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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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docx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开展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70号)精神,规范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我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保留、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4〕12号)及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分级

(一)自治区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3.跨设区市的。

(二)地级市安监局(以下统称市级安监局)指导、监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自治区及地级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3.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4.跨县(市)的。

(三)县(市)安监局负责除自治区安监局、市级安监局实施安全审查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二、不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

(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

(二)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

(三)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电力等行业企业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已成立独立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或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除外)。

三、不需要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

(一)不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危险化学品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项目;

(二)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学、科研为目的进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且不对外销售的(已成立独立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除外);

(三)在役装置和设施(包括其配套和辅助系统)的大修、日常维护、设备更新、技术改造以及隐患整改项目(如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加装和改造),不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内容的;

(四)因生产组织方式、个别工艺参数优化调整等且不涉及工艺路线、原料(产品)以及主要生产装置改变而产生实际生产能力变化的;

(五)已经通过竣工验收(或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用原有生产设施生产类似工艺路线、同一类别或危险性更低的其他化学品,且不涉及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变化的;

(六)危险化学品零售点(只经营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且只存放民用小包装,其存放总质量不超过1t)及用于存放少量危险化学品的仓储设施(只存放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且总质量不超过2t)。

四、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的简化

根据《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及我区实际,对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适当简化安全审查程序。

(1)以下建设项目不适用简化程序

1.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项目(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25㎡以下的仓库除外);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3.包含属于大型化工装置的建设项目;

(二)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实施中,适当简化安全审查程序

1.成品油加油站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2.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组装,如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蓄电池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3.不含原药生产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4.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的油漆、涂料、胶粘剂、油墨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5.规模较小的已成型或成套设备空气分离装置,包括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制氧、制氮、制氢装置以及工业气体充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6.新建、改建、扩建松节油项目(生产能力1000t/a以下);

7.剧毒化学品除外的500m3及以下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550m2及以下的小型仓库;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25m2以下的仓库;

8.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新建、改建、扩建储存项目;

9.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改建储存设施;

10.已通过竣工验收或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用原有装置转产类似工艺、同一类别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无重大变化的;

11.不涉及主要生产装置改变,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增加产品品种进行的技术改造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小规模环保治理项目等;

12.其它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

以上建设项目按如下规定简化安全审查程序:

1.新建项目,应申请取得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的审查批准手续,可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二个阶段的申请、受理、审查和批准等事项合并进行。

建设单位不需要编制独立的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及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将相关的内容体现在安全设计专篇中即可;

2.改、扩建项目在原厂址建设的,只需要申请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二个阶段的审查批准手续(可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可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二个阶段的申请、受理、审查和批准等事项合并进行;

3.免于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由企业自行组织试生产(使用)方案审查,并将试生产(使用)起止时间书面报安全审查实施部门,试生产(使用)期限不少于三十日,不超过六个月。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和要求

(一)关于进区入园问题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集中区)建设。

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阶段,须提供建设项目选址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规划的化工园区(集中区)的证明材料或者县级以上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证明材料。

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危险化学品改建、扩建项目的,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文件。

(二)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问题

建设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一次审批(核准、备案)、建设单位需要分期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建设项目进行整体安全条件审查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也可以在整体安全条件审查后分期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分期进行试生产方案备案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三)关于试生产(使用)备案的有关问题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2.建设项目试生产需要延期的,应在试生产有效期届满前20日提出延期申请,提交延期申请报告说明延期申请的原因,并经所在地安监部门签署意见;不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结束前20日向建设项目实施审查机关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建设项目试生产到期或经两次延期后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原因,整改问题后,重新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报经审查机关同意后方可继续试生产;

4.建设单位在试生产(使用)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立即停产整顿。

整顿完毕后,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试生产(使用)备案手续。

(四)关于安全评价报告问题

1.安全条件论证报告须对建设项目选址是否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规划的化工园区(集中区)或者符合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予以确认,否则不得出具符合安全条件的结论;

2.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以及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装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应对重点监控工艺参数、安全联锁控制的基本要求、宜采用的控制方式及其安全可靠性进行专门评价,对自动化控制与联锁是否符合法规以及标准的要求逐条作出明确的评价结论;

3.涉及生产、储存、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应对建设单位按规定配备全封闭防化服和设立气体防护站组(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的情况进行评价,并作出明确的评价结论;

4.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在各评价单元和总体评价结论中,根据安全评价结果,作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结论,不得出具附带任何前置条件和“基本”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结论;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属于应申领安全许可证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应对其是否符合颁证条件进行逐条评价,并给出明确的评价结论。

(五)关于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问题

1.建设项目委托多个设计单位分别设计的,应当明确各自的设计范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经总设计单位确认并附上确认证明材料;

2.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以及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装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对采用的自动控制及安全仪表系统设置情况进行说明,对自动化控制与联锁是否符合法规以及标准的要求作出明确具体的结论。

(六)关于专家选用的问题

1.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危险程度和工艺路线等因素,聘请熟悉建设项目相关专业、经验丰富,且与建设单位以及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安全评价等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的专家;

2.涉及大型化工装置的建设项目,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一般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

3.炼油、烯烃、氯碱、合成氨、PX等大型化工装置,天然气、原油、成品油长输管道等项目应选择包括工艺设计、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等专业的专家。

(七)文书使用的问题

1.安全审查统一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文书》(安监总厅管三〔2012〕132号);

2.安全生产许可统一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文书》(安监总厅管三〔2012〕43号)。

(八)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问题

1.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规定的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大型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资质甲级;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大型建设项目在基础设计阶段应当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的要求,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分析;

3.大型化工装置和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以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石油化工工程施工(安装)资质;监理单位应具备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相适应的监理资质。

(九)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有关事宜

1.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畴,应严格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实施监管;

2.对于新建或已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备案的油气管道建设项目,按照《办法》开展安全审查;

3.对于已进入《安全专篇》审查、竣工验收程序的油气管道建设项目,仍按照18号令完成该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一)依据《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如有调整,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自治区交通厅、自治区安监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桂交安监发[2012]22号)规定,在港口总体规划确定的陆域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五)有关名词解释:

1.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按照《办法》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定义执行;

2.大型化工装置: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大型化工装置高度危险化工装置和长输管道界定标准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2012]57号)的规定执行。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年5月3日印发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桂安监管三[201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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