部分应填充空白符号或注明“以下空白”。

笔录最后应经被询问人签署注明“以上笔录属实”。

第二十条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时使用的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先行登记保存的时间及保存方式、保存地点。

执法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选择就地或异地保存。

执法机关可以在证据登记保存的相关物品和场所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日期,并加盖印章。

文书中应当对被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单位作清楚记录,可视具体处理情况制作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物品清单。

第二十一条 抽样取证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中各栏目信息,应当按照物品(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注的内容填写。

第二十二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的文书。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写明停止具体的违法行为和具体的法律依据;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具体的违法事实、改正时限和具体的法律依据。

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由接收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权利的文书。

  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选择告知当事人享有何种权利。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行政处罚机关地址等。

  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完整、明确、客观,不得使用结论性语言。

写明拟做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数额,不能仅记载处罚的种类。

罚没款数应当用中文大写表述。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决定举行听证会并向当事人告知听证会事项的文书。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内容包括:

(一)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会组成人员的姓名;(三)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四)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听证笔录是指记录听证过程和内容的文书。

  听证笔录应当写明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意见,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和以及是否提供新的证据,证人证言、质证过程等内容。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尾页注明日期;证人应当在记录其证言之页签名。

  第二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报告是指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向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报告听证会情况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的文书。

  听证主持人向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提交报告书时,应当附听证笔录。

第二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是办案机构提出处理意见送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呈送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栏应当由办案机构经过全面、客观调查取证后,最后认定的违法事实,以及根据案件调查情况作出调查结论;涉及行政处罚规定有裁量幅度时,办案机构应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情节确定裁量幅度。

对立案的违法事实不存在的,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办案机构负责人处理意见”栏应当写明案件由办案机构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签字。

  “法制机构意见”栏,应当写明具体审核意见,由负责人签字。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栏,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写明意见。

对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对案件进行分析和审议。

  第二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适用一般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文书。

  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全面、客观,阐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即何时、何地、何人、采取何种方式或手段、产生何种行为后果等。

  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予以说明;对经过听证程序的,文书中应当载明。

  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写明全称,列明适用的条、款、项、目。

  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写明。

  第二十九条 送达回证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机关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回执证明文书。

  “送达单位”指执法机关:

“送达人”指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或委托的有关人员:

“受送达人”指案件当事人:

“收件人”不是当事人时,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其身份和与当事人的关系。

  第三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结案报告是指案件终结后,办案机构报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文书。

  结案报告应当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总结,对给予行政处罚的,写明处罚决定的内容及执行情况;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予以撤销案件的,写明撤销的理由。

第四章文书归档及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一般程序案件应当按照一案一卷进行组卷;材料过多的,可一案多卷。

  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多案合并组卷。

  第三十二条 卷内文书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无重份或多余材料。

  第三十三条 案卷应当制作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

  案卷封面“案名”应当由当事人和违法行为定性两部分组成,例如:

关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卷内目录应当包括序号、材料名称、页号和备注等内容,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

  备考表应当填写卷中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由立卷人、检查人签名。

  第三十四条 案件文书材料可按照按办案时间顺序整理归档,或按以下顺序整理归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办案时间顺序。

  第三十五条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应当放入证据袋中,并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随卷归档。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卷,可以在案件办结后附入原卷归档。

  第三十七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依次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有字迹页面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大张材料折叠后应当在有字迹页面的右上角编写页号;A4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好再编写页号。

  第三十八条 案卷装订前要做好文书材料的检查。

文书材料上的订书钉等金属物应当去掉。

对破损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复制。

小页纸应当用A4纸托底粘贴。

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按卷宗大小先对折再向外折叠。

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第三十九条 案卷应当整齐美观固定,不松散、不压字迹、不掉页、便于翻阅。

  第四十条 办案人员完成立卷后,应当及时向档案室移交,经档案室验卷人验收合格即可进行归档。

  第四十一条 案卷归档,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

 

附件:

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格式

目录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格式

1.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立案表

2.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

3.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

5.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6.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7.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审批表

8.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9.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抽样取证审批表

10.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抽样取证通知书

11.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12.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13.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

1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15.责令改正通知书

16.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7.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18.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公告

19.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20.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报告

21.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22.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23.送达回证

24.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审批表

25.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26.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27.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28.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29.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案卷资料文书格式

30.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1.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2.授权委托书

33.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案件视听资料取证文书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案卷卷宗格式

34.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案卷封面

35.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卷内目录

36.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证据材料备考表

37.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立卷、验卷情况记载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立案表

编号:

案由

案件来源

法人

(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电话

公民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

案情简介及立案依据

违法行为

发现时间

违法行为

发生地点

办案机构意见

 

签章:

年月日

行政机关法制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行政机关

审批意见

 

签章:

年月日

注:

凡适用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立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

编号:

为了查明,依

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于年月日时在,对你(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届时请你(单位)(如不是法定代表人请持单位的授权委托书)携带如下材料备查:

特此通知。

本机关地址:

联系人:

电话:

 

行政机关(公章)

    

年月日

 

当事人:

时间:

年月日

执法人员:

时间:

年月日

(一式两联。

第一联交当事人,第二联存根)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案由:

检查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检查地点: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

被检查人:

姓名: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与本案的关系:

检查(勘验)人:

执法证号:

检查(勘验)人:

执法证号:

记录人:

单位及职务:

见证人:

单位及职务:

现场情况:

被检查人对上述检查(勘验)笔录的意见:

(此页不足,可另加附页)

共页第页

(背面接示意图)

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方位:

当事人(签名):

年月日

检查(勘验)人(签名):

年月日

记录人(签名):

年月日

见证人(签名):

年月日

共页第页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

案由:

询问地点:

询问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询问人:

记录人:

被询问人:

姓名性别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问:

我们是()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证件号码分别是),请你过目。

今天我们就()依法向你询问了解情况,请你如实陈述,你听清楚了吗?

答:

听清楚了。

问:

被询问人:

(签名)

共页第页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续页

问:

请你核对一下笔录,签署对笔录的意见并签名。

答:

被询问人:

(签名)

共页第页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编号:

案由

当事人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

地址或住址

电话

登记保存的

理由及依据

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及数量

物品所在

地点

登记保存的方式、期限及保存地点

办案人员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办案机构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意见

 

签名:

年月日

行政机关

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月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编号:

因一案,

你(单位)有关物品涉及案件实情。

为了保证案件调查,防止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批准,现依法对下表所列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保存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保存方式:

;保存地点。

在此期间,你(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不得使用、销毁或者转移已登记保存的证据。

序号

物品名称

单位

规格

数量

备注

本机关地址: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公章)

年月日

执法人员:

当事人:

日期:

(注:

一式三联,一联交物品持有的当事人,一联随登记保存物品交保存单位,一联存档。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审批表

编号:

案由

当事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所

电话

处理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及保存地点

处理物品的方式、理由及依据

 

办案人:

年月日

办案机构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意见

 

签名:

年月日

行政机关

负责人审批意见

 

签名:

年月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编号:

因一案,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有关物品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的规定,现决定对附表登记保存的物品作以下处理:

附表:

序号

物品名称

单位

规格

数量

备注

本机关地址: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公章)

年月日

执法人员:

当事人:

日期:

(注:

一式三联,一联交当事人,一联交保存单位,一联存档。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抽样取证审批表

编号:

案由

当事人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

拟抽样取证日期

年月日

拟抽样取证地点

抽样取证

理由及依据

 

办案人员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办案机构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意见

 

签名:

年月日

行政机关

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月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抽样取证通知书

编号:

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对你(单位)在的下列物品进行抽样取证。

编号

物品名称

规格

数量

备注

本机关地址: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公章)

年月日

执法人员:

时间:

年月日

当事人:

时间:

年月日

(注:

一式两联,一联交当事人、一联存档。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编号:

因一案,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在的有关物品进行了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的结果是。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现对检后的下表所列物品予以。

编号

物品名称

规格

数量

备注

本机关地址: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公章)

年月日

执法人员:

时间:

年月日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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