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编制原则解析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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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编制原则解析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编制原则解析
编制原则
解析
贯彻落实
验评分离
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自行检查的结果称为“评定”。
参与建设各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对施工质量合格与否的共同确认称为“验收”。
验评分离的目的是为了强化验收。
将有关“验收”的内容集中起来加以强调,修订为强制性的国家标准“验收规范”。
对施工质量的控制落实为对检验批的检查验收。
增加了见证抽样检测和结构实体检验两个验收层次。
强化验收
建筑物在成为商品之前,各方对其质量合格与否的确认,是特别重要的步骤,具体体现就是“强化验收”。
强化验收是指将原施工验收规范中验收部分与评定标准中的质量检验内容合并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作为强制性的措施,是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最低质量标准,是施工企业必须达到的施工质量标准,也是建设单位验收工程质量必须遵守的规定。
其规定的质量指标都必须达到。
强化验收体现在:
——强制性标准;
——只设合格一个质量等级;
——强化质量指标都必须达到规定的指标;
——增加检测项目。
完善手段
完善工程质量检验手段是实现“强化验收”的必要条件。
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落实。
1.严密的检查验收程序;
2.可操作的检验方法。
过程控制
过程控制的重点只在“验收”,强调三阶段验收:
1.原材料及产品的复验(原材料、构配件、设备检测);
2.关键工序后的质量检查验收;
3.最终工程实体的检查验收(分项工程及单位工程实体抽样检测)。
注:
摘自规范编写组编写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答疑》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体系构成、应用原则、适用范围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体系构成
验收规范适用范围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主要服务使用对象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必要措施,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要按《验收规范》的规定的程序、方法和不低于《验收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不得随便降低标准。
——《验收规范》是施工合同双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最低技术标准;
——遵守《验收规范》的要求是建设工程有关各方应尽的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是政府质量监督和仲裁施工质量纠纷的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答疑》第7页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系列标准包括统一标准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统一标准规定验收程序及组织和单位(子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指标;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指标的具体内容。
应用原则
■统一标准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相互协调配合使用。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必须同时满足二者的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答疑》第9页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支撑体系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质量控制标准
检测标准
管理标准
工法工艺标准
操作规程
基本试验标准
现场检测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
名称
划分原则
示例
建
筑
物
本
体
总体原则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单位工程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子单位工程
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子分部工程
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若干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程、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建筑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B采用。
分项工程可由出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
检验批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室
外
工
程
单位工程
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
室外建筑环境
室外安装
子单位工程
室外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C采用。
附属建筑室外环境
给排水与采暖电气
分部工程
大门围墙车棚
建筑小品道路
给水排水供热
供电照明
子分部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组织
验收项目
责任
人员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检验批
分项工程
组织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监督抽查
监督抽测
监督的重点在于:
■规范行为
■落实责任
参加
☆★★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
分部工程
组织
★★★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参加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
技术、质量负责人等
单位工程
组织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监督验收的程序与组织
参加
★★★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阶段验收体系分析
阶段
原材料阶段
施工工艺阶段
工程实体阶段
验收示例
进场验收
工序验收
实体验收
检验方式
见证检验
见证检验
抽样检验
检验示例
钢筋
进场复验
焊件检验
基础检验
钢筋保护
建筑声学
为什么说《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是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最低质量标准
?
是施工企业必须达到的施工质量标准
?
是建设单位验收工程质量必须遵守的规定
?
规定的质量指标都必须达到
?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只是条文强制的国家强制标准。
根据技监局标发[2000]36号文件《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条文强制的强制标准只有其中的强制性条文才具备强制力,而推荐性条文只是自愿采用,不具强制力。
但由于专业质量验收规范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配和使用的协同效应所产生的强制性传递,使其具备了全文强制标准的强制效力。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在其前言和总则中分别强调“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这一方面说明两者配合使用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两者配合使用时具有分别使用时所不具备的功能与效应——协同效应。
协同效应之“强制性传递”
不论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还是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均是条文强制类强制性国家标准,而不是全文强制类国家强制性标准。
但通过两者配合使用所产生的协同效应,《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通过其中的强制性条文赋予了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在验收活动中的全文强制效力。
这种效应我们称之为“强制性传递”。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经典的具备“强制性传递”功能的强执行条文有两处:
其一:
3.0.3款第1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要求。
其二:
5.0.4款第4条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这里的玄机在于,上述强制性条文中的“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要求”与“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并没有特指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和规定,理所当然应理解为“规范中所有条文的要求和规定”。
因此,所有专业验收规范在验收中都必须强制执行。
协同效应之“强化验收”
验收统一标准和专业验收规范编制的指导思想是“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
验收统一标准和专业验收规范配合使用的协同效应,通过“完善手段、过程控制”,来实现“强化验收”。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在3.0.3款中规定了质量控制与验收的两个重要控制节点,即涉及结构安全的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和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这里的含义是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见证取样检测主要是对材料、构件和部品进行检测;而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质量的抽样检测相当于对建筑成品或半成品进行检测。
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肯定建不成合格的工程,使用合格的材料也不意味着一定能建成合格的工程,所以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样,实体质量检测项目合格也不意味着所使用的材料就是合格的,从而确认工程质量合格。
所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对于工程质量验收是材料质量和实体质量并重缺一不可的。
具体到混凝土结构,并不是试块合格就行,实体质量也必须抽样检测合格。
那么又如何定义“涉及结构安全的有关材料和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呢?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条文2.0.9款主控项目的定义给出了部分答案:
“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意义的检验项目”。
也就是说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中主控项目所涵盖的材料和含有主控项目的分部工程就是“涉及结构安全的有关材料和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
因此,规范编写组在其编制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答疑》中公开宣示“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作为强制性的措施,是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最低质量标准,是施工企业必须达到的施工质量标准,也是建设单位验收工程质量必须遵守的规定。
其规定的质量指标都必须达到。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答疑》第6页正文第5行~第7行)也就不足为奇了。
备注: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是运用“强制性传递”的另一种特殊典型,即“强制性自传递”。
该规范通过在其总则第1.0.5款以强制性条文形式规定:
“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从而使其相关推荐性条文具备了等同于强制性条文的强制力。
标准及标准化定义
(一)什么叫标准
国家标准GB3935.l-83标准化基本术语第一部分对标准作如下定义: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
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
该定义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l)标准的本质属性是一种"统一规定"。
这种统一规定是作为有关各方"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
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做到全国统一。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但推荐性标准如经协商,并计入经济合同或企业向用户作出明示担保,有关各方则必须执行,做到统一。
(2)标准制定的对象是重复性事物和概念。
这里讲的"重复性"指的是同一事物或概念反复多次出现的性质。
例如批量生产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重复投入,重复加工,重复检验等;同一类技术管理活动中反复出现同一概念的术语、符号、代号等被反复利用等等。
只有当事物或概念具有重复出现的特性并处于相对稳定时才有制定标准的必要,使标准作为今后实践的依据,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又能扩大"标准"重复利用范围。
(3)标准产生的客观基础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
这就是说标准既是科学技术成果,又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并且这些成果和经验都是经过分析、比较、综合和验证基础上,加之规范化,只有这样制定出来的标准才能具有科学性。
(4)制定标准过程要"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就是制定标准要发扬技术民主,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做到"三稿定标"即征求意见稿一送审稿一报批稿。
如制定产品标准不仅要有生产部门参加,还应当有用户、科研、检验等部门参加共同讨论研究,"协商一致,"这样制定出来的标准才具有权威性、科学性和适用性。
(5)标准文件有其自己一套特定格式和制定颁布的程序。
标准的编写、印刷、幅面格式和编号、发布的统一,既可保证标准的质量,又便于资料管理,体现了标准文件的严肃性。
所以,标准必须"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
标准从制定到批准发布的一整套工作程序和审批制度,是使标准本身具有法规特性的表现。
(二)什么是标准化
标准化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