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SL258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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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SL258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

3.意愿调查评估法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2.量化环境影响后果

专项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有关的专项规划。

环境影响报告书

1)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6)评价结论。

(5)阐述划分评价单元的原则、分析过程等。

大纲要求

3.不同等级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

SL258-2000

主编单位:

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施行日期:

2001年3月1日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001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库大坝

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00的通知

水国科[2001]2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根据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建设与管理司主持,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为主遍单位制定的《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

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00。

本标准自2001年3月1日起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并由其负责解释。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前言

SL258-2000《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为《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管[1995]86号)的配套技术标准。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水库大坝的防洪标准复核、结构安全评价、渗流安全评价、抗震安全复核及金属结构安全评价的内容、方法和标准(准则);

—与水库大坝安全评价有关的工程质量评价及大坝运行管理评价的内容和要求;

—在上述复核与评价基础上如何完成大坝安全的综合评价。

本导则解释单位: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导则编制单位:

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

王仁钟李君纯刘嘉炘

江泳盛金保

 

1总则

1.0.1为做好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规范其技术工作的内容、方法及标准(准则),保证大坝安全鉴定的质量,根据《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管[1995]8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已建大、中型及特别重要小型水库的1、2、3级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大坝安全有关的泄水、输水和过船建筑物及金属结构等。

一般小型水库4级以下的坝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1.0.3本导则对大坝安全鉴定中的防洪标准、结构安全、渗流安全、抗震安全、金属结构安全以及工程质量和运行管理等的复核或评价的要求和方法作了规定。

安全鉴定中的现场安全检查可参照有关的规范执行。

1.0.4大坝安全评价应复核建筑物的级别,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按水库大坝目前的工作条件、荷载及运行工况进行复核与评价。

应查明大坝建筑物质量,所选取的计算参数应能代表大坝目前的性状、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大坝必要时可通过测试获得。

1.0.5水库大坝安全评价要求做到全面评价,重点突出。

对有安全监测资料的水库大坝,应从监测资料分析入手,了解大坝性状。

1.0.6对1.0.3条所列的项目应按本导则的规定和要求做出复核或评价,编写专项报告,再综合各专项报告编写大坝安全鉴定总报告。

复核或分析所采用的资料和数据应准确可靠,结论应明确合理。

1.0.7按《办法》第十六条水库大坝安全分类的标准及本导则第9章的方法对大坝进行安全分类。

1.0.8水库大坝安全评价,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详见附录A)。

2工程质量评价

2.1一般规定

2.1.1工程质量评价的目的和任务是:

1评价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

2复查工程的实际施工质量(含基础处理、结构形体和材料等)是否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要求;

3检查工程投入运用以来在质量方面的实际情况和变化,能否确保工程的安全运行;

4为大坝安全鉴定的有关复核或评价提供符合工程实际的参数;

5为大坝除险加固提供指导性意见。

2.1.2工程质量评价需要的基本资料包括:

1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

2关于基础(含岸坡)开挖、基础处理等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的有关图件和文字报告等;

3关于建筑物施工的质量控制、质量检测(查)、监理以及验收报告等资料;

4工程在施工期及运行期出现的质量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的有关资料;

5竣工后历次质量检查及参数测试等资料。

2.1.3工程质量评价的基本方法有;

1现场巡视检查法通过直观检查或辅以简单测量、测试,复核建筑物的形体尺寸、外部质量以及运行情况等是否达到了原设计的要求和功能;

2历史资料分析法对有资料的大、中型水库主要是通过工程施工期的质量控制、质量检测(查)、监理以及验收报告等档案资料进行复查和统计分析;对缺乏资料的水库需与原设计、施工人员进行座谈收集资料,并与有关规范相对照,以评价工程的施工质量;

3勘探、试验检查法当上述两种方法尚不能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或者工程投入运用6~10年以上或运行中出现异常时,可根据需要对建筑物或坝基岩层进行补充勘探、试验或原位测试检查,取得原体参数,并据此进行评价。

2.2坝基和岸坡处理的质量评价

2.2.1坝基和岸坡处理的质量评价,应首先采用历史资料分析法,必要时再进行补充勘探和试验。

2.2.2水库大坝应复查以下项目的施工质量是否达到了该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要求,并符合SL47-94《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施工技术规范》、SDJ249-90《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DJ218-84《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及修改和补充规定》、SDJ21-78《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DJ145-85《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的规定:

1坝基及岸坡的清理;

2防渗体基础及岸坡的开挖;

3坝基及岸坡防渗、固结及对地质构造的处理;

4坝基及岸坡特殊地质问题如软弱层、岩溶、涌泉等的处理。

当坝基及岸坡采用灌浆处理时,还需检查其是否满足SL62-94《水工建筑

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

2.2.3当发现施工质量不满足规范要求或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时,应结合工程的现实状况进行专门论证,并确定是否需要补充勘探试验和采取处理措施。

2.3土石坝工程质量评价

2.3.1土石坝工程质量评价除严格执行2.2节之外,还应从以下几方面复查其填筑质量是否达到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要求,并符合规范SDJ213-83《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SDJ218-84)、SL228-98《混凝土面板堆石坝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1坝料的选择、开采和运输;

2填筑方法与压实际标准、接合部的处理及质量;

3土质或混凝土防渗体、垫层、过滤层、反滤层、排水设施及护坡的施工质量;

4土石坝与相邻混凝土、砌石体的连接及其施工质量;

5安全监测设备的埋设与保护;

6施工质量控制与质量检测。

复查重点是填料的压实干密度和相对密度合格率以及填料的强度、变形及防渗排水性能是否满足规范要求,防渗体和反滤排水体是否可靠,以及坝坡是否稳定。

2.3.2如缺乏质量评价所需的基本资料,或经复查大坝的填筑质量不满足要求或存在质量隐患时,应结合工程的运行工况补充必要的勘探试验工作。

2.3.3若已发现坝体有明显的不均匀沉降、裂缝、滑动、散浸或集中渗漏等现象时,应针对具体情况做补充探查和试验,并结合大坝的变形分析、稳定分析和渗流分析等作进一步论证。

2.4混凝土坝工程质量评价

2.4.1混凝土坝工程质量的评价除严格执行2.2节之外,还应从以下几方面复查实际施工质量是否达到了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要求,并符合规范SDJ21-78、SD145-85、SDJ207-82《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GBJ204-83《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07-8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等的有关规定:

1水泥、砂石料(骨料)、钢筋、掺和料及外加剂等原材料的质量;

2混凝土拌和及其入仓浇筑的质量;

3混凝土养护(凝固后的)及其接缝处理的质量。

复查重点是混凝土实际的强度、抗渗、抗冻等级(标号),抗冲、抗磨蚀、抗溶蚀性能,以及变形模量等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凡使用外加剂的还需符合规范SD108-83《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标准》和GB8076-1997《混凝土外加剂》的有关规定。

2.4.2对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重点是大坝混凝土结构的整体性、耐久性以及基础处理的可靠性。

对已发现的裂缝、剥蚀、漏水等问题需进行调查、检测,并分析其对大坝稳定性、耐久性以及整体安全的影响。

2.4.3当缺乏质量评价所需的基本资料,或经复查大坝的实际施工质量不满足要求或存在质量隐患时,应结合工程的运行工况对大坝进行实体检验或钻探、试验工作,对混凝土质量作进一步论证。

2.4.4碾压混凝土、流态混凝土、水下混凝土、压浆混凝土、喷射混凝土以及沥青混凝土等特种混凝土,其质量评价应按专门的规程规范的要求进行。

如碾压混凝土的施工应符合SL53-94《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的规定,其质量检验应按SL48-94《水工碾压混凝土试验规程》执行。

2.5其他建筑物工程质量评价

2.5.1其他建筑物包括影响大坝安全的输、泄水建筑物及其金属结构。

2.5.2输、泄水建筑物的工程质量评价参照混凝土坝工程质量评价执行。

2.5.3输、泄水建筑物金属结构的质量评价按DL/T5018-94《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及DL/T5019-94《水利水电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执行。

2.6工程质量综合评价

2.6.1实际施工质量均达到规定要求,且工程运行中也未暴露出质量问题,可认为工程质量优良。

2.6.2当实际施工质量大部分达到规定要求,或工程运行中已暴露出某些质量缺陷,但尚不影响工程安全,可认为工程质量合格。

2.6.3实际施工质量大部分未达到规定要求,或工程运行中已暴露出严重质量问题,影响工程安全,可认为工程质量不合格。

3大坝运行管理评价

3.1一般规定

3.1.1大坝运行管理评价的目的是,为安全鉴定提供大坝的运行、管理及性状等基础资料,作为大坝安全综合评价及分类的依据之一。

3.1.2大坝运行管理评价的内容包括大坝运行、维修和监测。

3.1.3大坝运行管理的各项工作应按相应的规范,结合水库大坝的具体情况,指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有专人负责实施。

3.1.4大坝运行管理应包括整个运行期的情况,但重点在于工程现状。

3.2大坝运行

3.2.1按照《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管[1993]61号)的要求,结合水库的具体情况,编制水库防洪和兴利调度运用规程(或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3.2.2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均应按照《通则》及SL61-94《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规范》要求建立水文测报站网,有条件的要建立自动测报系统,进行水文观测及预报。

3.2.3水库大坝应编写运行大事记,专门记载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尤其是水库遇到较大洪水、较高蓄水位或遭遇地震时水库大坝工作状况,以及对异常状态的事后处理情况。

3.2.4大、中型及特别重要小型水库应制订应急预案,并形成正式书面文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3大坝维修

3.3.1对大坝和附属建筑物,以及大坝安全所必需的相关设备(包含安全监测仪器设备)应经常维修,使其处于安全和完整的工作状态。

对设备还应定期检查和测试,确保其安全和可靠的运行。

3.3.2大坝和附属建筑物,以及有关设备的维修要点,应按SLJ702-81《水库工程管理通则》及SL210-98《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和SL230-98《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执行。

3.3.3以往做过的大修和加固工程及其效果应作详细记载和评价。

3.4大坝安全监测

3.4.1大坝安全监测包括巡视检查和仪器监测。

3.4.2大坝巡视检查的频次、项目、方法及要求等,对于混凝土坝及土石坝应分别按SDJ336-89《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及SL60-94《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3.4.3大坝安全的仪器监测项目、观测布置、观测设施及安装埋设、观测方法及要求、观测频次等,对于混凝土坝及土石坝应分别按规范(SDJ336-89)及(SL60-94)执行。

3.4.4监测资料整编分析要点如下:

1监测资料应及时进行整编分析,以便通过监测资料及时了解大坝的性状,同时也为大坝总体安全评价提供基本资料;

2监测资料整编分析工作,土石坝应按SL169-96《土石坝安全监测资料整编规程》执行,混凝土坝应按规范SDJ336-89执行;

3监测资料整编分析应严格审查监测资料(数据)的可靠性,并在资料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巡视检查结果,回答如下有关大坝总体性状的问题:

1)大坝变形(含裂缝或接缝)是否符合一般规律,是否趋于稳定,或有何异常;

2)大坝渗流场(包含渗流压力或扬压力和渗流量)是稳定的(或是向有利方向发展),还是有恶化趋势;

3)土石坝坝体的浸润线及混凝土坝坝基的扬压力是否正常,并与设计值相比较。

若低(小)于设计值,可初步判断大坝整体是稳定的;否则,可能不稳定,应作进一步分析研究。

3.5大坝运行管理综合评价

3.5.1水库是否按审定的调度规程(或计划)合理调度运用;水文测报及通信设施是否完备;各项规章、制度或计划(或文件)是否齐全落实。

3.5.2大坝是否得到完好的维修,并处于完整的可运行状态。

3.5.3大坝安全监测设施是否完备;大坝安全监测是否按规范执行,并由监测资料整编分析初步结果,审查大坝的变形、渗流及稳定总体上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3.5.4综合3.5.1~3.5.3条的分析,对大坝运行管理进行综合评价。

三条都做得好的,评为好;大部分做得好的,评为较好;大部分未做到的,评为差。

4防洪标准复核

4.1一般规定

4.1.1防洪标准复核是根据大坝设计阶段洪水计算的水文资料和运行期延长的水文资料,考虑建坝后上游地区人类活动的影响和大坝工程现状,进行设计洪水的复核和调洪计算,评价大坝工程现状的抗洪能力是否满足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

4.1.2设计洪水包括设计洪峰流量、设计洪水总量和设计洪水过程线。

对天然河道槽蓄能力较大的水库,应采用入库设计洪水资料进行复核计算。

若设计阶段采用坝址设计洪水的,应尽可能改用入库设计洪水,或估算其不利影响。

对于难以获得流量资料的中、小型水库,可采用雨量资料或经验公式推求洪水的方法,但应对其计算成果进行合理性检查。

4.1.3进行水库大坝防洪标准复核工作需要收集下列基本资料:

1大坝设计文件中的设计洪水计算部分;

2运用期流域内相关雨量站降雨资料;

3运用期流域内相关水文(位)站历年实测洪水资料及人类活动对水文参数的影响资料;

4水位库容曲线;

5水位泄量曲线;

6下游洪水淹没区社会、经济、人口等资料;

7水库集水面积及其范围内的分、蓄、调水工程的有关资料;

8工程运行资料;

9大坝验收及前次安全鉴定资料。

4.1.4在开展防洪标准复核前,应对收集的4.1.3条所列资料进行审查和评价,对洪水资料应按SL44-93《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要求进行复核。

4.2由流量资料推求设计洪水

4.2.1复核计算洪峰流量和洪水总量经验频率曲线应用设计阶段入库洪水或坝址洪水系列资料、历史调查洪水资料,加入运行期入库洪水或坝址洪水资料,延长洪峰流量和选定时段洪水总量的系列,进行经验频率计算。

如在运行期无实测入库洪水资料时,可利用实测库水位记录及库容曲线反演求得。

4.2.2复核计算并绘制理论频率曲线频率曲线的线型一般应采用皮尔逊Ⅲ型。

可采用矩法或其它参数估计法初步估算统计参数,然后采用适线法调整初步估算的统计参数。

调整时可选定目标函数求解统计参数,也可采用经验适线法。

根据确定的统计参数用理论频率曲线计算各种频率洪水。

4.2.3推求设计洪水过程线在分析洪水成因和洪水特点的基础上,按规范要求选用对工程防洪运用较不利的有代表性的实测大洪水过程作为典型洪水过程线线,据以放大求取各种频率的洪水过程线。

4.3由雨量资料推求设计洪水

4.3.1对于缺乏流量资料的中、小型水库,可应用雨量资料推求设计洪水。

4.3.2当流域雨量站较多、分布比较均匀、并具有长期比较可靠的资料时,可直接选取各种时段的年最大面暴雨量,进行频率计算。

当无法直接计算时,可用间接计算法,即先求流域中心附近代表站的设计点暴雨量,然后通过暴雨的点面关系,求相应的面暴雨量。

4.3.3由设计暴雨扣除损失,进行产流计算,求得设计净雨。

根据设计净雨过程推求入库洪水的流量过程线。

4.3.4对于采用可能最大暴雨作为非常运用洪水标准的水库,应复核可能最大暴雨的计算成果。

4.4调洪计算

4.4.1调洪计算应考虑不同典型的设计和校核洪水。

计算前应做好调洪计算条件的确定和有关资料的核查等准备工作。

1核定起调水位

1)大坝设计未经修改的,应采用原设计确定的汛期限制水位。

2)大坝经过加固或改、扩建或上游人类活动对设计洪水有较大改变的,应采用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重新确定的汛期限制水位。

3)对于设计洪水标准未达到规范要求,汛期降低限制水位运行的,应仍按原来的汛期限制水位进行调洪计算。

2复核设计规定的(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变更了的)调洪运用方式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了解有无新的限泄要求。

3复核水位~库容曲线,对多泥沙河流上的水库,淤积比较严重的,要采用淤积后实测成果,且应相应缩短复核周期。

4复核泄洪建筑物水位~泄量曲线。

对具有泄洪功能的输水建筑物的泄量,可加入水位~泄量曲线进行调洪计算。

但对输水建筑物的泄量是否全部或部分参与泄洪,应根据SL104-95《水利工程水利计算规范》的规定确定。

5复核洪水预报方案,包括预见期、预报合格率、预报精度,以及雨情、水情数据采集、传送的可靠性等。

对于可能发生的误报对大坝防洪的影响宜进行评估。

4.4.2调洪计算一般采用静库容法,对动库容占较大比重的重要大型水库,宜用动库容法。

当设计洪水采用坝址洪水时,宜采用静库容法。

4.4.3调洪计算时一般不考虑气象预报,但对于通讯可靠、预报方案完善、预报精度较高的水库,在留有余地情况下,可在调洪计算时适当考虑水情预报预泄。

4.5水库抗洪能力的复核

4.5.1根据规范(SDJ218-84)及其他坝型设计规范的有关大坝安全的规定和工程质量评价结果。

复核并确定水库安全度汛的设计和校核洪水位及其相应的最大下泄量。

据此确定的设计和校核洪水位所相应的设计洪水频率和校核洪水频率,即为水库大坝现状的抗洪能力。

4.5.2复核坝顶超高(含防渗体顶高程)是否满足相应规范的要求。

4.5.3防洪标准复核计算的结果,应根据水库规模及所处地形特征(山区、丘陵区或平原、滨海区),满足GB50201-94《防洪标准》的规定。

1水库工程的等别及大坝级别应符合标准(GB50201-94)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别及水工建筑物的级别的规定。

如果大坝经过改、扩建,工程规模改变,或因下游环境变化而重要程度有改变时,应对大坝级别进行调整,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水库大坝现状的抗洪能力应满足标准GB50201-94及《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的意见》(水规[1989]21号)的要求。

3当复核结果不符合标准(GB50201-94)及《意见》要求时,应进一步复核计算大坝可安全运行的洪水频率。

4.5.4当大坝上游流域内还有其他水库时,应研究各种洪水组合按梯级水库调洪方式进行防洪标准的复核。

考核上游水库拦洪作用对下游水库的有利因素时要留有足够余地,并应考虑上游水库超标准泄洪时的安全性。

4.5.5对非常溢洪道启用的方式和条件进行复核,要求非常溢洪道能按原设计要求及时泄洪。

4.5.6复核在设计和校核洪水时的泄洪安全性,包括泄洪建筑物能否安全下泄最大流量,以及下泄洪水对大坝和下游有何影响等。

4.5.7复核评估在设计和校核洪水的泄流情况下下游地区人民生命和社会经济损失的风险。

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调查复核洪水淹没区人口、耕地、工矿企业、交通干线等损失。

4.5.8复核评估垮坝可能造成的人民生命和社会经济损失。

4.5.9防洪标准复核应明确做出以下结论:

1原设计的大坝防洪标准和设计洪水是否需要修改;

2水库大坝的实际抗洪能力是否满足国家现行规范要求;

3要求的最大泄洪流量能否安全下泄。

5结构安全评价

5.1一般规定

5.1.1结构安全评价的目的是,按国家现行规范复核计算大坝(含近坝库岸)目前在静力条件下的变形、强度及稳定是否满足要求。

遭遇地震时的结构安全评价见本导则第7章抗震安全复核。

5.1.2结构安全评价包括应力、变形及稳定分析。

土石坝的重点是变形及稳定分析;混凝土坝及泄水、输水建筑物的重点是强度及稳定分析。

5.1.3结构安全评价应结合现场检查和监测资料分析工作进行,对已暴(揭)露出的问题或异常工况应做重点复核计算。

5.1.4结合安全评价需要下列基本资料:

1勘测设计资料;

2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

3大坝竣工及现状纵横断面图;

4大坝施工质量控制检测资料,以及大坝运行期尤其当前的坝基及坝体勘探与试验资料;

5大坝验收资料;

6大坝运行期监测资料及相应的上下游水位、降水量及气温观测资料;

7此前大坝安全评价及事故与处理等资料。

5.2土石坝结构安全

5.2.1土石坝(包含人工防渗体坝)结构安全评价主要包括变形及稳定的分析复核。

5.2.2变形分析包括沉降(竖向位移)分析、水平位移分析、裂缝分析及应力应变分析。

其分析方法或途径有变形监测资料分析和变形计算分析,两者应相互验证和补充。

对有变形监测资料的大坝,首先应作监测资料分析;当缺乏变形监测资料且大坝已发生异常变形和开裂的,或沿坝轴线地形和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有开裂疑虑的,可进行变形计算分析。

变形分析要点如下:

1变形监测资料分析方法可按规程SL169-96有关规定执行。

2变形计算分析主要是裂缝分析和应力应变分析。

裂缝分析可采用基于沉降观测资料的倾度法。

当缺乏沉降观测料时,可利用沉降计算结果。

沉降计算按规范(SDJ218-84)附录四,采用分层综合法计算,也可采用有限元法计算。

对1、2级高坝及有特殊要求的土石坝,应进行应力应变分析。

应力应变分析可采用有限元法。

3变形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大坝总体变形性状及坝体沉降是否稳定;

2)大坝防渗体是否产生危及大坝安全的裂缝;

3)大坝变形监测的评价。

5.2.3大坝稳定性复核计算要点如下:

1稳定计算的工作条件按规范(SDJ218-84)及(SL228-98)执行,并应采用大坝现状的实际环境条件和水位参数;

2稳定计算方法按规范(SDJ218-84)及(SL228-98)执行,;

3稳定分析所需的主要计算参数有抗剪强度和孔隙水压力;

当无代表现状的抗剪强度参数时,对于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大坝宜钻探取样,依规范(SDJ218-84)的规定按GBJ123-88《土工试验方法标准》、SDJ01-79《土工试验规程》及SD128-84《水工试验规程》测定其抗剪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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