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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实务复习笔记根据考试大纲整理

第一章拍卖市场(新增)

一、我国拍卖市场的形成

1.起步:

我国的拍卖业恢复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最早的拍卖活动是一些零星的破产企业财产拍卖。

从1986年国营广州拍卖行成立开始,到《拍卖法》实施之前的1996年底,是我国拍卖行业起步和拍卖市场初步形成的阶段。

这一阶段的拍卖总体呈现以下特点:

标的含义不清,标的组成较为混乱;主持拍卖的企业不明确;佣金支付不规范;处置渠道多样化。

2.第一次转折(质的飞跃):

上世纪末,围绕公物拍卖的委托减少,拍卖市场竞争加剧,从而导致拍卖行业的一次转折,即从以公物拍卖为主转为以司法强制拍卖为主的市场态势。

到本世纪初,司法强制拍卖已经成为我国拍卖行业最为主要的市场之一。

这一时期的拍卖市场具有以下特点:

(1)标的主要涉及公物和涉案物品;

(2)拍卖标的已涉及不动产和无形资产;(3)行业较为依赖政策性拍卖而缺乏主动开拓市场的能力。

3.快速成长:

目前,我国的拍卖市场体系终于形成,行业发展达到新的高峰,标的物空前丰富,几乎涵盖了可流通商品的全部,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既有物质资料,又有精神产品。

★二、目前我国拍卖市场的构成(简记:

国有破产、金融房产、土地机车、文艺无形)

1.国有资产拍卖市场:

最重要的拍卖市场之一

2.破产企业财产拍卖:

重要的拍卖市场。

普遍性、案值大、涉及问题多且复杂

3.金融资产拍卖市场:

最为重要的拍卖市场之一

4.房地产拍卖市场:

最为重要的拍卖市场,所占成交比重极大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市场:

前景光明

6.机动车拍卖市场:

快速发展

7.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

市场化、专业化程度高,与国际接轨,最具活力的拍卖市场

8.无形资产拍卖市场:

我国拍卖行业的创新,最具中国特色的拍卖市场

★三、目前我国拍卖市场的特点

1.政策性拍卖占主导地位:

由公物拍卖起步,由司法强制拍卖发展,由国有企业改制、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等逐步壮大,皆因法定或政策规定使然,导致过度依赖政策性业务,不利于行业发展。

2.运作过程缺乏技术含量:

以政策性拍卖为主的现实使拍卖企业更多注重的是人际关系和公关,而普遍忽略专业技术的提高,运作过程较为简单。

3.拍卖形式单一:

从接受委托到拍卖会上使用的竞价方式,二十多年没有多大变化,尤其缺少对国际行业新变化、网上拍卖的研究。

4、市场拓展乏力且缺乏手段:

面对新的市场,缺乏方向、思想准备、人才。

★四、我国拍卖市场现状与行业发展的关系

1.市场适合行业发展初期人员结构和企业规模:

行业恢复之初以政策性拍卖为主的市场正好与行业初起阶段的人员结构、企业规模合拍,从而给了行业发展较好的外部环境。

2.为行业发展奠定了经济实力和人才基础:

拍卖行业在完成拍卖委托的同时,锻炼了队伍,增长了知识,增强了业务能力,也壮大了企业实力,为行业的发展奠定了较为坚实的经济和人才基础。

3.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拍卖体系:

拍卖流程及管理科学有效,风险防范措施逐步完善,从单一的现场拍卖增加到密封投标拍卖、网上拍卖等方式,职业教育健康稳步发展。

★五、我国拍卖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1.行业业务存在差异性:

拍卖市场标的丰富并不代表区域之间、企业之间、企业内部员工之间从事拍卖的实践相同、能力相当。

东部沿海地区企业在无形资产、股权、债权拍卖方面经验丰富且覆盖面广,但西部地区经验缺失。

西部地区在采矿权、采砂权、林权承包等资源类拍卖上有优势,而东部沿海地区少有类似机会。

在同一城市中,企业规模、市场拓展力度、业务量差别、内部分工等因素导致企业与企业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业务能力的差异。

2.缺乏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市场拓展乏力:

面对企业数量增多、委托量减少、委托人要求提高、竞买人恶意串通增多等变化,行业运作和思维的方式并没有随之发生变化,又缺乏开拓新市场的手段,形成了传统拍卖没有做的更好,找不到新标的尴尬局面。

3.无形资产拍卖市场空间大:

由于市场发育程度不一,拍卖技术要求高,运作难度大,尤其是宣传、招商需要花费很大精力,大部分拍卖企业没有无形资产拍卖的运作能力和实践经验。

4.拍卖的专业化、大众化水准低,市场细分不够。

(二)采取的对策

要使我国的拍卖行业可持续发展,必须提高行业经营管理水平,加大市场开拓能力,提高运行的专业水准。

1.做好传统的拍卖市场业务。

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政策性拍卖仍然是绝大多数综合性拍卖公司的重要业务,留给拍卖行业的空间是巨大的。

拍卖行业要通过各种措施提高运作能力和拍卖效率,最大限度地争取获得拍卖标的,最大限度地实现标的成交的价值。

2.提高专业化运作水平。

随着市场的调整和委托人要求的提高,拍卖行业需要通过走专业化道路细分市场,缓解委托减少而竞争加剧的局面。

拍卖企业应该立足自身实际,选定擅长或有一定基础的市场,形成拳头和特色,凝聚客户群,为专业化经营奠定运作模式、人才队伍、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基础。

3.努力打造学习型行业。

现行的拍卖标的需要行业认真学习研究,未来的市场开拓及新出现的拍卖形式、拍卖标的更需要行业学习,一个与时俱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行业,应该是个注重学习的学习型行业。

★六、我国拍卖市场的发展前景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拍卖市场体系终于形成,标的物空前丰富,几乎涵盖了可流通商品的全部,拍卖行业发展达到新的高峰,是正处于发展阶段的朝阳行业。

同时,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拍卖行业尚存在技术含量不高、拍卖形式单一、市场拓展乏力、重复建设较多、业务差异性明显等问题和不足。

面对经济环境的新形势和市场发展的新变化,拍卖行业应该吸取教训,调整策略,明确思路,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努力做好传统的拍卖市场业务,减缓市场急剧变化、金融危机、其他行业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对市场的蚕食带来的压力。

二是强化企业管理,提高专业化运作水平,引进新的拍卖方式,把比较成熟的房地产、文物艺术品、物资等拍卖做得更好更深入,加大对不成熟的农产品、无形资产等拍卖的投入,积极开拓新市场。

三是主动打造学习型行业,努力提高行业素质,锻炼培养人才队伍,从而保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经济转暖,市场更加规范,经过全行业的不懈努力,我国拍卖市场的发展前景光明,拍卖行业必定后来居上,立于世界行业之林。

第二章强制拍卖(新增)

★一、强制拍卖的概念

强制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强制执行程序中,对依法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财产委托商业性机构予以拍卖的活动。

二、法定拍卖的概念

法定拍卖是指转让有关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必须采用拍卖的交易方式,如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程序中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产,处置时必须委托拍卖。

★三、强制拍卖的五个特点

1.国家强制性:

①法院根据国家赋予的执行权而强制拍卖被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是否同意不影响拍卖的进行,体现了国家意志对当事人意志的干预和强制。

②国家强制性是仅就拍卖的委托环节而言的。

2.标的的非自有性:

强制拍卖的不是法院的自有财产,而是被执行人的财产。

此乃区别于任意拍卖的一个基本特点。

3.主体的特定性:

一方必然是法院,另一方必然是拍卖机构,使强制拍卖的效率和效益的提高成为可能。

4.目的的利他性:

依法保障和实现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

法院比拍卖机构享有更多的权利(中止拍卖、撤销委托、监督拍卖程序、单方确认拍卖结果等权利),承担较少的义务,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时不对等的。

这是由强制拍卖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强制拍卖过程的复杂性所决定的。

★四、强制拍卖的三个基本原则

(一)法院处置权限定原则

1.对法院的处置权予以严格的限定,充分保障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由强制拍卖标的非自有性所决定的。

2.主要表现:

①法院必须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后及时、主动地终止拍卖程序;②法院原则上应当对拍卖标的确定保留价;③法院确定的保留价不得过低,应当有一个底线;④如果案外人对拍卖标的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不得继续强行拍卖。

(二)禁止无保留价原则

1.法院在强制拍卖被执行财产时,必须对拍卖标的设定保留价,拍卖机构不得以低于保留价的价格拍卖成交。

2.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司法强制拍卖必须确定保留价,如经评估则按评估价确定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

3.适用范围不是绝对的,对于价值低微、鲜活物品的拍卖可以免于该原则的适用。

(三)法院主导拍卖程序原则

1.拍卖程序的启动、进行、中止、终结、拍卖结果裁定等均由法院决定。

这是由司法强制拍卖的国家强制性和目的利他性决定的。

2.主要体现:

①决定是否委托;②出现中止事由时有权单方中止拍卖;③出现终结事由时有权单方解除委托拍卖合同,终结拍卖程序;④有权对拍卖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⑤有权审查拍卖结果并依法作出是否予以确认的裁定。

五、强制拍卖和其他拍卖的区别

1.强制拍卖和公物拍卖:

相同——属于法定拍卖范畴,必须优先选择拍卖、事先指定拍卖机构。

不同——①强制拍卖强调拍卖行为本身的性质,公物拍卖强调拍卖的财产或财产权利的性质;②强制拍卖的成交价款用于清偿债务,公物拍卖的成交价款上缴国库;③强制拍卖的委托人只有法院,公物拍卖的委托人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海关、工商等机关。

2.强制拍卖和任意拍卖:

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

3.强制拍卖与法定拍卖:

法定拍卖是强制拍卖的上位范畴,除强制拍卖外还有公物拍卖、国有资产拍卖、破产企业财产拍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等

4.强制拍卖与国有资产拍卖:

相互区别又相互交叉,进入强制拍卖的标的可能是国有资产,强制执行必须拍卖,国有资产转让中拍卖不是唯一方式。

六、强制拍卖的主体

强制拍卖的主体,是指在强制拍卖活动中形成的委托拍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委托人和拍卖人,即人民法院、商业性拍卖机构,他们的意志和行为决定着强制拍卖的启动、进行、中止和终结。

被执行人、竞买人与买受人都不是强制拍卖的主体,而只是强制拍卖的关系人。

★七、强制拍卖标的的构成要件

1.应为被执行人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的财产,不得为案外人的财产。

但有两种法定情形除外:

①被执行人对案外第三人的到期债权②以财产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2.必须为人民法院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3.必须是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人进行拍卖的财产。

八、强制拍卖中应该注意的重要问题

1.拍卖佣金:

单向收取,累进递减

2.拍卖次数:

对动产的拍卖以两次为限;对不动产、其他财产权利可以拍卖三次,三次流拍后应当在60日内再进行一次变卖。

★3。

中止拍卖、暂缓拍卖和终结拍卖。

4.避免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和拍卖:

以权利人的债权为限;被执行人同意全部拍卖;合并拍卖。

5.优先购买权。

6.买受人资格: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都可以参加竞买,但被执行人必须预交保证金。

7.被执行人的投资利益:

须经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者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8.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

必须拍卖,必须评估。

9.拍卖成交后出现的执行回转:

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

退还原物,否则折价抵偿。

第三章公物拍卖(新增)

一、公物拍卖的概念

公物是公共财产的总称,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公物拍卖是指拍卖企业为了协助国家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将依法没收的充公的物品通过拍卖方式变现上缴国库而进行的拍卖活动。

二、公物拍卖的范围

1、国家行政机关:

①罚没物品;②充抵税款的物品;③充抵罚款的物品;④其他物品(公安机关保管的超过招领期限的遗失物品,车站、港口、机场等货运处的无主货物)。

2、人民法院:

①没收的物品;②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③无法返还的物品。

★三、拍卖是处置公务的最佳方式

1.拍卖具有很高的透明度,面对大众公开处理,公物处理置于公众监督之下,有利于公物处理制度公开化,有利于防腐倡廉。

2.拍卖的成交规则是价高者得,竞买人在平等、公开的基础上报价竞争,一般能够实现公物的最大价值,从而有效防止低价收购、低价处理、无偿赠送等不良做法。

3.拍卖提供了一种由中介机构按市场运行规则、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经营的公物处置机制,既符合公物处置必须采用市场化手段进行的原则,也弥补了有关执法机关从事商业行为无经营权的问题。

★四、公物拍卖主体资格的确立

公物拍卖的主体资格即拍卖人,必须由财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拍卖人进行。

公物拍卖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①依据《拍卖法》《公司法》成立的拍卖机构;②有丰富的拍卖操作经验,没有违法违规行为;③公司又符合规定的国家注册拍卖师及从业人员,员工素质高;④公司经营时间两年以上;⑤公司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及社会信誉;⑥公司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运作规范。

★五、公物拍卖的六个特点

1.公开拍卖公物是我国司法队伍廉政建设的重大举措。

运用公开拍卖方式处理公物,堵住了公务处理中的漏洞,增强了处置的透明度,便于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有利于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

2.公物拍卖是执法程序的延续。

公物的拍卖是国家行政部门或执法机关处罚执行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所涉案件的审结质量和执行结果。

3.变现实公物拍卖的前提和目的。

成交是公物拍卖的前提和目的,是“公物”以物的形态转换成货币形态并上缴国库的唯一途径。

4.公物拍卖标的一般是紧俏物品。

公物尤其是缉私罚没物品,进入流通或消费领域后,在价格合理的情况下都比较畅销,是拍卖会中容易出现竞价的拍卖标的。

5.公物的拍卖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们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

具有公物处分权的单位只能委托有公物拍卖资质的拍卖人拍卖,自行处理或委托不具备资质的拍卖人或机构处置即为违法。

6.公物拍卖的佣金只能向买受人单方收取,且不超过成交价5%。

例外:

在定向拍卖中如罚没香烟拍卖,无论成交额是多少,拍卖人每笔只能收取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佣金。

六、公物拍卖应注意的三个重要问题

(一)公物拍卖的四个环节

1.标的评估:

①评估是前置程序;②评估价与保留价的关系?

③评估机构的选择?

2.佣金的收取:

只能向买受人单向收取小于成交价5%的佣金。

3.招商:

①采用媒体公告、定向寄发资料、走访有关客户、媒体宣传、网上发布信息等方式,增大信息覆盖面,吸引最大范围买家的关注。

②加强与委托方的联系,统一宣传、招商口径,把握分寸。

③宣传招商进展好坏直接关系到拍卖会的成功与否。

4.恶意串通的防范:

改革传统单一的现场拍卖的方式,引进密封投标拍卖、减价拍卖、电话竞买、网上拍卖、设立委托竞投席等方式;加强内部管理与监督;积极争取委托人及公安等部门的支持。

(二)公物拍卖的法律责任

委托主体:

行政责任、赔偿责任

拍卖人: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罚款、警告、吊销)

(三)公物拍卖市场的管理

市场准入管理、加强财务管理(“收支两条线”)、对拍卖人的行为管理

第四章破产企业财产拍卖

一、破产&破产程序&破产企业财产&破产财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债务人出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法定状态

广义的破产程序指的是为了使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而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所进行的一种特别程序,它包括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

狭义的破产程序即破产清算程序,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使各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而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程序。

破产企业财产是指企业在法院宣告破产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以及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中扣除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所剩余的财产,即可以供各个债权人依据债权比例进行分配的财产。

★二、破产程序的特征

1.破产程序是因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引起的总括债务清偿程序。

2.破产程序以公平清偿债务为宗旨。

破产程序可以合理协调多个债权人之间就债务人的有限财产如何受偿的利益冲突,使债权人共同分担损失,共同享受利益。

3.破产程序以债务人全部财产为执行客体。

破产清算程序属于司法程序,必须在法院的管辖支配下进行。

债务人一旦被法院宣告破产,即丧失了对自己所有的财产管理和处分的权利。

4.破产程序具有诉讼和执行的双重性质。

就审查债权人资格、确认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范围及宣告破产等程序而言,具有诉讼性;就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清偿而言,具有执行性。

★三、破产的主要程序

1.提出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时破产程序启动的初始条件,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

2.破产案件的管辖:

由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先看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再看注册地。

3.破产案件的审查与受理:

受理裁定书,立案受理的同时指定管理人。

4.指定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

管理人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在结束破产清理和估价后,应对破产财产的变价处理和分配提出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通过,并报请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

5.宣告与公示:

破产宣告的裁定标志破产清算程序的开始。

6.召开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一半以上。

7.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清偿顺序: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所欠的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所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8.破产程序的终结:

由于破产原因消除、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

一般有管理人提请法院作出终结裁定,并且必须公告。

四、破产企业财产的范围及法律特征

(一)以下财产属于破产企业财产的范围:

1.企业在法院宣告其破产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一切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

2.企业在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包括追讨回来的债权等

3.依法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不属于破产企业财产范围的有(破产企业财产认定时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1.专属于破产企业的人身权利;2.破产企业职工因保险合同所产生的请求权;3.破产企业的股东、职工的个人财产;4.破产企业占用的但不属于其所有的财产;5.破产企业兴办的公益事业和职工福利事业;6.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

(三)法律特征:

必须是破产人的责任财产,由管理人占有和支配。

★五、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的四个特征

1.属于强制拍卖范畴。

2.是资源得以重新配置的过程。

3.是资产保值的可靠途径:

透明度高,招商能力强,能够实现破产企业财产的最大价值。

4.是维护破产程序中有关各方利益的好方式。

★六、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的六个原则

1.法定委托人原则:

只能由管理人委托拍卖。

2.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为依据的原则:

管理人委托拍卖时必须出具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

3.拍卖活动依法进行的原则。

4.鼓励整体拍卖的原则:

有利于发挥财产的整体功能,防止因财产分散造成贬值,从而获得较高的价款。

5.人民法院依法监督的原则。

6.让债权人充分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原则:

有权决定破产财产拍卖标的的范围并且决定保留价,监督拍卖全程,对拍卖活动的质询权。

七、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的七个程序

1.洽谈并签订《委托拍卖合同》;2.编制拍卖目录;3.协商拍卖方式:

整体拍卖、分拆拍卖、捆绑拍卖;4.拍卖公告与展示;5.竞买人登记:

债权人可以竞买,破产企业的股东董事经理原则上不得作为竞买人;6.举行拍卖会;7.标的物移交。

八、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的限制

1.国有资产拍卖的限制:

评估前置,评估报告不需国资管理部门确认,实行备案制。

2.土地使用权拍卖的限制:

①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破产企业财产;②国有划拨土地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以拍卖;③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须征得所有者同意,并办理土地征用手续;④破产企业租赁土地不列入破产财产。

3.破产企业的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拍卖的限制:

禁止流通物应由国家收回,如自然资源、军事设施、公共设施、通讯设施等;限制流通物必须转让给具备接受标的资质的竞买人,如烟草、黄金、文物、特殊的化工产品。

九、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的潜在风险

1.提醒竞买人应防范的风险:

①管理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②破产企业可能存在尚未知道的欠费等情况。

2.破产企业财产拍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①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②地方性政策不一致;③拍卖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④协助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

第五章慈善拍卖(首次出现)

一、慈善&公益的概念

公益是在“五四”运动之后才出现的,其本意是“公共利益”,公益是它的缩写。

慈善是指公众以捐赠款物、志愿服务等形式关爱他人、奉献社会的自愿行为。

慈善往往和公益相关联,慈善的含义略比公益要窄小一些,基本被公益所涵盖。

二、慈善事业的五个主要功能

1.社会保障功能:

社会成员的捐助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社会保障的不足。

2.社会稳定功能:

①有利于促进城乡、地区、民族之间的和谐发展;②有利于促进各阶层之间的相互理解、交流和互助;③是当代社会化解诸多社会问题,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而有效的途径。

3.财富或资源的分配功能:

第一次分配注重效率,第二次分配注重公平,第三次分配注重救助。

4.思想教化功能:

志愿服务是慈善事业的核心价值形式,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5.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功能。

三、慈善事业的五个特点

1.组织性:

现代慈善组织的主要形式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2.自愿性;3.民办性:

慈善事业的本质属性;4.救助性;5.规范性。

四、慈善事业的五个基本原则

扶贫济困,自愿无偿,公开公正,政府推动,民间实施

五、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模式

政府主导、民间兴办、社会参与、科学管理(培育慈善组织,在慈善组织中建立公司法人结构,营造有利于慈善组织规范运行的内外环境)

六、慈善救助的四个主要环节

1.组织社会捐助;2.资金管理:

对捐献款物的管理是慈善机构运行中的重点与关键;3.实施救助:

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是现代慈善事业的最终目的。

4.接受监督。

七、募捐企业社会责任的四个层次

1.经济责任:

企业的盈利是其他更高层次社会责任实现的基础。

2.法律责任:

企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3.伦理责任:

企业的各项工作必须符合公平、公正的社会基本伦理道德。

4.慈善责任:

企业作为社会的组成成员,必须为社会的繁荣、进步和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八、公益营销和公益传播的概念

公益营销是以关心人类生存发展、社会进步为出发点,利用公益活动与消费者沟通,将品牌的营销活动凭借公益事业进行传播和扩散,在产生公益效益的同时,使消费者对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产生偏好,在做购买决策时优先选择该企业产品的一种营销行为。

公益传播通常是指针对特定公众设计开展公益、慈善活动,通过传播引起受众的注意和支持,与目标受众产生情感上的共鸣,起到很好的示范效应,取得行动的合法性,进而唤起更大范围的公民参与。

九、我国慈善事业存在的六个问题

1.慈善意识滞后:

社会大众对慈善事业存在认识误区和观念障碍,多数慈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能将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分工的产物并不断发展的社会事业来对待。

2.慈善组织和机构数量较少。

3.慈善组织社会动员的能力较弱:

政府和社会对慈善的定位不准确造成的。

4.慈善法规政策不健全。

5.慈善组织行政化色彩浓厚。

6.慈善组织缺乏公信力:

关键在是否透明。

★十、慈善事业存在的基础

道德基础——慈爱之心;社会基础——贫富差别;经济基础——社会捐献;思想基础——人道主义;组织基础——民间公益团体;实施基础——捐献者意愿;发展基础——社会成员的普遍参与。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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