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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必要劳动Ⅰ和必要劳动Ⅱ共同决定价值

论必要劳动Ⅰ和必要劳动Ⅱ共同决定价值

蔡继明白丽健

本文认为,就价值形成机制而言,两种社会必要劳动共同决定价值的观点与恩格斯的价值定义及供求论是完全一致的;必要劳动Ⅰ决定价值的观点只适用于成本不变的完全竞争行业;必要劳动Ⅱ决定价值的观点只适用于短期均衡条件下市场价值的决定。

作者蔡继明,1956年生,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作者白丽健,1956年生,《南开经济研究》编辑部主任。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经济学界围绕劳动价值论又展开了新一轮的争论。

争论中主要涉及的问题有三个,一是两种社会必要劳动与价值决定的关系,二是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三是非劳动生产要素是否参与价值决定。

本文着重讨论第一个问题,后两个问题拟在另外两篇文章中分别加以探讨。

一、历史上的费用论与效用论之争

关于两种社会必要劳动与价值决定的关系的争论,在我国起始于50年代,在前苏联,起始于20年代,但就其所涉及的价值形成机制而言,则最早可追溯到经济学说史上发生在萨伊和李嘉图之间的效用论与生产费用论之争。

我们知道,劳动产品作为商品,具有两个基本属性:

其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某种欲望或需要的属性即效用;其二是指其生产中所耗费的成本或费用。

那么,这两种属性与价值决定是什么关系呢?

1.萨伊的效用论

法国经济学家萨伊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商品的效用决定的。

所谓效用,就是物品满足人类需要的内在力量。

他指出:

“人们所给与物品的价值,是由物品的用途而产生的。

……当人们承认某东西有价值时,所根据的总是它的有用性。

这是千真万确的,没用的东西,谁也不肯给与价值”,所以说,“创造具有任何效用的物品,就等于创造财富。

这是因为物品的效用就是物品价值的基础,而物品的价值就是财富所由构成的”。

这就是所谓效用价值论或效用论的基本观点。

我们认为,效用论的主要错误并不在于效用本身的主观性和难以度量性,而在于它完全否定了商品的另一个基本属性即生产费用在价值决定中的作用,因此,它难以解释有些物品,如钻石,其效用并不很大,但其价值却非常之高,而有些物品,如水,其效用很大,但其价值却非常之低的原因。

李嘉图就曾经根据这种浅显的常识质问萨伊说:

“当我为换取一磅黄金所付出的毛呢二千倍于为换取一磅铁所付出的数量时,这能说明我认为黄金的效用二千位于铁吗?

”应该说,李嘉图的这一批评还是切中要害的。

2.李嘉图的生产费用论

与萨伊相反,李嘉图认为,价值是由生产费用决定的,或者具体说,是由生产中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决定的。

虽然他也承认,“一种商品如果完全没有用处,或者说,如果无论从哪一方面说都无益于我们欲望的满足,那就无论怎样稀少,也无论获得时需要费多少劳动,总不会具有交换价值。

”但是,他认为,“使用价值无法用任何已知的标准加以衡量,不同的人对它有不同的估价”,因此,它不能作为衡量商品价值的尺度。

李嘉图的上述观点,也有很大的片面性。

因为它仅仅抽象地把使用价值即效用看作交换价值的一个前提,而完全否定了效用在价值决定中所起的作用。

假定某人花了大量的劳动或生产费用制造了一种用处很小的东西,或者说,这种东西虽然有用,但从总量上来说超过了社会对它的需要,难道这种东西的价值也要按照其生产费用来计算吗?

物品的效用虽然是因人而异的,但是,对于同一个人来说,在一定时期内,不同物品的效用总有高低大小之分。

把不同的人对不同物品的效用评价分别加总起来,并用消费者为获得一定的效用而愿意支付的货币来表示,就会形成对不同商品不同效用的社会评价序列。

当两种商品的费用相同但效用不同时,商品的交换比例显然就不能完全取决于它们的费用。

3.恩格斯的价值定义

针对发生在萨伊和李嘉图之间的这场形而上学式的的争论,恩格斯指出:

“物品的价值包含两个要素,争论的双方都硬要把这两个要素分开,但是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双方都毫无结果。

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

价值首先是用来解决某种物品是否应该生产的问题,即这种物品的效用是否能抵偿生产费用的问题。

只有在这个问题解决之后才谈得上运用价值来进行交换的问题。

恩格斯的这段话,特别是他给价值所下的定义,即“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精辟地揭示了价值的本质以及生产费用和效用在价值决定中的作用。

按照恩格斯的观点,费用和效用是商品的两个基本属性,商品的价值是由这两个因素共同决定的,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单独地决定价值。

4.马歇尔的均衡价格论

但是,恩格斯的上述论断非常抽象,它没有具体说明生产费用和效用是如何共同决定价值的,以致被后人逐渐遗忘了。

只是由于马歇尔运用边际分析方法,将效用论和费用论与供求论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创立了均衡价格理论,才具体揭示出价值形成的机制。

按照均衡价格理论,所谓费用和效用共同决定商品的价值,应该作为一个过程来理解。

当物品的效用高于物品的费用时,消费者愿意为该物品支付的价格高于生产者生产该物品所消耗的费用,这时生产者进一步扩大生产是有利的,直到增加的一单位物品所花费的费用与消费者为增加一单位该物品的购买所支付的价格相等时为止,商品的交换价值才能在长时期中保持稳定,从而使商品的价值得以确定。

当物品的效用低于物品的费用时,消费者愿意为此物品支付的价格低于该物品的生产费用,这时,生产者减少生产是有利的。

随着该物品供给量的减少,其边际效用会增加,而边际费用则可能递减,直到该物品的边际费用与边际效用相等时为止,商品的价值才得以最终确定。

以上的分析表明,马歇尔的均衡价格论或供求论,就价值形成的机制而言,与恩格斯的价值定义,本质上是一致的。

二、两种社会必要劳动的内涵

我国经济学界有关两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与价值决定的关系的争论,在性质上与上述萨伊和李嘉图之间的争论颇有相似之处。

这里,我们首先根据分析的需要,对两种社会必要劳动的内涵给予明确的规定,然后再评论各种不同的观点。

所谓第一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实际上是耗费在某一单位商品生产上的部门平均劳动时间(以下简称为必要劳动Ⅰ),亦即商品的平均生产费用。

我们可以用必要劳动Ⅰ曲线来表示与不同的产量相对应的必要劳动Ⅰ的量,它同时也表示在不同价格水平下生产者愿意提供的产品数量,因此完全可以把它理解为部门(或行业)的供给曲线,如图1(a)中的T1T’1曲线所示。

它之所以向右上方倾斜,从长期来看,是由于随着部门内生产者数量的增加,由外部不经济或规模收益递减而引起必要劳动Ⅰ逐渐上升。

若从供给的角度看,则表明,只有当社会愿意支付更多的劳动时,生产者才愿意提供更多的产品。

所谓第二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原本指社会总劳动中为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应投入到某一部门的劳动时间,它实际上表现为社会对某种商品的需求即有支付能力的需要。

正如马克思所说,“既然社会要满足需要,并为此目的而生产某种物品,它就必须为这种商品进行支付”,而“社会购买这些物品的方法,就是把它所能利用的劳动时间的一部分用来生产这些物品,也就是说,用该社会所能支配的劳动时间的一定量来购买这些物品”。

如果把这一定量劳动时间分摊到某种社会必需品总量上,我们便得到社会为满足对该种商品的需要而应在单位使用价值生产上投入的劳动时间(以下简称必要劳动Ⅱ)。

(a)成本递增行业(b)成本不变行业

图1两种社会必要劳动与价值决定

我们可以用必要劳动Ⅱ曲线来表示社会为满足对同一种商品的不同需要量而愿意为单位商品支付的劳动量,或者说在不同的支付能力(预算约束)下社会愿意购买的商品量,如图1(a)中T2T2’所示。

它之所以向右下方倾斜,是由于随着对某种商品消费量的增加,边际效用递减,消费者愿意为单位商品支付的劳动越来越少;或者从需求的变动来看,商品的劳动耗费越低,消费者或整个社会的支付能力相对说来就越高,因此,对商品的需求量也就越多,从而导致T2T2’曲线向右下方倾斜。

二、实现论:

价值由必要劳动Ⅰ决定

这是一种传统观点,它认为价值是由必要劳动Ⅰ决定的,必要劳动Ⅱ并不参与价值决定,而仅仅制约价值的实现。

在“实现论”看来,图1(a)中的T1T1’曲线直接代表价值曲线,当产量为OQ2时,必要劳动Ⅱ>必要劳动Ⅰ,OC单位的价值实现为OA;当产量为OQ1时,必要劳动Ⅱ<必要劳动Ⅰ,OA单位的价值只实现为OC。

毫无疑问,“实现论”可以在《资本论》中找到大量的论据,但这并不能表明它在理论上是正确的。

“实现论”割裂了生产与交换、供给与需求、费用与效用以及价值决定与价值实现之间的关系,它把价值决定或价值形成仅仅看作是生产领域的事,它所说的价值,不过是生产费用或必要劳动Ⅰ的抽象规定,其错误的性质与李嘉图的生产费用论完全相同。

应该指出的是,“实现论”之所以在我国及前苏联经济学界长期占统治地位,除了经典作家的有关论述和经济学说史上的理论渊源外,还有其深厚的现实基础。

在我国和前苏联长期以来所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整个社会的生产基本上都是由统一的计划来调节的,不管这些计划是否反映了实际的社会需要,生产者只要完成了计划,生产出来的产品无论成本多高,无论是否具有社会使用价值,都一概按照其实际生产费用计算“产值”,其中自然包含了大量的所谓没有实现的“价值”。

“实现论”正是这种计划经济体制在理论上的一个反映。

三、决定论:

价值由必要劳动Ⅱ决定

这种观点认为,必要劳动Ⅱ不是决定价值实现,而是决定价值本身:

当必要劳动Ⅰ>必要劳动Ⅱ时,供给>需求,较多的必要劳动Ⅰ只能形成较少的价值;当必要劳动Ⅰ<必要劳动Ⅱ时,供给<需求,较少的必要劳动Ⅰ可形成较多的价值。

概言之,价值不是由部门实际耗费的劳动决定的,而是由应耗费的劳动决定的,或者说,图1(a)的T2T2所代表的就是实际的价值曲线。

“决定论”也绝非凭空臆造,它亦可在《资本论》中找到若干理论依据,而且,它作为“实现论”的对立面,就其批评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强调社会需求和市场机制对按比例分配社会总劳动的作用这一点来说,是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的。

但是,和“实现论”相比,“决定论”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按照这种观点,需求越高,价值就会越大,需求越低,价值就会越小,而不管必要劳动Ⅰ是否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这就难免重蹈萨伊效用论的覆辙。

这里,我们着重对其三个主要论点加以剖析。

1.所谓“供求异常不平衡”说

“决定论”的一个重要论据是马克思的这样一段论述:

“如果需求非常强烈,……那未,这种在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就决定市场价值。

……如果所生产的商品的量大于这种商品按中等的市场价值可以找到销路的量,那未,那种在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就调节市场价值。

”“决定论”由此得出结论,认为在供求异常不平衡时,价值直接由必要劳动Ⅱ所决定。

我们以下表为例来分析这一论点的缺陷。

表1生产条件与价值决定

生产条件

劳动耗费(小时)

产量

个别劳动(小时)

必要劳动(小时)

100

10

10

100

10000

100

100

100

1000

1

1000

100

总计

11100

111

按照“决定论”的观点,如果需求异常地超过供给,商品的价值将由最劣等生产条件下的个别劳动耗费来决定,从表中看它等于1000小时,全部产品的价值将等于111000小时,比实际耗费的劳动11100小时高10倍。

如果供给异常地超过需求,则价值应由最优等的生产条件决定,从表中可知,它等于10小时,全部商品的价值只等于1110小时,只相当于实际耗费的劳动的十分之一。

尽管“决定论”者一再申辩,这种供求异常不平衡时的价值决定仍然是以极端生产条件下的劳动耗费为基础的,但是,如果偏离了加权平均的必要劳动Ⅰ的规定,必然会导致这样的结果:

需求越强烈,价值就越接近于由最劣等的生产条件来调节或决定,需求量越小,价值就越接近于由最优等的生产条件来调节或决定,这样,总价值与总劳动耗费之间的差额就会越来越大,二者之间的关系也就越来越微弱,价值实际上就成了需求或效用的函数。

2.所谓“虚假的社会价值”说

“决定论”者还经常引用马克思有关虚假社会价值的论述,并以农产品的价值决定为例,说明在需求超过供给时商品的价值由最劣等生产条件下的劳动耗费所决定。

其实,这里存在着双重误解。

首先,马克思并非是在假定农产品供不应求的条件下讨论其价值决定的,虚假的社会价值不是产生于过度需求,而是产生于土地经营的垄断,它有其特定的内涵,不能把它等同于由偶然的供求不平衡所造成的价格与价值的偏离。

其次,在马克思那里,虚假社会价值的来源本身,尚有难解之处,以表2为例:

表2虚假社会价值之谜

土地等级

投入劳动

产量

个别价值

市场价值

级差地租

虚假社会价值

A

60

1

60

60

B

60

2

60

120

60

C

60

3

60

180

120

D

60

4

60

240

180

合计

240

10

240

600

360

360

此表根据马克思的级差地租表Ⅰ制成。

从表2中可以看出,如果认为农产品的价值(在假定工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一致,剩余价值率相等的情况下,价值等于生产价格)由劣等地的个别劳动耗费决定,从而认为由此而产生的虚假的社会价值是由农业部门创造的,那就等于承认同一劳动量用在不同的生产领域表现为不同的价值,从而否认了等量劳动创造等量价值这一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如果认为农产品的价值仍由部门平均劳动耗费决定,而把作为全部级差地租实体的虚假社会价值看作是从工业部门转移过来的,那就否定了平均利润原理。

一个多世纪以来,从李嘉图到马克思,从日本学术界到前苏联和中国学术界,有关级差地租的研究就一直处在上述两难选择之中。

显然,以虚假的社会价值这样一个尚存在争议的范畴作为“决定论”的依据,是不妥当的。

实际上,从价值决定的一元论角度看,无论是工业品还是农产品,其价值都是由平均社会必要劳动决定的,农业部门(当然也应包括所有存在土地经营垄断的产业部门)最劣等土地的个别劳动耗费所调节的不是价值,而是“价值或生产价格的变形”,虚假的社会价值与“决定论”之间没有任何联系。

3.所谓“实际的社会需要”说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把需要区分为两种:

一种是“实际的社会”需要,另一种是市场上出现的对商品的需要,即需求,后者是商品的货币价格发生变化时所需要的商品量。

“决定论”者大都认为,参与价值决定的是实际的社会需要即第二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而市场上出现的需要即需求只决定市场价格与价值的偏离。

其实,无论是“实际的社会需要”,还是“市场上出现的对商品的需要”,二者都只能是有支付能力的需求,只不过前者可以理解为根据一定的实际耗费的必要劳动Ⅰ而确定的需要量,后者则可以理解为在实际耗费的必要劳动Ⅰ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单纯地根据货币价格的变化而决定的需求量。

如果用T1表示必要劳动Ⅰ总量,即某部门实际耗费的劳动总量,T2表示必要劳动Ⅱ总量,即社会为满足一定的需要应该投入到该部门的劳动量,D1表示相对必要劳动Ⅰ而言的实际的社会需求量,D2表示由单纯的价格变化而决定的市场上出现的需求量,这四者之间的关系如下:

当T1<T2时,D1>D2,如图1(a)中产量为Q1时,D1=OQ2>D2=OQ1;

当T1>T2时,D1<D2,如图1(a)中产量为Q2时,D1=OQ2>D2=OQ2;

当T1=T2时,D1=D2,如图1(a)中产量为Q时,D1=OQ=D2。

由以上分析可见,当T1≠T2时,即使是认为“实际的社会需要”单独地决定价值,也会导致效用论或需求决定论。

至于由投入-产出的技术比例所决定的需要更与价值决定无直接的关系。

五、共同决定论:

价值是由必要劳动Ⅰ与必要劳动Ⅱ共同决定的

这是争论中的第三种观点,就强调必要劳动Ⅱ参与价值决定这一点而言,“共同决定论”与前述“决定论”一样,都是作为反传统观点提出来的。

但是与“决定论”不同,“共同决定论”否认必要劳动Ⅱ单独决定价值,而主张价值是由必要劳动Ⅰ与必要劳动Ⅱ共同决定的。

如图1(a)所示,所谓两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共同决定价值,就是指价值是在必要劳动Ⅰ与必要劳动Ⅱ相等时形成的,它等于必要劳动Ⅰ和必要劳动Ⅱ这两条曲线的交点E。

这时形成的价格就是价值,因为这种价格在长时期中会保持相对稳定,市场价格总是围绕它而上下波动。

当产量为OQ2,必要劳动Ⅰ为OC,实际投入的劳动量小于应该投入的劳动量,从而供不应求时,存在着一种向上的推力,使市场价格提到高于生产费用的水平,从而使生产进一步扩大;当产量为OQ1,必要劳动Ⅰ为OA,实际投入的劳动量大于应该投入的劳动量,从而供过于求时,则存在着一种向下的压力,使市场价格下降到生产费用以下,从而促使生产者缩减生产。

只有当供求一致时,即当供给量=需求量=OQ时,消费者愿意为单位商品支付的价格与生产者希望索取的价格才相互一致,商品的效用与费用才统一,必要劳动Ⅱ与必要劳动Ⅰ才相等,社会为满足一定的需要应投入该部门的劳动与实际投入该部门的劳动也才一致。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商品的供求才达到长期均衡。

如图1(a)所示,OQ为长期均衡产量,与这一产量相对应的价格,即OB,就是商品的价值,它是由必要劳动Ⅰ和必要劳动Ⅱ共同决定的。

我认为,“共同决定论”的观点是正确的,这不仅因为它能在《资本论》中找到大量论据,而且因为它与恩格斯的价值定义是一致的,它揭示了费用与效用、生产与交换、供给与需求以及价值决定与价值实现的内在联系,符合价值的本质规定。

但是,这里有两个问题是“共同决定论”所不能回避的。

1.当两种社会必要劳动不相等,即供求不一致时,价值是如何决定的?

以往的“共同决定论”在回答这一问题时常常显得软弱无力,由于缺乏现代经济学的分析工具,不得不求助于前述的“供求异常不平衡”说,“虚假的社会价值”说以及“实际的社会需要”说,从而不自觉地滑向“决定论”。

其实,利用本文前面所提供的必要劳动Ⅰ曲线和必要劳动Ⅱ曲线以及均衡分析方法,这一问题并不难回答。

我认为,当供求不一致即必要劳动Ⅰ和必要劳动Ⅱ不相等时,价值既不是由必要劳动Ⅰ决定的,也不是由必要劳动Ⅱ决定的。

如果把价值的决定理解为一个过程,把价值规律理解为价格运动的趋势,那么,严格地说,在均衡产量之外的所有产量水平上(如图1(a)中的Q1和Q2),若从静态的角度看,并不存在任何价值,所存在的只是市场价格和生产费用。

只有从动态的角度看,从价格运动的趋势来看,我们才可以说有价值,这就是与均衡产量Q相对应的价格OB,或者说是T1T1’和T2T2’曲线的交点E,是既从个别产品对同类其他产品的关系上来说,又从它对社会总的需求方面来说都是必要的劳动。

因为无论是从相对于Q1的OA点开始,还是从相对于Q2的OC点开始,价格的运动都是以E点为重心的,都是向OB水平靠拢的。

所谓两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共同决定价值,一方面是指价格运动的中心或长期均衡点是在必要劳动Ⅰ与必要劳动Ⅱ相等时确定的;另一方面是指在供求不一致时,市场价格是在必要劳动Ⅰ与必要劳动Ⅱ的共同作用下,朝着在二者相等时的均衡点移动或收敛的。

无论从哪一方面看,两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在价值决定或价值形成过程中都是共同发生作用,而且其作用程度是相同的。

所以,在供求不一致的任何时点上,企图把价值归结为某一种社会必要劳动,都是违背价值本身的规定的。

而所谓供求不一致时价格与价值的偏离,一般是指某一时点上的市场价格与作为长期内价格运动的一般趋势或规律的价值的偏离,而不是指某一时点上的市场价格与该时点的生产费用或必要劳动Ⅰ的偏离。

当然,对于成本不变行业的价值决定来说,情况有些特殊。

如图1(b)所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必要劳动Ⅰ曲线是一条水平线,无论是当产量为OQ1从而供不应求时,还是当产量为OQ2从而供过于求时,所对应的必要劳动Ⅰ都等于均衡产量OQ所对应的水平OB,所以,我们可以说,无论必要劳动Ⅰ和必要劳动Ⅱ是否相等,供求是否平衡,价值都是由必要劳动Ⅰ单独决定的,必要劳动Ⅱ只影响价格与价值的偏离程度。

由此可见,前述第一种观点即“实现论”并非没有任何道理,它对成本不变行业还是适用的。

以上所分析的必要劳动Ⅰ曲线实际上是部门或行业的长期供给曲线,但部门是由单个生产者组成的,长期是由短期构成的,单个生产者无论是在短期还是在长期,都是按照边际原则而不是平均数原则决定其产量的,因此,部门的长期供给曲线是从短期边际劳动曲线中推导出来的。

图2说明了单个生产者与部门之间短期与长期均衡的关系。

图2单个生产者与部门、短期与长期的关系

图2(a)中的lt1、lt1lt1″均表示单个生产者的长期平均劳动曲线;st,st’和st″为短期平均劳动曲线;smt、smt’和smt″为相应的短期边际劳动曲线。

图2(b)中的SMT、SMT’和SMT″为部门的短期边际劳动曲线(它们是部门内smt、smt’和smt″位于可变劳动曲线以上部分的水平加总)即短期供给曲线。

假定在初始的长期均衡状态下,产品均衡价格即价值为V1,单个生产者和行业均衡产量分别为q1和Q1。

现在假定市场需求水平提高,必要劳动Ⅱ曲线由T2向右移动到T2。

需求的增加引起市场价格上涨为P1,在短期内,生产者将沿着smt’曲线扩大生产,其短期均衡产量为q2。

由于短期均衡价格P1高于与q2相对应的必要劳动Ⅰ从而存在着超额收益,这就吸引新的生产者进入该行业。

随着生产者数量的增加,一方面使行业的SMT’曲线向右线移动到SMT″,另一方面,由于整个行业规模的扩大造成外部不经济,从而导致单个生产者的It’1曲线上升为It1″曲线。

这样,整个行业和单个生产者又达到了新的长期均衡,其均衡价格即价值为V2,单个生产者和行业的均衡产量分别为q1和Q3。

将T’2和SMT’的交点与T2″和SMT″的交点连接起来,我们就得到了该行业的长期必要劳动曲线或长期供给曲线LT1,该曲线上的每一点,都是两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的统一。

用同样的方法,我们可以分析当需求水平下降时短期的调整过程和短期均衡价格P2及长期均衡价格即价值V3的确定。

上述短期均衡价格P1和P2,实际上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当需求水平发生变动时,由两极端生产条件的个别劳动耗费即边际耗费所决定的市场价值,它显然高于或低于由必要劳动Ⅰ和必要劳动Ⅱ共同决定的价值。

既然在短期内生产规模来不及调整,行业的短期供给曲线保持不变,而单纯地由于需求水平即必要劳动Ⅱ曲线的移动便导致了市场价值由两极端的个别劳动耗费决定,从这个意义上,似乎可以说,在短期内,市场价值是由必要劳动Ⅱ决定的。

如果注意到马克思有关价值和市场价值的不同规定(后者是短期内市场价格围绕波动的中心),那么,“决定论”在这种场合也是适用的。

2.“共同决定论”和供求论是什么关系?

以往的“共同决定论”者大都断然否认这二者之间有任何关系,这恐怕主要是囿于这样一种传统观念,即认为供求论(或均衡价格论)是一种资产阶级庸俗理论。

看来有必要在这里为供求论正一正名。

所谓供给,就是生产者在不同的价格水平下愿意并能够提供的各种产量,供给量与价格成正比;所谓需求是消费者在不同的价格水平下愿意并能够购买的消费品的各种数量,需求量与价格成反比。

任何一个市场,都是由供给和需求这两方面构成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用马克思的话说,就是社会总劳动的按比例分配),生产、交换、消费和分配等各环节之间的联系,商品生产者之间分工协作的关系等等,无一不是通过供求机制而实现的。

所以,经济学家往往把供给与需求理解为整个经济体系的横坐标和纵坐标,并认为(当然有些夸张)只要懂得了供求,就学会了经济学。

由于价值不过是调节价格(交换比例)运动的规律,它所反映的是生产者之间分工和交换、生产与消费以及生产与分配的关系,所以,如前所述,就价值形成和实现的机制而言,说两种必要劳动共同决定价值,与说费用和效用共同决定价值或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价值没有本质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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