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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现场勘验暂行规则

火灾现场勘验暂行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公安消防机构火灾现场勘验工作,保证现场勘验质量,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和公安部有关规章,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火灾现场勘验是指现场勘验人员依法并运用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对与火灾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外表等进行勘查、验证,查找、检验、鉴别和提取物证的活动.

第三条火灾现场勘验的主要任务是:

发现、收集与火灾事实有关的证据、调查线索和其他信息,分析火灾发生及开展过程,为火灾认定,办理行政案件、刑事诉讼提供证据.

第四条火灾现场勘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现场保护、实地勘验、现场询问、

物证提取、现场分析、现场处理,根据调查需要进行现场实验.

第五条火灾现场勘验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根据火灾调查管辖范围组织

实施,必要时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参加勘验.

火灾现场勘验可以指派或者聘请火灾调查专家和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

根据需要,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火灾现场勘验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公安消防机构从事火灾现场勘验的人员应当具备消防监督岗位资

格,持证上岗.

第七条火灾现场勘验工作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

遵循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合法、缜密的原那么,不受任何十扰,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现场勘验责任

第八条负责火灾调查管辖的公安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立即派

员赶赴火灾现场,及时开展现场勘验活动.

第九条公安消防机构勘验火灾现场由现场勘验负责人统一指挥,勘验人

员分工合作,落实责任,密切配合.

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火灾调查经验和组织、协调水平,现场勘验开始前,由负责管辖的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指定.

第十条有人员死亡的火灾现场,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参加勘验;

发现放火线索,确认为放火嫌疑案件的,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将现场和调查材料一并移交刑侦部门并协助勘验;确认为治安案件的,移交治安部门.

〔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勘验工作;

〔二〕确定现场保护范围;

〔三〕确定勘验、询问人员分工;

〔四〕决定现场勘验方法和步骤;

〔五〕决定提取火灾物证及检材;

〔六〕审核、确定现场勘验见证人;

〔七〕组织进行现场分析,提出现场勘验、现场询问重点;

〔八〕审核现场勘验记录、现场询问、现场实验等材料;

〔九〕决定对现场的处理.

第十二条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根据分工进行现场勘验、现场询问;

〔二〕进行现场照相、录像,绘制现场图;

〔三〕制作现场勘验记录,提取火灾物证及检材;

〔四〕向现场勘验负责人提出现场勘验工作建议;

〔五〕参与现场分析.

第十三条军事设施、矿井地下局部、核电厂的主管单位保卫部门

勘验火灾现场,需要公安消防机构协助并出具邀请函的,有关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章现场保护

第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火灾现场,

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确定火灾调查管辖后,由负责火灾调查管辖的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现场保护.

第十五条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及时对火灾现场外围进

行观察,了解有关情况,确定现场保护范围,必要时通知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实行现场管制.

凡与火灾有关的留有火灾物证的场所应当列入现场保护范围.

第十六条火灾现场保护应当采用设立警戒线或者封闭现场出入口等

方法,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情况特殊确需进入现场的,应当经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批准,并在限定区域内活动.

对位于人员密集地区的火灾现场应当进行围挡.

第十七条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应当根据勘验需要和进展情况,调整

现场保护范围,经勘验不需要继续保护的局部,应当及时决定解除封闭并通知火灾当事人.

第十八条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应当对可能受到自然或者其他外界因素

影响而受到破坏的现场痕迹、物品等采取相应举措进行保护.在火灾现场移动重要物品,应当采用照相或者录像等方式先行固定.

第四章现场勘验

第十九条公安消防机构勘验火灾现场,勘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勘验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火灾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并应当记录见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等.

第二十条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后,应当观察火场燃烧

情况,向知情人了解有关火灾情况,注意收集围观群众的议论,重要情况应及时向现场勘验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一条火灾现场勘验发现火灾场所、建筑有自动消防设

施、监控设备等,勘验人员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相关的火灾信息资料.

第二十二条火灾现场勘验人员进入现场勘验之前,应当查

明以下可能危害自身平安的险情,并及时予以排除:

〔一〕建筑物可能倒塌、高空坠物的部位;

〔二〕电气设备、金届物体是否带电;

〔三〕有无可燃、有蠹、腐蚀性等气体、液体泄漏,是否存在放射性物质和传染

性疾病、生化性危害等;

〔四〕现场周围是否存在运行时可能引发建筑物倒塌的机器设备;

〔五〕其他可能危及勘验人员人身平安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勘验现场时,应当按规定佩

戴个人平安防护装备.

第二十四条在道路上勘验车辆火灾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

警戒线、警示标志或者隔离障碍设施,必要时通知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实行交通管制.

第二十五条火灾现场已被活理或者破坏,无法认定起火原因、

核定直接财产损失的,也应当制作现场勘验记录,说明现场被活理或者破坏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火灾现场勘验,应当遵守“先静观后动手、先

照相后提取、先外表后内层、先重点后一般〞的原那么,根据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和专项勘验的步骤进行,也可以由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勘验步骤.

〔一〕环境勘验.在观察的根底上拟定勘验范围、确定勘验顺序,主要内容是:

1.现场周围有无引起可燃物起火的因素,如现场周围的烟囱、临时用火点、动火点、电气线路,燃气、燃油管线等;

2.现场周围道路、围墙、栏杆、建筑物通道、开口部位等有无放火或者其他可疑痕迹;

3.着火建筑物等的燃烧范围、破坏程度、烟熏痕迹、物体倒塌形式和方向;

4.现场周围有无监控录像设备;

5.其他需要勘验的内容.

〔二〕初步勘验.通过观察判断火势蔓延路线,确定起火部位和下一步的勘验重点,主要内容是:

1.现场不同方向、不同高度、不同位置的烧损程度;

2.垂直物体形成的受热面及立面上形成的各种燃烧痕迹;

3.重要物体倒塌的类型、方向及特征;

4.各种火源、热源的位置和状态;

5.金届物体的变色、变形、熔化情况及非金届不燃烧物体的炸裂、脱落、变色、熔融等情况;

6.电气限制装置、线路位置及被烧状态;

7.有无放火条件和遗留的痕迹、物品;

8.其他需要勘验的内容

〔三〕细项勘验.根据现场痕迹确定起火点,主要内容是:

1.起火部位范围内设施、设备及其他物品烧毁、烧损情况;

2.物体塌落、倒塌的层次和方向;

3.低位燃烧痕迹、燃烧终止线和燃烧产物;

4.物体内部的烟熏痕迹;

5.设施、设备、容器、管道及电气线路的故障点;

6.尸体有无非火烧形成的外伤、烧伤人员的烧伤部位和程度;

7.其他需要勘验的内容.

〔四〕专项勘验.查找引火源、引火物或起火物,收集证实起火原因的物证,主要内容是:

1.电气设备故障产生高温的痕迹;

2.电线短路、接触不良、过负荷痕迹;

3.机械设备故障产生高温的痕迹;

4.管道、容器泄漏物起火或爆炸的痕迹;

5.自燃物质的自燃特征及自燃条件;

6.起火物的残留物;

7.动用明火的物证;

8.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物品;

9.其他需要勘验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应当对现场中的尸体进行表

面观察,主要内容是尸体的位置、姿态、损伤、烧损特征、烧损程度、生活反响、衣着等.

第二十八条翻动或者将尸体移出现场前应当编号,通过

照相或者录像等方式,将尸体原始状况及其周围的痕迹、物品进行固定.观察尸体周围有无凶器、可疑致伤物、引火物及其他可疑物品.

第二十九条现场尸体外表观察结束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当

通知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进行尸体检验,确定死亡原因.负责火灾现场勘验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将尸体检验报告存档.

第三十条火灾现场勘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剖面法、逐层法、

复原法、筛选法和水洗法等.

第五章现场勘验记录

第三十一条火灾现场勘验结束后,现场勘验人员应当及时

整理现场勘验资料,制作现场勘验记录.现场勘验记录应当客观、准确、全面、详实、标准描述火灾现场状况,各项内容应当协调一致,相互印证,符合法定证据要求.

现场勘验记录包括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和现场录像、录音等.

第三十二条现场勘验笔录应当与实际勘验的顺序相符,用语

应当准确、标准.同一现场屡次勘验的,应当在初次勘验笔录根底上,逐次制作补充勘验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现火灾的时间、地点,发生火灾单位名称、地址、起火部位,勘验时的气象情况,现场勘验开始和结束时间,记录人等;

〔二〕现场勘验负责人、勘验人员姓名、单位、职务;

〔三〕现场勘验过程和勘验方法;

〔四〕现场的位置、建筑结构,主要存放物品、设备、主要烧毁物品、燃烧面积、人员伤亡情况等;

〔五〕建筑整体燃烧程度,尸体、重要物品的位置、状态、数量和燃烧痕迹;

〔六〕提取的痕迹、物品名称、数量、特征、地点及提取方式;

〔七〕其他与起火部位、起火点、引火源、引火物有关的痕迹物品;

〔八〕现场勘验人员及见证人的签名.

第三十三条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根据现场情况选择制作现场示意图、建筑物立面图、局部剖面图、物品复原图、电气复原图、火场人员定位图、尸体位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现场痕迹图等.

第三十四条绘制现场图应当使用计算机绘图软件,采用A4

型纸,并符合以下根本要求:

〔一〕重点突出、图面整洁、字迹工整、图例标准、比例适当、文字说明活楚、

简明扼要;

〔二〕注明火灾名称、过火范围、起火点、绘图比例、方位、图例、尺寸、绘制时间、制图人、审核人其中制图人、审核人应当签名;

〔三〕活晰、准确反映火灾现场方位、过火区域或范围、起火点、引火源、起火物位置、尸体位置和方向.

第三十五条绘制现场平面图应当标明现场方位照相、概貌照

相的照相机位置,统一编号并和现场照片对应.

第三十六条现场照相的步骤,一般根据现场勘验程序进行.

勘验前先进行原始现场的照相固定,勘验过程中应对证实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物证重点照相.

第三十七条现场照相可分为现场方位照相、概貌照相、重点

部位照相和细目照相.

现场照片应当与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具有相关性,并且真实、全面、连贯、主题突出、影像活晰,色彩鲜明.

制作档案应当采用冲印或者专业相纸打印的照片,照片底片或者原始数码照片应当妥善保管.

〔一〕现场方位照相应当反映整个火灾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说明现场所处位置和

与周围建筑物等的关系.

〔二〕现场概貌照相应当拍照整个火灾现场或火灾现场主要区域,反映火势开展

蔓延方向和整体燃烧破坏情况.

〔三〕现场重点部位照相应当拍照能够证实起火部位、起火点、火灾蔓延方向的

痕迹、物品.重要痕迹、物品照相时应当放置位置标识.

〔四〕现场细目照相应当拍照与引火源有关的痕迹、物品,反映痕迹、物品的大小、形状、特征等.照相时应当使用标尺和标识,并与重点部位照相使用的标识相一致.

〔五〕现场照片及其底片或者原始数码照片应当统一编号,与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的痕迹、物品一一对应.

第三十八条火灾现场勘验过程中发现对火灾事实有证实作用

的痕迹、物品,应当及时固定、提取.发现排除某种起火原因的痕迹、物品也应根据需要收集或提取.

现场中可以识别死者身份的物品应当提取.

第三十九条现场提取火灾痕迹、物品,火灾现场勘验人员不

得少于二人并应当有见证人在场.

第四十条提取痕迹、物品之前,应当采用照相或录像的方法进行固

定,量取其位置、尺寸,需要时绘制平面或立面图,详细描述其外部特征,归入现场勘验笔录.

第四十一条提取后的痕迹、物品,应当根据特点采取相应的

封装方法,粘贴标签,标明火灾名称、提取时间、痕迹、物品名称、序号等.

检材盛装袋或容器必须保持洁净,不得与检材发生化学反响.

不同的检材应当单独封装.

第四十二条提取电气痕迹、物品应当根据以下方法和要求进

行:

〔一〕采用非过热切割方法提取检材;

〔二〕提取金届短路熔痕时应当注意查找对应点,在距离熔痕10厘米处截取,

如导体、金届构件等缺乏10厘米时应整体提取;

〔三〕提取导体接触不良痕迹时,应当重点检查电线、电缆接头处、铜铝接头、

电器设备、仪表、接线盒和插头、插座等并按有关要求提取;

〔四〕提取短路迸溅熔痕时采用筛落法和水洗法.提取时注意查看金届构件、导线外表上的熔珠;

〔五〕提取金届熔融痕迹时应对其所在位置和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六〕提取绝缘放电痕迹时应当将导体和绝缘层一并提取,绝缘已经炭化的尽量完整提取;

〔七〕提取过负荷痕迹,应当在靠近火场边缘截取未被火烧的导线2〜5米.

第四十三条提取易燃液体痕迹、物品应当在起火点及其周围

进行,提取的点数和数量应当足够,同时在远离起火点部位提取适量比对检材,根据以下提取方法和要求进行:

〔一〕提取地面检材采用砸取或截取方法.水泥、地砖、木地板、复合材料等地面可以砸取或将留有流淌和爆裂痕迹的局部进行切割.各种地板的接缝处应重点提取,泥土地面可直接铲取;

提取地毯等地面装饰物,要将被烧形成的孔洞内边缘局部剪取.

〔二〕门窗玻璃、金届物体、建筑物内、外墙、顶棚上附着的烟尘,可以用脱脂棉直接擦取或铲取.

燃烧残留物、木制品、尸体裸露的皮肤、毛发、衣物和放火犯罪嫌疑人的毛发、衣物等可以直接提取.

严重炭化的木材、建筑物面层被烧脱落后裸露部位附着的烟尘不予提取.

〔三〕检材的提取数量,炭灰及地面每点不少于250克;烟尘每点不少于0.1

克;毛发不少于1克;衣物不少于200克;指甲可以剪掉的局部全部提取.

第四十四条现场提取痕迹、物品应当填写?

火灾痕迹物品提

取活单?

由提取人和见证人签名.

第四十五条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火灾痕迹、物品,由公安消

防机构委托依法设立的物证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第四十六条公安消防机构认为鉴定存在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

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补充鉴定可以继续委托原鉴定人,重新鉴定应当另行委托鉴定人.

第四十七条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建立治理

档案,存放于专门场所,由专人治理,严防损毁或者丧失.

第七章现场询问

第四十八条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应当立即开展

调查询问工作,收集调查线索,确定调查方向和重点.

现场询问应当及时、合法、全面、细致、深入、准确.

第四十九条火灾现场勘验人员进行现场询问时应当向证人出

示证件,告知证人必须依法履行如实作证的义务和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当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现场正式询问时,询问人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首先了解

证人的身份及与火灾有无利害关系.询问结束后,被询问人和询问人应当分别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当有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场.

其监护人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第五^一条现场询问根据火灾调查需要,有选择地询问火灾

发现人、报警人、最先到场扑救人、消防员、火灾发生前最后离开起火部位人、熟悉现场周围情况和生产工艺人、值班人、火灾肇事人、火灾受害人、围观群众中议论起火原因、火灾蔓延情况的人和其他知情人.

第五十二条现场询问的主要内容是:

〔一〕发现起火的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特征、火灾蔓延过程;

〔二〕异常气味、声音;

〔三〕火灾发生时现场人员活动情况以及是否发现有可疑人员;

〔四〕用火、用气、用电、供电情况;

〔五〕机器、设备运行情况;

〔六〕物品摆放情况;

〔七〕火灾发生之前是否有雷电过程发生等.

第五十三条进行询问的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应当查看现场,熟

悉火灾现场情况.现场询问得到的重要情况,应当和火灾现场进行对照,必要时可以带着证人、当事人到现场进行指认或进行现场实验.

第八章现场实验

第五十四条为了证实火灾在某些外部条件、一定时间内能否

发生或证实与火灾发生有关的某一事实是否存在,可以进行现场实验.

现场实验由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根据调查需要决定.

第五十五条现场实验包括以下任务:

〔一〕验证某种引火源能否引燃某种可燃物;

〔二〕验证某种可燃物、易燃物在一定条件下燃烧所留下的某种痕迹;

〔三〕验证某种可燃物、易燃物的燃烧特征;

〔四〕验证某一位置能否看到或听到某种情形或声音;

〔五〕验证当事人在某一条件下能否完成某一行为;

〔六〕验证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

〔七〕验证其他与火灾有关的事实.

第五十六条实验应尽量选择在与火灾发生时的环境、光线、

温度、湿度、风向、风速等条件相似的场所.

现场实验应当尽量使用与被验证的引火源、起火物相同的物品.

第五十七条实验现场应当封闭并采取平安防护举措,禁止无

关人员进入.实验结束后应当及时活理实验现场.

第五十八条现场实验应当由二名以上现场勘验人员进行.现

场实验应当照相或录像,并制作?

现场实验报告?

.

实验人员应当在?

现场实验报告?

上签名或盖章.

第五十九条?

现场实验报告?

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二〕实验的环境、气象条件;

〔三〕实验的目的;

〔四〕实验的过程;

〔五〕实验使用的物品、仪器、设备;

〔六〕实验得出的数据及结论;

〔七〕实验结束的时间,参加实验人员的签名.

第六十条现场实验结果可以作为认定起火原因的参考,不作为认定

起火原因的证据.

第九章现场分析

第六十一条现场分析可以根据调查需要按阶段、分步骤或者

随机进行,由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根据调查需要决定并主持.

第六十二条现场分析时火灾现场勘验人员交换现场勘验和调

查询问情况,将收集的证据和线索逐一进行筛选,排除无关、虚假证据和线索,通过分析认定火灾的主要事实.

〔一〕有无放火嫌疑;

〔二〕火灾损失,火灾类别、火灾性质、火灾名称;

〔三〕报警时间、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

〔四〕下一步调查方向、需要排查的线索、调查的重点对象和重点问题;

〔五〕是否复勘现场;

〔六〕提出是否聘请专家协助调查的意见;

〔七〕现场处理意见;

〔八〕火灾责任人;

〔九〕其他需要分析、认定的问题.

现场分析应当做好记录.

第六十四条现场勘验和现场询问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可以

认定为放火案件线索:

〔一〕现场内的尸体有非火灾致死特征;

〔二〕现场有来源不明的引火源、引火物或可用于实施放火的器具、容器、登高工具等;

〔三〕建筑物门窗、外墙有非施救或逃生人员所为的破坏、攀爬痕迹;

〔四〕起火前出现可疑人员、恐吓信件、等;

〔五〕火灾发生前有物品被盗;

〔六〕非放火不可能造成的两个以上起火点;

〔七〕非放火不可能引起火灾;

〔八〕其他放火案件线索.

第十章现场处理

第六十五条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结束后,由火灾现场勘验负

责人决定是否继续保存现场和保存时间.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保存现场:

〔一〕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火灾;

〔二〕可能发生民事争议的火灾;

〔三〕当事人对起火原因认定提出异议,公安消防机构认为有必要保存的;

〔四〕其他需要保存现场的情形.

对需要保存的现场,可以整体保存或者局部保存.

第六十六条对需要继续保存的现场,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个

人采取妥善举措进行保护;对不需要继续保存的现场,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章现场勘验人员纪律

第六十七条现场勘验人员执行现场勘验任务时,应当遵纪守

法,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举止文明.

现场勘验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平安规定,预防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第六十八条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

泄露现场信息,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第六十九条火灾现场勘验人员询问火灾证人、当事人,对其

身份和提供的证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应当予以保密.

第七十条火灾现场勘验人员不得向证人、当事人泄露火灾调查情况,

谈论个人对案情的看法和意见.

第七十一条火灾现场勘验人员不得在中央现场附近吸烟或丢

弃杂物.

第七十二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将火灾现场中的物品带出.

第十二章附那么

第七十三条本规那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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