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城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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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城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省应急指挥部

2.2省指挥部办公室

2.3市应急指挥机构

2.4现场指挥机构

2.5运营单位

2.6专家组

3监测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3.3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2响应措施

4.3省指挥部应对工作

4.4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事件调查

5.3处置评估

5.4社会救助

5.5外事协调

5.6奖励和处罚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6.2装备物资保障

6.3通信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资金保障

6.6电力保障

6.7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组织培训

7.2社会宣传

7.3预案演练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2事件分级标准

8.3预案管理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不断提升运营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能力,科学、高效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预案,组织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属地负责,条块结合、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运营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2组织指挥体系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省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运营单位以及专家组组成。

2.1省应急指挥部

省政府设立省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

省政府分管副省长。

副总指挥:

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成员:

省交通运输厅、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网信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外办、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武警安徽省总队、省电力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省交通运输厅:

指导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运营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日常管理和监测预警工作;负责组织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研究制定应急救援工作方案;根据省指挥部决策部署,协调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开展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与运营突发事件原因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承担省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2)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网信办):

负责组织、协调运营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舆情收集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和网站开展运营突发事件相关知识的宣传,加强对互联网相关信息的管理。

(3)省公安厅:

负责组织、指挥、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开展交通管制,协助疏散乘客和相关人员;组织消防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和灭火工作;指导做好重要目标、重点部位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参与事件原因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

(4)省财政厅:

会同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为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

(5)省环保厅:

负责指挥事发地做好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因运营突发事件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处置。

(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负责指挥、协调事发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工程抢险队伍,配合运营单位专业抢险队伍开展工程抢险救援,协调沿线区域建设工程和附属设施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以及沿线周边道路、供水、供气和建(构)筑物的抢险处置等工作,参与事件原因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

(7)省卫生计生委:

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伤病员现场救治、转运和医院收治工作,统计医疗机构接诊救治伤病员情况;根据需要做好卫生防疫工作,视情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8)省外办:

负责协助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外籍人士在省内遭遇运营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9)省质监局:

负责组织、协调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参与事件原因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

(10)省安全监管局:

负责组织、协调专业救援队伍对运营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进行处置,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11)省通信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单位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公用通讯网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参与事件原因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

(12)武警安徽省总队:

根据省指挥部部署,负责协同有关方面保卫重要目标,制止违法行为,搜查、抓捕犯罪分子,参与人员搜救、社会治安维护和群众疏散转移等工作。

(13)省电力公司:

发生电网大面积停电时,按照职责组织开展供电线路和设备的电力应急抢修,及时恢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供电;发生其他电力中断突发事件时,协助运营单位做好电力应急抢修,必要时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可视情增加事发地城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副总指挥,并增加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按其职责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2.2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省指挥部日常工作。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主任由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兼任。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省指挥部决定和部署,协调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城市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汇总、上报应急处置情况;

(3)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运营突发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方案,评估事件损失及影响情况;

(4)拟定省指挥部相关文稿,根据授权发布相关信息;

(5)承担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市应急指挥机构

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应建立跨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合作机制。

2.4现场指挥机构

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处置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的组织指挥工作。

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5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是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应急组织指挥体系,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营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建立与相关部门、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

2.6专家组

各级运营突发事件组织指挥机构及运营单位应设立运营突发事件处置专家组,为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家咨询和技术支持。

3监测预警

3.1监测

3.1.1监测和风险分析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行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完善日常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开展风险分析与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

当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可能受到影响时,应及时报告运营主管部门。

省及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运营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情况的日常监测,会同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突发大客流和洪涝、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等信息的收集,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将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告知运营单位。

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信息通报同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3.1.2监测内容

(1)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情况等;

(2)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等;

(3)突发大客流和洪涝、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等信息。

3.2预警

3.2.1预警信息发布

运营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异常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向相关岗位专业人员发出预警;因突发大客流、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要及时报告当地城市轨道交通主管运营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楼宇或移动电子屏幕、当面告知等多种渠道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2.2预警行动

按照经研判发布的预警信息,运营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防范措施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的预警,组织专业人员迅速对相关设施设备状态进行检查确认,排除故障,并做好故障排除前的各项防范工作。

对于突发大客流预警,应及时调整运营组织方案,加强客流情况监测,在重点车站增派人员加强值守,做好客流疏导,视情采取限流、封站等控制措施,必要时申请启动地面公共交通接驳疏运。

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协调组织运力疏导客流。

对于自然灾害预警,要加强对地面线路、设备间、车站出入口等重点区域的检查巡视,加强对重点设施设备的巡检紧固和对重点区段设施设备的值守监测,做好相关设施设备停用和相关线路列车限速、停运准备。

(2)应急准备

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调集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舆论引导

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公布咨询电话,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3预警解除

运营单位研判可能引发运营突发事件的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信息报告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应立即向当地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告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乘客。

事发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接到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运营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省交通运输厅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

运营突发事件涉及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省及事发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对初判为重大以上的运营突发事件,省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向国务院报告。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

4.1.1Ⅰ级、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负责应对处置工作。

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运营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交通运输厅向国务院或交通运输部提出请求。

4.1.2Ⅲ级、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一般运营突发事件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省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或派员指导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城市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对工作。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省指挥部给予支援和指导。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建立跨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合作机制时应明确各级应急响应的责任主体。

4.2响应措施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应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财产损失。

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人员搜救

调集专业力量和装备,在事件现场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应严格根据运营突发事件性质、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

现场处置人员根据需要佩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事发现场相关规定。

4.2.2现场疏散

根据预先制订的紧急疏导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引导现场人员安全撤离事发地点,疏散受影响的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站点乘客至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口;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无关人员进入。

4.2.3乘客转运

根据需要疏散乘客数量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运行方向,及时组织和调整运力,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其余正常运营线路,调配地面公共交通车辆,迅速将现场乘客进行转运。

4.2.4交通疏导

采取封闭车站、调整线路等手段,设置交通封控区,对事发地点周边交通秩序进行维护疏导,防止发生大范围交通瘫痪;开通绿色通道,为应急车辆提供通行保障。

4.2.5医疗救治

迅速组织医疗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做好伤员抢救、转运及疾病防控等工作。

在专业的医疗卫生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前,由运营单位组织对伤员进行必要的救助。

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

4.2.6抢修抢险

组织相关专业技术力量,开展设施设备等抢修作业,及时排除故障;组织土建线路抢险队伍,开展土建设施、轨道线路等抢险作业;组织车辆抢险队伍,开展列车抢险作业;组织设备抢险队伍,开展供电、通信、信号等抢险作业;组织消防抢险队伍,开展火灾抢险作业。

4.2.7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确保应急运输通道畅通,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扩大。

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

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2.8信息发布

采取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运营突发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运营突发事件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伤亡情况、应对措施、救援进展、公众需要配合采取的措施、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和临时交通措施等。

4.2.9运营恢复

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处理完毕、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及时组织评估;当确认具备运营条件后,运营单位应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4.3省指挥部应对工作

省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事发地城市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派出应急队伍、调运应急物资和装备、安排专家和技术人员等,为应急处置提供人员、装备及技术支持;

(3)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事发现场,了解运营突发事件基本情况、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协调开展应对工作等;

(4)研究决定事发地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重要事项报省委、省政府决策;

(5)统一组织信息发布、舆情回应和舆论引导工作;

(6)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告省委、省政府。

当运营突发事件发展趋势超出省级处置能力和范围时,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请求,申请国家层面的协调处置。

4.4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在确认处置工作基本完成、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基本消除,经现场专家组认定后,省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城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应的法律规定,依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有关补助、补偿、抚慰、抚恤、转移人员的妥善安置、征用物资的归还补偿、救援物资的及时补充、生产生活秩序恢复、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

组织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理赔工作,加快消除运营突发事件的影响。

5.2事件调查

应急状态解除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文件资料并归档;省人民政府或事发地城市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件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5.3处置评估

运营突发事件响应终止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相关专家对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依法对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确定处理结果,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

5.4社会救助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应急处置结束后的个人、组织或相关机构捐赠的物资和资金等社会救助,由民政部门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5.5外事协调

运营突发事件涉及到境外人士,应遵照国际惯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协调解决在突发事件中涉外人员的医疗救护、安抚工作、经济赔偿、法律纠纷等事宜。

5.6奖励和处罚

省及事发地城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调查报告,对在处置运营突发事件中做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在处置运营突发事件中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运营单位应根据本地域、企业应急实际需要和特点,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加强人员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能力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省及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

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

6.2装备物资保障

省及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有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按照“归口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相关应急处置装备物资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完善应急物资管理协调机制。

6.3通信保障

省及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及通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6.4交通运输保障

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运营突发事件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建立健全道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构建应急运力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以及使用状况等信息,制定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调用方案,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保障人员疏散。

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做好人员疏散路线的交通疏导。

6.5资金保障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

省及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要对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由政府承担的应急专项经费快速拨付机制。

6.6电力保障

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及电力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电力保障体系。

运营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配置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对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期间电力可靠供应。

6.7技术保障

支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技术平台,实现信息数据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及风险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监督管理

7.1组织培训

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运营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面向应急指挥和应急处置人员,以运营突发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为重要内容,开展应对运营突发事件的各类培训。

7.2社会宣传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编写公民应对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手册等宣传资料,并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醒目位置摆放以供市民取阅;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相关安全知识。

7.3预案演练

省及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运营单位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演练,全面提升跨部门协调配合和快速反应能力。

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运营主管部门应督促运营单位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通过演练锻炼队伍、发现问题、完善预案,不断提高实战能力。

8附则

8.1名词术语

城市轨道交通:

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交通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等。

运营突发事件:

主要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

8.2事件分级标准

8.2.1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8.2.2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

8.2.3较大运营突发事件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8.2.4一般运营突发事件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预案管理

8.3.1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8.3.2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运营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本市、本单位的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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