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施工分包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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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施工分包管理办法.docx

工程项目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上海港务工程公司

文件号:

QG/GGQEOHSXGGS20-2008

版次

A

共62页

受控

状态

受控

发放号:

工程项目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1目的

2适用范围

3术语

4管理机构及职责

5施工分包计划管理

6施工供方选择管理

7施工供方评审管理

8合格施工供方名录管理

9分包合同签约管理

10分包合同付款管理

11工作过错问责管理

12施工供方履约过程管理

13附则

14附件

15附表

编制

工程和设备部

会审

郭导许月红陈辉傅瞿鸥张治中

祝文杰颜志凯杨晓斌程仁荣倪启明

批准

沈兆刚

实施日期

2008-07-01

1目的…………………………………………………………………………………2

2适用范围……………………………………………………………………………2

3术语…………………………………………………………………………………2

4管理机构及职责……………………………………………………………………5

4.1公司主管领导……………………………………………………………………5

4.2工程和设备部……………………………………………………………………5

4.3经营业务部………………………………………………………………………5

4.4安全质量监督部…………………………………………………………………6

4.5技术工艺部………………………………………………………………………6

4.6资产财务部………………………………………………………………………6

4.7人力资源部………………………………………………………………………7

4.8总经理事务部……………………………………………………………………7

4.9党群工作部………………………………………………………………………7

4.10物资供应站……………………………………………………………………7

4.11综合服务分公司…………………………………………………………………8

4.12分公司、项目管理部、项目经理部…………………………………………8

5施工分包计划管理………………………………………………………………9

6施工供方选择管理…………………………………………………………………10

7施工供方评审管理………………………………………………………………11

8合格施工供方名录管理…………………………………………………………12

9分包合同签约管理…………………………………………………………………15

10分包合同付款管理………………………………………………………………19

11工作过错问责管理………………………………………………………………20

12施工供方履约过程管理…………………………………………………………22

13附则………………………………………………………………………………33

14附件………………………………………………………………………………35

15附表………………………………………………………………………………55

 

1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分包管理工作制度,明确有关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和施工分包的工作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过程中,对工程项目(含检测、测量、船舶租赁和构件运输)施工分包、施工供方选择和分包合同履行等有关事项的管理,以及对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工作过错问责的管理。

3术语

3.1施工分包:

又称工程项目分包,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公司将以总承包方名义承接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除主体结构以外的分部分项,委托符合行业管理要求的法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予以实施完成,简称分包。

3.2施工供方(分包方):

是指符合上述3.1要求,能够承担工程项目施工分包的法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简称施工供方。

3.3专业施工供方:

是指符合上述3.1要求,能够提供满足某些工程项目专业施工分包需要的法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简称专业施工供方。

3.4合格施工供方:

是指符合上述3.1要求,经公司供方评价,认为具备条件,可以协商签订分包合同或同意进场施工的施工供方,简称合格施工供方。

3.5合格专业施工供方:

是指符合上述3.1要求,经公司供方评价,认为具备专业施工条件,可以协商签订分包合同或同意进场施工的专业施工供方,简称合格施工专业供方。

3.6合格劳务供方:

是指符合行业或上级集团公司管理要求,且经公司供方评价,认为具有从事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的基本条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法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简称合格施工劳务供方。

3.7指定推荐合作方:

又称指定供方,是指因某项经营业务需要,并且在企业的资质、能力和业绩能够满足评审要求的条件下,经公司有关部门同意或由他方指定推荐后,可以参与或共同承担总承包工程中有关项目施工分包的法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简称指定推荐合格施工供方。

3.8联营合作方:

是指根据双方已经签订的能够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联营协议,可以与公司以共同承包人的地位和名义承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简称联营合作方。

3.9定向议标:

是指根据公司管理要求,按照市场化定价原则或总承包方制定的分包工程指导价格,协商确定工程项目施工分包价格的议标方式,从合格施工供方名录中选择和确定合适供方,

3.10分包招标:

是指根据公司管理要求,通过邀请招标,以工程量清单报价或其他方式确定项目单价或工程项目施工分包价格的方式,选择和确定合适供方。

3.11合格施工供方名录:

对于在本公司总承包的工程项目中具有施工分包业绩且符合条件满足要求的参与施工的供方,经公司评审/复评合格后,可将其名称列入《上海港务工程公司工程合格施工供方名录》,简称供方名录。

3.12经办部门:

是指在公司总承包施工的工程项目中,履行总承包方的现场管理职能,负责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分包具体事务的公司基层分公司、项目管理部和项目经理部等部门,统称经办部门。

3.13管理部室:

是指在对公司总承包施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分包过程中,履行总承包方监督管理职能的公司各管理部室,以及代行部分管理职能的公司专业管理部门。

4管理机构及职责

4.1公司主管领导

4.1.1公司由分管工程项目施工分包工作的副总经理主管。

4.1.2负责批准工程项目施工分包计划和对施工供方的选择。

4.1.3负责批准合格供方(包括供方名录评审结果)。

4.1.4负责批准分包合同。

根据需要,组织对分包合同结算的审核和分析。

4.1.5负责公司分包管理工作的绩效考评,负责审查分包管理工作过错责任,负责认定分包合同违约责任。

4.2工程和设备部

4.2.1负责审核工程项目施工分包计划和对施工供方的选择。

4.2.2负责并组织对施工供方的资质、能力、业绩,以及供方履约能力和供方名录的评价或评审。

负责分包合同的评审和管理。

4.2.3负责对供方的施工进度、施工设备和船舶机械进行监督和检查。

4.2.4负责有关分包合同各类款项(包括:

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尾款、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等)的支付审核。

4.2.5负责管理分包合同结算备案资料。

根据需要,对分包合同结算进行审核和分析。

4.2.6负责并组织对供方违约责任的追究处理,以及对经办部门分包管理工作的绩效考评。

4.3经营业务部

4.3.1负责界定由指定供方或联营合作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施工分包工作范围、内容、计价原则,及其权利和义务。

4.3.2负责并组织有指定供方参与施工分包的,或有联营合作方参与施工总承包的工程合同(即:

主合同)的合同交底和信息发布工作。

4.3.3按照公司程序文件规定,参与评审分包合同和《合格施工供方名录》。

4.4安全质量监督部

4.4.1负责对供方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进行监督和检查。

4.4.2负责根据分包合同及有关规定,对供方在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方面技术措施费用的投入和使用实行监督和控制。

4.4.3按照公司程序文件规定,参与评价施工供方的资质、能力和业绩,参与评审分包合同和《合格施工供方名录》。

4.4.4负责审核分包合同结算中涉及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技术措施费用,并按规定参与审核分包合同付款申请。

4.5技术工艺部

4.5.1负责指导经办部门审核供方编制的施工方案和技术工艺文件。

4.5.2负责审批由经办部门提交的、由供方编制的重点项目(含特殊、关键项目,下同)的施工方案和技术工艺文件,并做好日常检查。

4.5.3负责检查由经办部门送交的供方编制的施工方案和技术工艺文件,并予以留存备案。

4.5.4按照公司程序文件规定,参与评价施工供方的资质、能力和业绩,参与评审分包合同和《合格施工供方名录》。

4.6资产财务部

4.6.1负责审核分包合同付款申请,负责办理财务联签手续。

4.6.2根据需要,参与处理分包管理工作过错责任和分包合同违约责任。

4.6.3按照公司程序文件规定,参与评价施工供方的资质、能力和业绩,参与评审分包合同和《合格施工供方名录》。

4.6.4根据需要,参与对分包合同结算的审核与分析。

4.7人力资源部

4.7.1负责并组织对劳务供方的评价和选择。

4.7.2负责评审和管理劳务用工合同。

4.7.3负责监督、检查供方劳动用工、民工合法权益保障等情况。

4.8总经理事务部

4.8.1负责公司合同专用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4.8.2按照公司程序文件规定,参与评审分包合同和《合格施工供方名录》。

4.8.3根据需要,负责对分包合同结算的审计,并参与分析。

4.9党群工作部

4.9.1负责监督、检查供方的文明工地建设。

4.9.2负责监察工程项目施工分包管理工作廉政建设及其实际效能,按照规定接受和审查与施工分包有关的备案资料。

4.9.3负责或参与对供方环境卫生、职业健康、劳动保护进行巡视和监督。

4.9.4负责或参与查处工程项目施工分包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4.9.5参与评审《合格施工供方名录》。

4.9.6根据需要,参与对分包合同结算的审核和分析。

4.10物资供应站

4.10.1负责并组织对建筑施工材料供方的评价和选择。

4.10.2负责监督检查供方自行采购的工程物资,以及施工现场供方材料的贮存、收发和仓库管理。

4.10.3根据需要,参与评审分包合同。

4.11综合服务分公司

4.11.1负责供方临时设施的租赁。

4.11.2参与对供方文明工地建设的巡视和检查。

4.12基层分公司、项目管理部、项目经理部(通称:

经办部门)

4.12.1负责编制工程项目施工分包计划。

4.12.2负责根据施工分包计划,选择施工供方。

根据施工分包实际需要,负责审查、复核被选择方所提供的与其资质、能力、业绩相关的各项资料,并负责办理有关资料的送审和备案工作。

4.12.3负责施工供方履约能力评价和《合格施工供方名录》申报推荐,并参与合格供方名录评审。

4.12.4负责分包合同的洽谈、起草、草签、送审和履行,行使分包合同中总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4.12.5负责审核供方分包施工方案和技术工艺文件,按照规定做好备案。

有关重点项目的分包施工方案和技术工艺文件,应当提交主管部室审查。

4.12.6负责对施工供方施工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完成分包合同履约评价。

4.12.7负责及时反映供方违约事实,整理和提供相关证据,并根据公司审定意见予以适当处理。

4.12.8负责检查供方在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方面技术措施费用支出情况,并在办理付款申请时提出相应的审查意见。

4.12.9负责办理分包合同付款申请。

4.12.10负责审核分包合同结算及其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送交主管部室备案。

根据需要,参与对分包合同结算的分析。

5施工分包计划管理

5.1需要安排工程项目施工分包的,经办部门必须在施工供方进点前制定并报送施工分包计划。

该计划应当包括分包原因、暂估工作量、拟选施工供方等基本情况。

5.1.1施工分包计划应当按月提前申报(即:

本月需要实施的施工分包,有关计划必须在上个月申报)。

具体申报时间规定为:

每月20号~25号,审批意见反馈时间为当月月底前。

5.1.2施工分包计划由主管部室负责审查,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5.1.3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分包计划,是办理分包合同的依据。

经办部门必须按照审批意见执行。

但因赶工期、抢险、抢修等紧急情况的,可以除外。

5.1.4报送施工分包计划时,若考虑选择供方名录以外的施工供方的,必须根据先评审后使用的原则,同时需要报送拟选择施工供方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原件或者是加盖了施工供方法人公章印鉴(红印)的复印件,以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5.2经办部门报送的施工分包计划,不得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业管理的要求,不得违反与之相关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即:

主合同)的约定,同时应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为了满足主合同约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阶段性增加施工人员或施工机械、船舶设备的;

(2)为了满足主合同约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阶段性配置相应专业施工技术的;

(3)根据公司经营工作需要,已经事先确定了指定供方或联营合作方的。

6施工供方选择管理

6.1选择方式,主要有:

(1)定向议标。

适用于与公司长期合作、有优良业绩且属供方名录内的施工供方。

定向议标的分包价格,应当按照公司工程项目施工分包指导价格(若有)或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场价格,通过议标方式确定。

(2)指定推荐分包。

适用于在建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期间已经得到公司认可,并且能够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指定推荐合作方或联营合作方。

(3)分包招标。

适用于除了本条款

(1)、

(2)情况之外的,根据公司要求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施工供方。

分包招标工作由经办部门组织实施,由主管部室审查监督,并且列入公司施工分包管理效能监察范畴。

6.2采用定向议标方式选择施工供方的,经办部门必须制定具体方案,并且在施工供方进场前或分包工程开工前报送主管部室审核。

6.2.1定向议标的方案应当包括分包工程的暂估工作量、计价原则、质量标准、开工和竣工日期,以及对施工供方的企业资质、技术能力、施工业绩和现场管理人员等方面的要求。

必须时,还应当包括要求施工供方予以承诺的主要事项和有关条件,以及被选择的施工供方应当提交的书面承诺函等。

6.2.2经办部门的推荐意见必须经过主管部室审核。

被选择的施工供方,必须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需要时,还应当报送效能监察主管部室复审或备案。

未经批准或复审同意的,不得录用。

6.3采用指定推荐施工供方方式确定的,经办部门必须向主管部室提交来自指定推荐方的或者是由知道情况的公司有关部室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书面意见。

同时还必须按照上述6.2条款的有关规定。

6.4采用分包招标方式确定施工供方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名录内选择:

在通常情况下,经办部门应当优先考虑从合格施工供方名录范围内选择条件合适的施工供方。

(2)名录外选择:

根据实际情况,如有必要,经办部门可以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在供方名录范围以外有针对性地另行选择合适的施工供方。

但被选择的施工供方必须按照公司程序文件规定,通过供方评价合格后方可录用。

(3)工程分包招标实施方案,应当包括:

招标事由、招标内容、实施时间、投标条件、评标办法、评标人员等。

(4)必须执行上述6.2条款的有关规定。

7施工供方评价管理

7.1在选择施工供方(包括指定推荐施工供方)时,除了已经列入《合格施工供方名录》范围内的以外,必须按照公司程序文件规定进行供方评价。

未能通过供方评价的,不得录用。

7.1.1初审。

经办部门必须针对需要施工分包的工程项目,审查和验证拟选施工供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书(原件),以及能够反映其施工资质、人员设备和施工能力的其他相关资料(原件)。

必要时,还应当审查和验证拟选施工供方成建制的自有员工劳动合同复印件等。

初审合格的,经办部门应当留存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并按照规定送交主管部室审核。

除原件外,送审资料是复印件的,在复印件上必须盖有资料提供方的法人公章印鉴(红印)和经办部门的部门公章印鉴(红印)。

经办部门应当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7.1.2复审。

对送审资料,主管部室应当组织相关管理部室进行复核和评审。

复审内容主要是,但不限于:

(1)拟选施工供方的经营范围、企业资质和相关业绩;

(2)拟选施工供方的管理机构、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以及进驻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持有效证件的“三类人员”)。

7.1.3批准。

经复审后,送审资料由主管部室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公司主管领导的审批意见由主管部室负责反馈,经办部门必须遵照执行。

7.2送审资料一般安排在每周二受理,评审时限一般不超过四个工作日(即:

每周三~下周一)。

若需要对施工供方进行业绩考察的,应当在主管部室组织下由经办部门负责办理,评审时限可视考察情况适当延长,但必须在完成考察后七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反馈至经办部门。

7.3未经过公司供方评价的指定合作方或联营合作方,不得作为公司总承包施工的工程项目的施工供方。

7.4非《合格施工供方名录》内的施工供方,经公司供方评价获准后,可以作为一次性录用的供方。

只有当其符合规定条件且通过公司供方评价,方可列入合格施工供方名录。

8《合格施工供方名录》管理

8.1结合对供方的绩效评价,公司每年度安排一次合格施工供方名录复评。

复评对象由经办部门负责推荐,根据《工程分包管理程序》的要求对施工供方进行复评,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主管部室将其名称统一编入上海港务工程公司《合格施工供方名录》。

8.2《合格施工供方名录》申请对象

8.2.1申请对象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在公司总承包施工的工程项目中有其已经完成的分包工程施工业绩,并且能够满足有连续二年及以上可供实际履约评价条件的;

(2)具有成建制的施工作业队伍,应当能够提供所属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已经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有可以证明其合法用工关系的文件资料;

(3)申请对象在其用于分包施工现场的人员中,应当有持有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或项目经理)有效证书的不少于3名,有质量员或测量专业人员不少于2名,有持“三类人员”有效证书的不少于2名;

(4)属于专业供方(含劳务供方)的申请对象,在其用于分包施工现场的人员中应当有持“三类人员”有效证书的不少于2名。

8.2.2申请对象已经具有一级及以上资质,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良好信誉,并且与公司有着良好合作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含专业公司),可以不受上述8.2.1条款规定的限制。

8.2.3凡是不具备上述8.2.1规定条件的申请对象(含指定推荐合作方和联营合作方),经办部门不得推荐,也不得列入供方名录。

8.3《合格施工供方名录》评审程序

8.3.1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根据自身需要,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与其联系的经办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时必须按照评审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8.3.2申请对象提交的申请资料由经办部门负责初审,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意见及相关资料报送主管部室。

主管部室应当按照公司《工程分包管理程序》文件规定,组织相关管理部室进行评审。

8.3.3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对象没有提交书面申请的,或经办部门没有将初审意见报送主管部室的,则不再列入本年度《合格施工供方名录》评审范围。

8.3.4根据实际情况,对已经具有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含专业公司),公司认为需要考虑列入供方名录的,可以由主管部室直接组织相关管理部室进行评审。

8.3.5相关管理部室的评审意见,由主管部室负责汇总后提交公司供方名录考评小组讨论。

考评小组成员有公司主管领导和各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经讨论审定的《合格施工供方名录》,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公司效能监察职能部门审查。

8.3.6评审时间安排:

申报对象提交书面申请时间为每年8月1日~8月15日;经办部门初审时间为每年8月16日~8月30日;公司评审时间为每年9月5日~9月20日。

评审结果反馈时间一般不迟于当年9月30日。

8.4《合格施工供方名录》分类

8.4.1免检类:

是指具有二级及以上资质,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良好信誉,并且与本公司有着良好合作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筑业系统中勘测、设计类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

该类企业可以作为公司定向议标的首选施工供方,承担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施工分包。

8.4.2综合类:

是指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管理水平,且在本公司已有连续二年及以上分包工程施工业绩的施工企业。

该类企业可以作为公司定向议标的候选施工供方,承担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施工分包。

8.4.3专业类:

是指在本公司已有连续二年及以上的专业分包施工业绩的施工企业。

该类企业可以作为定向议标的候选施工供方,承担评审中核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施工分包。

8.4.4备案类:

是指曾与本公司有过良好合作业绩的施工企业。

该类企业可以作为定向议标或分包招标的备选施工供方,可以有条件地享有供方名录的部分优惠条件。

8.5列入《合格施工供方名录》内的供方,可以有以下优惠条件:

(1)直接录用权:

除备案类以外的供方,可以在本公司总承包施工的工程项目中享有施工分包的直接定向议标权。

(2)保证金减免权:

参加本公司组织的分包招标时,可以免交投标保证金。

经过许可,可以适当减少或免交履约保证金。

(3)优先分包权:

当本公司需要进行工程项目施工分包时,在同等价格或者在某些方面具有特别优势的情况下予以优先考虑。

(4)工程款优先权:

一般情况下,在办理分包合同付款申请时能够得到适当优先。

8.6列入《合格施工供方名录》内的供方,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根据总承包工程施工需要,按照本公司指令,有偿提供本公司亟需要的人员和设备。

(2)服从总承包方的管理,无条件地参与有关工程的抢险救灾,以及处置和应付紧急突发事件。

(3)接受本公司邀请,参与总承包施工项目招投标,并提供必要帮助。

9.分包合同签约管理

9.1订立分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分包合同文本必须经过审查批准。

一般情况下,经办部门应当选用公司《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附件1)。

若采用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或系双方临时起草的合同文本的,应当提前送交主管部室和法律顾问室进行预审。

9.2经办部门应当遵循“先签约、后履行”的原则,在施工供方进场前或分包工程开工前签订分包合同。

9.2.1因某种条件制约不能及时签订的,则必须符合本办法6.2和6.3的规定,同时应当督促施工供方按照管理要求办理安全、质量受监登记。

9.2.2在建设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尚未办妥的情况下,可以先签订有关工程项目施工分包的协议,但施工供方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同时必须在留有适当余地的前提下,明确约定双方的合同责任和权利义务。

9.3在洽谈、起草、签订分包合同时,经办部门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主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当对分包内容、施工范围、工作要求、开工和竣工日期、质量标准、安全环保、合同价款、计价原则(注:

码头和堆场工程应当采用量价分离的计价方式)、调价方式、付款条件、验收方式、材料供应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予以明确约定。

做到用词严谨、数字准确、责任清楚、不存歧义。

除指定推荐供方以外,一般不采用总价下浮的计价方式。

9.4在工程分包中,施工供方一般有下列责任:

(1)供方应当履行并承担主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承包方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2)必须服从总承包方转发的建设方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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