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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的发展历程与重要作用

《信访条例》的发展历程与重要作用

今年5月1日是国务院新修订《信访条例》实施10周年,在我国行政改革深入发展,法治建设逐渐完备的过程中,《信访条例》的修订与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特殊的价值。

《信访条例》的实施是我国信访制度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事件。

新中国成立伊始,同志在百废待兴、国家行政机构尚未健全的情况下,为了保持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与时了解群众所思所想,防止官僚主义,亲自在中央核心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政务院秘书厅创设了信访机构。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通过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国家行政机构正式建立,其中在国务院与下属各部委专门设置了信访机构和专兼职信访干部。

在此后的国家管理和社会建设事业发展过程中,信访机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我国改革开放事业迅猛发展,社会矛盾增多,信访量和信访涉与问题的围急剧扩大。

1995年10月,经过长时间的酝酿之后,国务院颁布了《信访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规性信访法规,标志着我国信访制度开始从行政命令管理走上依法管理的法制化轨道。

为了适应形势的变化,2005年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应运而生。

  《信访条例》修订的背景之一,是本世纪初学术界和社会上出现了反对信访制度继续存在的声音。

有学者从学理方面分析,认为信访制度破坏了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制度之间的制衡关系,是法制化建设发展的破坏力量。

有人认为,信访制度本身是矛盾汇集的根源,没有信访制度,就不会有这么多的矛盾;有人甚至指责信访人是“刁民”,主采用强硬手段处理“刁民闹事”。

但是2005年《信访条例》力排众议,坚持完善信访制度,坚持继承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坚持健全行政救济和疏导民意的特殊渠道。

现在看来,这样的决策符合国情,顺应民意,是正确的、完全必要的。

《信访条例》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信访制度和行政救济制度。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通过强化行政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的责任,努力构建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创新信访工作机制,提高处理信访事项效率;强化信访工作责任,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妥善协调各方面关系,与时化解矛盾,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信访秩序,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提起信访事项,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等方面,建成了一整套比较完整的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初步实现了既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立法目标。

  从理论层面看,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比较之前的《信访条例》,取得若干明显的创新成果。

其一,明确了信访制度在行政救济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行政救济是一个多途径、互相协调的完整体系。

2005年《信访条例》通过规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能职责,从我国国情出发,把信访制度建设成为同行政复议、行政监察等制度并行不悖的行政救济制度,强化了行政救济的力度。

其二,兼顾结果公正和程序公正,加强对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设置了从源头上预防信访矛盾的条款;设置了领导接访的制度;设置了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制度,充分体现了立法者要求妥善解决信访问题的意向,充分体现了信访工作体系完整、各个环节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办理程序严格规的精神,充分体现了保证信访人的合法诉求和正当权益得到公正的处理的精神。

其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初步实现了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与维护信访秩序的统一。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在1995年《信访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维护信访秩序的各项措施,规定了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了破坏信访秩序所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初步实现了两者之间较好的平衡。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实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其一,全国信访工作机构实现了从秘书机构向职能机构的转变,信访工作效率和质量明显提高。

2005年《信访条例》施行后,按照条例的要求,各地纷纷出台实施细则和具体工作方案,组织上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工作中创造性地落实条例提出的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实施了许多具有鲜明特色的工作方法。

一系列强有力的工作措施的全面落实,从根本上开始扭转信访工作的被动局面。

其二,初步实现了信访秩序好转。

从2006年开始,全国信访秩序逐步好转。

其三,信访量有所下降。

近年来全国的信访量由增幅同比下降,开始逐步转变为绝对值有所回落。

2005年《信访条例》的制定和颁行是成功的,成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和信访制度法制化建设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当然,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2005年《信访条例》仍然存在不少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问题,尤其是中央信访机关和省市信访机关的职能职责划分不够明确;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权限需要进一步确定,诸如此类的问题以与随着形势的发展而不断产生的新问题告诉我们:

发展永不停顿,信访制度深入改革的起跑线正在我们的脚下。

 

《信访条例》修订的背景、

主要容、基本原则与责任

我就贯彻落实《信访条例》的有关问题,从四个方面谈一些情况和思考,与同志们交流,供大家参考。

一、修订《信访条例》的背景

2005年1月1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3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

修订《条例》是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会会精神,加强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全面实施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是我国信访工作中的一件大事。

新修订的《条例》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针对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新特点、新问题,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吸收信访工作实践中成功的经验,大胆进行制度和机制的创新,体现了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新思路、新理念。

它的颁布对于畅通信访渠道、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规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订《条例》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贯彻《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各级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要求,“健全正确处理人民部矛盾的工作机制,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与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

2004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今后10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以与主要任务和措施。

《纲要》要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在体察民情、密切党和政府同群众的血肉联系、广泛听取意见、推动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实施人民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信访工作部门必须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建立信访工作的新格局、新机制、新秩序,妥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促进依法行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信访形势的变化、信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亟需通过修订《条例》来解决。

随着改革进程的推进,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与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信访形势发生了变化,信访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第一,信访总量持续上升;第二,信访反映的问题相对集中,政策性、群体性问题突出,群众就同一问题反复来访,处理难度大;第三,信访活动组织化倾向明显,跨地区、跨部门的串联聚集上访越来越多;第四,信访形式不当,冲击接待场所,围堵党政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等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行为时有发生。

这些都说明:

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有的地方或部门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推诿塞责,对群众正常的信访活动拦阻卡截;信访部门和各职能部门处理信访问题的责任不明确,工作程序不完善,层层批转,效率低下,矛盾堆积;对侵犯群众利益引发的信访问题的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信访秩序混乱,信访过激行为和以“信访为名”的行为得不到与时制止。

这些问题的存在要求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法制建设。

1995年颁布的《条例》在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和信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它的局限性日益显现,有必要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与时进行修订。

(三)中央领导的关心重视、信访工作理论和实践的发展、社会各界的关注呼吁,奠定了修订《条例》的现实基础。

首先,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信访工作,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做出重要批示和指示,为信访工作的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

其次,近年来,各地不断探索、积累了大量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为修订《条例》奠定了实践基础。

再次,社会各界对信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十分关注,近年来关于信访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呈逐年上升趋势,修订《条例》和要求信访立法的呼声很高。

另外,基层信访工作者根据工作实践中的深切体会和实际需要,纷纷呼吁修订《条例》。

这些都为修订《条例》打下了坚实的现实基础。

二、《信访条例》修改的主要容

这次修订《条例》的基本思路是突出“四个如何”,即如何畅通信访渠道、和何创新工作机制、如何强化工作责任、如何维护信访秩序。

修订后的《条例》共7章51条,与1995年《条例》6章44条相比,新增和修改46条,新增和修改条款占《条例》容的90%,新增和修改字数占《条例》容的85%,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品质。

从修改容上可以看出,新增的条款很多是突破性的,对更加有效地解决信访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对信访工作原则做出重大修改和补充。

1995年《条例》将信访工作原则规定为“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与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

此次修改去掉了“归口办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与修改是为了促进信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防止部门之间、地方政府和部门之间相互推诿。

这一原则修改后,突出强调的是属地的责任、主管的责任。

按照此规定,各级政府在处理信访问题过程中要起主导作用;各职能部门仍要在各自职责围处理信访问题;“块块”和“条条”要明确职责、区分情况,搞好结合。

同时,为了强调信访工作的整体性,化被动接受信访为主动研究信访,标本兼治,从根本上解决信访问题,《条例》增加了“科学、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第五条第一款原文)和“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与时化解矛盾和纠纷”(第五条第二款原文)等确立了“畅通信访渠道”原则。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条例》确立了信访工作的四项原则:

畅通渠道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依法、与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和“预防和化解矛盾相结合”原则。

(二)确立了信访工作格局,明确了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

针对一些地方对信访工作重视不够,治标不治本、只靠信访部门抓信访等情况,此次修订明确了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作格局,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第五条第二款容)。

其中统一领导是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是信访部门发挥协调作用;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是总体要求;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是要达到的目的。

在这个工作格局中,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三)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机构的设置、性质与职责。

为了加强信访工作力量,修改后的《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第六条第一款原文)。

较之1995年《条例》,“设立”与“确定”修改似乎只一词之差,但性质却完全不同。

按此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置专门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有相应的编制、人员和工作保障。

1995年《条例》对信访工作机构的性质和职责并未做出规定,此次修订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并赋予其6项职能:

受理、交办、转办信访事项,承办特定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提出政策性建议,指导信访工作业务等(第六条第二款容)。

从法律层面确认信访工作机构的性质和职能,确权定责,对于充分发挥信访部门职能作用、促进信访问题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四)赋予信访工作机构提出改进建议权、行政处分建议权、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建议权等三项全新职权。

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办理信访事项的,应当与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第三十六条容)。

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第三十八条容)。

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与时向本级人民

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第三十七条容)。

这三个建议权既是对信访工作机构职责的强化,也是发挥信访部门职能作用、与时高效处理信访问题的有效保障。

(五)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和将工作绩效纳入考核体系,进一步强化了责任。

针对信访工作责任不落实,奖惩不明确等问题,《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把信访工作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实行责任追究和奖励制度(第七条容)。

这是吸收、总结信访工作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做出的全新规定。

对于强化信访工作责任、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六)进一步突出了畅通信访渠道。

畅通信访渠道是保护公利,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措施,也是这次修订的重点之一。

修改后的《条例》从三个方面突出强调了畅通信访渠道:

一是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三条第三款原文)从分则提到总则部分,同时新增一款,要求各级行政机关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反映问题提供便利(第三条第二款容),体现了对畅通信访渠道的强化和重视。

二是新设了信访渠道一章,将建立信访信息系统、领导接待日、领导下访、社会参与化解纠纷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写入《条例》,从法规上予以确认。

要求建立信访信息系统,公开相关信息,方便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查询,方便行政机关互通情况(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容);要行领导接待日、领导下访制度等,方便信访人就地反映信访问题(第十条容);要求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调动各方面力量化解矛盾(第十三条容)。

这些是此次修改加入的全新容。

三是明确规定了打击报复信访人的法律责任。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四十六条原文)。

(七)强化了对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尊重和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是信访工作始终坚持的重要价值取向,是《条例》的立法宗旨之一。

此次修订在尊重、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有所加强。

一方面,修改后的《条例》保留了原有保护信访人权利的规定并进行了细化。

如:

保留了信访人的建议、意见对社会有贡献应受到奖励(第八条容)的规定,同时新增一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二十九条原文),丰富了原有容。

另一方面,《条例》着重从程序设计上进行完善,强化对信访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是要求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要予以登记(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容),同时规定“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第十二条原文)。

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方便信访人查询,是《条例》新增的容,体现了公开便民、尊重信访人权利的理念。

二是在受理、办理、复查、复核等程序中均规定了行政机关书面答复信访人的义务。

职能部门在收到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后,要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容);信访事项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要告知今夜 延期理由(第三十三条容);信访事项处理决定要以书面形式答复信访人(第三十二条容);信访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均要书面答复信访人(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条容)。

是否在信访事项处理的全过程均与时答复信访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答复,这些修改看似琐碎,其实质却是通过严格的程序设计减少信访事项处理的随意性,加强受理、办理机关的责任,是对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充分尊重和切实保障。

(八)进一步强调维护信访秩序,规信访行为。

针对当前信访秩序混乱,信访人的过激、行为以与一些人“以信访为名”的行为缺乏规制约的问题,《条例》从四个方面对信访人的行为做出严格限制:

一是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6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第二十条容),并与刑法和正在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容)。

二是针对越级上访问题,规定了“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六条原文)。

三是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九条原文),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是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等书面形式(第十七条第一款容);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提出共同的投诉请求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十八条容)。

以上规定,对于规信访人的行为,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九)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受理、办理程序。

原《条例》对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程序规定得较为原则,修改后的《条例》在程序上进行了完善、细化,规定更加明确,增加了可操作性。

一是明确区分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的职责,信访工作机构受理信访事项后,负责登记、转送、交办、督办,职能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要登记、办理和答复。

二是在信访工作机构的受理程序中,按照信访事项的性质,规定了区分情况,分别处理的方式(第二十一条容),更加便于操作和工作。

三是新设了报请、通报报告制度。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对情况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与理、办理无明确规定的空白,明确了信访事项上送的工作程序。

为了加强上下级信访工作机构的纵向沟通,《条例》新设了通报报告制度,要求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定期向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信访工作机构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第二十一条容)。

这一规定将促进上下级信访工作机构之间工作交流的制度化、规化。

(十)提出了信访终结制的框架,对信访事项实行三级终结。

信访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是指同一信访事项,最多经过三级行政机关做出决定,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1995年《条例》是一次办理、两次复查(原办理机关复查一次,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查一次)、两级终结。

新《条例》提高了层级,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办理一次、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一次、办理机关的上两级行政机关复核一次,三级终结,既为信访人提供了公正、合理的程序保障,又增加了透明度,增强了最终处理结果的权威性和社会认同度。

信访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的确立,实现了信访程序的法定终结,体现了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的协调一致,将有效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信访问题尽快解决,防止少数信访人为一己私利无理纠缠信访,影响他人通过信访渠道维护权益。

(十一)强化依法行政,将法律责任贯穿于信访事项的产生、提出、受理和办理全过程。

当前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之一是责任主体模糊、责任界限不清。

为此,新《条例》专设法律责任一章,在继承原条例“奖励与处罚”的基础上,建立了责任体系,明确了责任主体,将法律责任贯穿于信访事项的发生、提出、受理和办理全过程。

为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信访问题的发生、减少重复信访,设定了信访事项的引发责任(第四十条容);规定了信访工作机构登记、转送、交办和督办的责任(第四十一条容);细化了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受理、办理责任(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容);规定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责任(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报送责任(第四十五条容);明确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四十六条)的法律责任。

同时,为了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规定了信访人扰乱信访秩序、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容),并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可予以警告、训诫或制止,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等。

三、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按照中央的指示和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针对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新特点、新问题,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吸收信访工作实践中成功的经验,借鉴国外先进制度,大胆进行制度创新,体现了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新思路、新理念,形成了做好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既有宏观层面的指导,又有实践层面的规,既是贯彻落实《信访条例》所必须遵循的,又是开展信访工作所应当坚持的。

概括起来可分为信访工作的指导原则和信访工作的特有原则。

(一)信访工作的指导原则

信访工作的指导原则是党的性质和宗旨在信访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制定信访法规的依据,是做好信访工作的指南。

1、牢记为民宗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原则。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

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

在信访工作中坚持党的根本宗旨,必须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因为,能否有效地处理信访问题、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是衡量执政能力和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从一定意义上讲,信访问题的产生反映执政能力,信访问题的解决体现执政水平。

提高信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既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本质要求,也是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的实践途径。

所以,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高度,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信访工作的认识。

牢牢把握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这三项基本任务,切实履行职责,不辱使命;牢牢把握信访工作服务于发展和抓信访保稳定促发展的定位,把信访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思考,放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大背景下谋划,放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推进;牢牢把握为民宗旨,发扬务实作风,坚持依法办事这三项基本要求,带着亲民爱民的真情实感,认真负责地协调解决群众的信访问题。

2、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既是《信访条例》的立法目的,也是做好信访工作的本质要求。

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最大的政治优势,而脱离群众则是我们党执政后最大的危险。

信访问题实际是人民部矛盾的反映,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就是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部矛盾,这对于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具有极其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

我们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信访工作,把信访工作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

要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必须首先解决好对人民群众的态度问题。

要以对党和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处理好群众反映的每一件信访问题;要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立足点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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