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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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制,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保证科研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若干意见》(豫发〔2017〕7号)、《河南省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和有关科研政策与财务制度,吸取国内同类院校科研经费管理经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校内科研经费和其他来源的科研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经费和国际合作经费中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的科技合作经费,包括国家各部委(局)及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直属机构、厅、地(市)县等由财政资金提供的科研项目经费,含项目合作单位转入经费中的国拨经费部分。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委托学校进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与服务等科研活动所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等机构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经费。
(三)校内科研经费是指学校自主设立的科研项目资助资金,包括:
校内科研发展基金、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和科研启动费等。
(四)上述三种科研经费以外其他来源的科研经费,根据项目性质由学校研究决定。
所有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预算、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套取。
第三条科研经费有明确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或约定执行;没有明确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权限
第四条实行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
建立科研经费主管、核算、监督、指导、审批、使用的责任机制。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强化学校、学院、项目负责人的三级管理体制。
明确科研、财务、国资、审计等职能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
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一)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负有相应的领导责任。
(二)科研处负责项目管理,组织做好项目申报、检查和验收工作,组织和指导编制初步预算,科研经费拨付计划核定,科研管理费比例核定;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核,指导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会同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审计等。
(三)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真实反映项目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资产进行管理,组织、协调与科研经费相关的招投标和采购工作。
(五)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与评价,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科研项目财务收支审计检查工作。
(六)项目所在学院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协议)和项目预算,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七)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经费预算与合同管理
第五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报项目经费预算。
第六条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
(一)经费来源预算除申请财政项目经费外,另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包括经费来源、金额)。
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二)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过程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经费来源编列。
1.直接费用:
是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开放共享、试制、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材料费:
指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仓储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
指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差旅费指在国内开展调研、学术交流、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其开支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省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会议费指开展与项目研发有关的学术研讨、交流咨询以及协调项目实施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其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省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组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支出标准按照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计划严格执行。
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
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含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依据科研活动需求据实编制。
(8)专家咨询费:
指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上列入的所有项目组人员。
专家咨询费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规定标准执行。
即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咨询费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咨询费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
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
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
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具体咨询费标准见下表1
表1专家咨询费标准一览表
时间
方式
半天
少于两天
两天(含两天)
以上
会议
按本办法第六条第
(二)款的(8)所规定标准的60%执行。
按本办法第六条第
(二)款的(8)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一天、第二天:
按本办法第六条第
(二)款的(8)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天及以后: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
(二)款的(8)所规定标准的50%执行。
现场访谈或者勘察
按照上述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相关标准执行。
通讯
按次计算,每次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
(二)款的(8)所规定标准的20-50%执行。
(9)资料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等。
(10)数据采集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11)其他支出:
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应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出,单独核定。
2.间接费用:
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发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详见第五章经费支出与审批)。
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1)间接费用范围。
适用于有间接费用的项目。
(2)间接费用提取。
有文件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提取;没有明确规定的,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
a.纵向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项目)按照不超过科研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省市项目的具体提取比例见下表2。
b.纵向科研经费(社会科学类项目)按照不超过科研经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提取比例见下表2。
表2纵向科研经费中间接经费提取标准一览表
金额
自然科学类项目
社会科学类项目
单位:
万元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省市
项目
≤500
20%
500~1000
15%
﹥1000
13%
≤100
20%
100~500
13%
﹥500
10%
20%
50~500
30%
≤50
40%
社会科学类项目主要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河南省社科规划项目、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河南省政府决策招标课题、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及其他带有“社会科学”“软科学”“决策”“咨询”等字样的项目。
c.横向科研经费按照项目经费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见下表3。
表3横向科研经费中间接经费提取标准一览表
金额
(万元)
与国有企事业单位
合作项目
与其他单位合作
项目
≤500
25%
30%
500~1000
20%
25%
﹥1000
15%
20%
(3)间接费用预算。
项目负责人在编制经费预算时,应按照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在规定比例范围内,协商提出预算分配方案。
项目负责人和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七条加强科研项目的预算管理,减少不必要的调整。
(一)如项目预算总额、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方面确需调整,应符合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调整范围,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
(二)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及其他支出的预算调整由学校负责审批。
程序为:
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单项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3万元或者超过3万元但调整比例不超过该科目预算10%的,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决定;调整金额超过3万元且调整比例超过该科目预算10%的,由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科研处审批;调整金额超过15万元且调整比例超过该科目预算20%的原则上不予调整。
设备设施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办理,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间接费用不得调增,可以调减用于弥补直接费用的不足。
(三)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四)原则上一项科研项目预算每年调整不超过两次。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起草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协议),科研处代表学校审查任务书(合同书、协议)内容,按照程序办理用印审批,签订任务书(合同书、协议),并进行登记备案。
学校所有内设机构不能对外签订科研项目合同任务书(合同书、协议),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经费分配
第九条科研经费到账后,财务处将把不能认定资金性质的款项来源公布到数字化校园的财务办公平台,把能认定资金性质的资金信息通知科研处,由科研处下达立项文件,财务处根据科研处下达的立项文件进行项目设置。
项目负责人对已设置的项目进行预算编制,经科研处审核后进行经费报销。
科研处立项文件的内容包括:
项目名称、项目类别、主持人、工号、主持人部门、下拨经费、学校配套、直接费用金额、间接费用金额。
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绩效支出等。
第五章经费支出与审批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合同约定和财务管理制度计划开支,不得发生超范围、超预算支出,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管理费:
有文件明确规定计提标准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总经费的5%计提(不含学校配套经费、1万元以下的项目不计提管理费)。
管理费纳入学校预算,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办法如下:
(一)40%拨付拨付给项目主持人所在学院。
用于学院内部科研项目的检查、考核、评比等费用以及各类项目申报的论证、科技人才与创新团队的培养、科研成果的培育、组织召开本学院的学术会议以及支付科研财务助理费用等。
(二)60%用于科研管理日常支出。
主要用于组织专家对重大项目的论证,优化项目申报方案等;常规接待主管部门和专家组对项目的检查、监理、验收等工作的费用;组织召开全校性的科研管理工作、学术交流与培训会议,邀请专家来校进行业务指导等;支付科研管理部门在科研管理活动中的交通费、住宿费、会务费、年费等。
第十二条科研条件支撑费:
主要包括项目使用学校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房屋及暖气,水、电、气消耗等的补助费用。
按总经费的5%计提(1万元以下的项目和社会科学类项目除外),由项目组掌握,用于支付仪器设备、房屋租用和水、电、气、暖消耗及过路过桥费、燃油费、市内交通费等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安排且项目运行必需的相关支出。
第十三条绩效支出:
总金额为间接费用扣除管理费和科研条件支撑费后剩余的部分。
应当在对项目组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其科研实绩进行安排。
具体如下:
(一)绩效支出在项目通过年度考核或结项验收后进行。
(二)项目负责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安排统筹绩效支出,并按规定提交项目目标完成情况及成效等相关材料。
(三)成立考核小组。
院(系)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管本部门科研项目的年度考核或结项验收工作,明确考核意见(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当年进行年度考核或验收的,以其意见为准),确定合格或不合格,填写《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科研项目绩效考核登记表》(附件1)。
项目组人员不得作为考核小组成员。
(四)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成效。
包括项目进展情况、执行过程中关键共性技术开发、技术成果产业化、自主知识产权获得、人才培养、经费预算的执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
(五)学校作为子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时,原则上参加项目主持单位的绩效考核;如项目主持单位不组织绩效考核,经主持单位审批同意后,可参照学校作为项目主持单位的项目进行绩效考核。
(六)考核不合格的项目不予发放绩效。
(七)项目负责人在考核的基础上提出绩效发放申请,填写《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科研经费绩效支出申请表》(附件2),经所在学院科研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报科研处、财务处审核通过后办理绩效支出手续。
(八)绩效分为公共绩效和个人绩效,公共绩效占绩效总金额的30%,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个人绩效占绩效总金额的70%。
项目负责人的绩效支出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组个人绩效总支出的50%。
第十四条协作费:
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中明确委托第三方合作单位开展相关研究和加工设备等的费用。
(一)协作费支出按照任务书(合同书、协议)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开户银行和账号等办理银行转账,对预算中未明确列出协作单位与协作费的,不予办理。
(二)协作单位是企业、社会团体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税务发票等合法票据;协作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的,涉及应税的资金应提供收款单位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提供收款单位银行结算凭证。
(三)协作费转拨办理程序。
项目负责人需提供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协议)和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财务处办理转款手续。
1.协作费审批权限按照下表4执行。
2.横向科研项目协作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含);如果课题较大确需多单位协作共同完成,且协作费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应由委托方直接拔付经费至协作单位。
(四)加强协作费的管理。
项目负责人应对协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承担协作项目的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项目负责人要主动申明与协作方的关系,提供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科研经费支出(含借支、协作费)。
1.按照下表4所列权限审批。
表4科研经费支出(含协作费)审批权限一览表
金额
(万元)
审批人
0﹤额度
﹤1
项目负责人审签
院行政负责人审批
1≤额度
﹤5
项目负责人审签
院行政负责人审批
科研处负责人审批
5≤额度
﹤10
项目负责人审签
院行政负责人审批
科研处负责人审批
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10≤额度﹤20
项目负责人审签
院行政负责人审批
科研处负责人审批
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20≤额度﹤50
项目负责人审签
院行政负责人审批
科研处负责人审批
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额度≥50
项目负责人审签
院行政负责人审批
科研处负责人审批
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校长
审批
2.报账和借支经手人必须是我校的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十六条科研经费结算方式和票据报销管理。
(一)承担科研项目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数额在2000以下的,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以及在2000以上的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二)项目负责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报销前应当自行查询发票真伪。
如发现使用假发票报销的,将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原则上不得使用白条报销,如收款单位和个人无法提供合法票据,应到当地税务部门开具。
确因科研工作需要,开展野外考察、数据采集、购买少量农资农副产品等无法取得合法票据且总额在1000元(含)以内的,可由收款人出具收据、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等资料,填写《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特殊业务支出明细表》(附件3),凭以上资料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三)院(系)可以聘请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六章经费决算与结账
第十七条对于规定有验收时间和验收程序的科研项目,按照项目要求进行结项。
一般项目完成后,在项目实施期满3个月之内提出结项或验收申请,报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方进行结项审批或验收。
因故不能按期结项或验收的,应在项目到期前按原申报程序申请延期,经批准后按调整过的方案执行;如未获批准,仍需按原规定期限进行验收,否则,造成的违约、违规和法律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完成结项或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在1个月内按规定编制项目决算报告,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及时清理经费收支款项。
经费决算报告报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并经审计处审核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方。
第十九条项目结余资金管理。
纵向科研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转期不超过2年。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可作为科研团队发展研究基金,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按规定原渠道收回;未规定收回的,留作科研团队发展研究基金。
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原渠道收回。
横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留作科研团队发展研究基金,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经组织同意正常调离学校,其以学校名义申请的科研项目继续留在学校。
项目负责人不能承担项目主持工作的,经科研处同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由项目组其他成员负责继续实施;无法在校内实施的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程序变更主持单位并划转经费。
非组织原因脱离工作岗位、且无其他成员继续实施项目方案的,其负责的科研经费一律冻结或缴回。
第七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自觉接受国家审计、监察、财政、科技等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学校科研、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严禁违规使用科研经费。
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之名挪作他用,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使用科研资产为个人谋利。
第二十三条对于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科研经费支出、转拨过程中使用的财务票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在经费支出、转拨过程中使用的税务发票,由财务处统一办理。
第二十五条科研经费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费用全部由项目组承担,税金由财务处按有关税法规定代扣代缴。
第二十六条科研经费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资〔2007〕34号)、《河南省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教财〔2008〕34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科研项目绩效考核登记表
2.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科研经费绩效支出申请表
3.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特殊业务支出明细表
附件1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科研项目绩效考核登记表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项目编号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起止年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结题日期
年月日
合同经费
万元
到账经费
万元
直接费用
万元
直接费用支出
万元
间接费用
万元
间接费用支出
万元
项
目
组
成
员
姓名
单位
职称
任务分工
项目完成情况
(限200字)
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意见
(项目是否按进度要求完成有关任务;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中有经费预算,并有年度考核意见的不再重复填写,证明材料附后)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所在学院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科研经费绩效支出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执行期限
发放时段
经费本号
绩效支出
万元
已发放
万元
本次发放
万元
本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