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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死亡的赠与合同

赠与人死亡的赠与合同

  篇一:

无偿赠与合同范本

  篇一:

赠与合同范

  赠与合同范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开户行:

  帐户:

帐户: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二、赠与物的交付

  (写明交付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交付,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它条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分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签字、盖章)乙方:

(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

年月日

  赠与人的主要义务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有如下几项:

  第一,移转赠与标的物的权利。

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

赠与的财产贪污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赠一合同系无偿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条,赠与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瑕疵担保义务。

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

但有如下两种例外。

首先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

所谓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

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义务的赠与。

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另一个合同的内容,而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

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因此,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

原则上,赠与人履地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后,始发生受赠人履行其所附义务的义务。

附义务赠与与目的赠与和附条件、附期限赠与不同。

目的赠与是指为实现一这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为的赠与。

其与附义务赠与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而只能在结果不能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而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得请求其履行。

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赠与中,条件或期限直接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无关,所附义务的履行与否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

其次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受赠人主要的权利义务

  受赠人的权利义务主要为:

  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但赠与合同约定负担义务的,受赠人须按约定履行义务。

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

  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在赠与属于附义务赠与时,受赠人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其义务或撤销其赠与。

  赠与合同的终止

  赠与合同的终止得基于以下几种事由:

  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产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宾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该期间为除斥期间。

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第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一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篇二:

赠与合同范本:

房屋无偿合同范本2篇赠与合同范本:

房屋无偿合同范本2篇

  赠与合同范本:

房屋无偿合同范本2篇

  无偿使用房屋租赁合同的范本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的座落于本市小区栋号楼房及房内部份物品(见房屋租赁合同附件)提供给乙方作为(住房或经营)使用。

  二、房屋租赁期限及房租支付方式:

  1、房屋租赁期限为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月租金为__________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租金按季度/月/年支付,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纳租金元,以后每________号之前交付下一期房租。

  3、乙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同时向甲方交纳押金__________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元)

  三、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拥有租赁房屋完全产权,如因第三方主张房屋权利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保证房屋满足本合同约定之使用目的,对房屋基本设施自然损耗有维修责任,基本设施指房屋门窗、水电管道等固定设施,不包括照明设备等短期消耗性物品。

  四、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之使用目的使用房屋,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需对房屋室内物品尽珍惜之责,如有损害,应照价赔偿。

  3、乙方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改变屋内设备、装修,不得改变房

  屋结构。

  4、乙方在租用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对租用房屋内的美化、装饰、装修,在合同终止时无偿赠予甲方,并不得破坏,否则应按违约责任通则约定处理。

  5、乙方在租赁期间应保持室内卫生、搞好邻里关系,如因邻里关系导致合同能继续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6、乙方应于租赁期满前一个月通知甲方是否续租,以使甲方与乙方商定下一年度的租约,及检查房屋状况。

如乙方要求续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如经检查房屋状况不符合交付租用时的状态,除按违约责任通则约定处理外,不享有优先权。

  五、违约责任约定:

  1、因甲方违约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及房屋不能满足约定使用之目的,需赔偿乙方所遭受损失。

  2、如乙方擅自转租、在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违约金元。

  3、乙方若不经甲方书面同意,对房屋进行拆除、改变屋内设备、装修,改变房屋结构等,需支付恢复原状之费用,并按上述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如无故推延支付,推延天以上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该天数应支付租金的收取滞纳金(每天应付租金=约定租金÷租赁期限)

  5、租赁期满乙方不再租用,且无违约行为的,有权要求退还押金。

  6、乙方在使用承租房屋过程中应注意自身人身安全,应当安全使用电、水、暖、天燃气,因自身原因产生的人身、财产损害自行承担。

  六、乙方在承租期间,该房屋的水、电、暖、有线电视收视、天燃气、物业等与使用出租房屋有关的费用和税收由乙方承担。

  七、本合同到期,双方同意继续履租赁本房屋的,应另行签定书面合同。

  八、合同到期,乙方应将承租的房屋及交由其使用的物品完好的交回甲方,甲方退还押金。

  九、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其他未尽事宜,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导致诉讼的,由乙方承担诉讼费用及咨询、取证、代理费用。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签字时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关于房屋无偿合同范本2

  赠与人(甲方)————,身份证编号:

————。

  受赠人(乙方)————,身份证编号:

————.

  甲方是乙方的————,为赠与房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房屋赠与协议:

  一、甲方(系关系)自愿将共有的坐落在————,产籍号:

__号,建筑面积:

__平方米私有房屋无偿赠与给乙方。

甲方保证赠与给乙方的是上述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二、上述赠与房屋交接时间————年——月——日,赠与房屋交接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赠与房屋交接后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自愿接受上述房屋全部产权,并保证在房屋交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税及相关费用由方负责。

  四、其它约定事项;

  五、本协议公证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依法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以到鞍山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到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甲方(赠与人)签名:

  乙方(受赠人)签名:

  协议签订地点:

  协议签订时间:

年月日篇三:

不动产赠与合同范

  不动产赠与合同范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当事人在________签订:

  甲方:

________

  住所:

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

  乙方:

________

  住所:

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房屋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决定将位于________区________街________楼________层________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无偿赠与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赠与。

  第二条甲方保证其对上述房屋拥有所有权。

  第三条甲方保证本次赠与并无任何恶意,而且已将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内的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证本次赠与物完全无瑕疵),否则,愿意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应甲方的要求,乙方保证将房屋不用于违法(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事项。

  第五条乙方违反第四条的约定,甲方有权收回上述房屋。

  第六条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____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并应在________日内协助乙方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手续。

  第七条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包括________

  第九条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一切损失,包括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________乙方(签字):

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件:

  房产赠与公证书

  ________字第________号

  兹证明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来到我处,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

________公证处

  公证员:

________(签字)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篇二:

赠与合同什么情况下无效

  赠与合同什么情况下无效

  捐赠行为的发生已经越来越多,由捐赠行为产生的赠与合同也被广泛运用,赠与合同简单来说就是进行财产捐赠时拟定的合同。

然而赠与合同在有些时候也会成为无效的文件。

那么赠与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是无效的呢?

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

  双方行为。

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是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

诺成行为。

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无偿行为。

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

  第58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9条规定: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赠与物撤销

  对于尚未实际交付赠与物的情况完全可以随时撤销,并不违约。

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我们鼓励以富带贫,主要是在让社会更加健康的富强和谐,同时宣扬人道主义,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

但是在捐赠的过程中,要注意保障好捐赠者的权益,尊重

  捐赠者的意愿,赠与合同在这个过程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于赠与合同什么情况下无效的问题,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律伴网页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

律伴网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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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三:

赠与合同生效问题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未交付赠与财产相关法律问题辨

  析

  赠与合同是最常见、常用的民事合同之一,我国关于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与民间交易习惯多有契合。

但正因为如此,与赠与合同有关法律细节问题也最容易被忽视或者错误理解,导致合同当事人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现择要摘录一则如下,与朋友们共飨,也欢迎朋友们批评指正。

  咨询案例:

2012年10月,陈某与张某夫妇与李某签订书面赠与合同,约定由陈某和妻子张某将其夫妻共有的坐落于广州市海珠区的一套房产无偿赠与李某,双方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有关过户登记费用由李某负担等等。

同月,该赠与合同经广州市海珠区公证处公证。

2013年1月,在房产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之一的陈某去世,没有留下遗嘱。

咨询人称,陈某生前与张某育有子女三人,均已成家,现另一赠与人张某及其子女表示不再同意为李某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为当事人隐私,隐去具体的姓名、房屋坐落等)。

  笔者已为咨询人作了解答,现以上述案例穿针引线,探讨以下几个有关赠与合同的法律问题。

  一、赠与合同的成立。

  赠与合同什么时候成立?

需要哪些要件?

  回答这个问题,涉及到理论界对赠与合同成立要件的界定。

赠与合

  同要件的构成,直接关系到案例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架构和利益得失,不得不谨慎对待。

咨询人在向笔者咨询之前,已经向法律服务网站、律师事务所、亲朋好友等多方咨询,得到的答案竟截然不同。

有人认为赠与关系没有成立,理由是房产没有过户;有人认为赠与合同已经成立,理由是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经过了公证;有人更敢断言,赠与合同无效,理由是房产没有过户、赠与人之一已经死亡,诸如此类。

其实,回答赠与合同成立要件问题,首先应当对赠与合同的性质,即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的理论争议作出明确解析。

  

(一)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概念的澄清。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区分,以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一般情况下,人们实践中不会刻意区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在理论上及具体的案例中进行区分,显著的意义主要在于合同成立的时间、标的物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时间及交易风险转移时间几个方面。

  所谓诺成合同,是指不以标的物交付为要件,只要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合同法及实践中大多数合同为诺成合同,合同成立的要件为“要约+承诺”式。

  所谓实践合同,另一种叫法是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的范围很小,传统民法认为的实践合同,如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管合同等因立法的进步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实践合同成立要件为“要约+承诺、交付标的物”式。

  

(二)赠与合同为什么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出现这种不同的认识,源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冲突及对法律适用的误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规定:

“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上述法律的规定对赠与合同成立规定了不同的要件,民通意见认为,赠与合同除赠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是实践合同;合同法则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赠与当事人双方就赠与意思达成一致即可成立,没有规定赠与合同的成立必须以交付赠与财产为要件,这与大多数诺成合同并无二致。

况且,根据上下文的法律解释,赠与合同只有在成立的情况下才有撤销的意义,如果赠与合同不是诺成合同,即赠与合同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不成立的话,那么,何来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呢?

可见,民通意见的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冲突,如何选择认定赠与合同成立的法律适用是关键,适用的法

  律不同,案例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纠纷处理结果也会迥然不同。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废止民通意见第128条,但合同法是新法、上位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

  民通意见第128条因与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冲突而不能适用。

因此,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认定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应当以合同法的规定为依据,即赠与合同自双方赠与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就已经成立。

  故在1999年合同法实施后,多人历来认为赠与财产没有交付时,赠与合同不成立的观点是错误的。

  二、赠与合同的效力。

  案例中的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吗?

  讨论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应当以合同法的具体法律规定为范畴。

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合同确实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因存在第五十四条合同可撤销的情形而被撤销的情况下,合同无效。

除此之外,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不能以其他原因宣告合同无效的。

所以咨询案例中的赠与合同,如果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情况,那么该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合同的有效与合同的成立是不同的概念,赠与合同的有效无效与赠与财产的交付也不能混为一谈,人们在讨论赠与合同的问题上经常将二者混淆。

  强调的是,赠与合同在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与赠与财产交付及当事人一方是否死亡没有关系。

  三、赠与合同的赠与财产交付请求权。

  受赠人是否可以请求赠与人交付房产?

答案是肯定的: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死亡的仍应继续履行。

  

(一)赠与合同交付的特别规定。

  因为赠与行为是无偿的,所以合同法在赠与合同成立后受赠人的交付标的物请求权问题上,作出了与其他诺成合同不同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标的物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因此,赠与合同中,虽然赠与人负有将赠与财产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但是除了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两类赠与行为外,法律又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任意撤销赠与,而受赠人则无权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

  

(二)赠与合同受赠人的交付标的物请求权。

  根据《合同法》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在赠与合同经过公证、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情况下,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

故,咨询案例中的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

  (三)赠与人死亡的赠与合同,赠与人的继承人仍负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受赠人的交付赠与财产请求权并不随着赠与人的死亡而消灭,继承赠与财产份额的继承人,有继续履行交付赠与财产债务的责任。

根据上面分析,赠与合同已经合法成立并经公证,受赠人得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赠与人负向受赠人交付财产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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