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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合伙:

又称商业合伙和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实现营利性营业目的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业联合体;

商法人:

又称“营利性法人”或“企业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并以其经营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

2、法定商人、注册商人(法定商人,又称绝对商人,是指以法律规定的特定商行为为营业内容并经特殊程序设立的商主体;

注册商人,是指只需经过一般的商业登记程序设立,并在核准的营业范围进行经营的商主体。

3、小商人、大商人(小商人,是指从事法律规定的某些小规模营业性活动的商人;

大商人,是指从事法律规定的营业性活动,并且规模、资金等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商主体。

商行为:

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商主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

商行为的法律特征—①商行为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所进行的法律行为②商行为属于营业性行为③商行为是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的营业性的活动

商行为的分类:

1、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绝对商行为,指依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无条件属于商行为的法律行为;

相对商行为,指依行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

2、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单方商行为,指行为人一方是商主体另一方不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

双方商行为,指行为的双方都是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性经营行为)

3、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基本商行为,指直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商行为,如买卖行为;

辅助商行为,也称附属商行为,指行为本身并不直接达到商主体所要达到的经营目的,但却可以起到辅助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行为的作用)商行为代理:

是指商事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以符合经济的原则同第三人建立商事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商行为。

特征—①商行为代理只能来源于作为商人身份的被代理人的委托②商行为的代理人是依法成立的代理商,其代理权限相对较宽③商行为代理是有偿代理④商行为代理不以“显名”为必要原则。

商号:

又称商业名称或字号,是指商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其他商主体相互区别的称号

商号的法律特征—1、商号是商主体使用的名称2、商号是商主体用以代表自己的名称,是商主体相互区别的外在标志3、商号是商主体从事营业行为时使用的名称商号与商标的区别:

1、商标与商号的作用不同2、商标与商号的性质不同3、商标与商号取得的条件与程序不同

商号权:

是指商主体依法对商号享有排他性的专用权

特征—1、商号权具有区域性2、商号权具有公开性3、商号权可随商主体或商主体一部分的转让而转让商号的限制:

1、商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2、不得滥用相关文字3、禁止以不正当为目的使用商号

商号的选用:

1、商号或企业名称必须包含法定的内容,依法定的顺序2、商号的文字3、一个商号主体选用一个商号4、商号必须反映商主体的性质,与商主体的经营范围一致5、分支机构的商号选择应当符合法定的要求

商业登记:

是指商业发起人或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所规定的内柔和程序,向营业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法律行为特征—1、商业登记是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2、商业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3、商业登记是强化国家对商主体的监督和控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4、商业登记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但产生私法上的效力

商业登记的法律意义:

1、商业登记是国家对商主体的商行为进行法律调整的前提2、商业登记是维护商主体合法地位、维护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3、商业登记是商法保障社会交易安全和商业秩序的基础

商业登记的种类:

1、设立登记2、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依法抓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1、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2、企业的全部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3、投资人对企业具体绝对控制权和支配权4、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5、企业是一个特殊的经营实体,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

只要原因是,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归投资人所有,投资人的财产与企业的财产具有同一性,所以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不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企业组织,不能独立地对外承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存在依赖于投资人的人格,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点:

1、设立容易2、经营效率高3、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以及增加就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缺点:

1、企业的兴衰过于依赖投资者个人2、投资人投资风险较大3、经营规模受限制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相同性:

企业的全部出资由一人负担、企业的资产由一人主持,并由出资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

区别:

1、法律地位不同2、据以设立和运行的法律不同3、出资者的责任不同4、是否可以破产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同性:

投资者都是自然人,投资人对企业的债

务承担无限责任区别:

1、出资的主体不同2、据以设立和运行的法律不同3、设立的条件不同4、设立的程序不同5、是否有经营期限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相同点:

财产的性质为个人所有;

进行经营活动都需要进行登记,并在登记核准的范围内进行;

都享有商法上的权利;

都由个人决策经营;

都要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等区别:

1、申请设立时的名义不同2、设立的条件不同3、承担无限责任的具体方式不同4、是否遵守会计制度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合法的企业名称3、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程序:

1、申请2、审查、签发营业执照3、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责任有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方式1、自行管理,即由投资人自任厂长、经理、管理企业事务2、是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理企业事务

投资人的主要权利:

1、对企业资产及运营收益享有完全的所有权2、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享有完全的决策权、指挥权、管理权3、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置其全部营业及财产4、有权为扩大其经营规模而收购、合并其他企业及设立分支机构5、有权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6、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其提供财力的行为.

投资人的主要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在法律及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营业活动2、遵守诚实信用原则3、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依法设置会计账薄,进行会计核算5、依法纳税6、依法招用职工7、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出现解散的事由决定解散企业的,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理企业财产,收回企业债务,清偿企业债务。

如果企业债权人因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其债权,或者其债权未能得到全部清偿,在企业解散后仍可请求企业投资人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法律效力: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不能免除投资人的责任,但是为敦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请求的,该责任取消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是指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了结尚未完结的企业事务,使企业终止的行为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方式有两种:

1、由投资人自行清算2、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考核知识点

合伙企业: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同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性组织。

特征:

1、企业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投资2、企业以合伙协议为设立基础3、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分类:

1、普通合伙企业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3、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的异同:

共同点—1、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的经营主体资格3、设立条件低,程序较简单

区别—1、出资人数不同2、出资人身份不同3、企业财产性质不同4、经营方式及决策权行使的复杂程度不同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2、书面合伙协议3、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企业设立的程序:

1、准备申请文件2、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3、企业登

记机关审查登记,签发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1、合伙人的出资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是指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额或合伙协议的约定确定的各合伙人对企业财产享有的比例。

财产份额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与义务—权利:

1、决定权2、监督检查权3、对外代表权4、利益分配权5、优先购买权6、分割财产权义务:

1、出资义务2、忠实义务3、分担企业风险的义务合伙人财产份额依法转让和出质的条件—转让条件:

普通合伙人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财产份额,但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如果要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外,依法应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出质条件: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依法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是指为了实现合伙企业的目的而进行的各项活动,它包括决策和具体执行两个方面

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方式:

1、由全体合伙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2、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具体方式:

1、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由合伙人分别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关系: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为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入伙:

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入伙方式:

1、非合伙人依法接受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从而成为新合伙人2、在没有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情况下,非合伙人依法加入合伙企业,从而成为新的合伙人3、合伙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时,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愿意成为该企业合伙人的,依法加入企业,从而成为新的合伙人

入伙程序:

入伙协议签订后,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应当注意的是,未登记并不影响入伙协议本身的效力

入伙的条件: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依法订立书面协议

入伙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责任2、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行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

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法退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消除合伙人资格的行为退货条件:

1、声明退伙2、法定退伙3、除名退伙

退伙的法律效力:

1、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2、普通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解散:

是指因法定原因或约定原因发生而使合伙协议终止、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全体合伙人的合伙关系归于消灭的程序或制度

清算:

是指清理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了结尚未完结的事务的行为

合伙企业清算人产生的法定方式:

1、由全体合伙人担任2、由全体合伙人指定3、人民法院指定

第四章公司法

公司:

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特征—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3、公司一般是法人4、公司

一般由两个以上发起人或股东出资组成5、公司是股东资本的集合,决策一般遵循资本之上原则

公司法:

是奇偶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与解散过程质量关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公司法是组织法2、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特有行为的活动性3、公司法既强调股东自治,也保障社会利益

公司的分类:

1、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两合公司2、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3、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4、母公司和子公司5、中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公司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2、资本3、章程

公司设立的方式:

1、发起设立又称单纯设立,发起设立适用面广,各种公司形式都可以采用2、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募集设立方式在我国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的原则:

1、自由主义2、特许主义3、行政许可主义4、准则主义

公司债券:

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特征—1、要式性2、设权性3、利息固定性

公司合并: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在订立合并合同的基础上,依法定程序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合并方式两种:

1、吸收合并也称兼并后2、新设合并

公司合并的效力:

1、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埋在解散时无须经过清算程序2、股东收容3、权利义务概括承受

公司合并程序:

1、合并各方内部应充分协商,并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同意的书面决议2、合并双方自愿签订书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通知并公告债权人4、合并股本或股份,移交财产5、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公司的清算:

是指公司于解散时,清理其财产与债务,进行公平分配,以结束公司所有法律有关系的法律行为)

公司清算的基本程序:

1、组成清算组2、通知并公告债权人3、债权人申报债权4、清算组调查和清理公司财产5、收取公司债权,清偿公司债务6、分配公司剩余财产7、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8

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特征—1、全体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2、股东的人数一般由法定最高人数的限制3、公司注册资本只能由发起人认购4、设立程序比较简单,内部机构比较精干5、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有严格的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

1、设立条件低,设立简便2、股东变动小,内部凝聚力强3、公司营业及财务状况无须公开,机构精干,经营效率高4、股东风险小,仅负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缺点:

1、发展规模受限制2、股权转让不易3、对债权人利益保护较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1、由全体股东指定或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2、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缴付出资3、验资后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4、登记机关核准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

1、表决权、质询权2、获取红利和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3、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4、知情权5、提议、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的权利6、异议股东权收购请求权7、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8、继承权9、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股东的义务:

1、按期足额缴纳应缴付的出资额2、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对公司债务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只有一个自认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殊性:

1、资本制度更严格2、信息公开3、法人治理结构和决策程序简化4、股东对公司财产的独立性的负举证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

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特征—1、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并可依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2、公司股东有最低人数的限制,而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3、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股份:

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也是计算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基本计量单位

股份的种类:

1、普通股和优先股2、记名股和不记名股3、额面股和无额面股4、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5、A股(人民币普通股票)B(人民币特种股票,供外国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海外的中国公民用外币认购和交易的一种股票)H(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地区发行、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外币认购的股份)N (美国纽约上市的境外外资股)S(新加坡上市的境外外资股)T(日本东京上市的境外外资股)

股票:

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凭证,是股东借以取得股利的一种有价证券特征—1、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以公司名义签发的2、股票是政权证券3、股票是一种可转让但不能退还的证券4、股票是非固定收益证券5、股票是要式证券

上市公司:

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

1、可以广泛筹集资金2、适应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的现代生产方式的需要3、公司股票上市后可以自由转让4、股东投资风险小

股份有限公司的缺点:

1、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比较严格、复杂,发起人设立责任比较重,审批环节多2、公司易被少数大股东操纵和控制3、中小股东对公司缺乏责任感4、公司经营和财务信息不能严格保密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及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特征—1、每一股的金额相等2、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3、股份表现为有价证券——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

1、股份转让、收购条件不同2、查阅项目不同3、多数股东不直接参与公司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义务:

1、在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前,足额缴纳应缴付的股款2、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其股本,对公司债务仅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考核知识点

企业破产制度:

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在法院的主持人,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集中起来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制度

特征—1、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基本前提2、破产是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集中起来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3、破产是在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下依法定程序实施的债务清偿程序

破案申请人:

一般企业破产申请人可以是债务人自己、债权人、负有清算义务的人,

金融机构的破产声请人可以是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宣告企业破产

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为方便对债务人破产全过程的监督,破产案件依法应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通知当事人的时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同时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

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

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企业破产案件受理的程序:

1、审查2、通知当事人3、受理破产申请的法律后果

受理破产申请的法律后果:

1、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债务人开始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债务人和有关人员承担法定义务3、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4、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5、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6、依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管理人的确定方式:

1、是由法院指定2、是由债权人会议指定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及职责:

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情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应申报的债权:

1、直接债权人2、连带债权人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4、委托人5、票据付款人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表达债权人的意志和统一债权人的意见而由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临时性机构。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会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事议规则—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3、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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