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测试题第二套共2套全解.docx
《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测试题第二套共2套全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测试题第二套共2套全解.docx(3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测试题第二套共2套全解
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测试题(第二套~共2套)
一、判断题
1.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
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
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后四条确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要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继承和发扬了千百年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古训,具有鲜明的中国风格。
(√)
3.党委会讨论重大问题,要让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
讨论中发生了分歧,既要认真考虑少数人的意见,又不可议而不决,耽误工作。
(√)
4.《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重要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应该根据情况分别提交党的委员会、常委会、书记处、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而不得由个人专断。
(√)
5.《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反对某个同志的某个意见,不等于反对这个同志,反对某个领导机关的某个同志,不等于反对这个组织,不等于反领导,更不等于反党。
(√)
6.《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党的各级委员会要按期改选。
党员数量少的单位,可不实行差额选举或实行预选。
(√)
7.《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发扬党内民主,首先要允许党员发表不同的意见,对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真正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
8.《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除外事活动外,禁止在领导人外出时组织迎送,张贴标语,敲锣打鼓,举行宴会。
(√)
9.《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每个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委的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
除了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的情况之外,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来的决定。
(√)
10.《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由于上级领导人员的缺点和错误,使下级的工作出了问题,上级要主动给下级承担责任,首先作自我批评。
(√)
11.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职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
12.领导干部不得互相宴请、赠送节礼。
(×)
13.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可以不署名。
(×)
14.对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不得提拔任用。
(√)
15.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
16.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
17.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
18.提拔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
19.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
20.对考察人选有问题反映正在核查的,可以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
21.《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
22.《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上级党委、政府审批。
(×)
23.《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严禁将应收缴的非税收入直接抵顶支出。
(√)
24.《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
25.《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凡属国内培训能解决问题的,不到境外培训,省级及以下党委组织部门不得直接组织境外培训。
(×)
26.《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供应商。
(√)
27.《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严禁以下属单位名义变相建设机关办公用房。
(√)
28.《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并统一调剂使用。
(√)
29.《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任何情况下,都只能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
(×)
30.《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领导干部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
31.《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下级党委和政府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
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
32.《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各级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
33.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
34.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行政班子会、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
35.在县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可以在任主要领导职务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
(√)
36.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
37.《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依照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
(√)
38.《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但已退休的不再追究相应的责任。
(×)
39.《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委(党组)、政府予以纠正。
(√)
40.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
41.对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4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43.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44.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4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46.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
47.党员领导干部的子女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48.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49.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50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51.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52.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53.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54.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55.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56.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57.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58.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59.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党组织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60.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党组织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61.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党组织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62.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不能简单以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排名评定下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绩和考核等次。
(√)
63.对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重点考核扶贫开发成效。
(√)
64.不能简单地把经济增长速度与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划等号,将其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依据,作为高配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依据,作为末位淘汰的依据。
(√)
65.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
66.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
(√)
67.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
68.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党委(党组)同意。
(×)
69.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
70.《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对每一个申报的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都要进行调查核实。
(×)
71.《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领导干部因私随旅行社出国旅游的属于填报内容。
(√)
72.《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在一趟因私出国过程中,停留多个国家的,除因飞机转机短暂停留机场外,每一个停留的国家和地区都应当填报。
(√)
73.《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
74.《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75.《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
76.《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
(×)
77.《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
78.《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
79.《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纪检监察部门请示。
(×)
80.《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将乡科级干部是否纳入报告主体范围的权力赋予了各省(区、市)党委、政府。
(√)
8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涉嫌犯罪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依法处理。
(×)
8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对其实行问责。
(√)
8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应当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在被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从轻问责。
(√)
8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
85.《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
86.《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无需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
8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规定,对须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相关干部选拔任用事项,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
88.《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规定,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
89.《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期间,暂停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
90.《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
9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因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
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
9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发生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应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
9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在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中,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不可以同时使用。
(×)
9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
9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职级待遇保持不变。
(×)
9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
9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对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用人上的违规违纪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
98.《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
99.《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规定,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
100.《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规定,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二分之一,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二分之一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
101.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
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政府的领导核心作用。
(×)
102.查办腐败案件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
二、单项选择题
1.党章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B)B.重品行
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修身中()。
(C)
C.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齐家中()。
(D)
D.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中()。
(B)
B.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5.违反(),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B)B.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规则
6.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C)C.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7.党员领导干部(),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D)D.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
8.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情节较轻的,应给予()处分。
(B)
B.严重警告
9.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B)B.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10.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C)C.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
11.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C)C.情节严重的
12.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处分。
(C)C.撤销党内职务
13.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领导责任者和管理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B)B.撤销党内职务
14.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B)
B.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15.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B)B.撤销党内职务
16.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
(A)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17.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B)B.撤销党内职务
18.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
(A)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19.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