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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价值的哲学本质与王玉梁同志商榷郑庆林

也谈价值的哲学本质—与王玉樑同志商榷

郑庆林(芜湖师专)

“价值”范畴是哲学价值论的逻辑起点。

但我国理论界对于价值的哲学本质,歧见较多。

近期王玉裸同志发表的《客体主体化与价值的哲学本质》(载《哲学研究》1992年第7期。

以下简称王文),提出重新认识价值的本质问题,对于推动这个问题的进一步讨论,是很有意义的。

我同意王文中的某些观点,如“作为人类一般劳动凝结的商品价值,不是普遍价值”、“主体是价值之父,客体是价值之母”等等。

但是,王文的基本观点—价值的本质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我把王文的这种观点称为“效应说”),是值得商榷的。

一、“效应说”揭示了价值的本质吗?

王文关于价值本质的“效应说”集中在下列三段论述之中:

A.“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这是“价值的最一般的本质”。

B.“完整地说,价值的本质,是客体主体化,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主要是对主体发展、完善的效应,从根本上说是对社会主体发展、完善的效应”。

C.“客体对主体生存的效应,是价值的初级本质,客体对主体发展、完善的效应,是价值较深层次的本质。

⋯⋯客体对社会主体发展、完善的效应,是价值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以上的“效应说”是否揭示了价值的本质?

让我们逐段加以评析。

关于“A”的评析。

首先,王文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既是对于价值的“界

定”(定义),又是对于价值本质的揭示。

但是,这个定义违背了“定义概念的外延与被定义概念的外延必须完全相等”的定义规则。

“效应”一词原来是在自然科学中被使用的概念,是指由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自然现象相互作用而产生某种新的自然现象的效果或结果。

后来也有把“效应”一词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如文学的所谓“轰动效应”、人才学的“马太效应”等等。

这样,如果给“效应”规定一个一般的内涵,那么“效应就是一物作用于他物所产生的影响、变化或效果”。

王文自己也是这样规定“效应”概念的。

很清楚,“客体对主体的效应”,不但包括客体对主体的价值效应,即客体影响主体的生存、发展的效应,而且包括客体对主体的非价值效应,即客体作用于主体,但并不影响主体的生存、发展,并不涉及主体需要的满足与否的问题。

王文的“价值”定义,实际上是把非价值的东西也看作价值,在逻辑上犯了“定义过宽”的错误,所以不能认为这个定义揭示了价值的本质。

其次,王文认为,“客体对主体的效应”,是价值的本质,而且是“最一般的本质”。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本质是相对于现象而言的。

本质只可理性把握,不可感性直观。

现象作为本质的外部表现,却是可以凭借感官或仪器直接感知的。

换言之,凡是能够感性直观的,就是现象,不是本质。

客体对主体的效应,是一种感性事实,是可以感性直观的。

王文也承认,“效应”是一种“实效”,是“实际效果”,具有“坚实的可检验性”。

可见,王文是把感性现象的东西当作价值的本质,这就把价值的本质与价值的现象混为一谈了。

关于“B”的评析。

在B段论述中,王文不仅认定“客体对主体的效应”是价值的本质,而且还试图进一步揭示价值“本质”的更深层次。

从B段中递进使用的限制词“主要是”、“从根本上说”来看,并联系C段中明确表述的观点,显然在王文看来,“客体对社会主体发展、完善的效应”是价值本质的根本,是“价值更深层次的本质”。

这个关于价值本质的规定正确吗?

我们只要稍加分析,就足以回答这个问题。

关于价值的客观性问题。

王文的所谓“价值本质的根本”能够合乎逻辑地解释价值的客观性问题吗?

或者说,在这个“价值本质的根本”中是否包含着对于价值客观性问题的说明?

从“客体对社会主体发展、完善的效应”这个“价值本质的根本”出发,我们可以作如下推论:

因为“客体对社会主体发展、完善的效应(按照王文的观点)是一种社会价值(这里有两点说明:

(1)我们可以依价值主体的不同,把价值区分为个体价值、群体价值和社会价值;

(2)之所以在“社会价值”前加限制词“一种”,是因为还有关于社会主体生存的社会价值);“客体对社会主体发展、完善的效应”是客观的,所以“这种社会价值”是客观的。

·这个推论是合乎逻辑的,但结论所肯定的只是“这种社会价值”的客观性,并没有肯定一切价值都有客观性。

那么能否进一步从“这种社会价值是客观的”,合乎逻辑地推出“一切价值都是客观的”这一结论?

回答是否定的。

因为前者是特称判断,后者是全称判断,以特称判断为大前提,不能演绎出全称判断的结论,演绎推理的大前提必须是一个全称判断。

换言之,作为演绎推理的大前提的判断必须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命题,因而作为价值的本质的东西,应该是具有普遍性的东西,应该能够涵盖一切价值现象。

可是我们看到,“客体对社会主体发展、完善的效应”是一种很特殊的价值(如果说是“价值”的话),不具有普遍性,我们不能从这种特殊价值具有客观性必然地断定任何价值都具有客观性。

同理,我们也不能用这种特殊价值的其他属性去合乎逻辑地解释任何价值的其他属性。

可见,“客体对社会主体发展、完善的效应”没有涵盖一切价值,不具有普遍性,这就是它不能成为理解一切价值问题之根据的原因。

所以,“客体对社会主体发展、完善的效应”不是价值的本质,更不是“更深层次的本质”。

关于“C”的评析。

从C段论述中可以看出,王文之所以把“客体对社会主体发展、完善的效应”看作是价值的“更深层次的本质”,原来王文是把价值的高低等级,误认为是价值本质的深浅层次。

在C段论述中,王文摆出了两个似乎是相互对立的价值序列。

按照王文对于“价值”的界定,那么一个序列是“价值的高低等级”,另一个序列则是“价值本质的深浅层次”。

价值的高低等级价值本质的深浅层次

“客体对主体生存的效应,是价值的初级本质”

“客体对主体发展、完善的效应,是价值较深层次的本质,

“客体对社会主体发展、完善的效应,是价值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在这两个递进的序列中,王文认为价值的高低等级同一于价值本质的深浅层次。

也就是说,主文试图以价值的高低等级去证明它的关于价值本质的观点。

但是此路不通。

按照王文的“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的观点,那么“客体对主体生存的效应”,就是“生存价值”;“客体对主体发展、完善的效应”,就是“发展、完善价值”;“客体对社会主体发尽完善的效应”,就是“社会发展、完善价值”。

的确,这三种价值区分为从低到高的不同等级,’“社会发展完善价值”是最高等级的价值。

揭示价值的高低等级是有意义的,它为人们的价值追求指明了方向;而且作为最高价值的“社会发展完善价值”是衡量价值合理性的基本尺度,即看一种价值是否合理,最终要看它是否同“社会发展完善价值”相一致,是否有利于社会的生存和发展。

但是,价值的高低等级不是衡量价值本质的深浅层次的尺度,因为两个序列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同一关系。

价值的高低等级取决于所满足的主体需要的高低等级。

主体需要从低级到高级是生存需要,享受需要、发展需要。

发展需要还可分为真、善、美等几个需要等级(发展需要中已包含了完善需要)。

主体需要从低级到高级的递进,是从一种特殊需要到另一种特殊需要的递进。

相应地,价值从低级到高级的递进,也是从一种特殊价值到另一种特殊价值的递进。

所以价值的高低等级的逻辑进程是从特殊到特殊。

价值本质的深浅层次取决于价值内在的价值关系的深浅层次。

而价值关系的深浅层次又取决于作为价值关系的两极—客体自身属性与主体需要的深浅层次。

我们知道,越是具体、特殊的客体自身属性与主体需要,其所处的层次越浅;越是一般、普遍的客体自身属性与主体需要,其所处的层次越深。

比如,从“食物与饥饿需要的同一关系”、“生活资料与生理需要的同一关系”、“经济客体与经济需要的同一关系”到“客体自身属性与主体需要的同一关系”.这是一个价值关系逐步深化的序列,因而也是一个由浅到深逐步展示价值本质的序列。

在这个序列中,客体自身属性与主体需要以及两者之间的价值关系是一个从特殊到普遍的递进过程,从而由价值关系的深化所规定的价值本质的深化也是一个从特殊到普遍的递进过程。

所以价值本质深浅层次的逻辑进程是从特殊到普遍。

由此可见,价值高低等级的划分以及从低级到高级的递进,与价值本质深浅层次的划分以及从浅到深的递进,其划分根据不同,逻辑进程不同,因此不能把价值等级的高低当作价值本质层次的深浅。

以上评析表明,王文的价值“效应说”没有揭示价值的本质。

二、价值的本质是什么?

价值,究竟是什么?

我认为,它既不是物,也不是人,而是一种性质(或属性)。

但是,作为“价值”的这种属性,既不是物自身的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自然属性,也不是人自身的生理、心理、思维、活动、需要等属性,而是一种既同物有关又同人有关的特殊性质。

英国哲学家摩尔说:

“我不否认,‘善的’是某些自然客体的一个性质”,但是“‘善的’本身并不是一个自然性质”,而是一种“独一无双的性质”(摩尔:

《伦理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48、28页)。

可见,摩尔认为“善的”即“价值”是一种与“自然客体”(含物和人)的“自然性质”不同的特殊性质。

我认为摩尔的这个观点是可取的。

既然价值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特殊性质,那么它的特殊性总是可以分析、可以规定的,从而也是可以定义的。

只要不是停留在“善的”或“价值”这一字面上,而是着眼于对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价值事实的分析,我们就会发现,任何一种特定的价值总是符合人的特定需要的,同时又是指向特定的物的自身属性的。

特定的价值是特定物的自身属性与人的特定需要的契合;特定物的自身属性满足人的特定需要,就规定了特定的价值。

价值性质的特殊性就在于,价值不是任何一种性质,而只是“物的自身属性满足人的需要”这样一种性质。

在这个定义中,物与人之间是一种需要者与被需要者的对象性关系,所以我们可以把这个定义换成:

价值就是客体自身属性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

作为“价值”的这种属性,也就是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

这样,我们就可以给“价值”下一个更为明了的定义:

价值就是客体自身属性满足主体需要的有用性。

黑格尔说:

“凡是自在的东西,必定要成为人的对象,⋯⋯因而成为‘为人’的存在。

”(《哲学文讲演录》第1卷,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6页。

着重号为引者所加)马克思更明确地指出:

价值“是人们所利用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实际上是表示物为人而存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1〕,第326页。

着重号为引者所加)。

所以也可以说,价值就是客体自身属性满足主体需要的为人属性。

“为人”就是满足人的需要。

任何一种价值,无论是充饥、解渴、幸福、民主,还是真、善、美,都是一种“为人属性”。

王文之所以反对用“客体满足主体的需要”或“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来定义哲学上的“价值”,是因为它认为这样做就会把哲学上的“价值”与经济学上的“使用价值”等同起来。

那么王文如何区分“使用价值”与哲学上的“价值”?

它告诉我们:

“使用价值是指客体能满足主体需要,对主体有用;哲学价值则是指客体对主体的效应,是客体对主体有益,能促进【还应有保障、维持】主体的生存、发展、完善。

”可是我却看不出这就是“哲学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区别。

“客体对主体有益”,这难道不是因为“客体能满足主体需要,对主体有用”吗?

客体“能促进主体的生存、发展、完善”,难道不是因为客体能满足主体的生存、发展、完善的需要吗?

文字上的相异不能掩盖实质上的相同。

为什么王文试图区别哲学上的“价值”与经济学上的“使用价值”却又没有达到目的呢?

间题就在于它把“客体满足主体需要,对主体有用”与“使用价值”等同看待。

“使用价值是指客体满足主体需要,对主体有用”,但反过来,“客体满足主体需要,对主体有用”

却不一定就是“使用价值”。

这是合乎逻辑的。

因为“满足主体需要,对主体有用”,这是一个普遍性概念,“使用价值”则是它的特殊概念。

所以我们用“客体满足主体需要,对主体有用”来规定哲学上的普遍价值,是不能由此得出“这样的价值实质上是使用价值”的结论的。

沿着价值的本质属性,我们可以进一步揭示价值的内在联系。

既然价值是客体自身属性满足主体需要的为人属性,那么价值就是客体自身属性与主体需要之间的同一关系。

所谓“同一关系”,就是客体自身属性与主体需要的趋同关系,也就是客体自身属性满足、适应主体需要的关系。

在人类的价值实践中,一旦主体需要与客体发生了联系,便表明客体自身属性与主体需要之间形成了价值关系。

价值关系有同一与非同一、肯定与否定之分。

客体的自身属性满足主体的需要,有利于主体的生存或、发展,这是同一的、肯定性的价值关系;客体的自身属性背离主体的需要,有害于主体的生存或发展,这是非同一的、否定性的价值关系。

只有同一的、肯定性的价值关系,才是价值;非同一的、否定性自勿价值关系,不是价值,我们不能把对主体有害的东西说成是对主体有价值。

有些同志,包括王玉樑同志在内,把价值区分为“正价值”和“负价值”,认为有害于主体的所谓“负价值”也是一种价值。

我认为这种说

法是不合适的,因为把有害于主体的东西说成是一种价值,既不符合“价值”的词源意义,也

不符合人们对于“价值”一词的习惯用法。

马克思指出:

“价值”在词源意义上,它的“意思是力

量、优点、优秀的品质”。

就是说,从词源学上看,“价值”本来就是一个表达积极意义的词汇。

在人类的语言习惯中,只有中性概念才可有正负之分如“数”是个中性词,有“正数”与“负

数”之分。

但“价值”不是中性概念,而是一个具有积极性、肯定性的概念。

在实际生活中,人

们也总是把有利于主体的东西看做有价值的,而不是相反。

既然价值是客体自身属性与主体需要的同一关系,那么客体的自身属性与主体的需要便

处子相互制约的价值规定之中。

客体自身属性是主体需要的价值对象,主体需要则是客体自

身属性的价值尺度。

作为客体自身属性和主体需要相同一的价值,既是客体自身属性的人化、

主体化,又是主体需要的对象化、客体化。

既然价值是客体自身属性与主体需要的同一关系,

那么客休自身属性和主体需要及两者之间的同一关系,就是价值的字夸竿汐。

从系统论的观

点来看,正是这种内在结构规定了这个结构的整体性质

价值。

所以9客体自身属性与主

体需要的同一关系,是价值的内在联系,是价值的本质。

这是从价值的申夸养手上对于价值

本质的揭示。

这样看来,价值既是一个属性范畴,又是一个关系范畴。

有的同志认为,说价值是关系

范畴,就不能说价值是属性范畴,’反之亦然。

他们抱,.属性”与。

关系”绝对对立起来。

其实

两者是可以统一的。

事物的属性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事物自身的属性,这类属性必须在与他

物的联系中才能显现,如煤的可燃性,它只有在与火的联系中才能表现出来,才能被人所认

识。

另一类不是事杨的自身属性但却是在一定条件下为事物所具有的属性,如事物的颜色、

气味、声音、上下等属性,这类属性是事物在与他物的联系中所考感的。

颜色、气味、声

音等是事物在与人的生理器官的联系中形成的,上、下等是由事物与他物的空间联系所规定

的。

价值属性也属于这类属性,价值是事物在与人的需要的联系中形成的。

没有这类“联系”,

就没有事物的这类“属性”。

所以这类“属性”与“关系”是一而二、二而一的,是同一的。

总之,价值是客体自身属性满足主体需要的为人属性,是客体自身属性与主体需要昨同

一关系,这就是价值的本质或实质。

三、价值的本质是解释价值问题的根据

对于“价值本质”的揭示只要是正确的,那么它就应能为理解价值的一访问题提供科学的

说明。

九年前,笔者在拙作《价值问题的哲学探讨》(载《哲学研究》1983年第8期)中,把“价

值的实质”“是客体自身属性与主体需要的同一”作为逻辑出发点,肯定并阐述了价值的客观

性、社会性和历史性。

至今我仍认为,当时阐述的观点是正确的。

限于篇幅,关于价值的客

观性、社会性、历史性,本文不拟赘述,仅就价值的其他一些问题作一简要的阐述,旨在证

明本文所揭示的价值的本质能够成为正确理解价值问题的根据。

1.

价值的对立性

合理性价值与背理性价值

价值没有正负之分,但价值有合理性与背理性之别。

凡是客体的自身属性能够满足主体

需要的,便是有价值的。

这是价值的一般意义。

但是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主体需要”都是

具体的,有差别的,甚至具有对立的性质。

因此现实社会中的价值也是有差别的,甚至是对

立的。

主体需要的差别和对立,在根本上表现为是否符合“社会主体的需要”,即社会本身生

存和发展的需要。

“社会需要”高于而又以扬弃的形式包含着个体、群体的需要;“社会需要”

总是同人类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相一致,所以“社会需要”本身是合理的。

因而,凡是符合社

会需要的价值,就是合理性价值;凡是违背社会需要的价值,便是背理性价值。

必须承认,

霸权主义对于霸权主义的推行者来说,是有价值的,但这是一种不合理的价值;盗窃对于盗

贼而言,也是有价值的,但也是一种不合理的价值。

在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时期,社会生存

和发展的需要,总是表现为人民群众的根本需要和利益。

所以凡是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

一致的价值,就是合理性价值,否则就是背理性价值。

由子主体的生存需要与发展需要是对

立统一的,发展的需要高于生存的需要,而发展的需要又总是有利于社会进步,所以有些东

西因为能满足主体的生存需要而具有价值,但却不利于主体的发展,那么这样的价值也是不

合理的价值。

总之,我们不能简单地否认倒行逆施者所追求的也是一种价值,否则人类社会

历史上的许多现象就难以理解。

重要的是要从纷繁复杂的价值形式中,区分出合理性价值与

背理性价值、正当性价值与非正当性价值。

马克思主义所提倡、所追求的是合理的正当的价

值。

2

.

价值的绝对性和相对性

国内理论学界往往只谈论价值的相对性,而忽视了价值的绝对性。

事实上,价值既是相

对的又是绝对的,是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统一。

马克思主义价值观应该从两个层次上揭示价值

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

第一,价值是确定性和变动性的统一。

一个客体,只要能满足一定主体的一定需要,便具有一定的价值,这是确定的,不能随

意否认的,因而是绝对的。

然而,同一客体可以面对不同的主体需要,同一主体需要也可以

面对不同的客体。

这就是说,客体属性与主体需要的具体的同一关系可以有不同的组合,所

以价值又是变动的,不确定的,因而是相对的。

价值的变动性、相对性,取决于价值本身的

构成要素

客体属性和主体需要的任何一方的变动。

一方面,同一客体对于不同的主体需

要,具有不同的价值。

列宁指出,玻璃杯有不同的属性,对于不同的主体需要便有不同的价

值。

(参见《列宁选集》第4卷,第452页)另一方面,同一主体需要,面对不同的客体,也

会有不同的价值确定,或者有价值,或者无价值。

一个陷于茫茫沙漠极度饥饿、干渴的旅行

者,一点点的食物和水对他来说,都是无价之宝,而金灿灿的黄金对他来说却毫无价值可

门刁O

总之,任何价值,因其内在根据、客观内容的确定性,而具有确定性、绝对性;同时,

也因其内在根据、客观内容的变动性,而具有变动性、相对性。

只承认价值的变动性、相对

性,而否认价值的确定性、绝对性,就会把价值的客观变动性看作主观随意性,就会否定价

值的客观性而陷入相对主义。

反之,只承认价值的确定性、绝对性,而否认价值的变动性、

相对性,就会把价值的相对确定性看作绝对确定性,就会否定价值的多样性而陷入独断主

义。

第二,价值是一元性和多样性的统一。

这是价值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之第二层含义,第二层含义是以上述第一层含义为前

提的。

承认价值的确定性与变动性的统一,就是承认不同价值的客观存在,就是承认价值的

多样性。

承认价值的多样性,就是承认价值的相对性。

但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不能停留在仅

仅承认价值的多样性上,也应该从多样的价值中进一步区分出合理性价值与背理性价值,并

进而指出,在不同性质的价值、价值体系的对立中,合理性的价值只有一种,那就是同社会

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相一致的价值;而宜从历史的发展看,背理性价值最终都会被合理性价值

所取代。

这就是价值的一元性。

马克思主义承认价值的多样性,但否认价值的多元论。

马克

思主义哲学是一元论世界观,在价值观上,马克思主义也只能坚持一元论价值观。

坚持价值

多样性中的一元性,就是坚持价值相对性中的绝对性。

总之,价值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不但表现为价值的确定性与变动性的统一,而且

表现为价值的一元性与多样性的统一。

3.

价值的衡量尺度和检验标准

既然价值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为人属性,那么一个客体能够满泥生体的需要,它就有

价值;能够满足主体的特定需要,它就有特定的价值。

所以,主体的需要就成为客体有无价

值、有何价值的衡量尺度。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往往从自已的兵瘫、’嵌室、好恶去衡量事物

的价值,也往往以经济的、政治的、道德的或审美的价值规范、价值观念去衡量对象的价值。

就是说,人们用以衡量客体价值的尺度是多种多样的。

但不管是兴趣、欲望、好恶,还是价

值规范、价值观念,它们都是主体需要的不同程度的表现。

主体的需要有合理性与背理性之

分,‘

所以价值也有合理性与背理性之别。

在合理性需要中,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处于最高

的等级,所以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社会需要是衡量价值的最高尺度。

主体需要是价值的衡量尺度,不是价值的检验标准,不能像王文所推论的那样:

“从价值

是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来说,价值标准就是主体需要”。

因为主体需要作为价值的衡量尺度,

是价值的认识尺度,即客体有无价值、有何价值的评价尺度,在认识范围内,不能最终解决

价值的确证或检验间题。

对于价值的最终证明或检验,必须借助于社会实践,即把对于事物

的价值认识运用于实践,看看实践的结果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列宁指出:

“必须把人的全

部实践

作为真理的标准,也作为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

”(《列

宁选集》第4卷,第453页)所以价值的检验标准是社会实践。

价值的衡量尺度与价值的检验

标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作者单位:

安徽芜湖师范专科学校)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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