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考试要点精华精整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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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考试要点精华精整理版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考试要点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1、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

2、法律效力及立法原则:

一是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二是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三是两者的结合。

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3、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全国范围内生效。

4、法的特征:

特定国家机关制定;依照特定程序制定;国家强制性;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5、社会主义的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全国人代会有权制定和修订宪法,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订法律,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和法令。

6、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

7、法按照地位和效力的层级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8、法律的层级效力是由其制定机关决定的。

9、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委员会和直属机构制定的。

10、《安全生产法》的地位:

加强监管、保证监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规范安全生产;制裁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11、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本框架中,宪法不在法律体系之内;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属于法规以外的体系;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更高,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抵触。

12、同一层级上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1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人生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一致;社会监督、综合治理;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这符合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基本方针。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地位:

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4、工会的权利:

纠正单位违法、从业人员权益受侵犯的行为;发现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事故隐患时,提出解决建议;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5、工会只有建议权,不能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区。

6、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安监管理的主体,应发挥监督管理主体的作用。

7、国家有关部门的专项监管:

公安部负责消防和道路交通的监管;交通部负责道路建设和运输企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铁道部负责铁路运输安全;建设部负责建筑施工安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工业和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管工作。

8、安全生产中介有偿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和咨询服务等专门业务的技术服务活动,具有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的特征。

9、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有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派到企事业单位任职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以外无公职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10、国家标准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

11、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单元范畴包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公民、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雇工6人以下的为个体工商户。

12、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决策保障:

公司制单位,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非公司制由主要负责人决定;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单位,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定。

13、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包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4、三危以外行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机构,但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备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服务。

15、三危行业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由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证后,方可任职。

16、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17、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18、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区域进行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制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19、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同一协调、管理。

20、从业人员的权利:

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

21、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22、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23、从业人员的义务:

遵章守规、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注意区别);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注意区别);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4、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5、《安全生产法》的主体和政府监督体现在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管,并重视公民、法人、工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社会监督。

26、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包括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

27、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28、监管部门的职权包括:

现场检查权;当场处理权(检查中发现的安全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紧急处置权;查封扣押权。

29、检查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30、检查人员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1、事故调查处理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32、法律责任形式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33、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撤销职业资格的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4、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事故或造成他人伤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1、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2、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要求。

3、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4、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5、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6、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7、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职责: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实行每日防火巡检,并建立巡查记录;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其举行培训和演练。

8、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论证及技术鉴定制度。

9、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0、抢救费用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11、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km。

12、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km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km。

13、四类突发事件是指: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14、按照社会危害程序、影响范围、突发事件性质、可控性、行业特点等因素,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别由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同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由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同一领导和协调;影响全国或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特别重大事件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和协调。

16、国家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不满十六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不满十八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主要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3、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5、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损失一百万元以上,此类事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此类事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行政处罚基本原则中处罚公正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公开原则是指结果必须公开;还必须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9、行政相对人的五项权利:

陈诉权、申辩权、复议权、诉讼权、索赔权。

10、法律可以设定各种种类的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指拘留或拘役)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国务院各部位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11、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况:

已满14不满18岁人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的。

12、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满14周岁人的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3、《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4、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有简易和一般两种程序,听证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

15、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为当场处罚程序。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6、给予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的机会属于《行政处罚法》中的简易程序。

17、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

18、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19、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

2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0、强制执行的三种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追加3%罚款;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押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1、行政许可是依据申请的行政行为。

22、行政许可分为五类:

一般许可(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

23、认可是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认可对象有资格和资质。

24、行政机关一般应当通过考试、考核方式决定是否予以认可。

25、核准主要适用于检验、检疫事项。

26、行政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是从事某种活动的证明申请该类许可不必经过严格的考试程序。

27、资格许可的有效期限较稳定。

28、行政许可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能收取费用。

29、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6不满18的劳动者。

30、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人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1、禁止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禁止女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劳动;禁止安排女工孕期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32、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3、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制度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34、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

应当为劳动者创造复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工伤社会保险。

35、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36、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还应做安全评价)。

37、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38、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组织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告知劳动者。

39、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40、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41、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进行职业病诊断。

42、安监部门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

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监管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管工作。

43、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44、《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45、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应当由代表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职工的地方总工会和代表用人单位的企业代表组织组成。

46、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

工作内容地点;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含工伤);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1、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矿山(煤矿和非煤矿),危险物品(危化品、烟花爆竹生产、民爆器材生产),建筑施工企业。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3、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提,是企业必须依法向颁发机构提出申请,不提不发证。

4、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延期的,期满前3个月向原颁发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有效期3年。

5、两级发证:

国务院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人民政府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发证机关。

6、一级发证:

国务院国防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7、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监机构的指导监督。

8、国务院安监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山企业和危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三危企业的颁发管理。

9、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建筑企业的发证管理,中央以外的由省级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

10、煤矿安监机构的职责:

行政处罚权;安全检查权;建议报告权;事故调查处理权。

11、《特别规定》列举了15种必须排除的煤矿重大隐患和应当及时改正的严重违法行为。

12、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不得从事生产。

13、煤矿生产合法与非法的界定在于是否依法取得法定的行政许可。

14、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15、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应暂扣其三证一照和矿长证书,整改结束后由县级安监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

16、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监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17、3个月内2次或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仍进行生产的,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政府7日内作出决定,并由颁证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法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人或矿长。

18、煤矿关闭后要吊销相应证照,停产整顿要暂扣证照。

19、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安全施工措施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0、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报县级部门备案相关资料。

21、监理发现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求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

22、专职安全员发现安全隐患,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23、分包单位配备专职安全员的规定:

专业承包单位至少配1人;少于50人的劳务分包,配1人;50-200人的,配2人;200及以上的,最少配3人,并不得少于施工人员总数的千分之五。

24、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不同于工伤保险的全部办理)。

25、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危化品管理条例》,废弃危化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6、生产、储存危化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提出评价报告。

27、申请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向市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28、经营许可证: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化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危化品经营的企业,向县级提出申请。

29、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30、从事危化品运输的,应向交通运输部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或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31、危化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32、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33、危化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监部门(安监总局)负责危化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化品登记。

34、《烟花爆竹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35、生产烟花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市级收到后20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审查(45日内完成审查,复合条件核发《生产许可证》)。

36、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筑药、压药、切引、搬运工序的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经市安监部门考核合格上岗。

37、申请烟花零售,向县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

38、从事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39、举行焰火晚会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部门20日内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40、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爆物品生产、销售的监管。

41、申请民爆物品生产的企业,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销售的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

42、民爆物品使用单位购买民爆物的,向县级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43、销售、购买民爆物品,应通过银行账号交易,不得用现金或者实物。

销售企业应将购买单位许可证、银行转账凭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44、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45、爆破作业人员经实际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46、特种设备中大型游乐设施指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等于2m/s,或运行高度高于或等于2m的载人设施。

47、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指工厂厂区、旅游景点、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48、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改造单位,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监部门(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方可从事活动。

49、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提交能效测试报告。

50、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向直辖市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登记。

5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5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53、电梯应当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54、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监部门核准。

55、按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54种)。

5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说明;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57、高毒物品作业单位应每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8、中小学校违法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或将场所出租,追究县、乡镇政府领导人、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正职负责人给予记过、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和学校校长(直接撤职)的行政责任。

59、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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