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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范本

最新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转变政府职能,改革企业合同信用评比方式,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机制,促进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是指,由本市企业自愿申报,经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该企业申报期内的合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由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根据评估报告认定该企业申报期内的合同信用等级的评价活动。

 

本办法所称“促进会”是指,由企业自愿组成,以倡导诚信守约、提升企业合同信用水平为宗旨,认定企业合同信用等级的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具有资信评估资质并采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指定的数学模型和软件,从事企业合同信用综合指数评估的中介组织。

 

第三条(认定原则)

 

企业合同信用评价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

 

本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由市工商局统一规制、指导和监督。

市工商局负责制定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规则,监督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过程,指导评估机构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综合指数评估和指导促进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工作,采用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结果。

 

市促进会负责年度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指导区、县促进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和管理工作。

区、县促进会负责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管理的培育、辅导,受理企业参加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申报,审核企业申报的资料,根据评估报告认定企业合同信用等级。

 

评估机构应当采用市工商局指定的统一评价标准(包括数学模型和计算机软件),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评估,并出具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可以应企业的要求,为该企业有偿提供咨询服务。

评估机构对被评估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申报条件、评价内容和等级

 

第五条(条件)

 

企业合同信用等级申报认定的主体条件为:

 

(一)本市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开业已满两个会计年度;

 

(三)具有本市促进会会员资格。

 

(四)具有本年度认定资格。

 

第六条(认定内容)

 

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内容为:

 

(一)企业合同管理水平,包括:

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合同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合同管理各级负责人职责落实情况;合同管理人员岗位资质情况;合同管理人员业务考核情况;合同条款的规范和格式合同的应用水平;合同签约率。

 

(二)企业合同履约能力,包括:

企业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企业现金流动负债比;企业总资产报酬率;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

 

(三)企业合同履行状况,包括:

企业合同履约率;企业合同变更率;企业合同履约率变动指数;企业合同履约客户满意度;企业之间逾期账款比率;企业逾期贷款比率。

 

(四)企业社会信誉。

 

(五)认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认定等级)

 

企业合同信用等级分为A、B、C三等和AAA、AA、A、BBB、BB、B、CCC、CC、C九级。

等级含义为:

AAA,很好;AA,优良;A,较好;BBB,尚可;BB,一般;B,欠佳;CCC,较差;CC,很差;C,极差。

 

第三章认定的程序

 

第八条(提交材料)

 

申报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应向企业注册地促进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企业合同信用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审核、拟定)

 

促进会依据本办法审核《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报告》,拟定申报企业的合同信用等级。

 

第十条(征询意见)

 

促进会将拟定为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名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征询意见,在15日内了解企业在申报期内的经营活动中有无下列情形: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促进会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核查,作出是否调整拟定等级的决定。

 

第十一条(认定)

 

促进会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认定申报企业的合同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等级认定期限)

 

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两年开展一次。

在不开展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的年度内,如有企业需要对合同信用状况进行等级认定,可由促进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该企业的合同信用状况进行等级认定;如该企业继续参加下年度的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

 

企业合同信用评价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企业分类管理相结合。

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结果为A级以上(含A级)的,如实行年检申报备案制,该类企业可予以当场备案通过。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

 

促进会应对参加合同信用评价的企业建立企业合同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开查阅、查询。

 

促进会应对参加合同信用评价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并归入该企业的合同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等级管理)

 

如发现企业在申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促进会应认定或重新认定该企业为CC或C级,并在下一个认定年度内不受理该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申报。

 

未取得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证明的企业,伪造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证明从事经营活动的,促进会应予以记录、存档,并在下一个认定年度内不受理该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申报。

 

已取得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证明的企业,冒用其他等级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促进会应予以记录、存档,并在下一个认定年度内不受理该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申报。

 

第十六条(再次认定)

 

企业自取得合同信用等级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促进会应及时对该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进行再次认定:

 

(一)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严重违法活动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七条(公示)

 

促进会可向社会公布合同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的名单;经市工商局认可,促进会也可向社会公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名单。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类管理中被认定为三、四类企业的,不得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也不得认定为合同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

 

促进会可向社会披露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企业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不予采用)

 

评估机构不遵守本办法规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评估的,市工商局或者市工商局授权促进会不采用其评估结果。

 

促进会不遵守本办法规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市工商局不采用其认定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年6月23日起施行,原《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

(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引导购销网络的经营行为,有效地控制商品购销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减少购销网络的呆坏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用风险是指××公司购销网络客户到期不付货款、不发货或者到期没有能力付款、无法发货的风险。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客户信用管理是指对××公司购销网络客户所实施的旨在防范其信用风险的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客户是指所有与×××公司及相关部门发生商品购销业务往来的业务单位,包括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

 

第六条公司相关部门及机构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对客户实施有效的信用管理,加大货款回收力度和督促上游厂商按时发货,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减少呆坏帐。

 

第二章客户资信调查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客户资信调查是指公司相关部门及机构对购销客户的资质和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调查。

 

第八条客户资信调查要点主要包括:

 

1、客户基本信息

 

2、主要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3、主要往来结算银行帐户

 

4、企业基本经营状况

 

5、企业财务状况

 

6、本公司与该客户的业务往来情况

 

7、该客户的业务信用记录

 

8、其他需调查的事项

 

第九条客户资信资料可以从以下渠道取得:

 

1、向客户寻求配合,索取有关资料

 

2、对客户的接触和观察

 

3、向工商、税务、银行、中介机构等单位查询

 

4、公司所存客户档案和与客户往来交易的资料

 

5、委托中介机构调查

 

6、其他

 

第十条营销部业务主管负责进行客户资信前期调查,保证所收集客户资信资料的真实性,认真填写《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上报部门经理审核,公司财务部门备案。

填表人应对《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对报送来的客户资信资料和《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资信资料之间有无相互矛盾

 

2、我公司与该客户的业务往来情况

 

3、该客户的业务信用记录

 

4、其他需重点关注的事项

 

第十二条客户资信资料和《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每季度要全面更新一次,期间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对相关资料进行补充修改。

 

第三章客户ABC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所有交易客户均需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四级客户信用等级分A、B、C三级,相应代表客户信用程度的高、中、低三等。

 

第十五条评为信用A级的客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双方业务合作一年或以上。

 

(2)过去2年内与我方合作没有发生不良欠款、欠货和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守法经营、严格履约、信守承诺。

 

(4)最近连续2年经营状况良好。

 

(5)资金实力雄厚、偿债能力强

 

(6)年度回款、发货达到我公司制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出现以下任何情况的客户,应评为信用C级:

 

(1)过往2年内与我方合作曾发生过不良欠款、欠货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经常不兑现承诺;

 

(3)出现不良债务纠纷,或严重的转移资产行为;

 

(4)资金实力不足,偿债能力较差

 

(5)生产、经营状况不良,严重亏损,或营业额持续多月下滑;

 

(6)最近对方产品生产、销售出现连续严重下滑现象,或有不公正行为;

 

(7)发现有严重违法经营现象;

 

(8)出现国家机关责令停业、整改情况;

 

(9)有被查封、冻结银行账号危险的。

 

第十七条不符合A、C级评定条件的客户定为B级。

 

第十八条原则上新开发或关键资料不全的客户不应列入信用A级。

 

第十九条营销部经理以《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等客户资信资料为基础,会同经办业务员、财务部信用控制主管一起初步评定客户的信用等级,并填写《客户信用等级分类汇总表》,报公司主管副总、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条在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时,应重点审查以下项目:

 

1、客户资信资料的真实性;

 

2、客户最近的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

 

3、与我公司合作的往来交易及回款情况。

 

第四章客户授信原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授信是指公司对客户所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回款、到货期限。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信用额度是指对客户进行赊销、预付款的最高额度,即客户占用我公司资金的最高额度。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回款、到货期限是指给予客户的信用持续期间,即自发货至客户结算回款、自预付款至客户发货到我公司仓库并验收合格的期间。

 

第二十四条授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营销部应坚持现款现货的原则,原则上不进行赊销业务和预付货款。

 

2、在确实需要授信时,应实施以下控制措施:

 

①公司对实施授信总额控制,原则上授信总额不能超过XX年XX月XX日应收帐款的余额数。

 

②公司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实施区别授信,确定不同的信用额度。

 

③在购售合同中注明客户的信用额度或客户占用我方资金的最高额度,但在执行过程中,应根据客户信用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信用额度。

 

第二十五条授信中有关预付、赊销概念的界定:

 

1、预付、赊销:

指我方以支付货款,货物尚未到运到仓库验收、客户未支付货款,货物已经由我方向客户方发生转移的购销业务活动;

 

2、长期预付、赊销:

指在签署的购销合同中,允许客户按照一定的信用额度和发货、回款期限进行预付、赊销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对于A级客户,可以给予一定授信,但须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原来没有赊销行为的客户,不应授信;实际的经营过程中,在非常必要的特殊情况下,由营销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后可以给予临时预付、赊销,原则上预付、赊销信用额度最高不超过该客户的平均月回款额,预付、回款期限为1个月以内;

 

2、对于原来已有预付、赊销行为的客户,由营销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后,可以根据其销售能力和回款情况给予长期预付、赊销信用,原则上预付、赊销信用额度最高不超过该客户的平均月发货量和回款额。

如果原有预付、赊销额低于本条款标准的,信用额度按从低标准执行,并应逐步减少,发货、回款期限为1个月以内。

 

第二十七条对于B级客户,原则上不予授信;确有必要,必须严格办理完备的财产抵押等法律手续后,由营销部经理上报营销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经批准后才可执行长期赊销或临时赊销,其赊销信用额度必须不超过该客户的平均月发货量、回款额,同时不超过抵押资产额度。

如果原有预付、赊销额低于本条款标准的,信用额度按从低标准执行,并应逐步减少。

其长期预付、赊销回款期限为1个月,临时预付、赊销回款期限为15天。

 

第二十八条对于评为C级的客户,公司不予授信,不给予任何预付款和赊销。

 

第二十九条依据《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及营销部目前交易客户的预付、赊销情况,营销部还应将预付、赊销客户(包括授信客户和虽不是授信客户但已发生预付、赊销行为的客户)进行汇总,并填写《预付、赊销客户汇总表》,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第三十条客户授信额度由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客户信用等级分类汇总表》、《预付、赊销客户汇总表》和购售合同、相关资料原件交给财务部保管,作为日常发货收款的监控依据。

 

第五章客户授信执行、监督及往来账管理

 

第三十一条营销部应严格执行客户信用管理制度,按照公司授权批准的授信范围和额度区分ABC类客户进行预付和赊销,加大货物催收入库和货款清收的力度,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营销部经理和财务部信用控制主管具体承担对营销部授信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职责,应加强对业务单据的审核,对于超出信用额度的预付款和发货,必须在得到上级相关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书之后,方可办理。

发生超越授权和重大风险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三十三条对于原预付款、赊销欠款金额大于所给予信用额度的客户,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在较短的期间内压缩至信用额度之内。

 

第三十四条对于原来已有预付款、赊销欠款的不享有信用额度的客户,应加大货款清收力度,确保预付款、欠款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同时采取一定的资产保全措施,如担保、不动产抵押等。

 

第三十五条对于预付、赊销客户必须定期对帐、清帐,上次欠款未结清前,原则上不再进行新的预付款、赊销。

 

第三十六条合同期内预付款发货、客户的赊销欠款要回收清零一次。

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营销部应与客户确定下一个年度的合作方式,并对客户欠货、欠款全部进行清收。

 

第三十六条营销部应建立欠货、欠款回收责任制,将货、款回收情况与责任人员的利益相挂钩,加大货、款清收的力度。

 

第三十七条公司财务部信用控制主管每月必须稽核营销部的授信及执行情况。

 

第六章客户授信检查与调整

 

第三十八条营销部必须建立授信客户的月度、季度检查审核制度,对客户授信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客户信用情况的变化及时上报公司调整授信额度,确保授信安全,发现问题立即采取适当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九条业务主管每月度要对享有信用额度客户的经营状况做出书面汇报,并对汇报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条财务部负责提供相应的财务数据及往来情况资料,每月填写《客户授信额度执行评价表》后交营销部经理核对,财务部门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营销部经理审核业务主管的书面汇报后,签署书面评价意见,上报营销主管副总,必要时可对客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作为营销部、财务部门下一步的监控依据。

 

第四十二条原则上调整后的信用额度应低于原信用额度。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公司和营销部在其权限范围之内,对被授权人超越授信范围从事业务经营的行为,须令其限期纠正和补救,并视越权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分;

 

(四)经济处罚;

 

(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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