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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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06-4-810:

06:

38

关于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

市政协专题调研组

根据主席会议安排,6月6日至13日,市政协文教委牵头组织部分常委和委员对我市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进行了调研。

宋林岭主席、朱纯国副主席、焦希勃秘书长参加了本次调研。

委员们首先听取了市卫生局关于全市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的通报,然后到两县一郊,分别听取了汇报,并深入到平定娘子关镇河北村、郊区河底镇河底村、盂县北下庄乡东河村等乡村,采取实地考察、入户访谈、座谈讨论等多种形式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从而对全市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需强化的工作措施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和把握。

一、基本情况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同于以往以集体经济为主的合作医疗,是指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目前,我市平定、盂县、郊区三个农业县区已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受益农民比例和通过补偿农民满意率均比较高。

平定县作为全省15个首批国家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县,于2003年10月1日正式启动,国家为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0元,省市县三级地方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农民个人每年缴纳10元,人头统筹资金共计30元。

截止目前,平定参合农民210564人,参合率为83.3%,享受住院、门诊、健康体检等合作医疗资金补偿的农民191244人次,补偿总额达544.35万元。

郊区作为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于今年元月18日正式启动,对参合农民实施省、市、区三级财政每年每人补助21元,农民个人每年缴纳15元,人头统筹资金共36元。

截止4月底,参合农民120521人,参合率84.24%,享受合作医疗资金补偿的农民208人,补偿金额10万元。

盂县作为我市试点县,于今年5月13日召开了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动员会,工作已全面展开,于6月15日前完成筹资工作。

市、县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20元,农民个人每年缴纳10元,人头统筹资金共计30元。

目前参合农民179513人,参合率为75%。

(一)认识统一、组织得力

为落实好这一惠民政策,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把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全市二十件大事之一,纳入了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

市委书记程步云多次关注并要求办好这件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实事,快推、全推、推好。

同时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多次进行专题研究。

一是市政府成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建立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三个农业县(区)及其所辖乡镇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和管理中心,奠定了组织基础;二是制定了一系列工作方案,并下发了相关政策性文件,为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具体指导;三是实行分级目标管理责任制,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各级领导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现场指导和解决基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多方面加强督促、检查、指导,使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广泛发动、积极引导

为提高农民的自愿参与意识,把做深做细宣传工作作为搞好合作医疗的关键环节。

各县(区)、乡(镇)、村层层召开动员会、宣传会,党政领导带头入户,乡镇、村干部全方位动员,同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辟专题节目,传播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永久性标语,出专栏、板报、出动宣传车辆巡回宣传等多种形式反复向农民群众讲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义、好处以及解答就医报销等具体问题,解除农民的疑虑和担心。

(三)强化管理、规范运作

三个农业县(区)共建立县、乡、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495个,对医务人员进行了全员培训。

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了行业整顿和验收,实行动态评审管理,全市形成了三级齐抓共管的新型合作医疗服务网络。

(四)深入调研、制定方案

为了把握实际情况,三个农业县区都精心组织了有关人员对基线调查方案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估,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分级设立起付线,科学确定补助比例,提高了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

平定县经过一年的运行,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运营模式,实行动态管理,在维护实施方案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适时调整和优化方案,通过资金的合理使用,确保了以大病统筹为主,切实减轻了农民因病造成的经济负担,努力提高了救助保障水平。

比如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基金沉淀较多,农民受益面窄的现象,在2004年底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县合作医疗运行情况进行了全面分析、综合评估,及时修改了实施方案,提高了补偿比例,平均补偿比例从26%调整到35%,农民感到满意。

(五)加强监管、取信于民

合作医疗基金由县(区)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合作医疗办公室进行管理,统一在农业银行设立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自求平衡”的原则,做到了钱账分离、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确保了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各县区、乡镇都成立了由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部门和农民代表参加的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合作医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各县、乡都设立了公示栏、投诉箱或投诉电话,每月对合作医疗工作及报销补偿情况进行公示。

通过多种形式的工作督查,使整个合作医疗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建立了公开、透明的运作模式,农民群众的参合权益也得到了切实的保障。

二、存在问题

一年多来,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因开展时间短,在运行过程中还有许多不够完善之处,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认识不充分。

由于农民认识水平层次不同,加之宣传工作不够到位,一部分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是解决大病统筹的问题认识不足,心存疑虑;一些身体健壮、多年不患病的中青年农民对参加合作医疗积极性不高;有些农民外出打工,长年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觉得入合意义不大,因此不愿入合。

(二)补偿比例还不高,起付线设置较高,与农民的期望值存在差距。

分析其原因主要有:

一是刚开展此项工作用于补偿的面大,照顾了大多数人的参合积极性,致使大病补偿标准不高;二是农民个人参合资金相对较少,政府资助和集体扶持资金不大,新型合作医疗统筹资金盘子不够大;三是政策规定的用药目录过窄,好多大病用药不在目录范围,致使目录外用药比例增大,无法实现补偿,另一方面有些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对合作医疗用药目录掌握不全面,导致目录外用药占有比例过大;四是虽然经过基线调查,制定出了住院补偿标准,但由于调查的不够细致、全面,测算补偿报销比例不够科学、合理。

(三)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衔接工作没有理顺。

由于资金有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比例相对较低,解决一般家庭、一般病情能力尚可,但是现在花费几万元乃至十几万元的病情并不少见,当遇到特别贫困或者病情较重的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只有“爱莫能助”,贫困农民“看病难”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需要与民政部门主管的医疗救助制度的推行进行很好的衔接。

(四)定点医疗机构点少面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费用控制缺乏较为有效的措施。

医药费用报销手续繁琐,办理速度慢,耗时长。

不少农民为了报销门诊医药费,跑了乡里跑县里,来回批转跑下来,路费甚至比报销费用还高。

外出务工的入合农民也觉得审核手续繁杂,来回申请补偿和报销都不方便。

(五)乡、村两级医疗机构设施设备较落后,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较差。

多数乡镇卫生院的住院治疗条件“廉价而不优质”,无法为农民解决医疗需求,农民只好去较高级别的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医疗费重的问题仍然无法改变。

平定县作为国家试点县,2004年,国家对平定县5个卫生院投入了150万元进行危房改造,还计划对10个卫生院每所投入30万元更新设备。

郊区、盂县这方面就较差,好多设备都是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前购置的,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需求很不适应。

(六)乡村两级卫生院所工作人员普遍素质不高,缺乏高技术、高医德的医卫人才。

乡村两级卫生院所医务人员多数是由以前的赤脚医生和略懂医药知识、略有一定行医经验的卫生人员组成。

多年来一直补充不进年轻的有技术、有知识的医技人才,新老更替面临断档危机。

一方面原有很多有技术、群众又认可的好医生流失严重,另一方面由于地理位置、薪水待遇等原因,外地高技术医卫人才又不愿意到乡村去,就连本地土生土长、院校毕业的医技人员宁愿在大医院打临工或外出打工,也不愿回乡回村搞医疗服务,有的地方就连基本合格的医技人员也严重缺乏。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能力薄弱。

三个县区工作全面铺开后,工作量相当大,县、乡两级工作人员明显不够,基层经办机构设备短缺,管理手段落后,参合个人交费还得靠人一家一户去收,既麻烦又不安全。

市级未设专门管理机构,现由市卫生局基妇科兼管,这个科原本工作量就很大,加之人员少,难免出现顾此失彼现象。

三、进一步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建议

全面推进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有利于加快农村小康建设步伐,有利于统筹经济社会和城乡全面协调发展。

为了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有序、稳妥地开展下去,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委员们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切实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深入人心。

要充分发挥乡村卫生人员、计生工作人员、群众组织和党员干部的作用,因势利导,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

要充分利用各种传媒手段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制造声势,营造氛围,以鲜活的事例让受益的农民自己讲述自己真实的事情,使这一民生政策家喻户晓。

确实让农民了解新型合作医疗的社会性、优越性、长期性,树立“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医疗合作互助共济理念,让农民了解和掌握具体政策和实施方法,进一步提高农民参合的积极性。

(二)建立新型、科学的管理理念,探索合作医疗管理新办法。

加强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软件建设,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管理队伍。

全市各县(区)、乡(镇)新型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相对较少,无法满足工作需要,在适当增加编制、人员的基础上,建议县乡两级管理机构人员可以搞成编制内人员、聘任制人员、雇员制人员各占三分之一,忙时来,闲时走,这样还可以避免出现管理上的漏洞。

建议成立阳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全市新型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试点方案的制订、调查研究、督办检查、信息收集、日常管理等工作,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

(三)加大对医务人员的制约管理,以防“开单提成”、“药品回扣”现象,防止对农民在身心上造成伤害,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规范操作,稳妥运行,在总结试点和外地经验的同时,要强化制度建设,尽快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制度、操作规范和运行规程等。

同时,增强工作透明度,真正做到“阳光作业”。

(四)建立有效的筹资、管理和监管机制,筹好、管好、用好资金。

既要防止补偿比例低,影响农民参合积极性,又要防止补偿过多,出现基金透支风险。

要建立稳定、安全、有效、快捷的基金监管长效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要千方百计降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成本、改革成本和管理成本,想方设法减少行政性支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低成本运行体系,确实减轻农民医疗负担,方便农民及时、低廉、有效使用统筹合作资金。

(五)加大对乡村两级卫生院所的投入,提高卫生院所的管理水平和医护质量。

不断改善办公条件和配套设施建设,工作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

要加强乡村两级医卫队伍建设,通过医疗支农、培训学习等方式全面提高乡村两级医卫人员医技水平,培养一支扎根农村、作风过硬、技术优良的农村卫生队伍。

开发、更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程序软件,实现全程电脑自动化管理,全市各县区实行微机联网,网上查询、网上审核,用尽可能少的人力办尽可能大的事情,提高办事效率。

(六)适当提高补偿比例,降低起付线标准。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要照顾到大多数农民的利益,在继续调研和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测算科学、合理的补偿比例,适当降低起付线标准,可在农民住院费用较为集中的范围内提高报销比例。

如平定县由原来市县级补偿比例高调整为乡镇级补偿比例高,使参合农民积极性大增,又如,平定、郊区已经实施的妇女生育专项补助,凡计划内正常生育,一次性补偿200元,剖宫生育400~500元,这样有利于引导农民就诊流向,又使基层医疗资源得到有效充分利用,这种方法可以在全市推广。

七)适时、灵活调整和扩大参合农民就医用药目录范围,以适应农民群众多方面就医用药需求。

建议在全市范围内扩大定点医疗机构点,市、县、乡镇、村都要设定点医疗机构。

建议将市一院、三院、阳煤集团总医院等大医院设为合作医疗定点医院。

大医院要向参合农民倾斜政策,实行“菜单式”收费制度,确实方便农民就医看病,减轻农民医疗负担。

(八)、尽快启动贫困农民医疗救助制度,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协调工作。

成立由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联合组成的贫困农民医疗救助管委会,合理使用农村医疗救助专项基金,明确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和其他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民。

患大病的贫困农民在享受合作医疗补偿待遇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依然很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九)简化报免程序,方便农民就医看病。

利民工程就要让农民既得实惠,又得便利。

应削减门诊、住院费用报免中间环节,逐步推行门诊、住院现场直报方式。

门诊住院产生费用可采用在哪家定点医院、卫生院看病,就由哪家医院按比例直接报免。

方便附近参合农民就医看病,以适应农民“小病就近、大病择优”的需求趋势。

对于长期在外务工的参合农民,也要简化手续,除大病大额医疗费用需要事先电话告知外,只要凭正规医院的证明和发票,无需补办任何手续,就可以报销医疗费用。

(十)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

应建立由财政部门负责参合农民个人资金收缴和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

拓宽筹资渠道,医疗补偿款由财政监管专户直接下拨各医疗机构,做到收支分离、管用分离、封闭运行。

建议将新型合作医疗中国家、省、市、县(区)补贴款及配套经费和各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工作经费的拨付纳入各级政府“十一五”计划和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筹资、管理、监管机制,筹好、管好、用好每一分钱。

(十一)建议运行一段时间后,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区)乡(镇)推开试点,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统筹总额,人头统筹资金可由现在的30元提高到60—90元,增强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

(十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市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政策、规定,制定和出台县、乡政府和社会资本对农村卫生事业投入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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